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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15 22:34:54

❶ 求今年9月3号上海市国资委发的一篇文章全文

在9月3日下午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国资委主任杨国雄介绍了市委、市政府最新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就深化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了一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又有阶段性目标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国资党委及相关工作党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管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市管国有企业试行董事会选聘经理人员的意见》等四个制度文件。这些文件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下发。此外,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概括起来,《若干意见》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在原则、目标方面,更加强调企业重组的开放性和市场化,打造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加快推进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力推动上海国有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重组,吸引中央企业、全国地方企业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本市国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推动上海企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根据国资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和企业(集团)的战略定位,明确产业类企业(集团)的主业,推动优势资源向主业集中。主业突出、国资具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企业(集团),加大“引进来”、“走出去”力度,在全国、全球范围内实施重组、联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向总承包商、总集成商转型发展。

二是在方法、途径方面,更加强调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走上市发展道路,实现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若干意见》提出,做优做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城市产业发展和国资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源,优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结构。鼓励企业(集团)走上市发展的道路。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国资整合注入上市公司,创造条件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暂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集团),要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份制改造,为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创造条件。已经上市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形成融资、发展、价值提升、回报社会的良性发展机制,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稳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措施,探索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三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更加强调加强分类管理,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打造一支善于创新、勇于开拓、市场化、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

分类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市管国有企业中的产业类企业、资本经营类企业以及金融类企业,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选择部分市管国有企业探索试行外部董事长制度。公益性政府投资类企业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推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落实董事会权责,确保董事会在形式和内容上相一致。规范董事会组成结构,除总经理外,经理层成员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董事会规范以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选聘、管理、考核评价的权责。董事会选聘的经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和奖惩由董事会负责。

改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力求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区别于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按照“市场化、职业化”要求,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担任市管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取消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加大经营者的公开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建立企业经营者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任职或兼职。

四是在体制上,更加强调落实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增强国资监管的透明度。《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一套参照上市公司监管,透明、规范、高效的国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全面覆盖、权责明确、分类监管、流转顺畅的国资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

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遵循国家和本市统一的国资监管制度。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金融、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国资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相关部门监管,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

增强国资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全覆盖的原则,参照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完善以国资经营预算、财务监督和国资有序规范流转为重点的国资监管制度,逐步扩展到全市国有企业。定期披露国资监管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国资运作的透明度和运作效率。

创新国资有序流动的机制。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实施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的重要市场平台,推动国资跨集团、跨行业、跨地区和跨所有制的流动。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的操作规程,统筹国有股权管理,探索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五是在配套政策上,更加强调加快非主业资产整合和中小企业改革重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非主业资产整合和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企业(集团)在实施整体上市过程中或核心业务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可将非主业资产、存续企业移交有条件的资本经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转型发展或实施专业化处置。建立市区联动机制,鼓励企业(集团)和区县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共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

改善国资调整、流动的外部环境。对接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制定专门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在限定时间、限定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资产整合提供政策支持。

你好,全文过段时间应该下发公布

❷ 高分求一篇关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管的文章

在9月3日下午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国资委主任杨国雄介绍了市委、市政府最新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就深化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了一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又有阶段性目标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国资党委及相关工作党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管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市管国有企业试行董事会选聘经理人员的意见》等四个制度文件。这些文件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下发。此外,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概括起来,《若干意见》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在原则、目标方面,更加强调企业重组的开放性和市场化,打造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加快推进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力推动上海国有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重组,吸引中央企业、全国地方企业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本市国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推动上海企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根据国资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和企业(集团)的战略定位,明确产业类企业(集团)的主业,推动优势资源向主业集中。主业突出、国资具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企业(集团),加大“引进来”、“走出去”力度,在全国、全球范围内实施重组、联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向总承包商、总集成商转型发展。

二是在方法、途径方面,更加强调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走上市发展道路,实现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若干意见》提出,做优做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城市产业发展和国资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源,优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结构。鼓励企业(集团)走上市发展的道路。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国资整合注入上市公司,创造条件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暂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集团),要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份制改造,为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创造条件。已经上市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形成融资、发展、价值提升、回报社会的良性发展机制,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稳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措施,探索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三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更加强调加强分类管理,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打造一支善于创新、勇于开拓、市场化、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

分类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市管国有企业中的产业类企业、资本经营类企业以及金融类企业,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选择部分市管国有企业探索试行外部董事长制度。公益性政府投资类企业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推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落实董事会权责,确保董事会在形式和内容上相一致。规范董事会组成结构,除总经理外,经理层成员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董事会规范以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选聘、管理、考核评价的权责。董事会选聘的经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和奖惩由董事会负责。

改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力求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区别于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按照“市场化、职业化”要求,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担任市管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取消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加大经营者的公开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建立企业经营者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任职或兼职。

四是在体制上,更加强调落实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增强国资监管的透明度。《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一套参照上市公司监管,透明、规范、高效的国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全面覆盖、权责明确、分类监管、流转顺畅的国资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

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遵循国家和本市统一的国资监管制度。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金融、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国资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相关部门监管,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

增强国资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全覆盖的原则,参照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完善以国资经营预算、财务监督和国资有序规范流转为重点的国资监管制度,逐步扩展到全市国有企业。定期披露国资监管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国资运作的透明度和运作效率。

创新国资有序流动的机制。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实施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的重要市场平台,推动国资跨集团、跨行业、跨地区和跨所有制的流动。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的操作规程,统筹国有股权管理,探索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五是在配套政策上,更加强调加快非主业资产整合和中小企业改革重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非主业资产整合和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企业(集团)在实施整体上市过程中或核心业务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可将非主业资产、存续企业移交有条件的资本经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转型发展或实施专业化处置。建立市区联动机制,鼓励企业(集团)和区县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共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

改善国资调整、流动的外部环境。对接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制定专门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在限定时间、限定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资产整合提供政策支持。

❸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宣传教育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信息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事务中心。

❹ 上海国资委属于行政级别的单位上海国资委主任行政级别是什么

上海国资委属于行政级别的单位,上海国资委主任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干部。

正厅级干部职位:

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师长)。

(4)上海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扩展阅读

上海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根据本市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市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主要职责

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出资企业

出资监管单位: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交城建(集团)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久事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缆研究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研究所、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委托监管单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锦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青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社会福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

❻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1、经市委、市政府批准,1993年7月16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宣告成立,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同志担任市国资委主任;市国资委下设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市国资办内设秘书处、协调处、政策法规处、基础管理处4个处室。
2、1997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国资办“三定”方案(沪府办发[1997]17号),明确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市国资办内设10个处室:秘书处、综合处、政策法规研究处、企业处(区县处)、产权处、监督管理处、预算处、评估处、统计评价处、干部人事处。
3、根据政府机构新一轮改革方案,2000年8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国资办“三定”方案(沪府办发[2000]76号)明确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同时又是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市国资办增挂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牌子,市国资办内设12个职能处室:秘书处、综合处、政策法规处、企业处、产权处、行政事业处、评估处、预算处、统计评价处、监督协调处(对外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协调室)、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处、干部人事处。
4、2003年8月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简称“市国资委”)正式组建,为市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2003年11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国资委“三定”方案(沪府办发[2003]48号),明确市国资委内设办公室(信访办)、研究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改革重组处、评估管理处、产权管理处、预算财务处、统计评价处、业绩考核处、分配保障处、社会事业处、监事会工作处、集体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室16个职能处室。设5个直属事业单位: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信息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
5、2009年7月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09〕8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同时,部分调整了职责和内设处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进了国企改革重组和国资监管全覆盖等工作。
目前,市国资委内设17个职能处室,办公室(信访办)、研究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处、产权管理处、评估管理处、预算收益处、财务监督评价处、业绩考核处、企业分配处、综合协调处、董事监事工作处、信息化管理处、人事处、直属单位管理办公室、监察室。
市国资委现有6个直属事业单位: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事务中心、上海市国有资产信息中心、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

❼ 求《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管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充分体现企业自主决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委管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
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一定金额以上资产对外转让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委管企业下属控股企业之间资产协议转让的,由委管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遵守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资产转让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及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公告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特殊资产转让对受让人有特别要求的,由委管企业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五)资产转让价款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结算,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资产转让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
四、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交易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交易机构要明确交易规则、完善交易系统、做好信息披露。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信息由上海联交所统一监测汇总,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五、市国资委会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委管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县国资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所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❽ 国资委下属企业投资的公司属于国资委监管吗

应该属于,因为审计是一定要审下属单位的。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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