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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02 22:50:49

Ⅰ 1.证券公司承销一共有几种方式各自的含义是什么发行风险各自由谁承担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Ⅱ 跪求QP案例分析大赛的一些准备资料

http://my.tv.sohu.com/us/63281592/21451589.shtml这链接是QP案例分析大赛的一个视频,希望对您有帮助。

这个是QP比赛的案例,但却更简单。我只是想让你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案例分析。
对于你们来说现在做这个案例分析也许很难,但对你们自己大有益处。
问题如下:
通过在恰当的地方实行的研究,在接下来的五年时间里你们将如何发张这个企业?

案例
Omega Asia Bank(虚拟银行,QP案例分析虚造。)
Omega Asia Bank是一个成熟的提供银行业务和金融服务集团,它的总部在香港,在澳门和菲律宾进行经营。这个银行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进行进行监管。这个银行提供广泛的银行业务和金融服务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商业贷款,个人贷款,投资和银行业务以及保险和代理业务。
集团背景
OAB成立于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火刚息的香港。叶·罗伯特之父叶世荣在这一年创立了叶氏商业公司,最后在1984年发展成为执照商业银行。 在1973年,叶·罗伯特在自己名下进行商业经营,并成立了MEI,MEI发展很快。它定义了香港的商业银行模式并成为香港国际金条交易的领跑者。更成为了亚洲金条交易的带头人。
在1979年,MEI与OBA完成重组。同一年,公司业务扩展至金融研究、秘书服务、以及担保业务。Omega 集团成立来满足监管不同商业活动。
在1988年,叶世荣先生希望从公司主管一职辞职,于是叶·罗伯特成为公司主管。罗伯特上台后决定合并omaga 集团和叶氏商业公司。这次合并的结果是使这

个集团在香港商界各个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这帮助这个公司了商业活动和人力资源合理分配,推动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1996年公司进入澳门和菲律宾的市场。同一年,这个集团通过与白银集团(platinum fire)和marine reinsurance company战略联盟进军保险业。 经过一系列扩张性活动,在2001年这个集团成立了一个新机构OAB,并且它的成员进行了重命名以便它的发展。MEI成为omaga asia 信贷公司,叶氏商业公司成为omega asia 商业公司。
在2004年,这个集团合并了platinum fire 和marine reinsurance 集团并开始着眼于发展综合性的金融业务。
最近30年来这个集团在香港和澳门有了标志性的发展,并在菲律宾也有较小进步。这个集团在香港和澳门有巨大的市场。最近几年,集团正集中精力开发大陆市场。商业银行业务是集团的重点领域。集团在香港和澳门推动了经济发展。集团成为有兴趣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家的首选合作伙伴之一。在新的经济形势新的商业环境中,这个集团面临着新的定向,并主要在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三个领域。
主要业务

商业\个人信贷
·抵押贷款 ·设备融资 ·消费品按揭贷款 ·应收筹资帐款 ·金条贷款 ·各种商业借贷 ·小型、中型公司贷款
投资和商业银行业务
·股票投资,金融期货和证券交易 ·包销新债券和股票配售 ·并购和商业顾问
·组合经营(portfolio management) ·联合信托和共有基金 ·固定及浮动利率债券 ·监管业务
·秘书,账户和代理业务
保险和经营业务
·公司、海事和意外保险 ·外汇保险 ·旅游保险 ·医疗保险

·机动车保险 ·家庭保险 ·个人意外保险
吸收存款
·现金和当地储蓄存款(含外币) ·当地定期存款(含外币)
贸易融资
·开具信用证 ·信托金融
·出口DA/DP证书申请 ·外包信贷 ·协商出口期票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treasury services)
·外币兑换和远期交易 ·外汇支票交易 ·信函及需求草案 ·外汇支票协商 ·旅行支票兑换
其他贸易业务
·出租汽车 ·旅游顾问服务 Omega asia bank

2010前几个月香港经济低迷冲击了OMAGA 的商业利润。Omaga三个主要领域以及其他业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在保险产业缩水的事实下保险业务出现了缩减。
商业和银行业务被商业和个人接待缩减所冲击。 其他部分包括汽车租借因旅游人数下降收到冲击,特别是个人独立租借市场。
这使得公司重新审视三个主要业务领域,Jolene Tay 相信重新审视公司的商业基础,将提供重新整合三个业务领域的经济价值。为了提出这个分析Jolene收集了下面的六个月的财务分析(到2010年6月30截止)。她十分自信这个预测的财务报告,因为这是建立在实际的月度账务(从2010年1月到4月)上的。 【财务报表】(暂不提供)
未来发展的机遇
集体想拓展他们的投资银行业务,最近建立了两个经意公司来培育这个----Omega亚洲证券有限公司和Omega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将从事这些活动:承销,证券拓展,期权交易,商品期货拓展,衍生物和结构性产品的建立,组合管理,以及投资咨询系列。

Ⅲ 经济法五、案例分析题:

1、民营企业、光明印刷厂;各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和许可权。
2、侵权方在获利范围内赔偿国企损失,同时根据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对2家公司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地方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侵权获利就是国企的损失。

1、B退还5w给A,因为定金最多为合同标的金额的20%。
2、B退还25w给A,因为定金最多为合同标的金额的20%,另外还要把原来A给的15w返还。
3、见以上。

1、有权。一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由于对方违约无法达成,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原合同解除不代表原合同不生效,生效就该按照原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履行。

1、代销;包销。
2、不会。

有法律依据。合同履行方式同协议不同,另一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对方重新履行。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驳回乙方诉讼请求。

1、效力待定。
2、合同无效。电脑专卖店退钱,甲退电脑。
3、有效。买卖成立。

Ⅳ 急!!!在线等.证劵法案例分析题

1、永发公司对股东的损失应赔偿的,这是因为虚假报表的有意误导。
2、假专设在年终报告中做属虚假记载是永发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那么永发公司的董事对股东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当然承担责任,而且要按其股份(责任)大小处以罚金。
3、在上述案例中,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也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上述这些都是该公司违法之行为。

Ⅳ 公司法案例分析

答案及解析: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Ⅵ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债券承销(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一、债券承销程序:
1、获得债券承销业务
(1)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2)另一个途径是参与竞争性投标。许多债券发行人为了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获得最优的发行方案,常常采用投标的方式选择主承销商。投资银行可以单枪匹马地参与投标,但一般先于若干家其他投资银行联合组成投标集团,以壮大自身实力。中标的投标集团在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发行合同之后,便立即开始着手组建承销。
2、组建承销:
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
(3)实施发行
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二、债券承销方式与承销条件

1.代销: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2.余额包销:余额包销也称为助销,是指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认购。其特点是既保证债券发行总额的完成,又能减轻发行者的费用和中介机构的风险压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额包销:全额包销也叫承购包销。它是指承销商先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认购下来,并立即向债券发行人支付全部债券价款,然后再按照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转售剩余部分由中介机构拥有。中介机构赚取的不是发行者支付的手续费,而是转卖债券的价差。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商要承担全部的发行风险,同时又要保证发行人及时得到所需的全部资金,因此发行者必须付出较高的发行费用。
三、银行债券分销销办理程序:
1、每期债券投标前,客户根据银行发送的发债信息及投资预测分析并结合自身需要,确定是否分销债券;
2、客户有投资需求时在招标日前将分销的额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过“代理系统 ”编制“债券分销意向书”,发送或通过书面方式传真给银行;
3、债券发行日,如果客户中标,我行与客户签定债券分销合同;若客户落标或仍有投资需要,银行行如有分销额度,可与客户签定债券分销合同;。
4、分销缴款日,客户根据债券分销合同将债券分销款项划入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银行在缴款次日将债券过户给客户,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直接查询债券是否到帐。

Ⅶ 案例分析(经济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Ⅷ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急

1,李红可以向丁或丙公司要求赔偿
2,(1)《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现金出资应该是90万。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故德国公司出资应该是人民币50万元。公司解散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该公司属于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即是2800万。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在三十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5,甲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所以乙厂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损失要求甲厂赔偿损失。

Ⅸ 五、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

1.(1)民营企业、印刷厂属于共同侵权,侵犯了该国企商标权。专卖店明知假冒而出售,也构成对该国企的侵权。
(2)首先这已经属于刑事案件,走刑事的那条路。至于民事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实际损失+可得性损失
2.定金应该小于标的额20%也就是10万,多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定金不退。但可得5万无效定金,依据不当得利。
(2)双倍返还定金,20万(多出的5万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条款
(3)分别是5万、25万(包括不当得利部分)
3.(1)有权解除、对方不履行合同。
(2)不合法,合同无效不影响责任条款效力。
4.不会做不熟悉这块 不好意思
5.有权拒收。食品厂的无通知提前履行行为导致食品公司接受履行会导致损失,依据相关发条(合同法)。
6.(1)效力待定。
(2)合同无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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