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微软反垄断案的经济法问题
1、微软捆绑销售行为,基于其在视窗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排他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2、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福利。
3、考虑到了微软这种行为对竞争的影响。
同时考虑到微软作为一个公司整体,进行拆分会破坏企业整体发展,也有些不现实。所以没有采取结构性的补救措施,而是采取了行为性的补救措施。责令其开放一些技术数据,停止排他性行为。
4、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应该可以在网上查到一些资料。
Ⅱ 微软反垄断案的介绍
微软公司于1992年在中国北京设立了首个代表处,此后,微软在中国相继成立了微软中国研究开发中心、微软全球技术支持中心和微软亚洲研究院等科研、产品开发与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如今微软在华的员工总数有900多人,形成以北京为总部、在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的架构,微软中国成为微软公司在美国总部以外功能最为完备的子公司。 微软反垄断案又称微软反托拉斯案,是指1997年10月开始微软涉及的一系列反垄断案件。
Ⅲ 请举出一个反垄断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数~~谢谢大家~~~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
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Ⅳ 求比尔盖茨,微软反垄断案的简要回顾
微软反垄断案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了,尽管这可能不是最终的结果,但毕竟算是有了一个交代。下面我们将此案前前后后的重要事件一一介绍给大家。
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一个用于个人电脑的编程语言,一年后他们创建了微软公司。这个当时并不起眼的公司就是现在的微软帝国。这家公司制作的 DOS操作系统在1991年已经占据了个人电脑93%的市场份额。
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它软件生产的投诉,开始对微软公司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1994年7月,微软公司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它软件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
1995年八月,微软公司推出其全新概念的Windows 95操作系统。
1995年十二月,比尔-盖茨宣布微软公司的战略将转向国际互联网。
1997年九月,微软公司推出新一代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4.0,开始全面进军互联网,与当时如日中天的网景公司展开浏览器大战。据称,当时网景公司占据着浏览器软件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
1997年十月,美国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称其违反了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公司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
1997年十二月,美国地区法官汤马斯-宾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 )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公司不得勒令计算机生产商安装Windows 95操作系统必须同时安装其Internet Explorer 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
1998年五月,美国司法部和二十个州的总检察官起诉微软公司,声称微软公司非法地阻止其它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护其软件的垄断地位,后来有一个州退出了这项指控。
六月二十三日,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取消了杰克逊法官对Windows 95操作系统软件的限制令,称微软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将浏览器软件与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
八月二十七日,联邦政府律师开始对比尔-盖茨进行长达三十个小时的质询,后来这次质询的部分录像资料作为证据呈上了法庭。另一方面,美国在线公司开始秘密协商收购网景公司事宜。
十月十九日,微软反垄断案正式立案,并开始进行法庭调查,调查最初预计进行六个星期。
十一月二十四日,美国在线公司证实它将出资一百亿美元收购网景公司,并作为网景公司的代表参与起诉微软公司。
1999年一月十三日,美国联邦政府在找到十二个证人之后开始介入此案。
二月十六日,微软公司也找到了十二个证人,准备与政府周旋到底。
九月二十一日,双方经过多次法庭辩论后,开始进行最后的立场说明。
十一月五日,杰克逊法官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他称,微软公司的作法阻碍了革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十一月九日,纽约的一家小广告公司起诉微软公司。这是杰克逊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微软公司遇到的第一起诉讼案。
十一月十九日,杰克逊法官指定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上诉法官作为微软反垄断案的调停人,负责协调微软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庭外和解工作。波斯纳是芝加哥市美国第七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
十一月三十日,美国司法部法官、各州律师和微软公司的代表在芝加哥与波斯纳法官见面。
2000年一月十日,Caldera系统软件公司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微软公司的诉讼,微软公司向其支付了数量不详的赔偿金。
一月十三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Steve Bal lmer)作为他的继承人。
一月十八日,微软公司在一次正式的法庭辩论中称,Windows操作系统在高技术工业里谈不上垄断,因为该公司既没有控制市场价格也没有掌握整个市场的生产。
二月二十二日,杰克逊法官听取了双方最后的立场阐述,并驳回了微软公司的辩论。
三月二十四日,微软公司给美国政府传真了一份详细的解决方案。
三月二十六日,政府方面拒绝了这项解决方案。
四月一日,微软公司与联邦政府的谈判宣告破裂。波斯纳法官宣布调解失败,他将结束整个调解工作。
四月三日,杰克逊法官宣布,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该公司的垄断地位,并企图垄断浏览器软件市场。这位法官还判定微软公司还违反了另一项法律规定,将其浏览器软件捆绑在其操作系统软件中一起销售。微软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起诉的条件。
微软公司表示,它将会进行上诉。该公司主席比尔-盖茨称,公司将会尽力寻求这起案件的解决办法,但不会继续强调该公司的作法是在鼓励竞争,而不是阻止竞争。
Ⅳ 微软反垄断案的事件
加州政府起诉微软滥用垄断地位
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地位
2004年8月27日包括旧金山和洛杉矶在内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多个城市政府联合对微软公司提出起诉,控告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
原告律师之一丹尼斯埃尔雷拉说:“这是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正当利益。我们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微软发言人斯泰茜德拉克表示,公司方面尚未就此案进行彻底研究。但她同时强调:“我们珍惜与各城市之间的关系,一直以十分有竞争力的价格向顾客提供出色的软件。”
韩国裁定微软涉嫌利用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
尘埃落定,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FTC)今天宣布最终调查结果,判定微软在韩国的商业行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对其克以3200万美元的罚款。
FTC要求微软在180天内针对韩国市场推出两个版本的Windows,其中一个必须剔除Windows Media Player和即时聊天软件,另一个版本的Windows可捆绑前述软件,但必须提供下载竞争对手相关软件的网页链接。FTC的判决有效期为10年,第一个5年过后,微软每年可以申请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该判决进行复核。
FTC对微软的调查源于2001年韩国门户网站Daum对微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2004年,RealNetworks公司也针对Windows捆绑Media Player的行为提起了类似诉讼,FTC趁此扩大了调查范围。,同意向后者支付7.61亿美元了解反垄断官司,RealNetworks随后表示,将撤回在韩国和欧洲向微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11月,微软又付出3000万美元与Daum达成了和解。但是微软“破财”却没有达到“消灾”目的,FTC坚称对微软的调查不会受上述和解协议的影响。
此次韩国的判决对微软而言可谓雪上加霜,欧盟判定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Media Player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罚单,并勒令微软与竞争对手共享部分源代码,及推出剔除Media Player的Windows。
欧盟反垄断案微软落败
2004年12月22日,欧洲法院勒令微软立即执行欧盟委员会于3月份做出的反垄断处罚,改变其商业操作模式,剥离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的媒体播放器软件,向竞争对手开放一些软件的源代码。
2004年3月,微软拒绝剥离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媒体播放器(MediaPlayer)软件,双方长达5年的谈判破裂,欧盟委员会作出裁决,微软滥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对微软处以创纪录的4.97亿欧元(合6.65亿美元)罚金,并命令其改变业务方式。
微软对欧盟的处罚表示不服,随即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以“如果执行处罚会造成严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暂缓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直到关于欧盟制裁的完全上诉审理完毕。
然而欧盟第二高等法院---初审法院在长达91页的宣判书中表示,微软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欧盟的处罚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驳回微软的请求。
一位曾代表业界同微软进行反垄断谈判的律师高度赞扬法官的裁决,说“这是消费者的胜利”。
微软表现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表示将遵守欧盟初审法院的最新裁决,新版视窗操作系统。微软还表示将开设一个特别网站,向竞争对手公开部分秘密代码,以便他们的产品能够更好的与视窗系统兼容。
为了解决麻烦,微软从来不吝惜钱,在欧盟之前,它已经斥巨资摆平了数起反垄断诉讼。微软更在乎的是能否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捆绑销售,这也是微软的成功关键。微软先是付清了创纪录的4.97亿欧元罚款,然后努力争取同欧盟展开新一轮的反垄断谈判。但欧盟官员对重启谈判并不感兴趣,表示法庭的裁决证明了对微软制裁的有效性。
除了要求暂缓执行处罚措施,微软另外还就推翻欧盟在3月作出的整个决定提出了完全上诉,这可能需要18个月的时间。如果微软上诉成功,那将迫使欧盟不得不进入新的谈判程序。否则,欧盟裁决很可能在微软的其他反垄断官司中成为法律先例。
微软在日本遭反垄断指控
2004年12月22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调查人员周一与微软律师会面,JFTC借此机会进一步阐明了对微软在日本许可销售行为的态度,微软涉嫌迫使PC销售商接受一些强制性条款,要求它们保证不将微软诉上法庭。而事实上微软技术与一些日本公司开发的技术极其相象。
JFTC第一特别调查组组长Toshihiro Hara周二在邮件采访中表示,在15分钟的接触中微软代表要求JFTC阐明立场,以做好反驳的准备。周一的短暂接触之前
微软不服以上指控,称2月份的新许可协议已去除了争议条款。然而,微软在现有的协议条款中仍然保留了争议条款。据JFTC表示,双方争议的最终解决估计需要两到三年时间。Hara说,“JFTC调查者的立场基本没有什么变化。”
微软被韩国门户网站Daum指称涉嫌垄断市场
韩国最大门户网站Daum通讯2004年4月12日称,已控告美国微软及其韩国子公司涉嫌在即时通讯软件业务上有不公平的商业行为。
Daum在声明中指出,“微软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将其即时通讯软件Instant Messenger与WinXP操作系统搭售,而这对Daum已造成相当的伤害...微软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主导地位,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即时通讯市场之外。”自身拥有通讯服务的Daum称,已向汉城地方法院提出100亿韩元(874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韩国检查机构扩大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
2004年11月,微软在媒体播放领域的竞争对手RealNetworks在韩国指控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Media Player和Media Server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韩国公平贸易署表示将针对微软的行为是否违反韩国的贸易法规开展范围更为广泛的调查。
RealNetworks的副董事长David Steward称,RealNetworks此举的目的是“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为韩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微软韩国的发言人Kwon Chan表示,微软将仔细研究Realnetworks的诉状,并准备以合作的态度和方式来配合韩国的调查机构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
早在RealNetworks在韩国就反垄断事宜起诉微软之前,韩国当地的一家从事互联网门户业务的公司Daum Communication Corp就已经指控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即使通信软件的行为违反了韩国的贸易法规,韩国公平贸易已经介入此事并展开调查活动。
Ⅵ 从微软肢解案分析垄断的构成
题干:微软肢解案起源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判决,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但是他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以纠正其反竞争行为。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答:1)规模经济,对于一个市场的全部需求,只能容纳一个厂商获得,多一个厂商都会使所有厂商亏损。 {题干的第三句} (2)价格要素。因为微软的绑定式销售,导致其软件远低于市场的平均值,从而在价格上大压对手,促成垄断 (3)特许经营。政府在某个行业内授权某家厂商垄断经营某种产品被称为特许权。(所以微软没有被肢解成功,布什起了很大作用) 以上三点,重点在第二点!
Ⅶ 关于1998年微软的重大反垄断案件
微软遭遇反垄断败诉前后
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裁定,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做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包括向这家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制造商开出的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欧盟的这个处罚决定,是近年来微软第一次在垄断问题上的败诉,也是第一次肯定了微软的垄断行为。
欧盟与微软近十年的反垄断较量
截至今年6月30日的财政年里,微软公司在欧盟国家实现利润100余亿欧元。换言之,这笔罚单只相当于微软两周内在欧盟国家所赚取的利润。尽管罚款远不及微软的捆绑销售利润,对财大气粗的微软也不过是“牛身失毛”,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至少在法律上证明了微软利用其强大的优势,垄断了欧盟市场,做了大量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有关微软垄断软件市场的争端由来已久。微软曾因在国内同样问题上,不断击败对手并与法庭和解,已获得绝对的市场优势。1990年6月,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PC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了调查。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商的投诉,开始对微软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集中调查微软DOS的市场策略。1994年,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的调查。1997年,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称其违反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视窗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1997年,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在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时,安装其他软件商生产的InternetExplorer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暂时停止捆绑销售。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集体起诉微软,声称微软非法阻止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持其软件的垄断地位。1999年,微软发布改进版视窗软件,其视窗媒体播放器的市场份额大幅增加,微软的捆绑销售方式使其媒体播放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竞争对手诸如Real Networks公司的RealPlayer.2000年,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微软被控违反反垄断法一案,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
微软在国内大打垄断之仗时,也与欧盟反垄断机构发生了争执。欧盟法院原以为说服微软很容易,但欧盟法院没有意识到,微软利用在国内战胜众多对手之际,继续利用原在美国的战略,在欧洲市场上大施淫威,致使欧盟范围内的软件制造商的销售遭遇下滑。欧盟发现了微软的市场行为,不符合欧盟的市场行为准则之后,对其发出了警告,并称将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除非微软采取措施,使欧盟不再忧虑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此举没有奏效。
欧盟起诉微软公司起始于1998年。当时,位于布鲁塞尔的反垄断机构,应太阳系统公司的诉求,开始调查微软在欧洲的所作所为。随之,他们发现微软利用桌面终端的市场统治地位,垄断了整个欧洲服务器市场。欧盟再次向微软发出警告,微软仍然置若罔闻,继续在欧洲销售捆绑媒体播放器软件的视窗版本。
2003年,微软竟获得美国政府默许,与国内18个州达成和解协议,微软进而敦促法院,不再考虑制裁微软的提议。美国法院的默许,助长了微软的气势。实际上这意味着,加强了微软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也自然为它进军欧洲服务器市场大开了方便之门。
欧盟反垄断的态度要比美国坚决
然而正在此时,微软与欧盟的反垄断争端开始激化。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还在于,微软在市场上滥用其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其态度自始至终都十分强硬。早在2003年1月,欧盟市场竞争委员会委员马里奥。蒙蒂拟举行听证会,就一个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准备对微软采取强硬措施。
持续不断的调查,发现了微软更多操纵市场的行为,如微软的Net Passport涉嫌违反欧盟有关个人隐私的法规,欧盟立即要求微软对其修改。可是在一次听证会上,欧盟初审法院与微软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双方激烈对峙,互不相让。曾经代表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过微软的律师迈克尔。豪斯菲尔德,一开场就指责微软对面临的垄断指控不以为然。豪斯菲尔德打开一盘录像带,录像带中微软首席执行官斯蒂夫。巴尔默被问及是否完全理解“垄断”一词时,这位律师说:“巴尔默当时大笑着说,‘我当然知道什么叫垄断,我经常与我的孩子一起玩这种游戏。’从这句话可看出,尽管此前关于微软的反垄断诉讼,欧盟提起过多次,却都没有实质性结果,其原因就在于,微软的管理高层完全没把欧盟的垄断指控当一回事。”
从2004年初,欧盟与微软就反垄断案的争端逐渐升温,欧盟向微软处以巨额罚款。同年6月,微软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处罚决定。微软还请求该法院下令,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暂缓执行欧盟的决定。12月,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决定的请求。
欧洲大多数舆论都认为,微软在欧洲面临的问题远不止这些。2006年2月,欧盟就微软系统的兼容性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包括IBM和甲骨文公司在内的众多美国公司,都曾公开数据,但微软却利用其系统优势强压欧洲对手。并且,欧盟的竞争对手继续对微软抱怨称,它并未因欧盟的制裁而改变原有的战略决策,继续拒不提供格式化信息,这导致其本土产品仍然无法与微软视窗版本兼容,这几乎成为微软对付欧盟市场竞争对手的一贯做法。欧盟委员会怎能视而不见?同年7月,欧盟决定对微软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同年10月,微软就欧盟新的处罚决定提出上诉。2007年3月,欧盟威胁要对微软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并要求微软做出答复。直到9月17日,初审法院对微软要求推翻欧盟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了初审判决。
这个处罚决定势在必然。但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表明,微软之所以不听从欧盟,是因为它有着强大的美国政府作后盾。欧盟对微软等美国企业展开的反垄断调查,甚至引起美国政府的不悦。包括美国英特尔和苹果公司在内的信息技术巨头们,都对欧盟的调查提心吊胆,它们也都面临着欧盟的反垄断调查。今年初,欧盟委员会曾两次将一份问卷调查,发往欧盟的微软竞争对手,搜集是否需要进一步探究外来软件的兼容问题。欧盟没有继续深入调查英特尔的原因是,与微软的反垄断案迟迟没有了结。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安装哪种软件是费神的事,但对多媒体播放器市场来说,这场官司意义重大。欧盟的裁决生效后,将对微软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产生深刻的影响。数据表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2002年在西欧的销售额为34亿美元,占该公司全球销售额的30%.随后其销售额逐年上升,这是因为近年来由于视窗能镶嵌其他操作系统,又使其市场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根据另一项调查显示,在长达近十年期间内,欧盟的软件公司产品的市场都十分疲弱,价格不断下滑,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价格却反而呈上升趋势。
此后,欧盟法院与微软的口水战愈打愈烈,欧盟的态度也日趋强硬,初审法院向最高法庭递交了上诉请求。从以往的诉讼来看,类似这种复杂的诉讼往往长达一年或更久。即便欧盟已判定微软垄断行为成立,微软也仍然不服,此后欧盟初审法院继续开展调查。
该法院追溯了调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的决定,曾要求微软披露所有源代码,包括视窗版本的所有音乐和视频软件源代码。但出人预料的是,微软与美国最高法院已达成和解之后,微软反而称欧盟在追踪微软的过程中,致使全世界95%的个人计算机的微软技术机密暴露无遗,这将危及微软的全球市场地位,也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该法院立即进行了反驳,称微软已拥有近3000亿美元的市值,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的企业,加上市场的垄断地位,不要说一般的客户和企业,就是一些小国家也没有能力与微软抗衡,其市值甚至已经相当于很多发展中国家GDP总和。面对这样一个庞然大物,任何企图仅靠市场手段就想打破微软的垄断地位,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若没有维护欧盟市场秩序的决心,那么最终会伤及众多的欧盟本土企业;若继续容忍这种垄断行为,欧盟的经济将因此雪上加霜。
制裁垄断,严明市场法纪是根本
欧盟法院意识到,若继续容忍微软这样下去,那么欧洲大多数软件制造商的生存空间都将被封杀,欧盟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将被破坏,消费者被剥夺了选择权。欧盟怎能眼睁睁地看着微软这一美国公司,夺走本土大部分的软件市场呢?欧盟竞争委员会负责人内莉。克勒斯认为,“微软的一系列行为,深深地侵害了欧洲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使欧盟本土软件陷入前所未有的萧条。”英国国际与竞争法律研究院专家菲利普。马尔登也认为,欧洲与美国的软件市场同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但微软给欧洲市场带来的伤害,却要比美国市场更加广泛和深远。
面对众多欧盟官员的指责,微软首席法律顾问布莱德。史密斯采取的则是缓兵之策。他对记者称,“本公司将进一步小心翼翼地研究,然后作出决定。若需要我们进一步采取步骤,以顺应欧盟国家的反垄断需要,那么微软会毫不犹豫。”随后他话锋一转又说,“实际上,微软对市场的侵害带来的影响和时间,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欧盟的决定或许有欠妥当,因为对手生产的服务器没有必要让微软来提供网络协议,欧盟更没有必要强迫微软满足对手的产品设计。”
初审法院反复强调,微软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调查证据已确凿无疑,长达248页的调查报告已说明了一切。随即,克勒斯在布鲁塞尔强调,初审法院对微软的判决正确无误,稳妥贴切。若判定成立,微软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微软的份额至少应低于95%.如果这样,就可证明初审法院的这次反垄断案判决是成功的,欧盟国家也希望看到这点。
克勒斯认为,初审法院过去所做的决定,实际上是对微软破坏欧盟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所采取的阻止措施。而法院再次做出的决定,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此多的人在使用计算机,无一不受其影响。而更受其害的却是欧盟范围内的所有国家。
克勒斯同时也强调,倘若微软仍然拒不听从这个判决,那么欧盟将再次评估和修改这个决定,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以顺应未来市场反垄断案的需要。而再评估和修改的原因是,“我们从来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垄断案例。”
此外,该法庭还驳回了微软的申辩,即保留数据保密权,其理由是它涉及专利、版权和贸易秘密。但法官强调,微软新产品中没有真正的创新,又何以存在这些权益?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尼古拉。伊克诺密兹称,“这是微软的重大损失,从此后,微软公司的膨胀可能面临转折。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再也不能像在美国领土上那样,在欧洲横行霸道了。”
欧盟新闻处发言人托马斯。文杰在布鲁塞尔说,“如今,欧盟对微软的处罚决定,奠定了市场行为原则,即坚守了在广泛的市场领域,软件商品应更具有兼容性的原则。”欧盟对微软开出的巨额罚单,堪称“欧盟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决定”。欧洲的反垄断官员再次训诫了包括微软在内的跨国巨头们:无论你是谁,只要来欧洲,不守规矩就一定受罚。
微软或许正在关门研究对策。其首席法律顾问史密斯称,“尚未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举措。”但有关分析师称,罚款事小,带来的影响却十分深远,微软的产品设计、市场决策都可能由此发生逆转。除了不能再把播放程序Media Player与Windows操作软件“非法绑定”外,微软还不得不像IBM、甲骨文、诺基亚等公司一样,向对手授权并详细说明其各种软件如何在视窗系统下顺利运作。
欧盟的决定对微软可谓釜底抽薪,其背后的法律基础,将对微软今后的经营战略产生深刻影响。要说欧盟的判决“决定未来”并不过分。今后世界上的科技产业反垄断政策如何制定,可能都会以此作为典型的案例。像英特尔、Google和苹果在内的科技巨头们,打着“专利”旗号,肆无忌惮地吞噬其他地区市场的行为也将成为历史。
Ⅷ 微软反垄断案的意义
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Jackson作出分割Microsoft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
可以说,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因此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逐步的从维护价格竞争转向促进创新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微软同意以11亿美元的代金券方式就加州的垄断案达成和解后,苹果电脑公司就此发表评论,称和解协议不应当允许微软在教育产业开展不公平竞争。
苹果电脑在上周五微软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垄断案达成和解协议后做出了此番表态。根据和解协议,微软同意向部分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的购买者支付总计不超过11亿美元的代金券。但是如果代金券没有悉数被领取,则和解协议规定余额的三分之二将捐赠满足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加州公立学校,这些学校将必须动用其中二分之一的资金购买微软的产品。
苹果电脑认为,微软应当同意加州的学校可使用全部无人领取的代金券资金采购任何最能满足需要的科技产品。苹果电脑还表示,微软与加州达成的这份和解协议,对其他电脑软件公司不利,并为微软在教育产业开展不公平竞争提供了机会。
Ⅸ 微软反垄断案最后制裁方案
你问的是欧盟微软案还是美国微软案?
欧盟微软案中,除了你说的两点,还有:
1. 巨额罚款;
2. 为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兼容技术信息,且此类信息许可费用仅为一次性支付1万欧元;
3. 包括专利在内的兼容技术信息的全球特许费率从5.95%降为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