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
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五)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由9人至15人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下设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2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八)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九)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业务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则。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经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五十七条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风险基金的拨款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五十八条风险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对风险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风险基金的使用
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力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条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市场发展的投入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六十一条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发展基金主要是为适应市场发展,开拓市场业务,进行人员培训,实施市场建设方面的投入。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2. 上海的黄金交易所是否合法的呢
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同上海证券交易所。
都是国家机构。
他们推出的产品都是合法的,但是不排除有人利用他们的名义做非法的事情。
3.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大事记
2008年1.17,交易所在海南三亚召开2008年度优秀会员表彰会,对做出重大贡献的20家会员和11位银行类优秀黄金交易员进行表彰。
2008年1月19日,在交易所的协助下,兴业银行首家在全国范围内向个人客户推出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产品,拓宽了国内投资者的黄金投资渠道。
2008年3月11日,交易所在海南三亚召开资金清算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08年度的工作并对2009年度工作做出了安排,同时对在2008年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银行予以表彰。
2008年3月10日—13日,交易所在浙江杭州召开2008年度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交易和交割专门委员会会议同时举行;总结了2008年度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提出2009年度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要求,对2008年度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先进单位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精炼厂等5家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008年3月27日,交易所指定仓库USB-Key系统正式上线。
2008年5月15日,2009年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交易所主办了浦江夜话栏目,主题为“全球经济危机中黄金和大宗商品市场的发展”。沈祥荣理事长作重要发言,郑良豪先生代表世界黄金协会首席执行官发言,渣打全球贵金属部总裁Jeremy East、中国黄金集团总经理孙兆学作了演讲。
2008年6月4日,交易所在江西南昌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长城金银精炼厂调整理事的提案”、“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上的报告”、“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运行情况和2009年度工作安排的报告”、“上海黄金交易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关于加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黄金增值税发票规范管理的提案”和会议决议。
2008年6月10日—12日,交易所在北京召开“2008年度指定仓库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沈刚副总经理对指定仓库2008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提出2009年度工作设想。同时表彰了2008年度优质服务仓库、突出贡献仓库和操作无差错仓库。
2008年6月28日,交易所组织召开了2008年度保险运输工作总结会议,中工美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参加了本次会议。对2008年的调拨运输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同时提出2009年继续坚持安全、高效、低廉的原则开展调运工作。
2008年7月8日,交易所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中国黄金协会、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编写的《2008年中国黄金市场报告》举行发布会,这是首次由黄金市场的监管单位、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联合编撰出版的报告。
2008年7月9日,交易所在北京举行国际顾问会议,向国际顾问介绍了黄金现货期权业务、外资银行会员参与市场情况等,国际顾问们对方案和市场的未来发展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9月1日,交易所与世界黄金协会、兴业银行合作推广的个人黄金实物交易产品“兴业银行·金交所交易金”举行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扩大交易所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为国内黄金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快捷高效的交易模式和投资渠道。
2008年9月18日,为加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交易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印发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
2008年9月18日,交易所顺利完成了首家综合类会员向商业银行平移个人代理业务工作。
2008年10月15日,交易所在上海召开第六次会员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上海黄金交易所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市场运行、经营情况的报告”、“上海黄金交易所年度财务报告”和会议决议。
2008年11月19日,交易所在海南三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调整理事的提案”、“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上的报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2009年1-10月份市场运行、经营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通则》、调整交易手续费和运保费、调整交易所考核激励奖惩机制的提案和会议决议。
2008年12月25日,交易所单独建立的会员查询系统和仓库查询系统正式上线,将会员服务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中的查询功能进行了分离,更好地满足会员和仓库的业务需求。
2011年08月17日 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一致认为上海瑞祥金银饰品公司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会员资格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其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上海瑞祥金银饰品公司不再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
2012年3月1日晚9点至3月2日收市,金交所部分线路故障,导致多家银行的客户委托收到影响遭到冻结,形成“堵单门”,受影响银行的行情及委托屡次中断,其中已深圳发展银行受影响最为严重。上海黄金交易所仍未查明原因。
2013年4月5日上线,筹备多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上海金交所”)的周五夜市交易功能将在4月上线。
昨日获悉,上海金交所日前下发《上金交发[2013]9号》文件通知,上海金交所第2.5代交易系统拟于2013年4月5日上线(最终上线时间以金交所公告为准)。此系统将增加周五夜市交易功能,增加周五21:00至周六2:30的交易时间段,与周一白天交易时段合并作为一个完整的交易日进行清算。如遇周五次日为法定节假日(非普通双休日),则当周周五没有夜市。其实,国内黄金交易时间的延长早在预期之内。上金所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计划进一步延长交易时间,包括将夜盘收市时间延后至隔日3:30及增加周五的夜盘交易。
上海金交所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分为周一至周五的三个时段,上午为9:00-11:30,下午为13:30-15:30,夜间为21:00-次日02:30。
人士表示,上海金交所此前降低交易手续费,此次关于周五开通晚盘交易的消息表明,该所将为贵金属投资者增加更多交易便利,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规避了周五夜间面临大幅波动的风险。
过去一两年,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代表的新兴黄金市场,保证金低、采用做市商制度及更便利的24小时交易时间等特点,吸引了不少国内投资者参与交易。不过2011年底,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已联合发文确定除上海金交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外,国内不得再设立黄金交易所和中心,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
但上海金交所和上期所共同具有的以黄金、白银为交易标的交易品种,给上述两家不同监管系统交易所的业务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2009年,证监会和银监会同意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黄金期货市场。截至2012年1月,陆续有工商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成为上期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黄金期货交易,但单从交易活跃度来看,上期所要明显弱于上金所。
证监会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于5月对上期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放开了基金、券商、信托、保险、企业年金、社会保证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机构在商品期货的开户。
此前有消息称,上期所对开设黄金期货晚盘的方案获证监会批准,不过后来消息被官方辟谣。可知的是,上期所自2012年年中结束黄金夜盘的征求意见后,相关筹备工作始终在积极地进行中。
4. 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方面的规章制度
您好,您应该是做的黄金延期AU(T+D)的品种吧,这样的话,您如果是开仓买入黄金,版相对于您只是花一定的保权证金买了一份黄金合约,相当于是定金,等价格涨上去了,您的获利目标也达到了,就可以将它卖掉,这样您就可以赚钱差价;同时,如果您想提取实物黄金,您只需要以当时买的价格补足余额就可以提取黄金。也就是说您有权利选择是赚取差价还是买实物,空单也是一样,可以赚钱差价,目前金交所没有回收黄金的政策。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机构背景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62家,分散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黄金现货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该所总交易额为4.44万亿元人民币。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20:00-2:30。交易所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黄金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四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5)与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及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白银有Ag99.9、Ag99.99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g(T+D) 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铂金有Pt99.95现货实盘交易品种;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作为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7个城市设立55家指定仓库,金锭和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一起构筑成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未来,交易所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一如既往,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6.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晚上 21:--02:30. (周五无晚盘)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 黄金、 白银、 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投资需谨慎,入市有风险。
7.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做黄金不能直接在上海交易所开账号事吗
一般都会通过代理分部来开户,比如黑石财经就是可以代理黄金开户,因为投资是需要很多后续服务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经国务院批准,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经营范围包括提供黄金、其他贵金属现货、延期及其衍生品交易服务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的要求及流程:
1、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要求:凡是热爱或是需求铂金、黄金的朋友们都可以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户要求由会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一般纳税人证明
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各两份,要记得盖单位的公章。
3、正确填写《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4、由会员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批备案。
5、把开户保证金壹万元打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帐户。
6、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生成客户交易代码,开户完成。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的划入:
为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客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资金的划转有着严格控制。
1、资金存入或帐面划转的方式打入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行的代理专管帐户。
2、客户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划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划入金额的详细情况并将银行回单传真给公司财务部。
3、公司财务部在收到资金并核准无误后,在开盘时间20分钟内确保资金及时划转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部帐户,并通知客户入金完成。
4、客户即可通过网上客户交易系统自助查询入金情况。
黑石财经除了提供安全正规的开户交易平台外,还根据国内新手较多的情况,开设了金融直播间,为广大投资者提供24小时的专业指导服务;
9.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国际合作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引入国外资金进入中国黄金市场。
预计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有望成为金交所的首批境外会员单位。这一信息是金交所理事长沈祥荣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与世界黄金协会联合举办的2007年中国黄金销量创新高的信息发布会上透露的。上海金交所开业5年多以来,为国内黄金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现货交易平台,使黄金生产与消费企业的产需供求实现了较好的衔接,完成了黄金统购统配向市场交易的平稳过渡。通过增设现货延期交收项目和中远期业务,以及新推出的个人黄金实物投资品种等,金交所已由单纯的现货商品市场向金融投资性市场转变。但是,国内黄金市场存在交易量小、流动性不高等问题。黄金交易的总体规模,占同期GDP的比例较低,与世界上最大的黄金市场——伦敦市场相比,年交易量不足其1%。这说明中国黄金市场的发展空间很大。 上海金交所走国际化道路,有助于解决中国黄金市场存在的问题。沈祥荣表示,通过引进外资银行这一方式,国外的资金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进入中国黄金市场,进而打开中国市场与国外市场的通道,带动国内黄金市场进一步发展,提高交易量和流动性。这对中国黄金市场的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沈祥荣认为,从国际黄金市场的发展轨迹和未来趋势看,各国的黄金市场不可能脱离于全球黄金市场之外而独立发展。为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决定坚持走国际化道路,并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进一步细化引入境外银行会员的操作方案,在交易、清算、交割、实物进出口、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落实可操作步骤。
2012年以来,黄金市场价格涨幅较大,市场风险增加。为了防范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风险、保持市场稳定、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易所自2011年8月11日(星期四)日终清算时起,调整黄金Au(T+D)、Au(T+N1)和Au(T+N2)合约的保证金比例至11%。如果黄金价格波动继续加大,交易所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8月11日日终清算时,交易所对黄金Au(T+D)、Au(T+N1)和Au(T+N2)合约的持仓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保证金,请持有该合约的会员和客户提前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
10.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T+D保证金监控是怎样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封闭式资金管理系统,并颁发《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 其中条款: 第五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代理交易专用账户,代管签约客户交存的资金。该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同时,会员应对签约客户交存的资金设立专项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项管理。 所谓专项管理是指必须单独立户、单独立账、不得将该资金同其他资金混用,也不得将其挪作他用,须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我们是专业做黄金白银的分析团队,与我们合作我们将给您调低手续费,行情分析及操作建议。详细了解加我扣24120+0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