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年1月18日上海物价局下发关于小区停车费通知
基本上就是下面这个意思:
2015年1月18日,上海市发改委响应国家号召,修改了《上海市定价目录》,将住宅小区停车费从目录中删除,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对属于自己的停车位的出租定价不再受政府定价约束。
于是,2015年3月1日起,上海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取消。各物业公司重新编制收费执行细则,并在2016年开年按新细则全面执行征收,其中停车费这一项在放开定价权之后,部分小区和写字楼的停车费出现涨价现象。
㈡ 成都物价局对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有规定没
物业管理公司拟定收费明细,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局制定的物价标准审批同意后执行的收费标准。例如地下停车位出租,开发商收取租车位220/月,物管收取60/月,一共280/月。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规定,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及物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属于市场定价。
《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收费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㈢ 沪放开多项地产服务收费 二手房中介费或上调多少
目前上海市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买卖的服务佣金是上下家各收房价的1%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昨日公布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等房地产服务收费放开上限。由于上海2%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高,因此不排除放开价格后出现上涨的可能。
上海发改委日前宣布放开包括房地产中介费的限制,未来购房人在买房时对中介费的砍价空间将打开。北京不少中介公司的中介费都是随行就市,购房人完全可以和中介公司商量价格。
目前上海2%中介收费标准并不高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昨日公布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政府定价项目由原先的108个减少到53个,其中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鉴定收费、房屋拆迁委托服务收费等房地产服务收费放开上限。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上海市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买卖的服务佣金是上下家各收房价的1%,累计是2%。由于上海2%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高,因此不排除放开价格后出现上涨的可能。
去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就发文,将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权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根据公告,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目前北京中介收费上限为2.7%
“目前还没有收到北京方面的新政策。另外,即便取消最高限制,也不会出现中介费暴涨的情况,一旦市场化,各中介公司为了争夺客户,都会提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费率。”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研究总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目前,北京中介收费上限是2.7%,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有打折现象,有些公司中介费甚至低到了1.5%。
这种中介费打折现象在年底最为明显。不少中介公司为了年末冲业务量,往往愿意让利。北青报记者走访发现,个别中介公司在年末甚至打出了1%中介费的促销方案。按照一套300万元的房子计算,官价中介费是8.1万,但在年末,可能3万元就有中介愿意成交。
哈尔滨也已明文降低中介费
除了上海,哈尔滨在今年初也出台了政策,为了给楼市加温,明文降低了中介费。哈尔滨地方政府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调整为按不高于成交价格的0.5%计收,此前,该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的0.5-1.5%计收。
㈣ 停车收费归哪个部门管
一般酒店门口都是酒店工作人员管理,也就是保安。一般酒店门口都是免费停放的。 也有酒店是靠餐单免停车费等吸引顾客。现在一线二线城市,市区免费车位还是很难找的。
㈤ 停车乱收费找哪个部门
1、拨打12345市民热线。
用于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困难和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市民可举报乱收停车费的行为。
2、拨打12358价格监管热线。
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为民排忧解难的“阵地”,接受不合理或违法收取停车费的行为。
3、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
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可以用于停车收费的社会监督投诉。
4、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物价局或房管局反映。
对于小区内高额的停车费可向此部门反映,将收费标准约定到合同中,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必要时可以报警。
一般情况下,你所报警的内容只要是法定范围内的应当受理的警情,报警都会产生作用,所以你必须清楚你所报的事件是否属于110受理。同时你可以向辖区、乡镇派出所进行报警咨询。
㈥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业主看来物业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位的。
而另一方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住宅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新规定: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东省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一、小区停车收费的属性。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文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要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区车场经营者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调整收费标准。
㈦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全委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文电信报的运转和管理;负责督办、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大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信访办理;负责内外事接待、后勤服务管理、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
政策法规处
组织制订和协调综合性的重大政策和方案;跟踪评估有关重大政策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管理委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委立法、普法、法规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委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干部和委系统单位领导干部的队伍建设、调配、任免、培养、考核和奖惩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委系统单位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与信息、统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市高级经济师(综合经济系列)的评审工作。
国民经济综合处
组织研究提出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思路建议,编制下达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上海市经济社会形势监测分析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工作。
发展规划处
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部门和区县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区域性规划和重大综合性规划。
综合改革处
研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拟定全市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安排。组织研究、论证和拟定本市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市场体系、市场中介机构、社会文化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专项领域改革。指导推进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库,组织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负责平衡市级建设财力,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的审批、概算核定、核准、备案或初审;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或初审、工程咨询、中央招标代理等相关资格认定的初审。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建议,拟定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综合性政策。按权限核准或转报本市重大外商投资、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地区与区域经济处(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并推进落实本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三农”发展和区域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指导和联系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负责本市交通运输、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并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相关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组织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本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综合平衡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布局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工业内外资重大项目。
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自主创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领域的项目;推进信息化的发展。
能源处
研究提出本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法规,负责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本市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能源项目;组织管理本市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储备;发布能源信息;指导能源科技进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水务和绿化市容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上述领域的项目;负责本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
社会发展处(人口综合处)
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协调平衡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包括食品药品监督)、计生、体育、民政、旅游、社会管理等重大问题及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建设。
就业分配保障处
统筹研究和综合平衡本市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医药卫生等领域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点法律、法规;参与编制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市社会就业、分配和保障议事协调机构和市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本市贸易发展战略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本市重要商品的供求平衡和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职能;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商贸流通领域建设项目;负责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日常管理。
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研究分析和平衡协调本市全社会资金状况,研究提出政府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统筹安排建设性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价格监测监督处
负责本市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综合调控。依据《上海市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原料奶、食盐、房地产等相关价格管理办法和标准。依法对重要商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管理处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力、热力、燃气、成品油、城市公共交通、供水和污水处理、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并组织实施。
收费管理处
拟定本市行政性收费标准;拟订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重要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拟订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通行费标准;负责发放收费许可证及组织实施年度审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
研究提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措施的建议,拟定阶段性改革思路和重点工作计划,协调推进落实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医改办的日常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受理管辖范围内违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和不服党纪、政纪处理的申诉。
直属机关党委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安排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指导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发展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机关文体、募捐活动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上海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上海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有关问题;负责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上海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信息收集和分析;指导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区县、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并提出监管意见或建议。
㈧ 河南安阳交通事故停车费怎么收
事故车被暂扣在停车场内所产生的费用为保管费用,并不在物价部门的定价目录之内,根据有关法律,停在暂扣停车场内的事故车辆产生的费用,应由执法部门来承担。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