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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税务瑕疵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15 07:22:38

❶ 税务局让写<<亏损企业原因分析报告>>怎么写

主要是分成3个部分
1、企抄业总体的情况,包括企业信息、经营情况
2、分析部分主要是针对本企业引起亏损的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要有明细的数据说明,可以分成几个分项进行说明,比如:市场因素、原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经营成本以及其他因素。
3、进行总结:把亏损的原因总结一下,同时依据目前的情况对下年进行一个预测分析

❷ 近三年内,会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有哪些毕业论文分析用的,非常感谢!

O(∩_∩)O~,是作为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吗?找了一些中英文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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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把题目给你....很多....
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如下:

浅谈佛山零售业发展及竞争对策
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几点探讨
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思考
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论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认识与治理
EPR在会计中的应用
浅谈上市公司重组的财务问题
论计算机环境下会计信息舞弊
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论内部审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及其防范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实证研究
网络会计的实践与思考
对我国电算化审计发展的思考
试论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的目标
税务筹划有关问题探讨
浅析我国增值税的运行问题和解决方法——建立双向运行机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论如何加强民营企业会计监督
金融衍生工具下的财务会计创新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中国汽车工业的成本管理创新战略
我国会计电算化普及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对我国企业偷逃增值税现象的思考
长虹四十亿应收账款背后凸显的问题—浅议应收账款的管理
浅析商誉会计的若干问题
论企业多元化战略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研究—议CPA诚信危机
中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启示
从中国家电业的现状谈我国家电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
关于“知识资本化”的人力资源会计思考——解深圳华为技术公司的发展之谜
我国公司治理的缺陷——以银广厦为例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及审计防范
浅谈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问题与规范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及规避策略
企业资金短缺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浅谈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内部审计外部化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关于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的思考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浅谈企业所得税改革
浅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行家庭课税模式和合理的扣除标准
关于广东省中小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问题的思考
“人力资源会计”之我见
会计信息失真原因之法律思考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探析
从安然公司看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及其防范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
浅谈企业内部控制
浅谈现代企业成本管理
企业并购战略的剖析与研究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与措施研究
试论本量利分析法的局限性
企业并购、整合理论在青岛啤酒的实践
EVA薪酬激励模式在我国电信行业中的应用探讨
对我国政府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思考
浅论我国MBO股权的定价问题与对策
从委托代理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
佛山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发展
对现代企业负债经营的探讨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利用现金流量表探究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会计的应用研究
试论企业并购的文化整合
对作业成本法的再思考
浅析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
论内部会计控制及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框架构建
揭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秘密面纱”——上市公
司财务报表粉饰手段、动机以及防范体系的建立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
浅谈衍生金融工具对我国传统会计的影响
对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思考和探索
浅谈衡量企业价值的方法和因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财务报表粉饰的主要手段及其识别与防范
企业资本经营战略浅析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佛山市资产减值准备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可行性分析
应用税收公平理论分析我国涉外税收的不平等现象
浅谈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
关联方交易发展新趋势
对人力资源的会计确认及其在我国推行的可行性
浅议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迫切性和可行性
浅谈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治理对策
加快我国会计电算化发展对策的探讨
肯德基的价值链管理
税务代理,路在何方——完善我国税务代理问题的思考
偷税行为的博弈模型与多重博弈模型分析
试论广东省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浅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浅谈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与风险导向审计
浅议企业负债经营效益与财务风险的控制
会计委派制有关问题探讨
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和赊销政策研究
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会计探析
并构与重组——企业迅速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捷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模式研究
人力资源会计及其管理运用
关于企业人力资源招聘成本的思考
我国法务会计建设及人才培养
中小企业内控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会计政策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关于兼并重组的问题分析
关于佛山陶瓷行业在反倾销问题的思考
人力资源管理要以人为本——透析“万家乐”败局
从个性心理的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失真及其对策
浅析中小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的建立
经济特区企业避税的方法对策研究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品牌国际化——中国建陶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物流——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
基层管理人员培训案例分析——以佛山TF公司为例
新时期新方式——浅谈博客营销
信息技术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改革措施
浅议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
从人力资源会计计量的角度看管理培训生的投资成本
试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浅谈在小规模企业中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浅谈农村税费改革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浅谈审计证据及其证明力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的实证分析
企业第三利润源——物流成本的核算与分析规划
对我国审计市场现状的研究
试论价值链会计的创新及应用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
责任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及应用——基于钢铁行业的分析
试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冲击
论作业成本法在我国的应用
成本管理模式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关于制造企业物流成本控制
未来会计目标与财务报告的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完善及其指标的改进
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及原因
优化控制企业的营销成本
公司控制权市场及法律机制浅析
略析衍生金融工具对我国财务会计的影响
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及其防范措施问题的探讨
现代管理会计的成本核算方法——变动成本法的优越性
浅谈我国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人民币的升值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系
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的探讨
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我国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论无形资产评估
关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
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成本管理的实证研究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理论与证据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问题的经济分析——基于顺德的实地调查
审计风险:成因与控制
论人力资源会计——同济环境工程公司的案例研究
人力资源会计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二十一世纪会计新领域——法务会计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框架问题探讨
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投资会计制度变迁研究
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变迁
无形资产会计制度变迁及经济影响
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我国电算化审计及对策分析
论债务重组准则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会计处理
战略存货管理
中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证研究
紧扣企业核心能力,推行企业多元化战略
浅析人力资源会计
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外购商誉会计论
我国税务会计有关问题研究
我国税务筹划若干问题探讨
浅谈审计的独立性及影响其的几个因素
审计风险刍议
AIA国际会计师公会,作为国际性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及认证机构,AIA因其受到英国政府的官方认可,成为当今世界最高标准的会计资格考试之一,AIA专业资格证书是会计行业中炙手可热的执业资格证书。p

❸ 税务部门说我公司税负低,要求写个情况说明,就是类似于财务分析说明,请问怎样写

主要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

1、企业自身资产状况及资产变化说明:
公司本期的资产比去年同期增长xx%、资产的变化中固定资产增长最多,为xx万元、企业将资金的重点向固定资产方向转移、应该随时注意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但决定了企业的收益能力和发展潜力,也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式、因此,建议投资者对其变化进行动态跟踪与研究、
流动资产中,存货资产的比重最大,占xx%,信用资产的比重次之,占xx%、

2、企业自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及变化说明:
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比重看,企业的流动负债比率为xx%,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为xx%、说明企业资金结构位于正常的水平、
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中,流动负债减少xx%,长期负债减少xx%,股东权益增长xx%、
流动负债的下降幅度为xx%,营业环节的流动负债的变化引起流动负债的下降,主要是应付帐款的降低引起营业环节的流动负债的降低、
本期和上期的长期负债占结构性负债的比率分别为xx%,xx%,该项数据比去年有所降低,说明企业的长期负债结构比例有所降低、盈余公积比重提高,说明企业有强烈的留利增强经营实力的愿望、未分配利润比去年增长了xx%,表明企业当年增加了一定的盈余、未分配利润所占结构性负债的比重比去年也有所提高,说明企业筹资和应付风险的能力比去年有所提高、总体上,企业长期和短期的融资活动比去年有所减弱、企业是以所有者权益资金为主来开展经营性活动,资金成本相对比较低、

二、 利润表

1、 利润构成情况

本期公司实现利润总额xx万元、其中,经营性利润xx万元,占利润总额xx%;营业外收支业务净额xx万元,占利润总额xx%、
2、 利润增长情况
本期公司实现利润总额xx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其中,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xx%,增加利润总额xx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比去年同期降低xx%,减少营业外收支净额xx万元、
3、收入分析
本期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xx%,说明公司业务规模处于较快发展阶段,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力强,市场推广工作成绩很大,公司业务规模很快扩大、
4、成本费用分析
(1) 成本费用构成情况
本期公司发生成本费用共计xx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xx万元,占成本费用总额xx;营业费用xx万元,占成本费用总额xx%;管理费用xx万元,占成本费用总额xx%;财务费用xx万元,占成本费用总额xx%、
(2) 成本费用增长情况
本期公司成本费用总额比去年同期增加xx万元,增长xx%;主营业务成本比去年同期增加xx万元,增长xx%;营业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xx万元,降低xx%;管理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xx万元,增长xx%;财务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xxx万元,降低xx%、
5、利润增长因素分析
本期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增加xx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利润xx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同期减少利润xx万元,营业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利润xx万元,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利润xx万元,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利润xx万元,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利润xx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利润xx万元、

❹ 如何理解新三板合法合规问题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1、有些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交钱或者罚款的方式解决,或者说有些问题不一定要在当下解决至少可以暂缓解决。
2、有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不一定付出那么多的成本,如果五块钱解决问题那么我们不能为了保险建议企业去花六块钱解决。
3、有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时间的方式解决,如果这个问题随着时间推移可以自动消化,那么我们可以充分披露这个问题以及风险,然后等着问题自己解决。
4、有些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开具证明的方式来证明合规性并规避中介机构的风险,开证明是一种懒惰的做法,对企业不公平,股转中心也并非一定赞成。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产业与市场研究服务供应商。公司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行业调查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IPO咨询等领域构筑了全面专业优势。中为咨询致力于为企业、投资者和政府等提供有竞争力的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提升客户体验,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目前,中为咨询的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3万多家企业,并向海外市场拓展。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或者问题以及其合法合规性问题的判断,应该简略坚持以下思路:
对问题发生的背景和大环境进行详细分析,这个问题的出现是个案还是当时历史原因造成的普遍现象。模拟论证这个问题或瑕疵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的影响,假定这个问题以及瑕疵最坏的结果来打算,那么这个企业是否还能正常经营是否还能够符合挂牌或者上市的条件。
企业在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这些论证的信息,让投资者知晓这个问题的性质以及影响,并告知投资者公司存在这样的不规范的地方以关注风险。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3、验资报告复核
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
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5、股东承诺
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❺ 如何对本企业的税务管理进行分析

来源:财税派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私营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比较如表(见附表)。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❻ 有个问题一直不明白,上市公司被发现财务造假,一般都是从缴纳税务上,纳税的流出不是从现金流量表就能看

因为既然是上市公司,从财务报表角度来讲他们一定会粉饰得看不出异常,所以是不是造假不太容易判断

❼ 怎样理解拟上市企业资产权属的完整性

1、标的资产是否已经取得相应权证并详细披露,对于未取得权证的,是否披露了相关资产的详细情况以及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
2、标的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如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消除争议和限制的措施和期限,以及不能按期消除的风险和影响,并作出风险提示。
3、如果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是否已经充分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标的资产的权属瑕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5、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相关资产是否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6、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行业准入、外资管理、反垄断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关注是否办理了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7、标的资产业务涉及特许经营的,关注特许经营授权具有的排他性、不可撤销性等特殊属性。8、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对交易进展构成障碍,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等。

❽ 在使用每股收益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时有哪些缺陷和不足

EPS的计算公式为(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该指标在进行财内务分析时有下列容缺陷和不足:
首先,EPS不能有效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
派发股票股利时,会影响EPS的可比性。派发股票股利会导致分母增加,从而使得EPS变小,但我们知道,派发股票股利,只是将公司利润的一部分转增股本,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并未受到影响。2
分子分母统计口径不同,一个是价值指标,一个是份额指标,我们知道,普通股能够创造价值,但普通股的份数并不能创造价值,从而导致结果不具有显著意义。
其次,EPS无法揭示企业的风险,忽略了风险与收益的配比性。
最后,EPS指标在企业价值和发展能力上解释能力不足。因为我们知道中国上市公司获得收入的来源很大一部分依靠的非经常性损益。
上述要点是总结参考资料论文得到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❾ 公司与上市公司比较,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异同点

因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需要,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注册成立,该交易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通常,我们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为新三板,将把股票在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把股票在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沪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也属于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据证监会文件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答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同时,在其他有关财税的文件中,财税部门都是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开说明。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意见,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们分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非上市公司,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会尽量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则也尽可能会考虑让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与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一、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财税部门还没明确,但我们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那么通过新三板转让其股票实质是股权转让行为。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是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延续。因此,无论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还是营改增前营业税相关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而上市公司股票则属于税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税目。营改增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营业税;从2009年起,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即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即: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行为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过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也就是说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让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只由出让方单方按1‰缴纳。这一政策完全与上市公司一致。挂牌后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但总税负是没变(非上市公司买卖股权交易双方均按万分之五缴纳),只是印花税全部转嫁给了出让方。
三、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按10%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即: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全一致,均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持有时间长,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价值投资,那么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要优惠很多。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转增股本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差别化政策具体见本文第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对非上市公司上述转增股本行为对个人投资者需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又享受了非常优惠税收待遇。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时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公司人员实施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财产转让所得”一个环节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当员工个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取得实际收益时,将其取得的收益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企业在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时,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与上市公司适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拥有的限售股解禁后抛售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而对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抛售限售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部门虽没有明确,但如果将其作为非上市公司,显然无论是抛售限售股还是正常流通股均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将极大增加自然人股东负担,不利益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实际管理中财税部门均是根据国发〔2013〕49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行为,比照上市公司税收政策处理,即:,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新三板市场买卖股票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漫谈税

❿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税务局处罚的相关问题

这个情况一般会在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不过金额很小一般不会有人注意的。另外,公司已经上市了税务处罚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毕竟不是影响经营业绩和弄虚作假的大事。如果是拟上市的公司可能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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