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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典鼎投资有小区

发布时间:2022-11-04 18:26:42

Ⅰ 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以及变通思路

导言: 不论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针对投资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回购协议安排都颇为普遍。笔者试从执法监管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别梳理该等回购协议可能涉及的一些合规问题、效力问题,并就防范有关风险的变通思路和路径进行初步探讨。

目录

01  | 执法监管层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因何被认定违规

02  | 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距离监管红线有多远?

03  | 司法实践层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依据和思路

04  | 回购协议涉及“刚兑”,仍被认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05  | 变通思路:如何防范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

06  | 结语

一、执法监管层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因何被认定违规

先来看看近期国内各地证监部门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案例情况: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或类似文件被认定违规,大致存在如下特点:

- 管理人可能提前向投资人保证预期/最低收益

- 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作出回购承诺/承担回购义务

- 回购条件仅与投资本金受损或收益无法兑付直接挂钩

- 回购承诺/安排作出时,投资人实际盈亏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二、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距离监管红线有多远?

所谓,“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就私募基金份额而言,“回购”的本质应是关于基金份额的转让/买卖交易;但因该交易背后的回购对价可自由协商、甚至无限溢价的属性,使得其同时成为了基金“保本保收益”安排的最常见形式之一。而回购协议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问题,便有可能以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协议具体呈现,譬如基金份额受让协议、承诺函、无条件回购承诺等。此外,为“保本保收益”之目的,除了回购协议,差额补足、保证担保等也可能会被同时作为配套安排。

若回购协议涉及“保本保收益”,对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将可能违反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的违规安排,基金管理人将可能被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根据处罚情况,暂停备案周期可能6个月到12个月不等)。

不过,仅从上面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文件来看,法律层级相对较低;此前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亦有类似的条款,但其何时正式颁布和施行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涉嫌违反法律层级较低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以何作为依据否定该等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实践层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依据和思路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裁判依据和思路可谓大相径庭。

1. 是否有关于回购协议无效的直接依据?

笔者认为,至少目前看来,没有直接、明确的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似乎提供了参考依据。其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但是,上述规定中针对的是“金融机构”,而是否必然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仍存有疑义之处。其次,《九民纪要》并非各地法院应当强制适用的法律文件,各地法院是否会完全依此文件进行裁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判例:违反《信托法》“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在(2021)沪74民终663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简单明了地指出:

“ ……在《保证与回购协议》中,XX公司向投资者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资认购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确固定回报的承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约定显然为刚性兑付约定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为无效约定……”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案涉回购协议文件构成“刚性兑付”,并直接援引《信托法》的条款作为合同无效之依据。《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该条款虽然通常被理解为对刚性兑付之限制,但将其划入上海金融法院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之范围是否妥当,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可以看出,在针对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的背景下,法院也只能无奈援引其他位阶更高的法律条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并未否定案涉主合同即《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以《基金合同》作为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关赔偿的主要依据。

3. 上海浦东法院近期判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在(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案件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则却采用了与上海金融法院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案涉回购约定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即无效),同时本案应按照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

“……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系 名义上为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实质上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本院 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解决 原、被告二者之间的纠纷…… ”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换言之,在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同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仍然可能有效。本案虽然回购约定无效,但是投资人仍可以基于有效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投资本金及收益,因此,法院本质上还是按照合同有效而非“合同无效”的思路来确定投资人的请求权基础。

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保底协议无效

在(2020)京0108民初5521号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 ……就XXX签订的回购协议, 其本质系保证委托人本金不亏损并取得固定收益的保底协议,该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了资本市场规则 。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汇盈泰丰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投资机构,其与宋燕林签订的 保底协议应属无效 …… ”

5. 江西省地方法院:违反“公序良俗”的保底承诺无效

(2021)赣0113民初5523号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

“…… 《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属性,违背了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和私募基金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的基本原则,亦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原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属部门规章,但规章内容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 ,故应认定 保底承诺无效 …… ”

四、回购协议涉及“刚兑”,仍被认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由于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思路尚不统一,各地法院也存在支持该等协议效力的案例。

1. 浙江中院:以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

在(2020)浙01民终9807号二审判决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承诺函》的内容是新鼎明影视、新鼎明文化、方军、陈杰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受让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的涉案基金的份额收益权并完成付款,景乃君作为案涉基金的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承诺函》原件完全是合乎情理的。新鼎明影视、新鼎明文化、方军、陈杰向景乃君出具《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

上述案件中,“新鼎明影视”系案涉契约型私募的管理人,而“新鼎明文化”系管理人的关联公司,“方军”、“陈杰”系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彼时,《九民纪要》已经发布,但浙江当地法院完全未提及《九民纪要》的任何规定。可见,浙江当地法院在处理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效力问题上,采取的是最严格的尺度。

在(2020)粤0304民初52674号案件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亦采取了类似的裁判思路。

2. 深圳中院:以构成借贷关系为由

在(2020)粤03民终20473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记载了……,但是从涉案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看, 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借贷的合意,兼之XX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承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诺 ,故涉案合同虽名为基金合同,但涉案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合同实际上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 …… ”

笔者认为,深圳中院并没有明确否认案涉回购协议的效力,而是似乎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协议项下应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这与上文提到的(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案件(同样涉及借贷合同关系的确认)的裁判思路存在本质的不同。

五、变通思路:如何防范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

1. 由“第三方”提供回购承诺

在(2020)沪74民终1045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金融机构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出的刚性兑付承诺当然无效, 但法律并未禁止第三方对投资人作出兑付承诺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一审认定XXX作出的兑付承诺在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3民终21711号中指出,

“ ……XXX公司既非基金管理人,也非基金托管人,亦非基金销售机构, 其是作为第三方 与XX签订《回购协议》。涉案《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XXX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协议和承诺履行义务…… ”

那么,应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范围?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借鉴思路。其中提到的“第三方”范围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控人、员工或关联方,销售机构、投资标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控人、员工或关联方等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笔者认为,为最大程度地防范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及合同无效风险,该“第三方”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之间应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或其他间接权益关系。

2. 在投资人之间达成回购协议

在(2020)浙民终548号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基金合伙份额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是XX、XX分别作为XX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就XX公司的投资保障所达成的协议……另外,XXX以 合伙份额回购约定违反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为由主张约定无效,该主张缺乏依据。 《合伙协议》《承诺函》《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协议》中关于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对XX公司 具有约束力 ,其应依约履行。 ”

又如,在(2020)沪74民终289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质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间 因对赌协议触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对内转让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人之间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对赌内容未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原则,也未违反《暂行办法》第15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监管规定,未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之情形, 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 ”

笔者提示,这类基金投资人之间签署的回购协议,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也即在监管之外的平等主体之间达成有关回购约定;否则,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体的利益关系,仍可能引发协议无效之风险。

3. 在投资人盈亏已确认的情况下达成回购协议

在(2021)沪74民终546号等系列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回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 在基金赎回阶段签署 ,并非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签署,结合《回购协议》的相关内容,可以视为在被上诉人客观上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相关补偿事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

在基金赎回阶段,因投资人的损失已经确认,由管理人与投资人签署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或许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约定;但笔者提示,由于回购协议签署时点的真实性较难确定,这种安排仍然可能面临一定的违规和处罚风险。

4. 以管理人或基金违约事件为作为回购条件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尤其是涉及国资背景LP(例如引导基金/母基金)的情况下,LP可能会要求针对管理人或基金违约的情形下赋予LP提前退出的权利(退出方式可包括基金份额回购)。当然,违约情形不能包括投资本金受损或预期收益无法兑现等事件。

在契约型基金领域,类似的回购协议之效力同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在(2020)粤03民终21711号案件中,案涉《回购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约定的一项回购条件为: 投资人将投资款支付到契约型基金指定账户之日起,且契约型基金成立满24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契约型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分配本金及收益 。上述回购条件并未与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兑现直接挂钩(即不涉及刚性兑付),而是强调管理人能否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分配。

此外,笔者建议,在设计回购条件的时候,列举的违约事件应尽可能具有较高的严重程度(避免过于轻微);同时,建议同时设置宽限期纠正条款,在宽限期届满后投资人再行使回购权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回购安排

在 (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终审判决中,案涉回购协议为一份《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约定了 无条件回购 条款,只要原告持有转让的基金份额满167天对应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被告申请回购,被告须无条件按照XX的转让价款回购;且即使原告未在上述时间内申请回购,在涉案基金到期时,被告也须无条件按照上述金额回购…… ”

形式上,上述协议没有任何关于保本保收益的明确承诺,但投资人有选择在特定期限届满后、要求管理人或关联方无条件以固定对价回购基金份额的权利;本质上,该约定与借贷已无任何差异。如上文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为该案的回购约定因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同时本案应按照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

而在(2020)粤03民终20473号案件中,案涉回购合同中同样有关于特定期限届满后、相关方应无条件回购投资人所持基金份额的类似约定;但同时,相关方在回购合同中已作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诺,在此情况下深圳中院仍然将案涉合同认定为借贷合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回购协议具备借贷关系的外观后,协议的效力或许能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论是作为虚假意思表示背后的隐藏行为,还是直接被认定为借贷合同);但由于借贷安排与刚性兑付安排之间的界限模糊,且鉴于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统一,此类回购协议的无效风险仍然无法完全、有效地得以规避。更重要的是,对于执法监管机构而言,恐怕其无动力也无能力辨别相关回购协议背后的实质。因此,违规和处罚风险依然存在。

六、结语

笔者认为,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未来仍然将会是私募基金领域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件之一。为了防范有关违规和处罚风险,以及潜在的无效风险,相关方有必要提前做好评估,并采取最为合规和妥善的方式设计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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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海的弄堂的起源与发展

资料来自“上海档案信息网”。看现代作家的小说,常有“弄堂”出现。这篇东西可作注解。

上海这座城市就好像一个有生命的肌体。从高空俯看:纵横交织的道路犹如动脉,把城市分成若干个小区;每个小区之内,又有许多建筑与建筑之间形成的小通道,它密密麻麻布满全城,就像毛细血管那样细小却充满了生机。对这些小通道,各时代、各地区、各民族都有不同的称呼,上海人则把它唤作“弄堂”。

“弄堂”古时写作“弄唐”。

“唐”是古代朝堂前或宗庙门内的大路。这个汉字在两千多年前的《诗经》中就已出现。它在古代汉语中有多种含义,后来作为“大路”的这层意义渐渐被历史冲淡。及至近现代,人们已记不起“唐”这个字与建筑学有什么联系,因而代之以另一个在建筑学上有意思的汉字“堂”。“堂”原来是对房间的称谓,与大路、小巷无甚关系,但在近现代汉语中,它与建筑学的联系毕竟比“唐”更紧密些,而且又与“唐”谐音,这样“弄唐”就演化成了“弄堂”。

其实,称“弄堂”的不只是上海人,中国江南地区都这样称呼。但是弄堂能与北京的胡同一样著称于世,却主要是因为近代上海大批里弄住宅的兴起。

城市中被道路划分出的小区,在古代中国称之为里坊。一个里坊往往就是一个基本的行政管理单位,其中有民居、寺院、官僚府第等。民居的建筑都由自家投资建造,所以一坊之内的建筑各各不同,住宅的所有者通常就是使用者,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是合一的。这种情况在中国直到十九世纪中叶几乎无一例外。

里弄在具体命名时,被称为××里或坊、园、村、庄乃至新村、花园、别业、别墅等。里弄和古代的里坊一样,也是由许多幢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它们也建在被城市道路划分出的小区内。但和里坊不同的是,每个小区内有一个或者若干个里弄;每个里弄中的单体建筑的造型和结构都基本相同,而且在总体上采取了英国的多幢联排式,一排通常为十幢左右。排与排的组合一般都采用行列式,只有少数因地制宜,依地形布置。在这种新式里弄内,各排建筑之间的空间就叫弄堂。

早期和后期的石库门

上海里弄式住宅建筑的数量,据五十年代初的统计居全国之首。里弄总数约有九千多处,住宅单元约二十万幢以上,其中拥有二百幢住宅的大规模里弄约有一百五十余处。里弄式住宅占上海居住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其中为数较多的是老式石库门住宅和新式石库门住宅。老式石库门因其前沿为形同库房的封闭式门墙而得名,它基本上脱胎于传统的四合院 、三合院。一般每幢为两层,两楼两底,居住面积有百余至二百平方米,比较适合于大家庭。这种住宅既不像传统住宅那样占地多,又不像欧美洋房那样造价高,所以很受欢迎。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上海市民的家庭结构总体上发生了变化,老式石库门住宅便渐趋式微。这种住宅样式目前在上海已很鲜见。

新式石库门

新式石库门住宅由老式石库门改变而成,一九一九年以后大量兴建。主要是改为一楼一底,居住房间减少,以适应当时社会上出现的大家庭解体和劳动生产型的小家庭大量出现的需要,这是最普遍的类型,几乎可以说是上海民居的典型样工。其后出现的新式里弄住宅,又注重将使用功能进一步明确划分,有起居室、卧室、厨房、浴室、安装有卫生设备和煤气炉,宅前的围墙较低并有小型庭院,建筑外观更趋近代西方式样,适宜于经济收入较富裕的市民阶层居住。

弄堂的宽度在早期石库门里弄住宅群中,一般只有三米左右,后来人力车普及,便放大到四米左右。后期的一些新式里弄,国为要考虑汽车的进出,又放大到五至六米。但这决非普遍现象,因为对居民来说,享用这样宽绰的弄堂必须要以高昂的房租为代价。

过街楼

为了充分利用空间,上海的里弄建筑还有两大特色:亭子间和过街楼。亭子间设在底楼与二楼或二楼与三楼之间,往往处在厨房上面和楼梯转折处,室内低矮局促,夏天闷热难当。相比这下,这街楼略胜一筹,只是它处在弄口(也有少数设在弄内)的上部空间,仿佛被悬在空中,有些怪异。

弄堂一景

上海弄堂生活迅速发展之时,正值全国各地的移民大量拥入上海,可说是五方杂处,南腔北调。许多移民带来了原有的习俗和生活方式,说家乡话,吃家乡菜,听家乡戏,四面八方的生活方式交汇后融合出的上海弄堂生活方式,仍保持着显见的江南生活特征。这是因为上海毕竟位于长江下游三角洲,受明显的地缘影响,而且上海的市民又以江浙籍居多。早期老式石库门、新式石库门里弄住宅,仍是脱胎于江南传统民居;有些弄堂里几乎无遮无拦的公共便池,还有家用的马桶,都是江南地区的特色。尤其是马桶这种卫生器具,只要生活在这类弄堂,无不入乡随俗,家家必备。江南地区历来人口稠密,上海人口密度之高更是稀见,因此不论是江南传统地区里坊中的弄堂,还是近代上海大部分里弄中的弄堂都比较狭窄,住宅建筑鳞次栉比,一幢紧一幢,一家紧挨一家。尤其是一些标准偏低的上海里弄住宅,住户的房间面积小,室内功能少,许多家庭生活的内容如清晨洗漱,淘米拣菜,修理物件等等,都是在弄堂中进行。所以,弄堂成了一个热闹的公共空间,这样就大大拓展了人们户外的交际机会,邻里之间往往亲密无间,守望相助。一起劳作,一起纳凉,晒太阳;闲来无事时,谈“山海经”,飞短流长,直到闹出矛盾,生出口角,也是在所难免。这些带有传统气息的乡土特色一直保留至今。

弄堂一景

在旧时上海,住在什么样的里弄住宅中,往往是考评一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住在同一个里弄内,居民的生活水平则一般比较接近,贫富相差不会很悬殊,这是因为在住房商品化的社会里,房租在一个家庭的支出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样就成为一个家庭生活水平的标志。什么样的经济收入,什么样的生活水平,就会在什么样的弄堂里生活,在一些反映当年上海市民生活的文学作品和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要体现一个家庭生活状况的变化,最简明的手法就是表现这个家庭一再地搬家,越搬越好,或者越搬越差。近四十年来的上海,里弄住宅与当年相比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住房的商品色彩淡化。首先是房租低,房租占家庭开支的比例大大下降;其次是不同标准、不同质量的里弄住宅的房租差价缩小。这样,房租不再成为家庭生活水平的标志。住在同一里弄或同一条弄堂里的市民,生活水平就有可能差距很大;有些住在标准较低的弄堂里的居民,他们的生活水平远远超过住在标准较高的弄堂里的居民。因此而造成弄堂生活方式的变化则更引人注目。

近十年来,也就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由于许多家用电器进入了弄堂寻常人家,带乡土味的上海弄堂生活方式正在悄悄的发生变化。冬天有取暖器,无须出户晒太阳;夏天有电扇,甚至空调,弄堂里乘凉吃饭的队伍虽然仍外人瞠目,但多少有些不如从前那样壮观了;冰箱普及后,不必天天上菜场买菜,摩肩比踵之际的交谈也少了;不少居民因为增加了电视机、录相机、卡拉OK机、电子游戏机之类的现代家庭娱乐内容,人们在茶余饭后也不至于一定要到弄堂里去绕舌了。

曾经率先进入弄堂的上海人,已在那狭长的空间里生活了一百多年。如今有些人已经或正在走出弄堂,搬进新建高层楼房里去,当然还有近一半的上海人仍生活在弄堂里。

走了的人带去的是回忆,没走的人面对的是现实。

(树人摘自《上海印象》)

一天世界2004-11-24 10:55:00 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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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弄堂的演变弄堂从何而来呢?这要追溯到19世纪。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上海被辟为“通商口岸”,外国人被允许在此居住、经商。 但“外人不得架造房舍租与华人”, 1853年的小刀会起义,改变了这一局面。租界内,外商从事房地产经营“合法”。与此同时,太平天国起义迫使江浙一带大量地主、乡绅、富商、官僚纷纷携眷涌入上海租界寻求庇护。大量华人进入租界后,极大地刺激了租界内房地产经营活动。大多数外商都很快将商业与兴趣转移到房地产经营中来。一些早期的著名洋行如老沙逊、怡和、仁记纷纷投巨资从事房地产经营。

最初建造的这类专供向租界内华人出租的房屋,都是木板结构。这种出租木板房屋一般采用联排式总体布局,并起某某“里”为其名称,是后来上海弄堂的雏形。到1863年这种以“里”为名的房屋已达8740栋。1870年后,这种简易木板房屋因易燃不安全而被租界当局取缔,但由于大量建造出租住房可给租界当局带来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因此房地产经营活动非但没有被制止,反而越来越繁荣。不过,早期简易的木板房则完全被一种新形的住宅——石库门里弄所代替。从此,弄堂住宅开始正式走上上海城市建设活动的舞台,并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简易木板房被取缔后,上海租界内开始出现用中国传统的“立帖式”木结构加砖墙承重的方式建造起来的新式住宅。这种住宅比起早期木板房要正规、耐久得多。它的平面和空间更接近于江南传统的二层楼的三合院或四合院形式,更适合于中国居民的永久性居住。它虽然无法跟过去传统民居中层层进进、庭院深深相比,也无法凿池叠石、赏花折柳,但它毕竟还保持着正当中规整的客堂,有楼上安静的内室,还有习惯中常见的两厢,对于那些离开了往日的生活节奏而开始了现代城市生活但多多少少对传统生活还有所眷恋的上海人来说,倒也更加合适。这种住宅还基本保持了中国传统住宅建筑对外较为封闭的特征,虽身居闹市,但关起门来却可以自成一统。于是这“门”也就变得愈加重要起来。它总是有一圈石头的门框,门扇为乌漆实心厚木,上有铜环一副。这种式样的建筑被上海人称为“石库门”。为跟后来的新式石库门住宅相区别,早期所建的石库门住宅又叫做“老式石库门”。从整体看,一个个“石库门”单元被联排在一起,呈西方联立式住宅的布局方式。一排排石库门住宅之间,形成了一条条“弄堂”。

早期的“老式石库门”

最早的弄堂住宅大多分布在黄浦江以西、泥城浜(今西藏路)以东、苏州河以南、旧城厢以北,即今黄浦区范围内。如建于1872年,位于北京东路之南、宁波路以北、河南中路之东的兴仁里;位于广东路的公顺里,等等。至20世纪初,仍有大量老式石库门弄堂在建造。如位于浙江中路、厦门路的洪德里;位于汉口路、河南中路的兆福里;位于广西路、云南路和福州路之间的福祥里,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租界内里弄住宅的影响,上海老城厢内外华界内,也开始大量建造起里弄住宅。如建于南市豆市街的棉阳里、敦仁里和吉祥里等。此外,在沪东一带,还出现了另一模拟较简陋的弄堂住宅。这种弄堂平面一般为单开间,高二层,外型类似广东城市的旧式房屋,被称为“广式里弄”。如建于1900年左右的通北路八埭头即为早期广式里弄较为典型的实例。 20世纪以后,上海的房地产经营活动更加高涨。除老牌的沙逊洋行、怡和洋行等大多将主要业务转向房地产经营外,新的房地产商更是如雨后春笋。如1901年开设的哈同洋行,1902年开设的美商中国营造公司,1905年开设的比商义品地产公司等,都是当时极有影响的大房地产商。在大量兴起的房地产业刺激下,弄堂住宅空前繁荣,在全市的分布面也大大扩展了。

后期石库门

本世纪10年代,上海的石库门弄堂有了一些变化。弄堂的规模比以前增大了,平面、结构、形式和装饰都和原有的石库门弄堂有所不同。单元占地面积小了,平面更紧凑了,三开间、五开间等传统的平面形式已极少被采用,而代之以大量单开间、双开间的平面。建筑结构也多以砖墙承重代替老式石库门住宅中常用的传统立帖式,墙面多为清水的青砖或红砖,而很少像过去那样用石灰粉刷,石库门本身的装饰性更强了,但中国传统的装饰题材逐渐减少,受西式建筑影响的装饰题材越来越多。这种弄堂被称为“新式石库门里弄”或“后期石库门里弄”。其分布范围也较老式石库门弄堂为广。较典型的例子有淮海中路的宝康里(1914年),南京东路的大庆里(1915年),北京西路的珠联里(1915年),云南中路的老会乐里(1916年),和淮海中路的渔阳里(1918年),等等。

新式石库门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上海的房地产业进入了它的黄金时期。到30年代,上海经营房地产者已在300家以上。日益高涨的房地产业刺激了上海建筑业的繁荣,也带来了弄堂建筑的又一个建筑高潮。整个20年代是新式石库门弄堂最为兴盛的时期。由于地价上扬,建筑向高发展,传统的两层高的石库门住宅开始向三层发展,室内卫生设备也开始出现。此时期新式石库门弄堂如尚贤坊(1934年)、四明村(1928年)、梅兰坊(1930年)、福明村(1931年)等都有相当大的影响。在新式石库门弄堂大量建造的同时,又从中演变出一种新的弄堂住宅形式——新式里弄。

静安别墅(新式里弄)

在新式里弄中,石库门这一住宅形式被淘汰了,封闭的天井变成了开敞或半开敞的绿化庭院。形式上更多地模仿了西方建筑式样而较少采用中国传统建筑式样。各种建筑设备也较为齐全了。其分布也由市区东部向西区发展。新式里弄中较著名者有凡尔登花园(1925年)、霞飞坊(1927年)、静安别墅(1929年)和涌泉坊(1936年)等。

上方花园(花园里弄)

30年代后,新式里弄进一步发展,演变出一类标准更高的花园式里弄住宅。这种住宅由长条式变成了半独立式,注重建筑间的环境绿化,室内布局和外观接近独立式私人住宅,风格多为西班牙或现代式。如建于1936年的福履新村、1934年的上方花园和1939年的上海新村等。

新康花园和永嘉新村(公寓里弄)

还有一些花园里弄,不是每家一栋或两家和为一栋,而是和公寓一样,每一层都有一套或几套不同标准的单元,这种花园弄堂又称为“公寓式里弄”。如建于1934年的新康花园和建于40年代的永嘉新村等。花园式里弄与公寓式里弄,除了整体布局还有些类似于传统弄堂的成片式布局特征外,其建筑单体已很难再视之为弄堂住宅了。

一天世界2004-11-24 10:56:00 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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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堂名称起源近代上海的里弄数以千计,其名称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即使是通名,也并不仅仅只限于“里”、“坊”、“弄”,实际上还有“村”、“庐”、“园”、“庄”、“宅”、,“巷”、“新村”、“弄堂”、“胡同”、“花园”、“别墅”、“别业”等等。从一些通名中也可约略看出里弄的好坏规格以及命名者的立意情趣。例如称为“花园”、“别墅”、“别业”的,一般都是高级的新式里弄住宅,称为“庐”、“庄”、“园”的,取名者多有求为城市静土或者借以抒发雅趣的意图,其住宅的建筑情况一般都较好。关于专名,大多由产权者命定,既没有明确的命名原则,地方政府也不给予规定和限制。因此在旧上海,一方面可以看到里弄名称纷乱错杂(或者说是一种丰富多彩),另一方面,上海之大,里弄之多也造成了许多里弄重名的现象。不过,从大量里弄名称中,我们还是可以捉摸到它自然形成的命名规律。

以产权者的机构名称、个人姓名或以与产权者相关的因素加以命名

产权者在出资建造里弄住宅以后,为了表示产权归已,不属他人,或为自我标榜,显名于世,即以自己的姓氏字号命名的。一些地产公司投资的企业机构就以自己的机构名称作了里弄之名。如今南京西路450弄为荣业地产公司建造,这条里弄就称作了“荣业新村”。今长宁支路104弄、108弄和长宁路140弄19支弄,分别称为“长盛一里”、“长盛二里”、“长盛三里”,这是因为这三条里弄都是由长盛营造厂建造的。又如,今溧阳路965弄,是由英商麦加利银行出资兴建的,所以将其称作了“麦加里”。今江苏路46、54、62、70、78弄,系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1932年置地建造的,最初村名就命名为“中央一村”,但后来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易名为“中一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是村名也随之略去了“央”字,改称为“中一村”。

在旧上海,有产者以个人投资兴建的里弄很多,他们就直接以个人的姓或名来命名自己出资所建的里弄。“王家弄”、“钱家里”、“周家宅”、“顾家花园”等里弄就都是以姓氏来命名的里弄。

在上海,还有以拆开姓字,即采用比较露而不显,或者也有一点游戏味道的方法来命名自己的里弄的,如今幸福路269弄,由罗某于1939年出资建造,建成后他将繁体“罗”字上下拆开,命名此弄为“四维新村”。又如今东昌路204弄,在本世纪二十年代由陈、张两亲家合资兴建,落成后,两家商定将两姓各除去偏旁,合成里名,于是这条里弄便被称作了“东长里”。至于以人名命名的里弄则更多,业主有以自己的名,也有以自己的字,或以自己的号上里弄之名的。有以自己名字的一个字上里弄之名的,如“银村”;也有将自己名字中的两个字全部上里弄之名的,如“斯盛里”,“斯盛”者即杨树盛,他是上海颇为闻名的地方绅士,一个热心的兴学者和慈善家。这条“斯盛里”就是由他出资兴建的。

在以姓名命名里弄的方式中,还有一种将姓名中的一字再加上另一字以表示产权者意趣或愿望的。如今长宁路476弄68支弄为陈某在1920年所建,建成后他取已名为“陈耕里”,显然隐含着一种深意。又如今东诸安浜231弄,系业主于1924年间建造,建成后,他以己名的第一字“坤”字加上“安”字命名该弄为“坤安坊”,以表达自己希望安定的愿望。

有些里弄的主人为了将里弄产业传之于后代或者很有造福于后代的意愿,于是也有将下代的名字或有关的字引入于自己所建的里弄的。如今侯家宅19弄系金姓所建,他从已名和儿子之名中各取一字,称为“鸿兴里”;今西藏北路74弄为某营造厂建造,厂主以孩子之名定为“安宜坊”;今万航渡路1170弄,原名“鑫森里”,该里系1921年徐某出资兴建了58幢砖木结构楼房的旧式里弄,落成后分赠三个爱女作为嫁妆,三个爱女即“三千金”;三个“金”字可合写成“鑫”字,于是这条里弄便取名为“鑫森里”。“森”字则由三个“木”字组成,含繁茂之意。徐某的意愿是三个女儿将来都要子孙满堂,财大势壮。

有些里弄为数人合资建造,为了纪念初创,和表示产权的归属,于是以意代名作为里弄之名。上海里弄之名一般都只有一到三字(以两字为多),不可能将合资者姓名如数凑合,于是就以意代名。如今番禺路209弄15号,系1932年潘某等三人合伙建造的,为示三人合建之意,即取名为“三义新村”。今幸福路291弄,为沈姓、吴姓、顾姓、邬姓四个朋友共同出资兴建的,为示四友一起出力之意,遂名该处“四友新村”;今延安西路1209弄为1936年王姓等三人合力投资租地建造的,落成后为表示为三人所有,共同得益,即将此里弄命名为“三益村”。

以里弄其自身的特征、特色加以命名

如以主要的居住者的籍贯来取所在里弄的名称的。今交通西路184弄,在抗战期间有一批西安人来此集中定居,这条里弄因而称为“西安坊”;今遵义路830弄,是抗战胜利后四户来自山东的居民搭建简屋,草成里弄的,这四户居民以其籍贯自名该处为“鲁南里”。其他在上海还可看到“苏北里”、“江北弄”、“太原坊”、“南通村”、“江阴弄堂”、“宁波里”等等各种以外地地名命名的里弄之名,它们实际上都来自于所在里弄主要居民的籍贯。

在旧上海,有不少里弄之内没有事务机构,开设了小型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小型的生活服务设施和娱乐场所。有些里弄就以弄内的机构、经营行业的名称(或取意于此)加以命名。如今长宁路491弄称为“爱育里”是因弄内的房屋为“育婴堂”的办事用房之故。今平武路58弄旧称为“福音村”,“福音”者,是因为该村是平武路教堂的附属房屋之故。今万航渡路1254弄,旧名“鼎康里”。原来1920年此处设有鼎盛酱园作坊,以后作坊主张某又在此兴建房屋,形成了里弄,这条里弄使用作坊的“鼎”字命名为“鼎康里”。其他如“混堂弄”(今陆家派路278弄、外仓桥街26弄)、“铁匠弄”(今万航渡路1238弄)、“典当弄”(今万航渡路l152弄)、“杀猪弄”(今东宁路24弄、成都北路1012弄)等等,这些弄名一看便知与经营业有关。经了解,在这些弄内过去确实曾分别开设有浴室、铁铺、当铺及杀猪作坊等。

以里弄建筑特征、环境特色而取名

今延安西路691弄,因原基址有五棵婆娑柳树留下,当一幢别墅在此建成后,遂称作了“五柳别墅”;今愚园路805弄建于1933年,弄内建有三十二幢三层楼房,分布于东、南、西三方,弄口朝北。弄的中心,筑了一个环形大花坛,花团锦簇,绚丽夺目,该弄即以“锦园”命名;今新华路593弄,也是一条花园式的里弄,共有各色洋房二十幢,极具匠心。在花园内筑有梅花形的水池,中有喷泉,因此赋名“梅泉别墅”。里弄也有不以其自身的特征、特色而以其附近事物之名来取名的。现今的“中山公园”以前曾一度称为“兆丰花园”,在其东首有“兆丰村”(今愚园路1355弄)、“兆丰新村”(今长宁路678弄)、“兆丰别墅”(今长宁路712弄),在其西首有“园西新村”(今长宁路902弄41支弄)、“花园村”(今长宁路934弄)等,这些里弄名称都来自于这个“兆丰花园”。

里弄绝大多数都沿街而筑,有的里弄为取名方便,也表示自己的座落,即以里弄所在的道路之名加以命名,或者随道路的更名而改动自己的名称。在旧上海这类情况比较普遍。在许多马路上都有以路名命名的里弄。如在共和新路有“共和新村”;在光复四路有“光复西里”;在常德路有“常德坊”;在淡水路有“淡水村”;在中山北路上有数个“中山里”、“中山村”等等。其中如“常德路”旧称“赫德路”,“常德坊”原名“赫德坊”。1943年“赫德路”改成了“常德路”,坊名也就随之改成了“常德坊”。

带有旧上海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代烙印的里弄之名

在上海大量的里弄名称中可以看到以富贵荣华、仁义道德、安吉顺平加以命名的。它们的封建色彩非常浓厚,同时也充分反映了当时一般市民追求富贵、渴求安定的愿望,在金钱社会和动荡乱世这是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

在上海众多的里弄名称中,可以看到在上海众多的里弄名称中,以“福”、“宝”、“富”、“贵”、“庆”、“荣”、“安”、“昌”、“顺”、“吉”、“善”、“德”、“和”、“康”、“兴”、“祥”等字组成名称的里弄比比皆是,许多里弄还以“永”、“恒”牵头,希望得到那种境地的永恒不衰。

据统计,在上海以“福”字打头的里弄名称就有279条,以“德”字打头的里弄有230条,至于以“永”字打头的里弄名称竟多达365条。以“永”字为例,它所搭配的字就非常多。那些与“永”向相搭配的字可以说基本都是富贵繁荣、仁义道德或安吉顺平的字眼。其中单以“永安”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56条;以“永庆”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29条;以“永兴”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23条;以“永吉”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21条。这么多重名现象,表明命名者对这些立意特别的热衷。

以富贵荣华、仁义道德、安吉顺平的词汇命名道路的现象非常普遍。在上海,两条道路之间的建筑地段一般都有数条里弄组成。在许多这样的建筑地段,其所在的数条里弄竟全部市以富贵繁荣、安吉顺平为中心思想而加以命名的。我们如打开1946年编辑出版德的《袖珍上海里弄分区精图》,可以随便检出这样一个地段来来说明这种情况。如今淮海中路以南的太仓路和兴业路之间的顺昌路四段,由北向南共有六条里弄,它们的名称分别是:“得胜里”、“长德里”、“福盛里”、“吉益东里”、“大康坊”、“余庆坊”,这六条里弄之名经了解都属于以上述思想而加以命名的里弄。

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旧社会以上述思想为基础,还派生出了一种怡然自娱或消极超世的变态的观念,反映在上海里弄的命名上面,有些命名者刻意于寻取高雅不凡或包含深意的词汇来命名里弄。有一些高级的新式里弄,特别是以单名命名的高级新式里弄,这种情况特别突出。如在上海有称为“息庐”、“隐庐”、“觉庐”、“懿园”、“留园”、“憩园”、“渔村”、“积村”、“独村”、“余舍”、“匡庐”、“静思庐”、“耕读村”等等的里弄之名,这一种里弄之名在旧上海里弄名称中数员虽然并不多,但不能不说也是一个特色

Ⅲ 小区名字有哪些

好听的小区名字有:

1、江南摩卡、满庭芳、繁华里、四季云顶、盛世江南、七里香都、清江山水、翠竹园、忘忧阁。

2、御水湾、乐府江南、浅水湾、西山枫林、书苑名家、风华里、优山美诗、舞魅楼、清情楼、倾梦轩。

5、清幽别苑、英伦爵邸、沙世碧雅、圣淘沙、盛世豪庭、巴黎风情、御墅临枫、月湖景、拜占庭、罗马经典、图拉柏。

Ⅳ 小区有那些设施属于公共设施有法律条文吗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Ⅳ 上海“神秘房东”抛售93套房,这件事的真相是什么

进账4.5亿的“房叔”并不存在。

第一财经通过多方面访谈掌握到,该信息并不确实。事实上这批楼盘的真真正正拥有方,是房地产开发商世茂集团属下的苏沪区域公司,售卖这种房屋的缘由与房产税示范点无关。

此次回收出现在2014年,价钱在4万-6万中间,可是有一些住户并没有和世茂谈妥,因而被购买的南边7栋楼中,迄今也有一部分住户没有搬离。因此,新项目回收又变成了一个历史时间遗留问题,世茂没法对手来的7栋楼开展总体更新改造。

世茂集团有关人员表明,之后世茂将110一套房源统一装包卖给了第三方公司,“现阶段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已与我厂不相干”。

一些中介公司表示,世茂将房地产出售给房地产中介公司,许多中介公司共同承销房屋,包括房屋江湖、连锁房地产等。房产中介公司分辨,这批楼盘将十分火热,结果也的确这般。浦城小区此次市场价在7.9万余元-9.3万元/平米中间,平均价8.5万余元,而该小区牌价最大早已提升了10万/平米。并且,此次集中化“新房开盘”是免交二手介绍费的,因此吸引住大量买房者。

一名上海房地产业专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表明,今年下半年,大部分房产公司内部都是在汇总清除手头上财产,规定各属下企业处理这类历史时间遗留下库存量,因此世茂如今下手这批楼盘,归属于正常的状况。

Ⅵ 小区物业收取临时停车费是否合法有标准吗

小区物业收取临时停车费,应当提供业主大会委托其收费的文件;否则,收费不合法。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的规定;应当简称“停车服务费”,以便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2、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的规定。但是,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具有特殊性,其服务成本、服务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担;因此,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用于补偿业主。

3、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停车位,需要解决分摊共有车位、车库投资的业主如何共享收益的实际问题,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共有车位的使用事项,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与需用停车位的居民(含住宅业主或使用人)约定收费,落实有偿取得车位使用权,实现全体业主共享收益 。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车位使用事项,应当公示、载入管理规约。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采纳、点赞。

Ⅶ 老板与员工业绩对赌协议模板

老板与员工对赌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双方主体身份信息;
2.对赌协议内容;
3.对赌协议期限;
4.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5.双方签字按手印确认。
6.协议签订日期。

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最初是出现在国外的PE(Private Equity)投资并购中,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中,对赌协议应用非常广泛,条款也非常丰富和多样化,主要是用于保护投资人利益。
在国内的PE投资并购中,对赌条款也早已不是新鲜事物,自2002年蒙牛与大摩、鼎辉、英联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并成功之后,对赌一词便在中国投资界声名大噪。但从中国的PE投资市场来看,对赌的投资方多是国际知名的投资机构,而融资方则是以最具有融资需求的民营成长性企业为主。
近年来,虽说国内资本市场对IPO各类对赌是严格禁止的,但在股权分置改革、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领域都变相引入对赌机制。在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中,尤其是股权并购中,已经全面而深入地引入了对赌机制,包括业务细节承诺、未来业绩对赌、收购款项支付安排、员工股权激励等各方面。
其中,对于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承诺业绩进行对赌是最常见的协议安排,如未达到目标时的股份追送、差额补足、一元回购等。在PE并购中,行业人士对于对赌协议颇多诟病,国内PE并购对赌失败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
而国内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中运用对赌机制近年来却大行其道,并且不断创新,对赌方式也日趋复杂化。对赌协议其究竟有什么含义,在不同环境下的适用会带来怎样不同的效果? 对赌一词的英文相对应的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过来的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指投资方(或收购方)和融资方(出让方)为保证各自利益而做出的一系列金融条款安排,与期权等传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功能相类似。
对赌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一种附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其主要内容是: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投资方可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实现,则融资方行使另一种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而这样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中国被翻译为非常形象的“对赌”一词,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东西,其本质是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标的指标,包括净利润值、利润增速、能否上市、股价等,根据不同的指标,设立不同的对赌条件。对赌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方和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等以及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融资方经营企业,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而投资方只能通过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来对企业进行相对浅显的了解。
投资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资协议中加入对赌条款。同时,签订对赌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就是激励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Ⅷ 鼎的来历

鼎,是古代我国一些地方古人用以烹煮肉和盛贮肉类的器具,是古代最重要青铜器物种之一。“鼎”(炊器)被后世认为是所有青铜器中最能代表至高无上权力的器物。

鼎在古代,相当于我们现在做饭烹饪用的锅。早期的鼎,是三足圆鼎,或是四足方鼎,由黏土烧制而成,后来是青铜铸造而成。

传说夏禹聚九牧之金,铸九鼎于荆山之下,就变成了权利的象征。叫做国灭而九迁。朝代更迭了,鼎就换了位置。

例如说夏朝灭,商朝兴,鼎就迁至亳京;而商朝灭,周朝兴,又迁至了镐京,代表着地位显赫,代表着尊贵。

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公司摆放的鼎,也可以象征着,寓意着公司的发展、实力,在周围或者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寓意是吉祥的。

Ⅸ P2P金砖平台诈骗平台现在怎么样了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在官方微博“虹口公安分局”对6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6月28日、7月9日、11日、17日、19日、26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分别对上海金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禧龙来”理财平台)、上海聚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胜财富”理财平台)、上海银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多融理财”平台)、上海帅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取宝”理财平台)、上海傲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嗷呜宝”理财平台)、深圳前海云轩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首投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浦东”对11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集资诈骗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6月27日、7月3日、4日、11日、13日、17日、17日、17日、19日、23日、23日、23日、23日、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分别对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线下门店及线上“壹理财”、“旺财猫”等理财平台)、上海嵌纳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优储理财”平台)、上海宜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小沙僧”平台)、上海步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荣咖”平台)、上海蓬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柚子理财”平台)、国联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赶钱网”平台)、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永利宝”平台)、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火理财”平台)、上海森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巨人理财”平台)、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盘金服”平台)、孚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孚汇财富”平台)、上海豪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蜂财富”平台)、岭尚(上海)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网格金服”平台)、上海玉湖投资集团(“岳卿财富”线下门店及“惠民益贷”、“华泰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6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还对上海持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贸金所”平台)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贸金所于2016年10月10日正式上线。2017年10月入围网贷之家供应链金融平台交易额前30名,三农业务成交量排名第四名,因此在网贷圈颇有名气。此前,贸金所曾不遗余力宣传其为“国资背景”,官网曾挂出中建国储战略入股的新闻,但从工商登记来看,中建国储并不在其股东名单中。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在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闵行”对2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6月27日、7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分别对微积金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微积金”)、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快点理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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