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把自贸区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
把自贸区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要做到:
一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中央对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定位要求,找准着力点,争取尽快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节点上取得突破。
二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有关市和三个片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对各片区的建设发展给予精准支持,并强化对各片区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三要突出特色,更好地发挥毗邻港澳的优势。三个片区要积极探索,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深化与港澳的合作,把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和重要引擎。四要加快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既要抓好区内的港口、码头、疏港铁路、高速公路、物流仓储、环保、口岸查验等基础设施建设,又统筹推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努力争取自贸试验区扩容。五要注重制度创新。突出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政府服务化三个重点,下大力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❷ 广东自贸区的地域范围和目标任务
广东自贸区就是广东省的城市范围
这些只要是广东省内的城市,就可以支持的
就可以,
至于任务目标,这个只有自己设定,没有固定的
❸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办法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粤港澳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探索构建粤港澳金融合作新体制,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设置原则) 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管理机制,设置自贸试验区的省级管理机构和各片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领导协调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作为省级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制定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自贸试验区法规,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指导各片区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
(三)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有关自贸试验区事务的具体协调,负责与各片区管理机构联络工作。
(五)协调自贸试验区涉港澳合作重点事项。
(六)推动各片区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配合国家部门落实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七)跟踪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各片区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等工作情况,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运行情况。
(八)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等工作。
(九)承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十)承担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事项。
第七条(各片区管理机构)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依托现有管理架构,设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的自贸试验区具体事务。各片区管理机构职责分别由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在领导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下,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一级管理权限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的协调和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各片区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协同发展、错位发展。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施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备案管理。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一口受理机制)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准入和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机构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等事项纳入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办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一口受理”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资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十条(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贸试验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营业期限。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到自贸试验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先照后证) 自贸试验区推行“先照后证”。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保留为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条(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同时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中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不新增“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方式。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不断探索口岸查验模式创新。
第十四条(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海关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
境外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围网区域)的货物,依托信息化系统,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进入围网区域,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
对围网区域和境内围网区域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简化围网区域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围网区域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按照“进境免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检验检疫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提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
境外进入围网区域的货物,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货物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货物入区时出区前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第十七条(贸易功能) 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为泛珠三角地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设国际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仓单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结算、保税服务、自主营销等业务。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十八条(人员进出境) 自贸试验区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贸试验区为区内企业内地籍人员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便利。
第五章 粤港澳深度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沟通协作) 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事项纳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
第二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在CEPA框架下实施对港澳更深度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暂停、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服务企业“走出去”) 自贸试验区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国内企业和个人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扩大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国际市场开拓) 自贸试验区依托香港连接全球市场网络和澳门辐射葡语国家市场的优势,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三条(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自贸试验区发挥与粤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物流枢纽。
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在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远洋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航运金融等领域对境外投资者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中转集拼业务,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金融创新) 推进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和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在自贸试验区推动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创新。
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人才管理创新)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通过特殊机制安排,推进粤港澳服务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或单边认可。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
第二十六条(口岸通关便利化)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加快推进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
加快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税收政策)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围网区域执行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遵循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积极研究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税基侵蚀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八条(税收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作方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
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优化管理) 在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安全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第三十三条(反垄断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
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三十四条(金融风险防范)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构建自贸试验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五条(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各片区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各片区管理机构对区内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等情况的,应当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综合执法) 自贸试验区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事权,建立部门间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应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监管信息共享)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监管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统计信息平台)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建立统计信息平台,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整向平台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十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
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参与自贸试验区重大决策。
第四十一条(健全专业服务体系)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四十二条(公众参与) 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区内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电子政务) 在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行政管理领域推广电子签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公文,实行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综合性评估)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吸纳港澳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开展监管制度创新、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四十五条(信息发布) 本省建立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国家和本省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询。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权利地位保护)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
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五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授权各地立法)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❹ 政府设立自贸区的初衷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部长高虎城表述: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全面内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容开放的大背景下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本目的是为了下一轮的扩大开放做一个试验,也是为下一轮的改革开放形成可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机制的试验田。 试验区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创新释放制度的红利和开放的红利。试验区的一个主要目的和中心也是围绕着转变政府职能,放开投资领域的审批,投资贸易便利化特别是服务贸易方面的准入和金融改革方面进行试点。其中关于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个主要的管理方式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来的
❺ 四大自贸区有什么不同
广东自贸区
面向港澳,侧重服务贸易自由化
“广东自贸区更加突出同香港澳门的合作,特别是加强对香港澳门服务业的开放和衔接。”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汪一洋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服务业开放将对提升广东制造业实力有巨大帮助。广东制造业为服务业提供了很好的载体,两者可互相促进。
“广东是中国南大门,广东自贸区面向东盟。”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主任陈广汉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认为,广东自贸区与已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相接,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此外,广东是海上丝绸之路上很重要的节点,自贸区平台亦可发挥作用。
“最难的是理念合作。”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郑天祥分析,以往是香港主导带动广东发展,现在广东经济总量壮大,两者趋于平等,香港放不下架子又害怕空心化,而广东有些自满情绪,如何同心是关键。“以前香港与广东前店后厂,而现在广东企业直接去国外了。能成店,香港才愿意把资金、人才、科技等带来,否则就会担心被抽空。”广东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周林生说,“港澳的金融、物流、科技、专业服务等,都是珠三角缺乏的。有了广东的腹地,港澳的服务业也延长了产业链。双方形成利益互补关系,很重要,双方要形成共识。”
片区介绍
●南沙新区,位于珠江三角洲地理几何中心,距香港、澳门的海上航程为38和41海里。定位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目前已建立起航运物流、高端商务和商贸、科技智慧、高端装备等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与香港隔海相望,紧邻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定位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经莲花大桥与澳门相连,已实行创新的环岛电子监控分线监管模式,定位为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天津自贸区
面向东北亚,促进京津冀制造业升级
“天津自贸区主要着眼京津冀的协同发展,服务于北方经济,促进环渤海经济带的产业结构调整,并且面向东北亚。”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刚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如果中韩自贸区与天津自贸区相结合,天津港与仁川对接,进出口产品出库时间将从5天节省到24小时。”
他分析,京津冀不仅是北方经济中心,而且是我国政治、文化、科技创新和国际交往中心;在城市功能上,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必须由京津共同承担。北京拥有科技创新资源优势,而天津则拥有制造业和对外开放门户的优势。
为此,刘刚认为,天津自贸区新探索的重点领域在于制造业创新发展上。应当从北方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着手,尤其是抓住如何降低制造业发展的交易成本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两个方面,展开积极的探索。
片区介绍
●天津港片区,已形成航运、物流、租赁、航运融资、贸易结算等特色产业集群。
●天津机场片区,该片区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软件外包、总部经济方面已形成规模。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定位为我国北方金融改革创新基地、总部经济区、商业贸易中心和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天津港保税区已形成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和出口加工三大主导产业。
福建自贸区
面向台湾,侧重两岸经贸合作
“福建自贸区的特点和任务在于促进两岸经贸活动自由化便利化。”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国台办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唐永红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此前两岸经贸合作主要通过两岸经济协议谈判(ECFA )推动,但当前由于台湾政局变化而受阻。在此背景下,由福建自贸区先行先试来继续推进。
清华大学台湾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郑振清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目前,厦门市和台中市已是紧密交流的姊妹城市,在经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展十分快速。福建自贸区成立后,有利于促进两岸区域经济合作和城市交流朝着更深层次发展。
此外,郑振清认为,福建自贸区理应成为我国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重要推手和主要节点。目前这方面刚起步,今后需着力推进。
就探索创新来说,郑振清表示福建在对台和侨务方面具有其他地区没有的优势。
郑振清分析,2011年,国务院已批复并开始打造以福建为主体的新的经济增长极———海峡西岸经济区,其定位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三年来,海西区的发展逐步推进,发展潜力逐渐得以释放。福建省毗邻台湾地区,又拥有巨大的海外侨胞资源,并且已有厦门经济特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了一些先行先试的进出口贸易政策,这些都为自贸区的启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上海自贸区
面向全球,侧重金融中心
“上海自贸区是中国第一个自贸区,且面向全球,当时的使命是给全国积累可复制的经验;其次上海是中国金融中心,上海自贸区更多考虑怎样与其金融中心的地位衔接,以及打造人民币的离岸中心。”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上海的使命并非政策洼地,而是创新并积累全国可复制的经验,当初设立时已有进一步扩容的考虑。”
刘胜军认为,中国已经下定决心,准备适应美国建立的体系,及早应对可能到来的T T P全球化趋势,自贸区战略是中国迎接第二阶段全球化的重要举措。“金融开放、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负面清单,这将成为未来与美国谈T T P的起点和基础。”他说,“负面清单管理要求政府取消前置审批,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可被监督的系统,这对现有的政府管理模式将是颠覆。”
上述这些,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了一年多时间,接下来还将推进。同时,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也将在这些方面继续探索实践。
“中央给了上海三年时间,现在过了一半多,接下来的任务是把前期刚铺开的框架变得可操作化。”刘胜军说,比如金融开放,已有账户体系,但实际运作并未给投资者和企业带来便利,细节准备仍需要过程。接下来一年多的关键,是能否落实到位,以及负面清单管理能否有大突破。“要承认可能存在部门利益的阻碍,并且要努力突破、争取放权。”
扩展片区介绍
●金桥开发片区,是上海重要的先进制造业核心功能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区。
●张江高科技片区,是上海贯彻落实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核心基地。
●陆家嘴金融片区,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区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高端服务区以及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现代商贸集聚区。
❻ 广东自贸区是什么意思
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监管、查禁、重加关税的“干预”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力度和意义堪与80年代建立深圳特区和90年代开发浦东两大事件相媲美。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建立一套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
广东自贸区包括: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
❼ 说明政府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1.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科学宏观调控。
4.坚持对外开放国策,推进高水平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❽ 党和政府是如何推进自贸区战略实施的运用政治生活
自贸区建设反映了党的主张。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党坚持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坚持依法执政基本执政方式。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自贸区建设反映了国家重大决策。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肩负着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能。政府对人大的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具体执行,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