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上海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始发票是留在代建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呢
1.如果你替政府代建,那么发票肯定是给政府的。
2.你提供的相关服务收费,你也应该开具发票给政府。
3.这需要什么法律法规,这就是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关系,政府是委托方,你们是受托方,你们替政府代建,你们提供的服务应该是代建服务,而不是建设,因此你们应该收取相关的服务费。
对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你们收取建设的发票的话,那么,你们就应该开取建设费+代理费发票给政府,要交营业税的。。。
4.真要找法律法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里去找找看好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❷ 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一定比例(如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6)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7)发展改革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 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8)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制的合同模式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
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❸ 代建单位的选择模式
目前各地代建制操作模式各不相同,以管理架构为标准大致可分为竞争选择代建单位和指定代建单位两类。
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模式
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基本的准入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定代建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政府工程建设领域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秀建设管理队伍,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专业化水平及工程建设效率。同时由于代建单位是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实体,可以以契约方式将责任落实到位,形成有效控制投资的刚性约束机制。但该模式市场化运作的特点也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具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约束代建单位行为。此外,代建单位市场的活跃将更有助于竞争机制的发挥,达到控制“三超”的目的。要培育形成充分竞争的代建单位市场,引导鼓励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按代建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主体的不同,该模式又可划分为: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制度模式和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制度模式。
1.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两方合同主体模式
在该模式下,代建合同主体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上海、海南以及广州、深圳等地采用该模式。
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前期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由工程管理公司承担自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代建单位)具体负责,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由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签订代建合同。
2.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三方合同主体模式
在该模式下,代建合同的主体为投资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北京、浙江、云南、宁夏以及青岛、郑州和奥运项目采用该类模式。
《北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云南省也采用了发改委作为三方合同主体的方式。青岛市在合同签订方面采取的模式是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建议委托书模式,其实质类似于三方协议。
浙江、宁夏、郑州及奥运项目中采用了变通方式,由政府投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合同签署,发改委不直接作为合同主体。浙江省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代建组织管理工作,在合同签署方面,规定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宁夏采用由自治区政府成立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办公室、由其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的模式,同时自治区代建办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代建合同签署。郑州市由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与中标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在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模式下,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操作的主导权在使用单位一方。一般由使用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筹措、还贷与管理,代建单位的管理酬金由使用单位支付,并且代建单位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为使用单位。这种模式的实质是交钥匙工程,代建单位难以承担超投资、超工期的经济责任。
在这一模式下,虽然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但其为事实上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承担投资、工期、质量三方面的经济责任。在建设资金的管理上,由财政按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由其按规定使用。这种模式对代建单位的权利和责任界定比较清楚,易发挥三方积极性,相互制约。但发改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从法律角度讲是行政法和财政法的主体,不适宜参与代建合同签署,而且发改委主要职责是进行政策制定与宏观管理,不宜作为合同主体牵涉进日常操作性事务中去。可行的方式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代建制管理机构,由其履行投资人职责。
指定代建单位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成立专业代建管理机构,按行政或事业单位管理,由其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
河北省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由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贵州省由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省代建中心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质的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由财政拨付。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缺点是代建单位由政府设立,难以承担独立经济责任,难以通过合同管理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制约,一旦出现“三超”问题,无法通过处罚代建单位挽回损失。由于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地位,且人员工资出自财政,代建单位将会缺乏提供优质管理服务的压力及动力,不利于代建事业的长久发展。
我国代建制操作模式选择
合理的代建模式是能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及形成多方制衡格局的模式,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模式基本符合这一标准。通过竞争机制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享有项目法人权力的同时以自有资产承担经济责任,使用单位、投资人及监理、财政、监察等单位对代建单位行为进行监督,该模式可形成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一项持续、繁复的工作,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由发改委作为投资人进行监管的做法,应设立专业化、非赢利的专门机构,作为投资人代表行使代建投资管理的职能。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业市场已经比较发达,只要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代建适用范围水平,且能提供合理管理费,自然会吸引到优秀的项目管理公司加入到代建市场。因此,影响代建模式选择的因素是项目建设规模,而不应是地区发展水平。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杨庆蔚在2006年1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建设实施方式改革高层论坛”上透露,截至目前,在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中,已有32个开展代建制工作,占68%;2个省、市拟开展代建制工作,占4%;13个省、区、市尚未开展代建制,占28%。此外,一些地级市也已引入代建制,如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云南省玉溪市和昆明市等。
采取代建制等新的建设实施方式,选择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其管理绩效进行考评,不仅可以直接提升实施单位的管理能力,也可以为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❹ 如何提高代建单位的个人执业能力
目前各地代建制操作模式各不相同,以管理架构为标准大致可分为竞争选择代建单位和指定代建单位两类。
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模式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基本的准入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定代建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政府工程建设领域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秀建设管理队伍,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专业化水平及工程建设效率。
同时由于代建单位是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实体,可以以契约方式将责任落实到位,形成有效控制投资的刚性约束机制。
但该模式市场化运作的特点也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具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约束代建单位行为。
此外,代建单位市场的活跃将更有助于竞争机制的发挥,达到控制“三超”的目的。
要培育形成充分竞争的代建单位市场,引导鼓励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按代建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主体的不同,该模式又可划分为: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制度模式和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制度模式。
1.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两方合同主体模式在该模式下,代建合同主体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
上海、海南以及广州、深圳等地采用该模式。
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前期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由工程管理公司承担自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代建单位)具体负责,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由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签订代建合同。
2.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三方合同主体模式在该模式下,代建合同的主体为投资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
北京、浙江、云南、宁夏以及青岛、郑州和奥运项目采用该类模式。
《北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云南省也采用了发改委作为三方合同主体的方式。
青岛市在合同签订方面采取的模式是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建议委托书模式,其实质类似于三方协议。
浙江、宁夏、郑州及奥运项目中采用了变通方式,由政府投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合同签署,发改委不直接作为合同主体。
浙江省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代建组织管理工作,在合同签署方面,规定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宁夏采用由自治区政府成立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办公室、由其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的模式,同时自治区代建办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代建合同签署。
郑州市由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与中标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在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模式下,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操作的主导权在使用单位一方。
一般由使用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筹措、还贷与管理,代建单位的管理酬金由使用单位支付,并且代建单位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为使用单位。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交钥匙工程,代建单位难以承担超投资、超工期的经济责任。
在这一模式下,虽然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但其为事实上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承担投资、工期、质量三方面的经济责任。
在建设资金的管理上,由财政按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由其按规定使用。
这种模式对代建单位的权利和责任界定比较清楚,易发挥三方积极性,相互制约。
但发改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从法律角度讲是行政法和财政法的主体,不适宜参与代建合同签署,而且发改委主要职责是进行政策制定与宏观管理,不宜作为合同主体牵涉进日常操作性事务中去。
可行的方式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代建制管理机构,由其履行投资人职责。
指定代建单位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成立专业代建管理机构,按行政或事业单位管理,由其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
河北省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由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贵州省由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
省代建中心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质的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由财政拨付。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
缺点是代建单位由政府设立,难以承担独立经济责任,难以通过合同管理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制约,一旦出现“三超”问题,无法通过处罚代建单位挽回损失。
由于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地位,且人员工资出自财政,代建单位将会缺乏提供优质管理服务的压力及动力,不利于代建事业的长久发展。
国代建制操作模式选择合理的代建模式是能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及形成多方制衡格局的模式,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模式基本符合这一标准。
通过竞争机制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享有项目法人权力的同时以自有资产承担经济责任,使用单位、投资人及监理、财政、监察等单位对代建单位行为进行监督,该模式可形成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一项持续、繁复的工作,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由发改委作为投资人进行监管的做法,应设立专业化、非赢利的专门机构,作为投资人代表行使代建投资管理的职能。
由于目前国建筑业市场已经比较发达,只要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代建适用范围水平,且能提供合理管理费,自然会吸引到优秀的项目管理公司加入到代建市场。
因此,影响代建模式选择的因素是项目建设规模,而不应是地区发展水平。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杨庆蔚在2006年1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建设实施方式改革高层论坛”上透露,截至目前,在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中,已有32个开展代建制工作,占68%;
2个省、市拟开展代建制工作,占4%;
13个省、区、市尚未开展代建制,占28%。
此外,一些地级市也已引入代建制,如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云南省玉溪市和昆明市等。
采取代建制等新的建设实施方式,选择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其管理绩效进行考评,不仅可以直接提升实施单位的管理能力,也可以为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❺ 什么是政府项目代建制
政府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代建制 网络
❻ 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委托代建的主体资格
1、首先要明确代建单位的职责。综合各地对代建单位职责的定义,一般将代建单位的职责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等工作的协调管理;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协助招标公司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向业主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
代建单位的中期工作包括:负责优化设计,核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负责合同管理,按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和工程设计签证,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编制项目实施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业主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或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重大调整或变更报业主审核,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代建单位的后期工作包括: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生产试运营,协助办理权属登记,负责编制竣工档案并移交业主;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2、目前国内相关城市对代建主体的资质要求 从代建单位的职责来看,要想从事代建工作,代建单位要有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背景知识,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应该要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10]。显然并不是所以的相关行业企业都可以负责起代建工作的。所以有必要对代建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代建相应等级的工程项目。 从全国来看,由于国家还没出台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加之各地经济社会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地对代建主体的入门资格要求也各种各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下面以上海、北京、重庆和浙江四地为例。 作为较早开始试行代建制的上海,大连路越江隧道、北环高速公路、沪阂高架道路二期工程、沪青平高速公路(西段)工程、沪芦高速公路、嘉金高速公路等均是实行了代建制模式。在2001年底颁布的《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相关条文规定,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的工程管理公司,必须是具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被列为推行代建制试点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此外,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择优选择:工程管理公司的管理业绩、企业信誉;出任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资历和能力;建设大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管理目标与工程管理公司经济责任的关联度。
目前,上海已有的20多家具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大多数是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脱钩后走向市场化的专业单位,如黄浦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都是具有长期较为丰富经验的建设单位和咨询管理企业。但是对于代建主体的注册资本、人员素质、专业水平和公司业绩等方面设立明确指标,致使代建主体的准入条件不高,使政府监管难度和工作强度加大,同时也增大了项目的风险。
与上海相比,北京对代建制的立法稍微迟了点。2004年3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但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更加模糊。《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没有明确资质要求。但是其在第十七条中又规定,市发改委应将批准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12]。可以说,北京市的各个代建项目对代建主体的资质要求是根据项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再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时在招标书中加以明确。以奥运工程为例,负责奥运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同时,还要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还要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13]。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奥运这样大的工程项目,北京市政府对于代建单位的要求其实还是不够严格的。尤其是对于企业资质等级这样一条硬杠杠,放的相当的宽。很容易使工程相关企业通过各种关系来获得代建资格。而如果代建单位的实力不够,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则项目的风险就大大的增加。
在这点上,重庆市做得要比北京细致。重庆市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市场准入。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从事代理工作的代建单位必须要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其他的则和上面一样。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一律是甲级或一级,这就使进入代建市场的代建单位一般都是高水平有实力的企业。 相对于以上三个地方,浙江省在代建制法规的制定方面可能是走在最前的。浙江省不但要求代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及相应的资金实力,还提出代建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作为这一条的细化和补充,浙江省又颁布了《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对代建单位资格申请标准、申请程序、评审单位等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综合类则不受专业限制[16]。在国家还没出台对代建单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浙江省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各省市的前面。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各地对于代建单位的准入资格并不统一,但总的来说,一般都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是真正面向市场竞争、以服务质量和职业信誉为本、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责任的企业实体。这样,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会充分顾及自身的信誉和职业规范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责任。代建工程一般都规模较大或比较重要。如重庆市规定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代建制。万一工程出现什么事故,代建单位也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承担经济责任。
(3)具有相应的资质。代建单位所持有的相关行业资质可以反应企业在该行业的水准,在目前国家没有专门进行代建单位分级资质认定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具有相应资质,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
(4)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以及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队伍应当符合专业全面、经验丰富的要求,其工作制度应当保证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在重大利益问题的处理上要互相牵制,避免职权过于集中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