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环卫设施管理办法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环卫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环卫公共设施管理,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容环发[2005]113号)和《普陀区市容局关于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注入及租赁使用的实施意见》(普市容[2005]110号)等精神,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是指产权归区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赁给市场化改革“事转企”环卫专业服务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厕所、倒粪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道班房等环卫公共设施(包括附属生化生理机、压缩机设备)。
第三条:承租方对环卫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是以租赁、招投标、委托等方式获得。
第四条:区市容管理局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和新建、改建的组织实施,承租方可根据作业使用情况提出规划和建设意见。
第五条:未经区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构,不得擅自关闭和拆除环卫公共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结构、关闭和拆除的应赔偿并恢复原样。
第六条:遇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搬迁的环卫公共设施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拆除和搬迁事宜。
第七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一般为八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内容为拆除重建或原建筑物内外装修、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环卫公共设施的大修一般为四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内容为恢复功能和形状的局部设施修理和设备维修等。
第九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体意见,经区市容局核准后,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承租方协助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并参与验收。
第十条:承租方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在租赁合同中标明。
第十一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保持完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屋面:应定期清除杂物,保证雨水畅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内外墙面:应及时修补面砖脱落,应及时涂刷,保持墙面整洁。
(三)天棚:应及时修复吊平顶破损,应及时涂刷涂料破损面、污迹。
(四)门窗:应保持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补刷脱落油漆。
(五)便器、槽:应保证冲水通畅,应及时修补瓷砖脱落,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油漆脱落、破损,应保证有门的隔板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缺损的零件。
(七)阴井管道:应经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畅无阻,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井盖。
(八)地坪(明沟):应及时修复缺损的地砖、花岗岩、面。
(九)照明电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电器或老化的电路。
(十)水斗、龙头、衣帽勾等: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水斗、龙头、衣帽勾等。
(十一)围墙及附属物:应定期进行油漆铁质围墙、大门,应保持涂料面整洁,应及时涂刷污迹,应及时修补脱落的面砖,应及时补齐缺损的标志牌。
第十二条:以上所称“及时”一般指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站内附属设备的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第十四条:区市容局依据本实施办法、《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承租方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
②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的政策法规急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
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2]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关于环卫设施移交扩展阅读: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办法》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
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办法》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
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
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
二、《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
《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
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
(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
《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
(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
(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
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
(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
同时,《办法》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
(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
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
(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2)分类驳运;
(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
(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
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
③ 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移交环卫系统在税收政策是什么样的
生活垃圾处置处置设备移交环卫系统在税收政策没有什么特殊优惠。垃圾车按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垃圾处理劳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 消防设施设备移交
一、 设备设施移交时物品的清点: 制定消防设备设施移交表格,逐一进行清点、登记,清点完毕后三方(开发商、安装方、物业公司)签字确认,并且将移交的相关物品移交存储,档案资料做好备案,以便于日后查阅; 二、 移交设备设施的测试检查工作: 在三方移交的当天,能够测试检查的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因附属设施较多,未能够及时检查的物品配件,做好相关的记录,待日后稍微空闲,尽快安排工作人员测试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找安装方调换,时间太长的话他们也很难操作。同样,物业公司将相关设备交付业主时亦是如此操作。 三、 要求消防设备安装方提供施工点位图纸以及点位分布汇总表; 日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后,必定会进入室内装潢阶段,各单位的设计风格不同,将有可能导致消防设备线路的正常使用,若安装方不提供施工图纸,物业工作人员无法事先告知装潢人员,一旦出现线路打断现象,责任问题将很难划分(安装方有理由说是装潢工人打断的,跟安装施工单位没有关系,需要支付相关的人工费用;尽管为业主单位装潢工人打断,但是物业没有事先告知,也无法告知,所以工人不知道,然后物业在追究安装方),到时大家将会相互推诿。 四、消防设备设施培训工作: 1、要求安装方详细讲解该套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分布区域及存在的优缺点,以便于我管理人员更好地利用该套设备; 2、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方式方法,需要安装方书面的文字描述,并且现场指导操作, 便于日后更好地利用该套设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相关的附属设施需要安装方留些易损坏的配件,或要求开放商多采购配件备用,因一旦损坏,安装方或厂家没有现货,日后势必影响住户的正常使用; 4、需要施工方配置相关的编码器,以及编码器的使用方法,便于日后更好的操作附属设施的故障等问题; 五、日后维保事宜: 1、维保期限的界定:两年的维保期是从哪一天开始、哪一天结束,需要安装方明确(开发商认为从竣工验收后开始,安装方从安装那天开始); 2、维保范围的界定:安装方需要明确维保的内容,哪些是属于他们免费维保的、哪些零配件需要额外付费; 3、维保工作如何开展:安装方如何确保维保工作正常进行,设备设施损坏报修后维修,还是每个月例行维护; 4、日常使用故障的排除:需要安装方将设备易发生的故障以及简易故障的排除方法,告知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类似的故障,能够尽快处理; 六、维保期限届满时: 在安装方维保期届满时,要求开发商退还质保金时,须看到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确认资料后方可退还,这样便于物业要求安装方处理遗留的设备设施问题。
⑤ 上海市环卫车辆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
市运输管理处关于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办理行政许可的通告
内容摘要:市运输管理处关于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办理行政许可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以下简称牵引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沪交货〔2012〕21号)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沪交货〔2012〕2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日期2012年7月11日——9月30日
二、办理对象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且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
(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无“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但其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须于2012年7月11日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并在申请期限内办理许可事项,逾期则按新制定的《开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车辆新增、变更申请表》;
(四)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车辆清册》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标注为:营业性,行驶证初次取得日期在2012年7月11日之前);
(六)《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七)车辆照片(三寸照片相机不低于300万像素、汽车从前方左侧45角度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照片不得做变形等技术处理);
(八)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运输企业聘用从业人员名册》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信息由“中国航运企业协会-上海华空”方先生 诚意提供
⑥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有哪四类
环境污染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案件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案情,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拘留。
⑦ 城乡环卫一体化交接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加快全镇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切实提高环卫管理水平,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全镇城乡环境质量整体提升,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城镇和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生态、环保”原则,借鉴外地环卫工作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存量垃圾全部清除,增量垃圾全部收集,保洁公司一杆到底,清运管理相互分离,垃圾清运全面覆盖,乡村美丽长效保洁”的标准,选聘专业保洁公司,对镇、村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托管,实现城乡垃圾统一收集运输处理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镇、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现状,有效提升城镇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管理”、“作业”分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将镇驻地和全镇37个村庄的环境卫生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任务整体打包,委托专业保洁公司管理运营,建立“统一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理”的垃圾处理新模式,实现“垃圾运输全封闭、日产日清不落地”的目标。镇政府负责对保洁公司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检查和考核,保洁公司提供有偿服务,强化内部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环卫一体化管理机制。
1、村庄保洁。纳入托管的村庄37个,保洁范围为村庄内的道路、街巷、广场、坑塘、路边沟、绿化带及道路上的附属公共设施,以及村庄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由保洁公司按照每100户1名保洁员、每1500户1名村庄管理员的标准配备保洁员和管理员,实行常态化保洁。按照每15户配备1个240升垃圾桶,人均日产垃圾0.8公斤、每车每天运输8吨垃圾的标准配备垃圾清运车,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村内道路及进出村道路保持路面干净,村内坑塘、排水沟、绿化带、路边空闲地、墙角等无杂草、垃圾和漂浮物,电线杆、墙面等保持整洁,无乱贴乱画。
2、镇驻地保洁。保洁范围为镇驻地的主要道路、辅路、人行道、绿化带以及道路上的附属公共设施,保洁公司按每1.2万平方米1名保洁员、12万平方米1名管理员的标准配备保洁员和管理员。主干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洒水、冲洗,辅道、人行道实行人工保洁。保洁公司按作业面积配备洒水车、高压冲洗车、清扫车,按镇街驻地人口垃圾产生量配备垃圾收集设施。镇驻地道路保持卫生整洁,绿化带内无垃圾污物,电线杆、墙面等保持整洁,无乱贴乱画。
3、垃圾中转站运营。由保洁公司接管镇区内现有1处垃圾中转站,由保洁公司配备工作人员,保障中转站正常运行。站内外保持环境整洁,站内定时消毒,不影响周边环境。
三、资金筹集
城乡环卫一体化所需资金实行统筹制度,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担”的总体原则,卫生托管费用由镇、村居(村民)共同负担,原则上村级保洁员工资和垃圾桶配置费用由村居(村民)负担,垃圾清运、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以及对应的人工、机械等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已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村,由县(市)、乡(镇)政府参照城市居民收费标准确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经县物价局核准,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以2013年统计年报村庄人口数为准,村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保洁费用,(由各村负责筹集)。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筹备阶段(2014年5月1日至6月5日)。对全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环境卫生托管范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保洁公司进行资质认定,选定保洁公司,签订镇、村环境卫生托管合同书。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6月6日至6月10日)。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人员培训,做好现有环卫人员思想工作,确保平稳交接。
(三)集中实施阶段(2014年6月11日至6月30日)。开展以清理“三大堆”和垃圾死角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对存量垃圾进行彻底清理,确保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四)托管运营阶段(2014年7月1日开始)。保洁公司全面接管镇驻地、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业务,正式运营。
⑧ 上海市环卫局
http://www.sh1111.gov.cn/WebFront/default.aspx
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吧。和城管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