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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23 05:55:15

『壹』 请大家能否给我一个关于"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的一个准确并官方的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发布,1997 年 1 月 1 日实施

( 代替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GB16297-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 所列标准值。

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污染源)执行表 2 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具体标准请到 这里查看:http://www.soasen.com/environment/stuff/entry/2698

『贰』 国家规定的“三废排放”标准是什么请高手指教

废气排放标准对5种工业部门定出13类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和排放量。这些有害物质是: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铅、汞、铍化物、烟灰和生产性粉尘。废水排放标准对工业废水的排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对饮用水水源和风景游览区的水质要求严禁污染;对渔业和农业用水,要求保证动植物的生长条件,使动植物体内的有害物质残毒量不得超过食用标准;对工业水源,要求不得影响生产用水。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两类19项有害物质指标:第一类包括能在环境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汞、镉、六价铬、砷、铅5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指标;第二类包括长远影响较小的14项有害物质指标。

对工业废渣作了一些原则规定,要求对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和排入地面水体。

(2)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扩展阅读

“工业三废”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若不经妥善处理,如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而排放到环境(大气、水域、土壤)中,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容许量,就对环境产生了污染。

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污染物在环境中发生物理的和化学的变化后就又产生了新的物质。

好多都是对人的健康有危害的。这些物质通过不同的途径(呼吸道、消化道、皮肤)进入人的体内,有的直接产生危害,有的还有蓄积作用,会更加严重的危害人的健康。不同物质会有不同影响。

『叁』 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肆』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介绍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是中国对工业污染源排出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的容许排放量、排放浓度等所作的规定。

『伍』 工业 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GB74-3哪里可以下载

看一下你要的是不是这个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
http://wenku..com/view/da6119563c1ec5da50e2706e.html

『陆』 国家针对环保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地方环保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
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爱护树木花草公约
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
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环境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
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 8978-1996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 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一1995
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国家经济政策
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
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柒』 2016 全国工业废气排放总量是多少

低碳经济概念是英国人首先提出来的,但西方在批评中国碳排放居世界前列时,却似乎“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现在气候变暖实际上是发达国家历史上累积的碳排放造成的。从工业革命到1950年,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累计排放量的95%。

『捌』 gbj473 工业 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 废止了吗

废止了。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作废日期:1997-01-01
被替代标准: GB 16297-1996部分;GB 13223-1991

『玖』 上海市政府对废气排放采取了哪些措施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总则

1.1为了防治本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排放废气的一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1.3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监督执行。

1.4本标准包括第一类标准(表1)和第二类标准(表2)。

表1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一类)

序号 污 染 物 单位 排气筒或排出口高度(m)

15 20 30 40 50 60

1 氰化氢 kg/h 0.13 0.23 0.55 0.91 1.40 2.00

2 铬酸雾(换算成Cr6+) kg/h 0.01 0.02 0.05 0.09 0.14 0.20

3 氨 kg/h 1.70 3.00 6.80 12.00 18.00 27.00

4 苯(甲苯、二甲苯) kg/h 2.50 4.50 10.00 18.00 28.00 40.00

5 苯乙烯 kg/h 0.09 0.15 0.34 0.61 0.95 1.30

6 酚类(换算成酚) kg/h 0.17 0.30 0.68 1.20 1.90 2.70



青烟

气 炭素 mg/Nm3 50

7 油毡浸油涂油冷却 mg/Nm3 100

熔炼搅拌 mg/Nm3 150

表2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二类) KG/H

序号 15 20 30 40 50 60

1 溴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2 溴化氢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3 氯乙烯 1.10 1.90 4.50 8.00 12.00 16.00

4 砷及其化合物 0.07 0.09 0.20 0.37 0.56 0.80

5 锰及其化合物 0.17 0.26 0.66 1.20 1.80 2.70

6 镉及其化合物 0.06 0.09 0.22 0.40 0.63 0.90

7 甲醛 0.29 0.51 1.10 2.00 3.10 4.50

8 乙醛 0.06 0.10 0.23 0.41 0.63 0.91

9 丙烯醛 0.60 1.00 2.30 4.10 6.30 9.10

10 丙酮 0.43 1.86 2.10 4.30 6.70 10.00

11 苯并(a)芘 0.00029 0.00054 0.0014 0.0026 0.0044 0.0061

12 三氯乙烷 0.99 1.90 4.80 9.30 15.00 19.00

13 四氯化碳 1.20 2.30 5.80 11.00 18.00 27.00

14 甲醇 1.70 3.10 8.30 16.00 24.00 40.00

15 甲硫醇 0.11 0.19 0.43 0.76 1.20 1.70

16 苯胺类(以苯胺计)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7 氯苯类(以氯苯计)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8 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 0.06 0.10 0.23 0.40 0.60 0.87

2标准的执行

2.1对现有的污染源,必须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施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

2.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新污染源,除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外,还须执行第二类标准。

2.3锅炉排放烟尘,执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2.4对本标准未作定标的污染物,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3标准的说明

3.1本标准所称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系指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高度的最大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3.2表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距离,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列最低高度。实际高度与规定不对应的,用高度平方内插法确定排放量;高于表列最高高度的,应以表列最高高度排放量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排放量。

3.3同一单位内若干邻近的排气筒(以下简称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地面距离不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的,则该排气筒组的同一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其高度由下式计算:

式中:H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高度(M);

Q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排放量(KG/H);

H——代表排气筒组的高度(M)。

3.4排气筒出口处的排气速度不得低于该高度平均风速的1.5倍。各高度的平均风速见附表1。

3.5排放废气的监测可以排气筒或处理装置的出口为采样点;也可以在排气筒下部采样,换算成实际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3.6执行本标准的采样和测定方法见附表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各高度的平均风速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10 2.96 40 4.51 70 5.34

20 3.65 50 4.82 80 5.56

30 4.13 60 5.09 90 5.76

100 5.95 120 6.28 140 6.59

110 6.12 130 6.44 150 6.72

注: 1. 排气筒高度在表列值之间,取邻近上限值。

2. 排气筒高度在150米以上,风速取6.72m/s。

附表2 上海市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测定方法来源

1 氰化氢 异烟酸__吡唑啉酮比色法 (1)

2 铬酸雾(换算成Cr6+) 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1)

3 氢 (1) 钠氏试剂比色法

(2) 百里酚蓝检气管比长度法 (2)

(3)

4 苯(甲苯,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2)

5 苯乙烯 气相色谱法 (2)

6 酚类 4__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1)

7 沥青烟气 紫外分光光度法 (1)

8 溴 (1) 甲基橙比色法

(2) 溴化银比浊法 (4)

(4)

9 溴化氢 品红比色法 (4)

10 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2)

11 砷及其化合物(换算成呻) (1) 钼酸铵比色法

(2)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比色法 (3)

(2)

12 锰及其化合物(换算成锰) (1) 高碘酸钾氧化比色法

(2)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2)

13 镉及其化合物(换算成镉)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14 甲醛 (1) 酚试剂比色法

(2) 乙酰丙酮比色法 (2)

(2)

15 乙醛 气相色谱法 (2)

16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2)

17 丙酮 (1) 气相色谱法

(2) 糠醛比色法 (2)

(2)

18 苯并(a)芘 (1) 高压液相色谱法

(2) 纸层析法 (2)

(2)

19 三氯乙烷 硝酸银法 (5)

20 四氯化碳 吡啶比色法 (4)

21 甲醇 气相色谱法 (2)

22 甲硫醇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比色法 (2)

23 苯胺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24 氯苯 吡啶比色法 (3)

25 硝基苯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注: 1. 测定方法来源:

(1)《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技术标准出版社,1983年)。

(2)《大气污染监测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1987年)。

(3)《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

(4)《化工企业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1983年)。

(5)《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有机部分)》(上海市化工局职业病防治所汇编)。

2. 排气采样内容和方法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技术标准出

版社,1983年)。

『拾』 粉尘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1984年5月1日实施) 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炉窑烟尘 1.1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2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1规定的标准. 表1 区域类别 适用地区 标准值 排放浓度 ( mg/m3) 林格曼黑度 (级) 1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 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 200 1 2 市区 郊区城镇 400 1 3 其他地区 600 2 1.3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锅炉总额定出力 ( t/h或相当于t/h) <1 1~<2 2~<6 6~<10 10~<20 20~<35 烟囱最低高度 20 25 30 35 40 45 1.4在煤矿区的非居住区、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1.256×104J/KG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2000MG/M3。 1.5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标准。 适用范围 烟囱高度(m) 排放总量(KG/H) 新建电站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3100 3600 现有电站 45 60 80 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和.多支烟囱的排放总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烟囱计算. 1.6炼钢炉排放的烟尘,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4规定的标准。 1.7茶炉、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400MG/M3,林格曼黑度为2级。 2工业粉尘 2.1本标准所称工业粉尘,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 表4 适用范围 炉体容量(t) 排放浓度(mg/m3) 炼钢转炉 =<12 >12 200 150 炼钢电炉 150 2.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粉尘,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5规定的标准。 表5 有害物质名称 排气筒高度(M) 排放浓度(mg/m3) 水泥粉尘、煤尘及其他一般性粉尘 30 200 石棉、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粉尘及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其他粉尘等 30 50 3工业废气 3.1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 3.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废气,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的标准。 表6 有害物质名称 适用范围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 新建电站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3100 3600 现有电站 45 60 80 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其他排放源 20 30 40 60 80 100 15 30 50 90 140 220 硫化氢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0.8 1.4 2.2 4.5 二硫化碳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3.2 6.5 8.6 18.0 氟化物(以F计)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 1.1 1.7 3.4 氮氧化物(以NO2计)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8.7 15.0 23.0 50.0 氯气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2.6 4.5 7.5 14.0 氯化氢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1.3 2.2 3.7 7.0 铍化物(以Be计) 一切排放源 45 0.01 汞 一切排放源 30 0.01 硫酸(雾) 一切排放源 45 30 45 0.02 200 400 铅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80 100 0.5 1.0 2.0 8.0 18.0 30.0 一氧化碳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 80 120 200 465 850 苯(甲苯、二甲苯) 一切排放源 20 100 注:电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系指全电站二氧化硫排放的总和。多支排放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气筒计算。 4标准的实施 4.1执行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确定的方法为准。 4.2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运行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测试;运行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应在额定出力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a=1.8。 4.3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 4.4本标准已列或未列项目,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或补充,并进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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