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 从“羞答答”到“甜蜜蜜”——国威集团高管持股计划咨询案例
背景陈述
这是一家集科、工贸、金为一体的国家大型二级企业。公司股票自上市以来,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连续四年被授予当地“利税大户”的称号,不仅在当地赫赫有名,在业内也是威名远播。笔者在此就选“威名远播”这个意思,为这个国字头的大企业取名为国威吧。国威集团的一把手是位风度翩翩、仪态大方的巾帼英雄。当年,这位当家花旦风华正茂,被国资局派下来接起这么大一个摊子。她在国威集团数十年如一日,任劳任怨,不知不觉已年过五旬,青丝如雪。
离“退居二线”的日子越来越近了,越是付出就越盼望着有所回报。终于某一天,在一次例行的管理工作会议上,一个同样在国威集团奉献了一辈子的资深高管人员明确地把自己“希望在退休前落点实惠”的想法摆到了桌面上。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家的想法竟然惊人的一致。于是,在企业内实施高管激励的决策立刻在以这位女董事长为代表的高管层内达成共识。按照她事后对咨询顾问们说的心里话就是:“我干了一辈子,什么也没得到啊。”一句大实话道出了中国众多国有企业老总共同的心声。可以说,国威集团的领导层均面临退路和归属的问题,实施高管激励是众望所归。
另一方面,国威集团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也得力于内部一批中坚力量。从对后辈领导力量的激励来看,国有企业的薪资结构和晋升机会并不具备竞争优势。年轻的干部,尤其是一些从人才市场上招聘来的职业经理人也表示过:决定他选择职业去向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职位上升通道,另一个就是个人的收益。当他们的个人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值时,就会考虑跳槽。当这一老一新的两种情绪交织在一起,就动摇了这家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基础。
决策过程
在一致同意要实行激励政策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人可以被纳入到激励的范围中?对于国威集团而言,实质上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集团公司的总裁是股份公司的董事长,除了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不是集团公司领导外,其余人员均兼任集团领导。这也是依照国家对上市公司高管层的要求,否则,估计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也会在集团公司担任相应的职位。
在被激励的对象董事会成员一个都不少。对高管激励稍有常识的人就会知道,高管激励一般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为了激励和制衡高级管理层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怎么绕了半天把制定这一制度的人也给绕了进来?原因其实很简单: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就是高管层。国威集团董事会成员本身并不是股东,他们只不过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人而已。也就是说,在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股东和董事会成员之间仍然存在!这就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移现象,见图3-1。董事会成员通常也被列入激励的范畴,这是中国国企典型而普遍的现象。董事会和高管层同一张面孔,也就从根本上回答了为什么国有企业制定的高管激励政策常常激励有余而制约不足。
方案酝酿阶段,国威集团管理层就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由谁来制定具体的激励方案?是自己人做还是找专家?虽然自己人非常熟悉企业内部的状况,可在实际情况中多半行不通。原因有二:第一,企业内部人往往处于避嫌的考虑,面对企业里纷繁复杂的人事关系,不愿意承担这种涉及利益转换、容易吃力不讨好的麻烦事;另外,高管激励方案的设计涉及到很多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要求制定方案的人不仅要了解企业,更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知识,企业内部人的能力往往有限,无法承担起此项重任。
出于以上原因,多数企业都会选择外部的专业人士来制定激励方案。此时,国威集团又面临着两种选择:是找投资银行还是找咨询公司?前者的优势在于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交易过程和激励模式非常熟悉,找他们来做,企业高管激励方案只要在政策允许、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就可以顺畅地进入操作层面;但不足之处在于,投资银行的专家们往往将方案的重点集中在企业高管的短期激励上,而忽略了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对高管长期激励和约束的措施。相反,管理咨询公司在做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简称ESOP)或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 ,简称MBO)时,除了关心交易过程外,更注重的是激励效果,注重的是企业的长期发展。
最终,国威集团选择了管理咨询公司。双方共同制定了以业绩股票为核心的高管激励方案,即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年度业绩进行评价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主要内容是:在公司整体业绩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条件下,公司发给上述人员限定用途的奖金用于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流通股票。之所以选择流通股作为激励手段的变通措施,是因为如果用非流通股和国有法人股,则在套现等诸多操作层面上依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在设计方案时,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至关重要。考虑到大股东和企业的利益,为吸引优质人才,鼓励高层管理人员注重价值最大化和长期股东价值的创造,应尽量降低薪酬的成本或稀释股票价值;若顾及到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应使其以最低的风险获得最高的收益,保证他们的努力成果得到应有回报,其薪酬结构应在业内具备较强的竞争力。顾问团队就是要在企业和个人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到那个最合适的平衡点。
在新的方案中,国威集团高管层新的薪酬结构由四部分组成:在原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基础上,加入可与短期奖金计划结合运作的股权激励部分。原有的三部分与岗位挂钩,属于保障性收入;股权激励部分则与实际贡献挂钩,属于激励性收入。这就构成了长短期激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激励与保障相结合,以体现岗位贡献为目的的薪酬结构,
业绩股票计划建立在公司发展战略及年度计划完成的基础上,并通过业绩考核来实现。参加业绩股票计划的高层管理人员可获得的业绩股票由其岗位系数、公司整体业绩和个人业绩三个因素决定。其中,公司整体业绩指标实行按年份设定的原则,逐年提高以达到激励长期发展的目的。只有在公司整体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情况下,个人业绩达到绩效考评的要求,才能获得业绩股票的奖励。
具体而言,国威高管层薪酬中的股权激励部分受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两个条件制约,二者缺一不可。针对公司业绩考核部分,顾问团队选择了净资产收益率和年净利润提高率作为考核指标,完成指标可获得事先约定的奖励,是个人获得激励的先决条件;针对个人业绩考核部分,针对个人岗位职责,由直接上级和本人共同设定考核指标,并报董事会通过。在个人考核结果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则可获得股票激励,否则行使约束条件。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公司业绩整体考核的指标,是考虑到净资产收益率不仅能够反映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而且具有在行业内的横向可比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使产生更合理的资本结构。
首先,我们来看岗位津贴部分。它能够在高管收入的整体构成中发挥很好的协调与平衡作用,同时充分体现激励方案设计的主动性与科学性。在设计国威集团高管人员的岗位津贴时,顾问团队以价值体现、生活保障、社会公平、岗位区别为原则,将岗位津贴分为董事会系列和经理系列。前者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董秘,后者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两个系列的岗位津贴基数相等,只是在岗位系数上有所区别。
岗位系数用以平衡因为岗位责任、工作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比如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岗位系数相等,而董事长的岗位系数为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岗位系数的一倍。岗位系数与岗位基数的乘积就是该岗位的津贴数,即岗位津贴=岗位基数╳岗位系数。如果某高管兼任两个系列的职务,其岗位津贴则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
然后,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股权奖励部分。与岗位津贴相同的是,业绩奖励也要用到岗位系数。不过在股权奖励中涉及的岗位系数与岗位津贴中用到的岗位系数不同。在这里,顾问团队以董事、副总经理、董秘的岗位系数为基数,取值为1,将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岗位系数定为基数的2倍,董事长的岗位系数为基数的3倍。另一个与岗位津贴的发放不同的是,业绩股票计划在高管身兼数职的情况下,只计算其最高职务的岗位系数,并不做累计计算。依据岗位系数,高管个人年度业绩奖励额度=公司年度总奖励额度× 。计划实施周期为三年,正好是高管人员的聘任期,每年年末考核。
在业绩股票计划的操作层面,顾问团队为国威集团设计了固定股票计划、奖励基金购股和“固定股票+奖金”三种模式。具体而言:
第一种,固定股票计划模式。在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由公司拨出指定用途奖金,用以高管个人名义购股并锁定,在其任期内分年度实施。比如数额为流通股份的10‰(三年中每年实施3.3‰)。若目标没有完成,高管须自己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这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激励方式。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操作较为简便,长期激励与约束清晰,公司成本已事先确定;其缺点是激励固定,若公司快速发展则高层无法有效分享业绩增长,而公司方面短期现金压力较大,激励总成本不得超过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
第二种,奖励基金购股模式。在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提取公司税后净利润扣除公益金与公积金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奖励基金分配给公司高层。比如该比例为5%,该基金必须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并锁定。不过,作为约束条件,公司高管层也需要交纳固定数额的风险金。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激励作用大,与业绩(净利润)直接挂钩;缺点是高管持股数量不确定,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
第三种,“固定股票+奖金”模式。在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提取公司税后净利润扣除公益金与公积金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奖励基金,预设该比例为5%。该基金首先支付固定数量股票的费用,比如为流通股的6‰,三年中每年实施2‰。公司预先为高管垫付,以高管个人名义购买并锁定,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若目标没有完成,高管须自己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换言之,这也是对高管的一种约束方式。这种方案取前两者之长,使长短期激励有机结合。股票预先购入,使公司成本事先确定,同时激励与业绩表现也直接挂钩;不足之处在于约束力度依然相对较小。
针对“固定股票+奖金”模式,顾问团队计算出了高管长短期激励的大致比例。假设国威集团当年净资产3亿元,其后两年净资产按3.5亿元计算,净资产收益率8%,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则3年奖励基金总额约为520万元。如果股票额度为流通股本的6‰,股票总数量为39.6万股,每年额度为13.2万股,现在购入的总成本约为340万(按股价8.5元/股计算),现金激励为180万元,股票激励与现金激励比例约为2:1。这就说明,如果提取流通股的6‰作为固定股票额度,那么高管的长短期激励比重约为2:1,这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比例。顾问团队也曾用流通股的7.5‰为国威集团高管层算了一笔账,现在购入的总成本约为420万,现金激励为100万元,比例约为4:1。两相对比,国威集团董事会和高管层一致选择了前者。
不过,不论选择其上哪一种“落袋”模式,三种方式的操作周期却始终控制在三到五年内。这和国际惯例有很大的区别:在欧美等国家,股票计划或期权计划的周期大都超过五年,有的甚至达到30年。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高管个人利益真正捆绑在一起。而在中国,一来因为高管层多半就是董事会成员,二来大家辛苦了大半生都指望着最终能有所回报。
根据股票额度为流通股本的6‰计算,3年期国威集团高管层按照业绩激励计划,能够得到的股票数量与现金数量见表3-1所示。
表3-1 3年期国威集团高管层年激励收入构成(单位:万元)
高管层 股票数量 现金数量
第一级 董事长 7.2 36
第二级 副董事长、总经理 3.6 18
第三级 董事、董秘、副总经理 2.4 12
注:按照股价8.5元/股计算
假设高管层将激励的奖金全部用于购买流通股,则三级高管层能够换取的股票数量分别为11.4万股、5.7万股和3.8万股。
让我们将以上对岗位津贴和业绩激励两部分的分析合并计算,即可以大致推算出国威集团此次享受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管层年薪酬总额,见表3-2。
表3-2国威集团高管层实施激励方案后的年收入构成(单位:万元)
高管层 业绩激励 岗位津贴 福利补贴 总额
第一级 董事长 33 16 3 52
第二级 副董事长、总经理 22 8-16 3 33-41
第三级 董事、董秘、副总经理 11 4-8 2.5 17.5-21.5
面对这样的数字,国威集团高管层在心里笑了,并立即要求顾问团队照此方法推行开去。于是,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到股份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中层干部统统被列入激励范围之内,总人数居然达到二百余人。国威集团的ESOP出台了。
由于国威集团此次股权激励方案推行涉及面较广,因此,顾问团队要求对高管、主管、部分员工等各个层面的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依次严格化,这既有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也能加强管理者对员工的指导与管理
项目进行至此,其实仅仅解决了国威集团高管持股计划中薪酬体系设计的核心问题,这还只是冰山一角。接下来,顾问团队就国威集团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设置、股票购入的时机与托管机构选择、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股权激励的交易、税务、变更、人员变化等诸多细节提出参考意见。
第二节 中国公司治理的“点”与“面”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对公司治理结构给出了非常精确的定义:“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所以从本质上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就是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之间的一种单纯的制衡关系。然而,在现实中,中国企业情况的复杂性,又为这层单纯的制衡关系添加了无数道屏障。
创业元老难安置
让我们聚焦于这样一家成功企业:30年前,南方的某个小镇,几个兄弟在一个大哥的带领下,创办了一家自己的小厂。几十年来,弟兄几个同心同德,当初的小作坊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经发展成了当地的支柱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推荐下,他们抓住了一次日后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提升作用的机会——一个几乎可以使企业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的对外合作项目。
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90年代中期,该企业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优秀人才。其中有一位如今已经坐上了集团公司执行副总裁的高位。十年来,这位副总裁兢兢业业,不仅把公司的老业务打理得妥妥当当,而且还协助董事长依托当地政府资源,不断开拓了许多新兴产业。自然,负责这些利润丰厚的新兴产业的权力也归到了这位新派副总手中。
如果说这家企业的情形和许多典型的创业级元老无法跟上公司发展的案例一样,或许在权力分配的问题上,他们会有很多“它山之石”可以借鉴,这毕竟是能者上、庸者下的社会环境。不过,与众不同的是,这家企业的元老级人物的整体素质始终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而日益提高,真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此时,新兴派和老壮派的问题就显得异常尖锐。
据说为了缓解和规避公司管理老化的危机,该公司的董事长“手法已经很辣了”(该企业员工语),将所有新兴业务放到集团公司,由以执行副总裁为代表的新兴派集中管理,而将所有老业务均独立成为一个个子公司,交给不同的老员工分头打理。除了出于老员工们毕竟熟悉老业务的常规考虑之外,这里还蕴藏着一层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深意,就是董事长希望借助分公司的形式,将老人们彼此隔开,以减轻他们对新派造成的压力。可见这位董事长真是老当益壮,脑子一点也不糊涂。甚至有些子公司形同虚设,只是为了给个别老员工一个安身立命之所,难怪处于这种子公司里的人感慨道:“把上面的权力稍微给我划拉一点下来,好歹不要让我显得太没用呀。”
对于这样的企业,如何处理老臣子和新员工的关系?如何顺利地完成新老交接?已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位执行副总裁加入公司十年有余,按照常理,早就应该算是老员工了,可就是始终融不进创业元老的圈子中去。当涉及到重大权力分配问题时,靠他一个人的力量去和多数老员工抗衡,无异于以卵击石,即使他背后有董事长撑腰。但是不要忘了:董事长本人却是资格最老的“老人”!不过,如果站在董事长角度来看,谁能否认他不是夹在两派力量中最痛苦的人物呢?这样的公司该如何治理?谁又想得清楚、理得明白呢?
传统压倒一切
俗语说“一俊遮百丑”,这句话用在企业管理上,也同样适用。只要经营搞好了,企业赚钱了,就是好企业,即使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无大碍。这就像美人脸上的一个黑点,美其名曰“美人痣”。
新华信管理咨询就接触过这样一个“长了美人痣”的国有企业。由于领导班子管理有方,几十年的奋斗使企业成为行业内屈指可数的排头兵。不过除了业绩响当当之外,该企业极为特殊的企业文化也颇引人争议。比如流传甚广的“国人待遇”,就是指该企业里有一部分人只要符合某些条件,就自然会得到比其他人更高、更好的福利待遇。
为什么?这就得从头说起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某科学研究院成立一个公司,新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骨干员工均来自于该科研院。可以说,为了圆满完成党和国家的重托,该科研院上上下下都倾情投入了进来。忆当年,峥嵘岁月稠,科研院职工献了青春献子孙,两代人共同的努力,换来了企业今天的辉煌。
正是由于当年的患难与共,铸就了独特的企业文化。公司员工很自然的分成了“院里人”和“院外人”两大派系。“院里人”指所有与科研院有关的职工,比如科研院的家属、子女等,其余则均属于“院外人”。而之所以会有如此明显的区分,很关键的一点是,企业的高层领导班子从成立到今天始终都是清一色的“院里人”,他们对来自科研院外面的人从心底里多少有些不放心的感觉。
久而久之,企业内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同等条件下,“院里人”具备优先权。他们比“院外人”享有更快的提拔速度,更好的薪酬制度和更完善的福利体系。更重要的,是他们时时刻刻沐浴在一种无形的氛围当中,这里充满了脉脉的温情。——这一切在“院外人”眼里,就是“国人待遇”。
难道该企业的高管层就不清楚这如分水岭般的界限会给企业带来何样的危害吗?当然不是。只是因为企业现在的效益好,始终处于行业领先的地位,所以,对于这样落后的观念造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他们至今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面对中国传统文化,竟显得如此苍白无力,也难怪那么多中国企业进行了各式各样的治理结构的调整,却始终浮于表面。
民营企业 治理就是治你
故事发生在山清水秀、人杰地灵的江南。老板是个典型的江浙人,一副瘦小的身板,骨子里透着那一带人特有的精明。几年前看准了房地产行业的巨大机会,借助强大的政府关系拍“地”而起,企业迅速壮大,短短几个春秋,俨然成为当地房地产业大亨。就是这样一个成功的民营企业家,道出了这样的心声:“我找不到接班人呀!”
为什么?对于这个企业而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老板的心胸难免小了些,候选接班人的胃口也未免太大了些。据江浙老板介绍,他本来挑中的这个接班人是该企业的副总经理,东北人。虽然来到江南已多年,但骨子里还是个东北大汉,行事雷厉风行,敢做敢当。从创业之初就跟着江浙老板南征北战,不但成功开发的地块项目横跨江南好几个城市,而且他率领的销售队伍也是屡战屡胜,业绩节节攀高。
当地人都说,这江浙老板有福气呀,得了这样一个“福将”,可是只有江浙老板自己心里明白:这个“东北虎”和他所率领的那支虎狼之师,不仅在业务上堪称“虎狼”,在胃口上也是真正的“虎狼”呀!比如他一个人的花销能够占公司整个招待支出的一半以上,比如他以“考察全国房地产先进经验”为名,动辄坐着飞机来个“环游大中华”。江浙老板私下感叹:“房地产行业有个特殊性,就是成本不好控制,可明可暗、可上可下。帐面做得漂亮的话,可以不留下蛛丝马迹。盖一栋楼花上几个亿,那是家常便饭的事,九、十位数字的预算,轻飘飘的呀!他要是想动手脚,随便从哪里抠出一点,那就能买好几栋别墅呀!”
这事儿就在江浙老板心里从一个“小揪揪”慢慢变成了一块“大石头”,企业越成功,人前越风光,他就越郁闷。最后发展到恨不能终日就琢磨一件事:想个什么样的好办法看住这只东北虎呢?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营企业致力于公司治理的赤裸裸的初衷。因为作为大股东的老板追求的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这却不一定符合职业经理人的利益。职业经理们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是他们在职支配资源满足个人需要、获得效用的最大化,是他们借助于运作公司,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是他们营造个人帝国,身价的最大化。经理们如果在这些最大化的驱动下,可能就不再尽职地为股东的利益工作了,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要为自己服务。
而且,经理们的活动很多时候是没办法监督的,比如当他们大肆花费公司资金进行某些活动时,你很难说清他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还是为公司的利益效劳。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这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这一特定环境下必然出现的现象。
看来,我们应好好地琢磨一下“治理”两个字。为什么要叫“公司治理”,而放着“管理”一词不用?因为“治”中隐含着一层深意,那就是总让人觉得有“整”的意思,公司治理就是公司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的机制,说穿了,就是股东们要想个什么万全的法子(制度)来看管住经营者,当经营者违背自己的利益时能好好地“治”住他、“止”住他!
企业经营者终日做的是“公司管理”,而企业所有者常常想的则是“公司治理”。难怪有学者说:“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股东收买一把手。”这样看来,如何学会收买一把手和一把手所带的团队,使他们真正关心公司管理,并且关心上三年、五年甚至更长远,才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
国有企业 所有者缺位
照理说,董事长作为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最高决策人,应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了如指掌。而当咨询顾问们做项目时,却遇到了董事长根本不管事儿的现象。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所谓的“翻牌公司”,即原来是国家机关,经过改制后成为一个国有企业,例如原电力局改为电力公司,那么这个电力公司就属于“翻牌”。翻牌公司的董事长多为原大股东单位的现职人物。
这样的董事长多由两种人担任:一种就是那些到了年龄、准备退休的老人,没地方安置了,就到下属的企业里挂个董事长的头衔。另一种就是股东单位里的一个大领导,很有可能是一个人鼎着四五个董事长的帽子。本来就已经在自己的单位里忙得不可开交了,哪里还顾得上下面这些挂职企业的经营状况?
这两类董事长虽然“来历”不同,但对企业而言结果都一样,那就是董事长承担了法律责任却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一知半解,他们甚至一年半载也未必能到企业里走一趟。需要以他们为代表的董事会做决议了,董事会决议书也多半是由经营管理层代拟,然后由董事会秘书拿着这份文件到处去找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各级领导们签字,在这个过程中,又有谁能肯定这些大笔一挥的领导们真正明白董事会决议书中的内容呢?
但是就是这样的董事长,对企业而言也得毕恭毕敬的伺候。比如他们有气派显耀的董事长办公室,他们有专门的秘书和司机,而且他们可以不干活却白领高工资。新华信管理咨询就遇到过这样的企业,当顾问们提出要见见董事长时,听到的小道消息是:“你们不用访谈董事长了,他很少来,我们这里董事长不管事,总经理全权负责。”据说顾问团队驻扎在企业里3个月,直到项目做完了,也没见过董事长一面。
企业就像是一部机器。运转得是否有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它的动力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转。一部机器设计得再巧妙,制作得再精良,只要它的动力系统有问题,这个机器就不可能有效工作。企业股东为了财产增值而进行的种种努力,就像机器中的动力,而治理机制,则是动力传导和带动机器运转的部件。私营经济之所以能有效率,与总是有人关心企业价值的增加、并有一个机制保证企业员工努力的投入直接相关。
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就是一个容易出现动力故障的机器。在动力问题不解决的前提下,任何形式的治理机制都是废纸一张,形同虚设。身为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背后的股东十有八九是同名同姓的国有集团公司。那么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上是集团公司在追寻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利用股份公司圈钱,将从股市中筹得的钱转借到集团公司。最极端的行为就是将股民的钱肆意花费,事后难以偿还,这就是大股东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或代理者缺少激励与监督机制。因为搞不清楚企业到底是谁的,所以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国有企业员工,轻者仅凭良心做事,上班就是磨洋工,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重者利用职权进行高额的在职消费。因为无法将企业的收益转化为个人的财富,所以采取各种手段将国家的钱转化为个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不惜冒着杀头坐牢的危险,作奸犯科,贪污受贿,最终殃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B. 如何进行避/节税的交易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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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
并购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是并购方和标的公司均要面对的税种,但二者发生的方式有所不同:对于并购方而言,并购资产的所得需要缴付该项税收,但若并购标的股权,在股权未转让或出售之前暂无现金所得,所以暂不确认所得税;对于标的企业而言,则需依据税法缴付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具体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税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申请“特殊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的递延缴付,但需同时满足五项要求:(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收购方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资产的50%;(3)收购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增值税
对于标的企业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2011年13号公告)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增值税仅是并购方在并购过程中需面对的税种。“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具体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接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计税方法也可以简单理解为:(销项发票金额-进项发票金额)×税率。
对于并购方而言,若并购标的资产(尤其是土地和厂房)“升值”,则需对这部分收益缴付增值税;但若采取并购标的“业务组合”对应的股权,即标的公司转让或出售的资产不仅仅是资产本身,还包括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标的公司可不开具发票,并购方按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确认资产入账价值,无需缴付增值税。
3. 土地增值税
土增税和增值税类似,标的公司可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相关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免缴土增税。所以,并购过程中,土增税仅是并购方需考虑缴付或合理规避的税种。若并购方并购标的资产中涉及土地资产,则需依据“营改增”后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金额×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额=增值额×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额=增值额×40%-扣除金额×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其中5%、15%和35%为扣除系数。
但若并购方采取收购“业务组合”(土地资产以及相关联业务、人员、债权和债务)对应股权的方式,来间接收购标的公司的土地资产,则无需缴付土增税。原因是该过程并没有获得实质的土地增值现金收益,不需要确认土增税缴付。
(二)并购交易合理避税的“三大”渠道
并购过程中,并购方合理避税的渠道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尽量采取收购股权的形式;二是利用标的公司的性质、盈利能力进行税收筹划;三是设计有利于合理避税的交易结构。“三大渠道”实施的具体策略如下:
渠道一:利用收购股权的比较优势
收购资产、债权、债务等“打包”后对应的股权,收购方可免缴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从避税的角度来看,股权收购相对于资产收购具有明显四方面免税优势:一是目标公司税收优惠延续;二是没有流转税税负;三是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四是税务程序较为简单。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而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也就是说,以股票形式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并购方可得到暂不缴付所得税的好处。同时,由于股权收购不涉及流转税,所以收购方有效避免了资产收购中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标的公司将资产、债权和债务整体“打包”出售,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增税。合理规避增值税的政策支撑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合理规避土增税的政策支持为财税[2015]5号文,即“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渠道二:利用标的公司的纳税差异
(1)利用标的注册地的税收优惠优势。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部大开发部分地区(如“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方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因此,通过对企业进行并购,因为税收主体的变化而使得企业享受了种种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另外,并购方尝试引入外资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我国现行制度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的差别税收安排,因而不同并购方的税收收益不同。因此,并购方在选择目标标的时,可尝试引入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并购后企业资金的法定比率后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和优惠汇率,并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2)利用标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前期处理优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属“免税收入”。但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也就是说这部分权益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在股权转让前,标的企业可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可巧妙缩减股权转让时标的方需缴纳的增值税。
另外,标的方预先分配的股东留存收益也可增加股权“原值”,并购方在后期再次转让标的方股权时,可缩小并购方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基,进而缩减所得税税负。
(3)利用标的亏损可冲抵所得税的优势。从税务筹划角度,标的公司或被收购业务如果是持续亏损的,并购方则可冲抵部分所得税,这也是目前多数上市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在进行并购时采取的交易架构方式。
渠道三:并购股权比例的设计
(1)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但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仍要符合85%比例要求 。因此,并购方可依据上述两项股权收购的比例要求,争取标的公司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而实现标的所得税的递延。
(2)引入“过桥资金”降低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如果标的是房地产企业,其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而账面的“原值”过小。这会给并购方进行并购后的股权再转让带来高昂的所得税税负,甚至可能迫使并购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并购方可在收购发生之前对标的公司注入“过桥资金”,后通过“变债权为股权”的形式进行收购,从而缩小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公允价值-股权“原值”)。
(3)利用公司内部分红无所得税的优势。根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集团内公司间的分红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比如A集团公司投资B子公司,B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给A集团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并购方可选择以集团内非并表子公司的“名义”开展收购行为,这样一方面可实现集团内分红税收的免缴,另一方面可规避收购对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外部冲击。
三、并购交易结构实现税收筹划的“四大”路径
基于合理避税的“三大渠道”,从实务操作层面,以案例的形式分别剖析其实现的具体路径。需要注意的是,案例1至案例4分别对应“四大”路径,且均基于同一并购交易情景展开,但从税收筹划的全面性和复杂程度来看,案例的安排次序遵从由浅入深,层层递进的逻辑。
C. 并购案例分析
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以新办法实施后即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案例的统计分析中寻找具有共性的典型特征以及一些案例的个性化特点。
一般而言,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并购案例看,若以股权发生转移的目的区分,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于产业整合的目的进行战略并购;二是以买壳收购为手段,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后以再融资为目的的股权变动。本文分析的重点将结合控制权转移的途径,侧重于从收购目的即战略并购和买壳收购入手。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第一层次以目的为主,第二层次将途径及其他特征综合作分析。基于此,我们统计出共有49例并购案例,其中战略并购30例,买壳并购19例。战略并购类案例控制权尽管通常发生了改变,但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改变。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整合、投资进入新的产业、其他(如反收购、利用上市公司作为产业资本运作的平台、MBO等)。买壳收购类案例主要包含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和政府推动下的资产重组(重组和收购方也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都会发生重大改变。上市公司收购案例的统计分析均来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战略并购案例分析
一、并购对象的特征
1、 行业特征----高度集中于制造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所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分别归属于22个行业大类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庞大,因此细分为10个子类别)。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分属于其中的12个行业,行业覆盖率达到了55%。占据前4位的行业集中了19个案例,集中度达到了63.3%,接近三分之二。
从统计结果看,战略并购在高科技、金融、公用事业等市场普遍认为较为热门的行业出现的频率并不高。相反,战略并购却大部分集中在一些传统制造行业(如机械、医药、食品等)。在8个制造业子行业中发生的案例共有25项,占据了83.3%的比例。由此可以认为,战略并购对象的行业特征相当显著,有超过80%的案例集中于制造业。
如此鲜明的行业特征自然而然地让人联想到全球制造业基地向中国转移的大趋势。可以预见,正在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将为上市公司在制造业领域的战略并购提供一个广阔的舞台。
研究表明:"制造业目前是中国经济的中坚,但中国还没有完成工业化过程,因此制造业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中国制造业市场集中度低、技术层次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劳动力成本优势明显,具备了产业转移所必需的条件"。因此,在实现制造业的产业转移、产业整合的过程中,战略并购无疑是最为快捷、有效的途径之一。
2、地域特征----与区域经济战略相关。上市公司的地域分布较广,30个案例分布在18个省市,最多的是江苏和广东,但也分别只有4个和3个案例,两者合计仅占23%,不足四分之一,因此地域分布是较为分散的。其中西部地区和华东相对较多,分别有11家、9家,两者合计占了案例总数的三分之二。
尽管战略并购的地域特征并不显著,但是可以发现并购活跃的地区也是区域经济活跃(华东五省一市)以及受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扶持的地区(西部大开发)。因此,近期国家的区域经济政策的变化应该引起关注。而东北地区将是下一阶段的黑马。
3、股权特征----股权结构趋于合理。战略并购对象的大股东股权属性有鲜明的特点,除了深达声、ST黑豹、恒河制药之外,其余清一色的是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其中由国资局、财政局持有的纯国有股就有10家,占了三分之一。这与目前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大环境、大趋势相吻合。
4、所处市场。在30家公司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有16家、深圳挂牌的14家,因此在战略并购中可以将沪深两市视为统一的市场。没有明显的差别。
5、上市公司特征。上市公司业绩分布较广,巨亏股、亏损股、微利股、绩平股、有配股资格、绩优股等各个层次的公司都有。拥有再融资资格、绩平微利股以及亏损股各有10家,各占三分之一,比例非常平均。
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普遍较好,除4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外,其余均低于66%。
上市公司规模分布:以中、小盘股居多,其中仅有3家公司的总股本大于4亿股(通常市场认为的大盘股),其余90%的公司总股本均在4亿股以下。这主要与收购成本相关,目标企业的规模大,相应的收购成本也较高。
6、战略并购的类别。战略并购对象与收购人同处相同行业或属上下游关系的共有15家,占一半的比例。按照通常战略并购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中,混合并购占据了主导地位,共有15家,占50%;横向并购有10家,占三分之一;而纵向并购最少,仅有5家,占六分之一。
一般而言,混合并购体现了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横向并购则更多的体现出企业规模化的经营战略,纵向并购应该属于企业实施集约化经营战略的手段。从中国上市公司战略并购案例的类别分析,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到目前中国企业经营战略的整体取向。尽管不少的企业深受多元化之苦,但是目前中国企业以多元化作为经营战略的仍旧居于主流地位。
企业经营战略决定了战略并购对象选择的关键依据之一。战略并购是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的手段。因此,战略与并购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并购下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如何实现企业经营战略与并购手段的有机结合等都是值得每一个立志快速成长的中国企业研究的课题。
7、非流通股比例。战略并购案例中,非流通股比例在30%至75%之间。其中有20家的非流通股比例在50%至75%之间,占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收购人的特征
1、地域特征。战略并购案例中属于本地收购(收购人与收购对象同处一省)的有11例,占三分之一强。在异地收购中来自于广东的买家最多,共有4家,占异地并购案例的三分之一;另外来自于海外(东南亚)和浙江的有3家,上海有2家。可以看出收购人有较明显的地域特征,即集中于经济增长迅速的地区。
2、 收购人属性。战略并购的收购人主要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外资等三类,30个案例中有3家外资、10家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16家民营企业和1家信托投资公司。因此,寻找收购人可多关注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他们通常较一般的民营企业对资本市场更熟悉,更认同资本运作对企业的高速成长所起的作用,同时他们比其他的上市公司有更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更迅速的决策机制。作为民营上市公司,他们有一般企业所难以匹敌的融资渠道和资金实力。民营上市公司(指直接上市)的经营战略、发展扩张的路径、以及并购手段的使用等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的跟踪研究。
三、交易特征
由于有7家公司是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出让控股权的,交易的方式与控股股东相关而与上市公司不是直接相关,因此此处不作为研究对象。
1、交易规模。涉及法人股转让的交易规模较小,3家公司均在1亿元以内。战略并购中涉及国有(法人)股,采用直接收购方式的交易规模大多在1到3亿元(其中,20家公司中有16家均在2.6亿元以内)。另外5000万元左右的2家,交易规模在3.5到4亿元的有2家。20家公司的平均交易规模正好为2亿元。
2、交易溢价。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无溢价定义为:考虑到基准值选择上的差异,按净资产值或高于净资产10%以内的价格交易都属于无溢价的情况。在20家涉及国有(法人)股战略并购的公司中,有7家公司溢价,幅度在10%到90%之间,有溢价的交易,平均溢价幅度为35%。
3、 收购方式。
(1)回避要约收购。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时会涉及要约收购的问题,因此大多数公司采取了回避持股超过30%的方式。30个案例中,收购后比例过30%的有11例,占三分之一,其中2家已经实施了要约收购。另外有2家公司(荣华实业和新疆众和)没有得到要约收购豁免,后来不得不采取减持至30%以下的方式回避要约收购。
(2)间接收购。虽然间接收购方式并不能绕过要约收购的障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这种收购方式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相关公司在收购报告书中的表述,当收购人绝对控股(即持股50%以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时,一般认为收购人即已控制了大股东所持有的所有上市公司股权,如果比例超过30%,则涉及要约收购问题。在目前的战略并购中已经出现了7例间接收购的案例,除ST天鹅外其余6家公司都超过了30%持股比例。这6家公司中,2家已经实施了要约收购,2家是ST公司,另外2家存在经营亏损的情况。
间接收购方式的流行可能主要有三方面的优势:
首先,信息披露略少于直接收购,例如通常只披露交易总价而不披露被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财务状况;
其次,大幅减少收购现金支出,通常这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负债累累,净资产值极低,收购标的价格比直接收购上市公司低得多;
最后,由于大股东的控制方通常为地方政府,如果收购方单单将优质的上市公司买去,通常谈判会很艰难,但间接收购类似于以承债方式整体兼并破产企业,一般更易为地方政府所接受。
4、 交易审批。战略并购交易的审批流程如下(一般情况下):
交易双方董事会通过→收购对象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交易双方股东大会通过→财政部、主管部委(教育部、经贸委)批准→证监会无异议、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过户。
在2003年3月底之前发生的16个案例中有10家已经获得财政部的批准(根据截至2003年8月22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9家是在2003年批准的。通过率高达62.5%,假如不考虑有两起外资并购的案例涉及较为复杂的程序的话,通过率超过70%,这表明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加快了审批进程,使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大大提速。但是其中只有两例是4月之后批准的,这主要是因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国资委行使审批职能尚未到位,导致5月份以来审批进程又再次受阻。相信这只是交接环节上过渡时期的问题,随着各部委职能的到位,审批进程会恢复正常。
从未获得批准的这6个案例特征看,仍有共性值得关注。主要是转让股权比例,其中有5个案例的出让股权都超过了总股本的30%(不论是否有非关联公司分别受让)。而在10个获得批准的案例中仅有3家属于此种情况,其中2家采取了要约收购的办法,另有1家采取了两收购方分别受让,而且2家公司受让股权比例相差较远。
买壳收购案例分析
在19家买壳收购的公司中,14家是比较典型的民营企业买壳上市、资产重组的案例,5家是典型的政府推动型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案例。
一、壳资源特征
1、地域性特征。基于买壳性质的重组有一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在上市公司当地进行的重组占了相当的比例。在本文分析的19个案例中就有6例是在本地公司间进行重组的,其中四川3例,济南、海口、广东各1例。其次,从壳公司所处地域来看,地域分布不太明显,川、黔、滇、琼、沪、皖、粤、鲁、蒙、鄂、湘都有分布。从买壳的公司来看,散布于川、黔、琼、粤、鲁、陕、浙、苏、京,剔除同地域的转让,浙江民营企业收购外地公司为2例,陕西、北京收购为2例,苏、黔各为1例。
2、行业特征。壳资源有较突出的行业特征,壳资源相对集中于传统的制造行业,其中化工行业2家,纺织服装2家,冶金机械4家,食品饮料1家;而商贸旅游酒店等服务型行业也有3家公司;另综合性公司2家,电子通信3家,软件企业1家,文化产业1家。从行业分类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制造业是壳资源比较集中的领域,而科技类企业由于行业景气等原因,由于企业自身质地不佳导致业绩下滑,也成为壳资源新的发源地。
3、所有权特征。壳资源的出让人中有财政局、国资公司6家,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5家。以上13家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审批的计11家(另2家受让方同为国有企业)。其余8家均为社会法人股的转让,无需国资委审批。当然,其中有3家同时转让了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很有意思的是,ST渤海、沪昌特钢在转让的过程中,有部分社会法人股转为了国有法人股,这种看似逆潮流而动的行为明显体现了政府推动的意图。
4、财务特征。
(1)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低于1元的7家;每股净资产1元至1.5元的4家;每股净资产1.5元至2元6家;每股净资产高于2元的2家。从中可得出每股净资产低于2元的壳资源较受青睐,这可能是考虑到收购成本的原因所导致的。
(2)每股收益。在收购协议签署最接近日期的上市公司业绩来看,未亏损企业有5家,但非常明显的是这5家企业的业绩状况也呈下滑趋势,且大多集中于每股收益0.05元左右。毋庸置疑,本文所涉及到的ST公司全部为亏损企业,且亏损至少两年。但各家经营状况不一,从2002年年报来看,亏损从-0.171元到-0.50元不等。
(3)股权结构。壳资源具有非常突出的股本特征,买壳收购类公司的总股本大多集中于1亿股到2.5亿股之间,总股本在1亿股以下的公司(袖珍股)有2家,在1亿股至1.5亿股间的公司有8家,1.5亿股至2.5亿股间的公司有8家,仅有1家总股本超过7亿股(可视做特例)。
而非流通股比例均大多集中于44%到75%之间,其中50%以下的公司仅有3家,50%以上65%以下的有9家,65%以上75%以下的有6家,75%以上的仅为沪昌特钢,其总股本超过了7亿股。
(4)资产负债比率。我们认为资产负债比率的状况反映的是公司对债务杠杆运用的效率,40%以下的负债比率反映公司资金运用效率不高,40%到60%相对适中,60%以上有偿债风险。
基于此,统计上述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资产负债比率可以看到,壳资源的负债情况分布比较均匀,其中40%以下的公司有6家,最低的红河光明,仅为5.6%;40%至60%的有6家;60%以上的有7家,最高的ST金盘为99.29%,也正因此,公司面临资不抵债的窘境,最终被司法划转。而对于那些资产负债比率较低的公司,收购方压力较小,也完全可以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将负债比率较高的资产置换入壳公司,以达到自身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
5、经历两次以上重组的公司。经统计,经历两次以上重组的公司有8家,其中诚成文化、湖大科教有3次重组。当然这其中沪昌特钢因为母公司被整体划转至宝钢旗下而经历了一次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但股权性质未发生变化。而其他公司的首次重组大多为国有股变更为法人股,这就为未来的其他法人股东入主奠定了基础,降低了转让的难度。
二、买壳方的特征
1、买壳方属性及规模。买壳方中有14家民营企业(包含2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有5家国有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买壳案例均拟对壳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规模:由于收购方的净资产披露信息不完整,故我们对部分公司只能使用注册资本。除了只披露注册资本以外收购方,其他收购方净资产均在2亿元以上,其中2家国企重组方的净资产规模更是超过15亿元。
而从披露的收购方利润状况来看,净利润分布苦乐不均,低的全年不过331万元,高的全年达到1.58亿元。
2、行业特征。买壳方的行业主要分布在四大行业:房地产、机械设备、医药和通讯设备,分别有4家房地产企业、4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3家医药企业、3家通讯设备制造企业、以及环保、化纤、商业、专业市场开发、建材企业各1家。买壳方显现出以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为主的格局。尤其是近两年,房地产企业正通过买壳等方式加快进入资本市场。
3、收购资金的来源。在本文提及到的19家案例中,收购资金大多来自于自筹,但同时也有部分来源于银行借款或下属公司。其中非常明显的就是沪昌特钢的收购方西安高新运用2亿元的自有资金和8.55亿元的银行贷款进行收购。而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又是收购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注入上市公司的价值11.9亿元的地产,这样西安高新既偿还了贷款,又实现了套现,可谓一举三得。另五洲集团用于收购ST明珠的资金、华业发展收购仕奇实业的部分资金也来源于银行借款,且这些资金的金额与所使用的自有资金的数量不相上下。不过利用银行贷款实施收购与《贷款通则》第五章第20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发生冲突。在实际已发生的案例中已屡屡出现向银行借贷完成股权收购的事实,但并未发现因此而失败或被明令禁止的,所以我们认为,通过借贷进行收购正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它无疑是存在法律缺陷的。
D. 什么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情景分析 你被“情景分析”了
银行理财产品时常被披露净值巨亏,不少投资者认为银行、信托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误导行为,包括刻意隐瞒产品投资风险却夸大收益前景;利用某些投资模型虚构未来高收益预期。本期我们邀请了Sungard全球资产管理研究部负责人Laurence Wormald和本报金融市场观察员唐学鹏为大家答疑解惑。某外资行理财经理向我推荐一款挂钩海外房地产债券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可观但风险性不小,个人感觉这款产品挺适合自己的,意欲尝试。所以想弄清楚购买此类产品前需要注意哪些有误导性的条款?如未清晰了解产品复杂交易结构,该如何进行投资风险的自我防范?Laurence Wormald(Sungard全球资产管理研究部负责人)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前,很多高投资风险的次级房贷抵押证券化产品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信用评级机构设定的“高评级”,被伪装成“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不少欧美投资者发现时,已蒙受大幅亏损。凭心而论,连银行理财经理都未必了解其中的交易隐患与亏损风险。因此,很多欧美高端投资者在购买前都会运用情景分析方法。常见的情景分析办法为“傻瓜式询问”,如假设通涨率超过一定幅度,银行利率调整,货币汇率变动过大的情况下,这款理财产品最大亏损幅度会多高?如果银行理财经理无法做出具体回答或给出的回答投资者不满意(包括无法承受潜在最大亏损),则无需购买这款理财产品。投资者能主动询问产品风险,而不是单方面聆听银行理财经理的“投资意见”,并将相关银行理财经理的回复录下来,作为理财产品纠纷的一种证据。要知道,银行理财经理为了多卖出理财产品,难免出现夸大投资收益、忽略产品风险的现象,投资者通过情景分析方法询问,把产品风险疑问抛给银行理财经理,根据他们回答辨别理财产品真实的投资风险。比如在购买一款挂钩海外房地产债券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时,投资者不妨直接告知自己可承受的投资亏损额最高不能超过10%,否则就会找到银行投诉,一般银行理财经理是不大敢忽略产品投资风险的。其次,多数出现巨亏的理财产品不是一蹴而就的。投资者定期要求银行提供产品净值盈亏状况及交易明细,也是提前防范产品出现重大投资风险的一种办法。唐学鹏(本报金融市场观察员)我不知道这款理财产品是挂钩哪些国家的海外房地产债券。之前有段时间流行“挂钩海外房地产”,大致方法是在国内募集资金投到欧洲、日本和中国香港的所谓“全球房地产篮子/池”,池子里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房地产公司股票、债券或REITS。后来就不流行了,原因很简单,这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都不行。如今情况变了,美国房地产复苏势头强劲,德国房地产也大幅上涨,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房价都在延续坚挺神话。当然,也有一些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比较惨,总之是一种不均匀现象,偶尔还来点“风险爆破”,比如塞浦路斯。所以,你要清楚你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标的”,然后对标的做分析。我的见解是,如果你喜欢海外地产,你想尽办法去买,而不是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地产投资的诀窍是将鸡蛋放在一个最稳妥的篮子里面,就像在中国内地,如果你只投资北京地产,那你就发达了。但是你北京也投,广州也投,温州也投,鄂尔多斯也投,投的是一个整体性组合,那你其实挺疲软的,整体性有时候是一种敌人,需要回避。(本文由曾静娇编辑整理)
E. 谁能帮我找一下优先股的投资风险有哪些,他的具体表现,优先股投资风险的案例分析,谢谢
(1)收益相对稳定。优先股的股息率在股票发行时就约定好了,无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但是,公司对于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却带有随意性,并非必须支付。
(2)股息分派优先。当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要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投票表决权,从而就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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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的选择[2]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主要在于股息分享优先权的获得与投票权的丧失。普通股投资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做法对优先股也是适用的。
一般而言,投资者自然喜欢购买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及可兑换优先股,但实际上更多权益的获得必然会伴有相应的损失,股份公司一般不会同时发行几种优先股,多数情况是只发行一种,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某一公司的优先股时,选择余地比较小。投资者投资于优先股时,同普通股一样,要充分考虑不同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决定购买何种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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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风险[3]
履约风险和利率风险,也是优先股投资者所面临的两个主要风险。然而优先股的利率风险大小,并不受股利及股票期限的影响,因为优先股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优先股的利率风险,仅仅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优先股的投资者同样还面临着公司无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风险,持有者可以通过金融分析,确定—个公司无法对其债务支付利息的风险有多大,再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公司存在履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况下债务的利息要先于优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优先股的投资风险要高于债券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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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分析[4]
普通股虽然是非常常用的投资方式,但是在风险投资中,由于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是地位相等的,因此无法凸显出风险投资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样优先股就成为风险投资业的宠儿。国外的研究调查发现,优先股这种投资方式在其他投资领域是很少被使用的,然而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最常使用的投资手段。优先股之所以对风险投资者有这么大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优先偿付权。在上文已经提到,由于风险投资行为的风险很大,投资者很注重对自己资产的保护,除此之外,风险投资者往往在所投资的企业中不是控股股东,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会要求高于普通股股东的地位,而优先股就给予了投资者这样的权利,可以在普通股股东获得清偿之前优先得到偿付。这在宏观经济形势萧条或者企业经营情况不好的时候可以给予风险投资者一种“向下的保护”。
(2)稳定的收益权。所有的优先股都是承诺给予股东固定的股利回报的。优先股股利的偿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累积优先股,这种优先股只有在公司有足够现金的时候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所承诺的股利,这种优先股在风险投资中很少被使用。另一种是累积优先股,即使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时,这些股利也会作为应付股利科目存在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并不断累积,等到公司有足够现金时再一并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累积优先股给了风险投资者一个稳定的投资收益,即使无法及时退出,也能保证一定的收益率。相比较而言,普通股股利是很不稳定的,而且股利政策受到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在风险投资者没有公司控股权的时候,很难保证普通股股利的发放。根据前文所述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优先股股利的发放提前实现了一部分的现金流,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3)一定的管理权。通常来说,优先股股东是没有公司投票权的,但是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在投资谈判中为自己争取一定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即提出非同股同权关系的与风险对称的各种“权益要求”,这就创造了一系列特别的优先股。例如,优先股股东拥有在某些重大事件上的投票权,比如说董事会成员变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等,在投票权比例上,优先股的每股投票权也可以不同于普通股,现实中存在着打折投票权和超级投票权等特殊的优先股投票权利。打折投票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所拥有的投票权少于每股普通股所拥有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的投票权只相当于0.5股普通股;超级投票权则正好相反,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的投票权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等于2股普通股。更特别的是,在风险投资实践中,同一种优先股很可能在不同的事件决策上有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在事件A上拥有打折投票权,而在事件B上拥有超级投票权。这种安排给了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在重大事件上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很多日常问题上给了管理层足够的自主权。
(4)可转换权。风险投资者的主要收益都来自股权的增值,特别是在通过IPO退出时,风险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投资额的收益。然而优先股与普通股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固定收益证券,并不能通过IPO在资本市场进行流通,这就大大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潜在收益。此外,优先股的存在本身也会成为企业IPO上市的一大障碍,有优先股存在的企业往往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所以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通常都附有可转换权,这种转换权赋予优先股股东一种权利,使他们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IPO获得巨大的收益。可见,优先股在给风险投资者一定的安全保障的同时,也使他们可以获得足够的潜在收益。
(5)丰富的附加条款。从前几条的分析可以看出,优先股除了本身区别于普通股的特点之外,还可以附有丰富的限制或者保障条款,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票权和转换权实际上都属于这种附加条款,除了这两种权利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附加各种各样的条款在优先股上,比如早期阶段的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反稀释条款,它赋予优先股股东权利,以保证在下一阶段投资中,如果有新的投资者进入,原先股东的股份不被稀释到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了原来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力。优先股的这种丰富的“定制化”选择不仅可以给予投资者在企业中高于创业者等普通股股东的地位,此外,在企业存在多个风险投资者时,可以通过这种“定制化”的优先股设置来凸显出不同投资者对企业的不同诉求。在风险投资中,很多风险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对每次投资的金额通常都有一个限额,而这个限额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这样,组合投资就成为风险投资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方式。这种组合投资既表现在不同阶段的组合上,又表现在同一阶段不同投资者的组合上。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组合投资,不同投资者之间对所投资的企业通常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些都可以通过优先股的各种条款来表现;同样的,在不同阶段的投资者之间,他们的投资价格肯定也是不同的,在采用优先股进行投资时,就可以在可转换权的转换比例上进行不同的设置,这样就可以对不同阶段投资者所承担的不同风险给予不同的收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优先股存在的这些优点,才使得优先股成为风险投资中最受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手段。但是优先股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优先股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不能像普通股一样参与企业管理,虽然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具有表决权,但是优先股股东通常都无法获得董事会席位,因此也就无法对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这种情况在企业创业初期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般优先股很少在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被采用。
案例:
极软的创立者以每股0.1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150万普通股,关键员工以每股 0.2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50万普通股。在第一轮的融资中,极软发行了100万A系列优先股,每股2美元,募集资金200万美元。而在第二轮融资中,迅 速风投提出以每股5美元的价格购买极软200万B系列优先股,极软将募集1000万美元的资金。
在首轮谈判中,创立者和A系列优先股 的投资者就极软的作价存在分歧。创立者认为公司融资后的作价为750万美元,但投资者则坚持公司作价为600万美元。A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以每股2美 元价格购买,而创立者要求其以每股3美元的价格购买。投资者向公司解释,在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并非企业股东的股份比例,而是企业股东股份的绝对值。换句话 说,就是当极软因融资获得巨大增值时,企业股东拥有较少比例的股份价值将远远高于融资前企业股东拥有较大比例股份的价值。
而第二轮融资中,B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极软软件作价为2500万美元,这就证实了A系列优先股投资者的观点。创立者所持股份的作价为750万美元(150万股,持权比例为30%)。相比之下,如果没有A系列优先股给公司带来增值,创立者的股份作价仅为450万美元。
交易结构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作价。交易结构包括投资工具的选择、股权与债权的比例分配、利息或分红的比率、投资工具的转换条件,以及控制条款与保护性条款。
在决定极软的股份作价后,迅速需要作出的另一重要决定是选择投资工具(证券)。迅速风投强调选择中关键的一点是极软创业者、重要员工以较低价格从极软认购普通股。因此,投资者以高于普通股的价格购买极软的优先证券,符合极软创业者和重要员工的利益。
迅速草拟的条款清单最后一类是极软和迅速风投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风险规避条款,包括雇佣和服务条款、信息披露及真实性条款、清算和套现优先权、回购条 款、费用承担和排它性条款,是对双方在投融资、将来的合作过程及合作结束时的责任权益和有关事项等较为详细的约定,为双方未来合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稳定 发展奠定基础。
2巴菲特2008年投资高盛银行优先股的案例极具参照意义。巴菲特为投资的优先股设定的利率为10%。10%利率,恰是5%长期国债利率的2倍。换算为股市市盈率为10倍。
F. 5173的案例分析
5173是诈骗集团,他们吃屎长大的,都是孤儿啊!可怜他们吧
G. 能否给出几个用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的案例,最好能说说交易结构。谢谢!(除去联想并购IBM的案例)
您好!
您的问题比较特殊,可以咨询联想后台工程师,联想有专门的工程师为您解决问题,微信服务咨询:http://support1.lenovo.com.cn/lenovo/wsi/weix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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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呢。
H. 关于套现门店资金案例读后感
(1)收益相对稳定。优先股的股息率在股票发行时就约定好了,无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但是,公司对于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却带有随意性,并非必须支付。
(2)股息分派优先。当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要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投票表决权,从而就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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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的选择[2]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主要在于股息分享优先权的获得与投票权的丧失。普通股投资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做法对优先股也是适用的。
一般而言,投资者自然喜欢购买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及可兑换优先股,但实际上更多权益的获得必然会伴有相应的损失,股份公司一般不会同时发行几种优先股,多数情况是只发行一种,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某一公司的优先股时,选择余地比较小。投资者投资于优先股时,同普通股一样,要充分考虑不同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决定购买何种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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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风险[3]
履约风险和利率风险,也是优先股投资者所面临的两个主要风险。然而优先股的利率风险大小,并不受股利及股票期限的影响,因为优先股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优先股的利率风险,仅仅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优先股的投资者同样还面临着公司无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风险,持有者可以通过金融分析,确定—个公司无法对其债务支付利息的风险有多大,再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公司存在履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况下债务的利息要先于优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优先股的投资风险要高于债券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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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分析[4]
普通股虽然是非常常用的投资方式,但是在风险投资中,由于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是地位相等的,因此无法凸显出风险投资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样优先股就成为风险投资业的宠儿。国外的研究调查发现,优先股这种投资方式在其他投资领域是很少被使用的,然而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最常使用的投资手段。优先股之所以对风险投资者有这么大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优先偿付权。在上文已经提到,由于风险投资行为的风险很大,投资者很注重对自己资产的保护,除此之外,风险投资者往往在所投资的企业中不是控股股东,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会要求高于普通股股东的地位,而优先股就给予了投资者这样的权利,可以在普通股股东获得清偿之前优先得到偿付。这在宏观经济形势萧条或者企业经营情况不好的时候可以给予风险投资者一种“向下的保护”。
(2)稳定的收益权。所有的优先股都是承诺给予股东固定的股利回报的。优先股股利的偿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累积优先股,这种优先股只有在公司有足够现金的时候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所承诺的股利,这种优先股在风险投资中很少被使用。另一种是累积优先股,即使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时,这些股利也会作为应付股利科目存在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并不断累积,等到公司有足够现金时再一并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累积优先股给了风险投资者一个稳定的投资收益,即使无法及时退出,也能保证一定的收益率。相比较而言,普通股股利是很不稳定的,而且股利政策受到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在风险投资者没有公司控股权的时候,很难保证普通股股利的发放。根据前文所述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优先股股利的发放提前实现了一部分的现金流,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3)一定的管理权。通常来说,优先股股东是没有公司投票权的,但是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在投资谈判中为自己争取一定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即提出非同股同权关系的与风险对称的各种“权益要求”,这就创造了一系列特别的优先股。例如,优先股股东拥有在某些重大事件上的投票权,比如说董事会成员变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等,在投票权比例上,优先股的每股投票权也可以不同于普通股,现实中存在着打折投票权和超级投票权等特殊的优先股投票权利。打折投票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所拥有的投票权少于每股普通股所拥有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的投票权只相当于0.5股普通股;超级投票权则正好相反,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的投票权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等于2股普通股。更特别的是,在风险投资实践中,同一种优先股很可能在不同的事件决策上有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在事件A上拥有打折投票权,而在事件B上拥有超级投票权。这种安排给了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在重大事件上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很多日常问题上给了管理层足够的自主权。
(4)可转换权。风险投资者的主要收益都来自股权的增值,特别是在通过IPO退出时,风险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投资额的收益。然而优先股与普通股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固定收益证券,并不能通过IPO在资本市场进行流通,这就大大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潜在收益。此外,优先股的存在本身也会成为企业IPO上市的一大障碍,有优先股存在的企业往往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所以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通常都附有可转换权,这种转换权赋予优先股股东一种权利,使他们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IPO获得巨大的收益。可见,优先股在给风险投资者一定的安全保障的同时,也使他们可以获得足够的潜在收益。
(5)丰富的附加条款。从前几条的分析可以看出,优先股除了本身区别于普通股的特点之外,还可以附有丰富的限制或者保障条款,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票权和转换权实际上都属于这种附加条款,除了这两种权利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附加各种各样的条款在优先股上,比如早期阶段的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反稀释条款,它赋予优先股股东权利,以保证在下一阶段投资中,如果有新的投资者进入,原先股东的股份不被稀释到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了原来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力。优先股的这种丰富的“定制化”选择不仅可以给予投资者在企业中高于创业者等普通股股东的地位,此外,在企业存在多个风险投资者时,可以通过这种“定制化”的优先股设置来凸显出不同投资者对企业的不同诉求。在风险投资中,很多风险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对每次投资的金额通常都有一个限额,而这个限额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这样,组合投资就成为风险投资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方式。这种组合投资既表现在不同阶段的组合上,又表现在同一阶段不同投资者的组合上。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组合投资,不同投资者之间对所投资的企业通常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些都可以通过优先股的各种条款来表现;同样的,在不同阶段的投资者之间,他们的投资价格肯定也是不同的,在采用优先股进行投资时,就可以在可转换权的转换比例上进行不同的设置,这样就可以对不同阶段投资者所承担的不同风险给予不同的收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优先股存在的这些优点,才使得优先股成为风险投资中最受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手段。但是优先股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优先股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不能像普通股一样参与企业管理,虽然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具有表决权,但是优先股股东通常都无法获得董事会席位,因此也就无法对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这种情况在企业创业初期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般优先股很少在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被采用。
案例:
极软的创立者以每股0.1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150万普通股,关键员工以每股 0.2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50万普通股。在第一轮的融资中,极软发行了100万A系列优先股,每股2美元,募集资金200万美元。而在第二轮融资中,迅 速风投提出以每股5美元的价格购买极软200万B系列优先股,极软将募集1000万美元的资金。
在首轮谈判中,创立者和A系列优先股 的投资者就极软的作价存在分歧。创立者认为公司融资后的作价为750万美元,但投资者则坚持公司作价为600万美元。A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以每股2美 元价格购买,而创立者要求其以每股3美元的价格购买。投资者向公司解释,在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并非企业股东的股份比例,而是企业股东股份的绝对值。换句话 说,就是当极软因融资获得巨大增值时,企业股东拥有较少比例的股份价值将远远高于融资前企业股东拥有较大比例股份的价值。
而第二轮融资中,B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极软软件作价为2500万美元,这就证实了A系列优先股投资者的观点。创立者所持股份的作价为750万美元(150万股,持权比例为30%)。相比之下,如果没有A系列优先股给公司带来增值,创立者的股份作价仅为450万美元。
交易结构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作价。交易结构包括投资工具的选择、股权与债权的比例分配、利息或分红的比率、投资工具的转换条件,以及控制条款与保护性条款。
在决定极软的股份作价后,迅速需要作出的另一重要决定是选择投资工具(证券)。迅速风投强调选择中关键的一点是极软创业者、重要员工以较低价格从极软认购普通股。因此,投资者以高于普通股的价格购买极软的优先证券,符合极软创业者和重要员工的利益。
迅速草拟的条款清单最后一类是极软和迅速风投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风险规避条款,包括雇佣和服务条款、信息披露及真实性条款、清算和套现优先权、回购条 款、费用承担和排它性条款,是对双方在投融资、将来的合作过程及合作结束时的责任权益和有关事项等较为详细的约定,为双方未来合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稳定 发展奠定基础。
2巴菲特2008年投资高盛银行优先股的案例极具参照意义。巴菲特为投资的优先股设定的利率为10%。10%利率,恰是5%长期国债利率的2倍。换算为股市市盈率为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