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刘波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奖、专利
作为骨干人员参与完成的项目有:
《纤栅式多参数、多功能、分布式传感技术与网络系统》(天津市重点攻关项目)、
《宽带光纤光栅水听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光纤光栅传感系统中的关键技术及实用化研究》(国家863高新技术重点资助项目)、
《分布式多点光纤光栅传感阵列》(国家博士点基金项目)。
《光纤光栅传感网络及其解调设备的研制》(天津市重点攻关项目)
目前在研的项目有:
1.国家“973”计划项目:“基于微结构光纤的光电子功能器件的创新与基础研究”,(2003CB314900)。(主要骨干人员之一)
2. 上海世博会项目:“大型建筑的光纤光栅安全监测系统”(主要负责人)
3.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多维多参量光纤光栅无线传感器网络系统研究”(课题负责人)
专利:
1.轮辐式温度补偿型光纤光栅压力传感器,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2.光纤光栅微振动传感测试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3.高速光纤光栅传感复用解调装置,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4.光纤温度测量仪,国家发明专利
撰写论文、专著、教材
刘波, 童峥嵘, 陈少华等. 一种应用于光纤传感的长周期光纤光栅边沿滤波线性解调新方法. 光学学报, 2004, 24(2): 199-202
刘波, 孙桂玲, 童峥嵘等. 光纤光栅传感网络中微弱光信号的检测, 南开大学学报, 2003, 36(2): 55-57
刘波, 童峥嵘, 曾剑等. 一种利用啁啾光栅反射滤波的光纤光栅传感解调方法. 光子学报, 2004, 33(1): 57-60
刘波, 曾剑, 王跃等. 基于光纤光栅的标准钢梁拉伸应用分析与测量. 仪器仪表与传感器, 2003, 6: 25-27
刘波, 曹晔, 曾剑等. 高双折射光纤Sagnac环镜强度型温度传感特性研究. 光子技术, 2004, 1:32-35
刘波, 孙桂玲, 曾剑等. ADuC824在光纤光栅传感网络中的应用. 仪表技术与传感器, 2004, 5:25-27
刘波, 牛文成, 杨亦飞等. 基于光纤布喇格光栅传感器的精密位移测量. 纳米技术与精密工程, 2005, 1(3): 53-56
刘波, 杨亦飞, 牛文成等. 新型光纤光栅加速度传感器的研究. 仪器仪表学报, 2006, 27(1):42-44
刘波, 孙桂玲, 杨亦飞等. 光纤光栅传感信号的Sagnac环镜边沿滤波解调方法. 南开大学学报, 2005, 38(5): 9-11
刘波, 刘艳格, 罗建花等. 均衡功率的超宽带可调谐掺铒光纤激光器. 光子学报, 2005, 34(9):1285-1288
刘波, 曹晔, 罗建花等.光纤光栅水听器技术实验研究. 光子学报, 2005, 34(5):686-689
刘波, 杨亦飞, 牛文成等. 光纤围栏技术特点及研究现状, 光子技术, 2005, 4: 208-213
讲授课程: 数字电子技术,模拟电子技术
社会兼职: 《光通信研究》特约编委,IEEE PTL、IEEE Sensor Jounal、IEEE JLT, CPL, 物理学报、光学学报、中国激光、光子学报、传感技术学报、光电子激光等期刊审稿人
⑵ 刘波的涉案被捕
据吉峰农机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在2011年5月13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吉林省吉峰金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刘波(兼任吉峰农机董事)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据公开资料显示,金桥农机原有自然人股东11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刘波以现金出资398万元,持有其39.80%股权;其余10个自然人股东共持股60.2%。吉峰农机上市后,于2010年1月动用超募资金2404.8万元,对原吉林省金桥农机公司进行增资并受让金桥农机原有股东部分股权,从而以45.5%的股权实现对金桥农机的控股。刘波本人在金桥农机的持股比例也由39.80%下降到27.11%。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目前农机采购流程及政府补贴发放中,地方农机局是必经环节,刘波牵连到地方农机局相关人员索贿事件,所涉及的被捕事由是在吉峰农机完成对吉峰金桥的并购之前。无独有偶,吉峰农机重庆公司的董事赖寒,是因涉嫌单位行贿而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⑶ 刘波的作品
近年主要业绩: (酒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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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五洲宾馆二期
无锡太湖饭店
⑷ 刘波的个人简介
刘波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甘肃西和
学历:大学
⑸ 刘波的个人经历
1981年9月后,在湖北电子工业学校学习;1983年7月后,任湖北省电子总公司干部(其间:1985年9月至1988年6月在湖北省省直政法系统电大法律专业学习);1990年10月后,任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现为湖北省警官学院)教师;1991年7月后,任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其间:1991年7月至1993年7月任马列主义教研室秘书,1993年9月至1996年6月在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硕士学位,1997年12月经广东商学院高评委通过具备讲师资格,2001年12月经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法学副教授资格)。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挂任韶关市北江区副区长;2005年1月后,任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其间:2005年 12月经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法学教授资格);2006年9月后,任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华商学院管理系主任;2006年12月至2009年7月,任潮州市政府副市长;2009年8月至今任广东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 。
学术专长:经济法学、涉外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主要兼职:中国法学会环境法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会员、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特邀监察员。
分管工作:学院办公室、科研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分工联系外语系、美术系。
主讲课程:经济法概论 环境保护法学 环境执法 司法文书
⑹ 中国移动移动刘波个人资料
江苏高邮人,现在经常出没在上海
⑺ 刘波的个人资料
姓名:刘波身高:182 公分 体重:80 公斤
毕业院校:上海戏剧学院
专长:影视表演、项目策划、制作及运营、电视节目制作人
经纪公司: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⑻ 刘波的个人简介
刘波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甘肃西和
学历:大学
⑼ 火锅英雄刘波不是已经构成盗窃罪了吗
盗窃未遂。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罪审判现场
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⒉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⒊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⒋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⒌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⒍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⒎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⒏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⒐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1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⒒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1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1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⒕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⒖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⒗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⒙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