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P2P监管细则什么时候出台
已经出台了,2017年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第57号文件《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你直接网络搜索看看具体的细则吧。
『贰』 p2p新规之后,规矩没
岗位职责:基于宏观环境/客户需求/竞争者发展,在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流动性支持上设计创新和优化方案;设计底层资产获取及线上P2P对接方案,开发标准化流程、准入机制及增信方案;充分利用资产自有特性,通过结构化设计(期限/金额/费率等),在一二级市场包装出有吸引力的投资端产品;应聘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拥有学士以上学位;具备零售信贷经验,了解零售信贷行业的产品、客群、风控、流程,有无抵押贷款、有抵押贷款、信用卡产品设计及管理经验的优先;银行、信用卡、知名P2P、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经验;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单独构思、制作PPT展示文稿,可熟练使用excel进行数据处理,了解一定的公司财务知识。 P2P产品支持岗岗位职责: 关注市场/竞争者的变化,负责收集金融产品需求、调研现状,完成新产品或新业务模式设计、分析,提供产品方案;负责需求文档撰写、参与产品开发测试验收,协调各部门资源 ,跟进项目进度和质量,推动产品上线和推广;跟踪产品运行情况,对产品运行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并进行产品优化;应聘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计算机/数学/电子商务/金融相关专业优先;2年以上金融行业需求分析相关经验,或2年以上互联网工作经验;有零售信贷、P2P投融资服务、互联网理财等经验优先。对产品流程、用户操作流程、及用户需求有一定理解,善于沟通和逻辑表达,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及创新精神;熟练使用axure RP、visio等软件;能灵活、独立地解决问题;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P2P产品运营岗岗位职责 新产品或新业务模式测算、分析,提供可行性方案;负责业务需求设计、统筹部门间沟通与协调、跟进开发的质量、推动产品最终上线;监测产品销售及贷后情况,优化业务流程、提高风险控制、对可能风险提前预警;常规投融资产品运营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报表、报告;应聘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有金融行业、互联网或移动互联行业背景,有产品管理及项目管理经验优先;了解国内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P2P监管政策、实际运作、具有一定运营企划经验;能灵活、独立地解决问题;良好的逻辑思维与数据分析能力以及文字功底;较强责任心、良好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 产品部署岗岗位职责: 在有效期限内完成互联网金融产品部署工作;监控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兑付异常、突发问题进行处理并跟踪结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应聘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1~3年工作经验,有电子商务或熟悉金融产品者优先;了解信托、资管相关的法律;对数字敏感,对工作有热情和责任心;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变化;理工科优先、男优先。 运营规划岗岗位职责:支持产品新交易模式的运营规划;针对现有运营流程,补充子模块,包括数据采集等体系,独立完成子模块建立并协助IT完成开发;协调相关作业部门,梳理、优化各类产品全链条作业系统,持续提升运营效率;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应聘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等学历优先,经济类专业,金融专业优先;有咨询顾问公司2年以上经验,有独立项目运作经验;或者2年以上金融机构总行、分行运营工作经验(不含支公司和柜面);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有一定的英文听说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运营理解能力和规划落地能力,较强的工作动力。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帮助
『叁』 p2p合规依据哪些法规
网贷108条问题清单下发后,P2P的合规进程逐步展开了,这意味着,在行业风波中顽强活下来的平台,终于可以继续开展备案工作了。
到目前为止,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金融办已经正式启动P2P平台自查,接下来就是逐个进行自律检查和行政检查。很多平台也都成立了专门的整改小组,比如钱来也,目前他们已经根据监管要求,完成了自律检查,等待协会自查以及行政检查,对待备案非常有信心,全力以赴应对合规检查。那么对照108条,什么样的平台的存活几率更大?
108条基本上是延续之前备案的框架和内容,没有什么特别大的改变。而出借人以这108条为纲筛选平台,也会有个基本正确的判断。
这里面的核心问题,以及一些易于识别的显性要求包括:
一、 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
对出借人来说,判断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你出借的项目里,有没有一份清晰明白的三方合同,你是出借方,有借款方,以及居间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你的钱有明确去处,你的风险自行承担,平台仅仅承担信息中介的服务。
钱来也严格定义自身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旨在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在线上完成交易,是判断其合规性的一大准则。
二、 要有银行存管
银行存管白名单的事前几天刚刚传出重大进展,首批25家名单已经出炉(点击可查看)。并且同期提交申请测评的银行有大概70家,陆续第二批第三批也会出来。所以这一个筛选条件会越来越清晰。
钱来也在2016年上线郑州银行存管系统,让广大用户的资金更安心。
三、 公司运营上,严禁自融
这一点,出借人不好判断,监管会着重来审。在平台提交的资料里,要求详细列明股东、高管、员工信息,并且法人股东需穿透至自然人。同时,要提供关联机构信息,包括平台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或高管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人。此外还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包括第三方担保机构、资产端、资金端合作机构等等。所以出借人可以密切关注你出借过的平台,查看备案最新动态。
钱来也平台官网及app均有信息披露专栏,各类信息一目了然,坚决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日常工作。
四、 业务模式上,有触及底线的平台,绝对合规不了
比如校园贷、现金贷、对接金交所。现金贷因为实际的市场需求一直都在,所以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是变换着各种花样在打游击战,比如“游戏币充值返现,提前返,6天后充值”之类的产品或者玩法,坚决不要触碰。
钱来也平台的所有业务模式均未涉及“校园贷”、“现金贷”等违规模式,严守道德底线,合规开展业务。
五、 必须控制额度,坚持小额分散
咱们怎么来看这条呢?可以根据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平均借款额度、平均借款期限等来看。一般来说,数据真实的情况下,集中度越高,风险越大。
钱来也平台所有标的均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个人不超过20万,企业不超过100万,坚持合规先行的原则。
六、 产品设计上要合规
涉及期限错配的集合标是不合规的,不涉及错配的投标工具是合规的。不能刚兑,不能暗兜底。但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和保险。
钱来也平台的标的期限灵活,出借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产品,源头上杜绝不合规的产品。
七、 不能在物理场所宣传
也就是不准设线下网点推介和售卖,网贷平台所有全交易流程及宣传必须线上进行。所以你要还在线下碰到平台的活动,不管多动心也不要考虑了。应该选择像钱来也这样纯线上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平台。
以上可谓是目前判断一个平台是否合规的“干货”了,广大出借人需擦亮眼睛,时刻关注监管新规及平台信息披露和合规备案进程,才不会让自己的资金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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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目前p2p平台的规范细则是否出台
目前还没有明确消息和时间点,只有一些草案在审议中,涉及经济的规范细则国家发布的尤其慢,因为关系重大
『伍』 P2P新规十二
《办法》对网络借贷进行了界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也就是说,P2P平台只是个体和个体的借贷平台,这就是P2P的本原,为此,《办法》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12种禁止行为。
(一)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这一条禁令是直接针对最严重的平台自融问题和资金池问题而设立的。如今很多跑路出事的平台都存在自融问题,包括E租宝也是采取炮制虚假债权的方法进行变相自融。
这种收到大家的钱,不拿去给真实借款人,而拿去自己用了的行为才是最为可怕的,危害极大。当然,除了不能自融,也不能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个人融资,变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也将被禁止。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这一条是为了禁止平台用各种办法来规避上一条的规定,继续把投资者的钱留在自己手里做资金池,但这一条主要是强调资金要有第三方托管,如果没有第三方托管,那肯定涉及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可以预见到,未来没有银行等权威资金存管方愿意进行资金存管业务的P2P平台都将很难生存下去。
(三)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在所有禁令中,这一条是杀伤力最大,也是最难执行到位的。因为中国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网络借贷信用体系就更糟糕了。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的P2P平台,都不同程度承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
《办法》里出现这一要求,一方面是强调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不应该提供担保和承诺保本保息,因为这样就异化成了信用中介;另一方面其实就是希望所有的P2P投资人能够有风险自担意识,打破中国投资者那种不出问题追求风险收益、出了问题又去找政(府)闹,总是习惯于刚性兑付的思维惯性。
(四)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未来,P2P也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了。因为细则对出借人也设置了金融门槛,例如需要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等要求。
(五)禁止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也就是明确P2P平台不能充当银行的角色,不能创造货币。事实上,如果一个平台不能自融资和归集资金,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发放贷款”的功能了。
(六)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由于投资者希望的投资期限往往比较短,特别是有些投资者希望资金是灵活、随时可用的,而融资方则往往希望借钱的时间可以长一些。这么一来,就会形成一种短借长贷的市场需求。
这种情况在银行很常见,但是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所以目前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错配的情况将来应该会在P2P市场中逐渐消失,这也意味着现在非常火热的P2P活期理财产品未来的命运将存在巨大变数。
(七)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对于大部分P2P平台来说,这一条规定没什么影响。反倒是对一些规模比较大,已经走在监管之前的大平台有一定的影响。
正是由于看到了P2P市场有巨大的监管风险,所以许多靠P2P起家的公司已经转型成了多元化的理财平台,代销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在内的各类正规的理财产品,今后这些平台可能就必须要剥离这些代销业务了。如果你投资的P2P平台也存在这些理财“功能”,你就要当心了。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这还是在强调其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一边当信息中介,一边又充当代理机构。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这一条也很重要,实际上就是迫使平台要大幅增加透明度。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所有出事的平台恐怕都不满足这一条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还应该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以及管理团队情况等。
(十)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在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中,不少P2P平台便做起了股票融资、配资的业务,即投资者给他们的钱不再是拿去给公司经营生产或者个人消费,而是给其他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炒股票了。所以今后这类主打股票配资的P2P平台恐怕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建议投资者不要碰。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P2P和众筹本来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两个分支,P2P归银监会管,众筹归证监会管。如果P2P也和众筹混在一起,那就会给监管带来巨大的麻烦。所以P2P和众筹一定要划清界限。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陆』 网贷新规大限将至 p2p平台怎么做合规
什么是合规的P2P平台
一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就是泡沫,P2P平台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发展根基更稳固。有实标,专注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聚焦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需求的互金平台才能在激烈的厮杀中存活下来。
二是以发展普惠金融为重点。互联网金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服务辐射半径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平台应当在此方面继续发力,释放价值。
三是以合规审慎为前提。8月24日,网贷监管细则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平台需以此为准线,开始整改工作,包括限额、经营许可证、银行存管等。
四是以提升风控能力为关键。P2P平台发展的好不好,关键取决于风控做的好不好。信息化背景下金融业务风险与技术风险可能产生的叠加效应和扩散效应,应该遵循金融的基本规律,摒弃惟规模论、惟技术论等观念,以投资安全为原则,上线优质项目。
『柒』 中国证监会对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吗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标准,也进一步升级了监管政策。
该条例对目前的P2P网贷行业总体来说有如下三点影响:
第一,该条例与最近公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及《高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是一脉相承的,为P2P网贷的细则制定确定 了法律基础。该条例特别说明了网络小额借贷管理需遵照此办法执行,因此对P2P网贷来讲也具有牌照监管含义,可以想象P2P网贷的细则将是非常严格的。
第二,该办法规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贷组织可以将资产对机构做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但并没有允许对个人转让,或者有类似吸收存款的行为,这会对现在很多线下吸收资金的P2P网贷机构产生影响,迫使其把线下资金端向线上转型。
第三,该办法强调组织信息的共享和报备,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有望结束目前放贷机 构重复授信和混乱经营的局面,对p2p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
资料参考:迪蒙网贷系统网络。
『捌』 上海最近对p2p出了哪些政策
日前,上海银监局、金融办等相关监管机构就上海P2P网络借贷平台摸底排查工内作召开了内部容会议,与会人员包含上海银监局、金融办等多家部门。
据悉,未来整顿体系,上海市金融办将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总体协调,各监管机构根据此前国家层面知道方案,进行分业排查和整治,上海银监局牵头管理P2P网贷行业、上海证监局负责互联网众筹领域、上海保监局牵头整治没有经营资格的网上保险、央行牵头管理跨界支付等,经过前期的摸底调查后,拟定针对性的排查框架和标准,最终汇总到市金融办形成最后标准下发。
据了解,此次摸底排查的内容包含及包含平台成立时间、平台经营范围、平台员工数量、高管人员等基本情况也包含ICP备案、平台网站等网络信息。更重要的是,调查的内容还包含业务模式、平台交易量、贷款余额、平台坏账率、贷款上限、贷款方式是有抵押贷还是无抵押贷,投资人比例等。
『玖』 P2P监管细则正式发布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系,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租金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明确了网袋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督。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失常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拾』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上海p2p新规细则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