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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典当

发布时间:2021-04-16 15:27:38

上海哪家典当行比较好~

东方典当简介
“文化培育实力,实力成就规模,规模决胜市场”
---徐勉之
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8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组建,拥有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金和市中心3000余平方米经营场所的大型综合性典当融资特种服务企业。

东方典当通过三年来的自身努力与行业扶持,以“市民身边的理财融资窗口”、“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为企业市场定位,以“专业融资、特色理财”为服务定位,先后开创了“九大融资宝”特色业务,建设了“三大网络远程管理及评估体系”,开发了全国独创的“东典融资一卡通”等多项融资服务项目,并在业内率先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标准模式认证。

“东典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融资模式大突破,闲置资产大流通”,这已成为了广大消费者、媒体、行业对东方典当乃至整个行业的共识,它完全颠覆了传统典当的固有形象,“50万当天放款”已成为整个典当行业的标志性口号。典当作为“实物银行”,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融资途径,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

在短短三年内,东方典当成功的引导和稳定了一大批中高端融资客户群体,推动了行业的发展,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发展进程,成为了典当行业的一大奇迹。公司至今已累计发放当金近50亿,占整个上海市场份额的30%。公司先后被评定为“诚信在线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05年上半年的全国典当行业会议上,被推选为“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最近,公司又被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评选为“2005年上海市500实力企业”、“小巨人”企业、上海市中小企业专家咨询团等称号。众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如美国的摩根斯坦力公司、日本的伊藤忠株式会社等均对我公司表现出了浓厚的合作意向。

2005年12月6日,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浦东分公司正式开业,标志着整个东方典当的连锁化规模化企业发展将迈进一个新的阶段。公司将遵循“八个统一”的原则,积极拓展企业服务内涵,以远程管理系统为依托,开拓“五大异地服务”及“三大上门服务”。所谓“八个统一”指的是总公司、各分公司“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业务品种、统一收费标准、统一鉴定评估、统一资源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连锁集约化管理,为客户提供包括“异地取款、异地支付、异地续当、异地赎当、异地取物”在内的“五大异地服务”项目,并提供人性化的“三大上门服务”项目,为客户提供免费的“上门评估、上门取物、上门送款”。

静安、浦东两家分公司的开设,是东方典当特色服务的张力延展,也是中国现代典当行业第一批对于连锁、加盟的准确定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将采取总公司携各分公司同步进行业务项目的统筹、管理和开拓,以总部为核心,以统一的资源平台、管理平台为纽带,向各区域辐射,形成连锁经营的良好局面,籍此创建更广阔的业务空间、强大的品牌后台支持,以及在业务中更为灵活的自由度。

一方面,东方典当将继续致力于培育独有的典当诚信体系,在广大市民投资理财、个人自主创业、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承担起金融衍生服务机构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能,为政府以市场化手段妥善解决中小企业及广大市民融资问题,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另一方面,东方典当也将为广大的民营经济、个人经济、合伙经济带来更优质的服务、更完善的产品、更通畅的融资渠道支持,通过系统的高效运作,将典当业务推向全新的高度,进一步优化衍生典当融资服务的社会职能,让传统的典当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Ⅱ 请问长宁区有典当行吗

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宁区新华路416号 62812333 62803235 200052
上海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宁区茅台路357号 62289595 52530326 200335

Ⅲ 上海穗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皖江贷互联网金融平台,隶属于上海穗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成立于版全国金融中心权上海自由贸易区,注册资本8000万,总部设立在安徽合肥。由皖江贷团队与大型投资控股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CEO联合创立,与国资,上市公司、大型小额贷款公司、知名融资租赁、知名矿业集团和多家典当行有合作关系,为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要的客户搭建一个专业、稳定、高效、安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皖江贷运用先进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提供不动产抵押、投融资、拍卖、矿业融资。皖江贷创始团队结合多年的投资理财经营理念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依托第三方支付、云计算平台,不断为客户提供诚信、透明、便捷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
法定代表人:王章松
成立时间:2014-12-11
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4100011827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438号全幢6层613室

Ⅳ 上海有当铺嘛

建议先咨询一下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香港路111号332室 63293849 63293469 200001
1 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 闸北路虬江路1130号 56329062 66055217 200071
上海市华联沪西分公司 宜山路562号 64081315 200233
2 上海石泉典当行有限公司 普陀区中山北路2317号 62038858 62038858 200063
3 上海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宁区茅台路357号 62289595 52530326 200335
4 上海东方典当行有限公司 卢湾区斜土东路381号 63055888 63051111 200023
5 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宁区新华路416号 62812333 62803235 200052
上海联合典当行徐汇分公司 柳州路549号 64512578 200233
上海联合典当行普陀公司 兰溪路470号 62166629 200062
6 上海恒源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海宁路133号 63244337 63244337 200080
7 上海市华联天宝典当行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88号 68875088 68875370 200120
上海市华联天宝典当行浦西分公司 江苏北路69号 62110080 200042
8 上海市华联天源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威海路161号 63276123 63276123 200003
上海市华联天源典当行浦东分公司 齐河路271号 58869466 200126
9 上海市福星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金陵东路569号1206室 63867871 53825519 200021
10 上海友邦典当行有限公司 静安区江宁路580号 62271138 62989759 200041
11 上海南普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宛平南路491号 64410101 64412617 200030
12 上海南普典当行陆家浜路分公司 陆家邦路465号 63085411 200011
上海天成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河南南路750号 63772305 63769473 200010
13 上海大众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周家嘴路1069号 55955999 55958866 200086
14 上海欣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杨浦区政通路127-1号 65117207 65117207 200433
15 上海新天地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襄阳南路365号 64313691 64311114 200031
16 上海民安典当行有限公司 浦东南路3619号 50907877 50907277 200125
17 上海鑫顺典当行有限公司 曲阳路452号 65750007 55151007 200060
18 上海银达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西藏南路775号 63455550 63451866 200011
19 上海大雄典当行有限公司 嘉定区南大街360 号 59914327 59914327 201800
20 上海外高桥典当行有限公司 静安区武宁南路451号 62309966 62560086 200042
21 上海立融典当行有限公司 卢湾区巨鹿路756号 62585800 62153590 200040
22 上海欣旺典当行有限公司 南汇惠南镇三八新村12幢27号 68008579 68008593 201300
23 上海新华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东体育会路868号 65426898 65426018 200083
24 上海华盛典当行有限公司 延长西路418号 56059222 200061
25 上海洪兴泰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去天津路297号 63510727 63510726 200001
26 上海元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上中西路206号 54303210 54308338 200237
27 上海恒隆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寿路730号 62667840 62983493 200060
28 上海银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卢湾区瞿溪路805号 53028618 53028608 200023
29 上海中新典当行有限公司 宝山区盘古路461 号 56606227 56606227 201900
30 上海鑫隆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东宝兴路469号 66295966 56634117 200081
31 上海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 天津路249号 63615869 63615867 200001
32 上海金典典当行有限公司 普陀区昌平路475号 52130935 52131938 200040
33 上海华融典当行有限公司 杨树浦路175号 65121796 65459428 200082
34 上海华兴典当行有限公司 奉贤区南桥镇西园弄16号 57182648 57414284 201400
35 上海新路达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田林东路473号 64838633 64838633 200233
36 上海鑫顺枣阳典当行有限公司 普陀区安远路280号 62980610 62980733 200060

Ⅳ 典当的立法

(一)关于典当立法管理的争议中国典当业据说肇始于南朝,在经历了一千六百多年的兴衰沉浮后又重新发展起来,但是从标志着新中国典当业复出的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成立之日起,典当业是否应当统一立法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禁止,通过专门的立法规范典当业已无必要,对于民间尚存的部分典当行为,沿用政策、司法解释等进行调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58条和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均对典权制度作了肯定。典当业重新兴起以后,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典当业,在政府管理层和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
在法学界方面,关于典当业的立法形式,一直有两种主张,一是在《物权法》的“质权篇”中增设“营业质”一节。二是专门制定一部典当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克服典当管理规范效力不够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设定了营业质权,如果这一规定得以采用,典当业的专门立法在短期内已无出台可能。而“营业质权”相关规定能否覆盖实践中的“典当”行为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过程中,有关“典权”的规定两次写进去,又两次被拿掉,这说明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典当的立法争议的确很大。
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认识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尚未纳入法律的高度进行调整,当典当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下游的寄卖业务因混同产生争议时,因现有的《办法》效力不足,许多正常的典当行为也陷入法律管辖的飞地,而一些新业务如关于股票质的处分等更是无法可依。
(二)《办法》的层次和效力低下
中国的典当行业尽管恢复和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管理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产生了两个不利于典当业发展的后果。第一,它不能阻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相关规章,造成部门多头管理上的混乱。第二,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规章与《办法》不一致时,是根据规范制定机关的层次还是根据规范颁布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企业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现实情形正是如此,由于尚无国家统一权威立法,尽管《办法》全面规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设立及变更和终止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罚则等,但在具体执行时,特别是进入法庭诉讼时,其依据就各取所需。因为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及省市地方立法规定的原则不同,从而导致典当行业经营和发展中纠纷增多,一些典当行为的有效性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复函”予以肯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中关于“绝卖”的回复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不禁止房屋抵贷款业务”的回复等等。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业管理效率,严重影响企业的永续经营。
(三)《办法》部分重要规范或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部分重要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办法》虽然允许典当企业成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法》第53条笼统的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并依照此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何谓“国家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实践中无法操作。对于当物毁损,典当行进行赔偿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实务中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使《办法》作为特别法的作用大为降低。按照《办法》规定,房地产、汽车等绝当后,当户应当前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典当实务中当户往往拒不履行义务,因《办法》与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缺乏上位法上的衔接,此时若典当公司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通常被有关部门依法拒绝等等。《办法》中这类因过于抽象而不便于操作的规范还有许多,与其通过权力有限的部门制定效力部高的实施细则,还不如制定一部权威的商法典一并解决这些问题。此外,通过制定典当法,还可以为典当业者提供一个更有保障的权利救济渠道,如在正常的典当活动遇到有关部门的依法拒绝、阻碍和消极不作为时,典当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而获得融资,质权人因此获得抵权,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 从典当业的业务创新看,部分业务已经游离于《办法》和其它法律规范的调节范围之外,因此制定典当法,提高典当管理立法层次具有紧迫性。
(一)典当业开展连锁经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7年上海百联集团组建了中国第一家现代典当连锁公司——华联典当连锁公司,它标志着典当业这一中国最古老的行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典当业尝试连锁经营至少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因其在降低成本、抵抗风险和提高竞争力方面的明显作用已经风靡全世界。二是作为连锁经营发源地的美国做出了榜样。如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在1990年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765家,在英国、瑞典也有分支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整体实力迅速得到提高。虽然中国典当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典当企业连锁经营却几乎是空白。
根据《办法》第3、第12条之规定,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两条通常被理解为典当业合法开展连锁经营的通行证,其实这是对上述条款的误解。首先根据《公司法》,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到法人规制的诸多限制,因此在市场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根据连锁机构法律地位的不同,连锁企业一般分三种,其一,连锁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类似于分支机构,此类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其法律地位、经营能力等诸多限制,在企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降低成本方面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二,连锁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一方全额投资或控股,其行为仍受到法人部分限制,并常常使连锁企业对市场变化反映迟钝,降低了连锁企业的效,其三,连锁机构不仅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而且相互之间在品牌、业务、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其中第一种因规模和实力小,经营成本高,属于较低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种因能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成本低、风险小属于较高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显然,按照《办法》,中国典当业只能开展低层次的连锁经营,但在典当实务中业者基本上都是采用第三种连锁经营方式,只不过为躲避有关部门的审查,大股东们多采用隐名代理的方式注册经营。此外,考察现有的法律法规,即使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连锁经营,无论是《办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典当连锁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方式和责任承担作出任何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凡是一个投资人同时申请设立两家以上典当行的,有关主管机关不予支持。典当连锁经营中的这种实践与管理规范脱节的现象在整个典当业中普遍存在,即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有法不依。
(二)典当公司开展股票典当业务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
股票典当业务是一种主要为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具体来说,典当公司首先与券商谈好合作事项,通过券商对客户进行监管,客户在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后,将股票过户到与典当行合作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账户上,同时典当行也将资金注入此账户。在合同到期前,客户可以自由操作股票交易,但一分钱也不能提走。客户在典当期满赎当后,账户解除冻结。虽然《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作为财产权利的股票的质典当业务,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它也无法对涉及其它部门管辖的事情作出规定。而且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办法》本身均未对股票典当后如何操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保障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当出质人未能按期赎质,典当行和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的行为不仅和《担保法》关于处理质物的法律相冲突,而且违背《证券法》交易自由的原则精神,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一旦引起司法诉讼,不仅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面临着因违法受到法律惩处的可能。显然,依靠《办法》无法保护股票典当当事人权益,欲规避此一风险,制定典当法,并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一道共同规制股票典当行为不失为较好的选择。
(三)土地使用权不宜典当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典当业务和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典当业务。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利,当然也在典当业经营范围之内,但是无论从典当业的性质定位还是从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来看,典当也不应经营土地使用权,或者至少在经营土地使用权时受到某种严格的限制。首先,典当业是适应企业和个人的短期融资需要而存在的,它发挥着金融机构没有或还不完善的功能,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依附于大宗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长期作为企业和个人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担保手段,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而成熟的操作规则,维系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典当业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业务上就会与银行业发生混同,如果进而因为竞争发生纠纷,鉴于尚无典当法,当事人将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无疑将损害当事人利益。其次,典当公司在实际操作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也存在极不规范的行为,如一些典当公司利用城市郊区或城中村部分集体单位急需资金,诱使当事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典当,在当事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就以极其便宜的价格通过典当直接获得集体使用权,既违犯土地法,拍卖法,也违犯公平交易原则。因此,在没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不宜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典当经营的范围。 典当立法应坚持三个平衡的原则
典当业面对上述诸多缺陷,应当说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典当法已十分必要。因为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由质向抵拓展,传统法理学上的营业质已经不能概括典当的真正内涵。事实上,国外的典当业都由典当专门法规调整,如英国《1960年典当商法》、新加坡《典当商法》、香港《当商条例》等。由此,制定一部专门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典当业的法制化必将获得更快的发展。鉴于典当实践与典当管理规范脱节的现实,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典当法时应把握好三个平衡的原则:
典当理论与实践
典当的定义与立法选择。根据习惯法,“典”和“当”在民间有着明确的不同含义,“典”多指不动产抵押,“当”则指动产质押。根据《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依据该条文,典当行实际上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实际并不从事“典”这项业务,即没有向出当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其不动产作为收益使用的行为。另一方面,典当业务已经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当”,即不但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实现,同时也从事不动产的抵贷款。典和当、动产和不动产在物权法上适用不同的占有和处分规则,显然,《办法》的起草人选择了摈弃历史而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典当作出定义,但是实践依然按照自己的路径前行。如典当行在从事不动抵押时明显违反《担保法》关于抵必须转移占有的规定,但从现实出发,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此并没有禁止。因此,从实践的角度与其让当事人违法,还不如在立法选择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只要这种历史和习惯不违背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习惯。
传统习惯与管理
新《办法》与旧的典当管理规范相比,在时代性和全面性上的确有不少进步,但在对典当实践的重视和典当习惯的尊重方面仍然显得不足够。最典型的是怎么处理绝当物。所谓“绝当”,是指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如何处理绝当,关键在于对典当合同性质的认定。《办法》第3条将典当合同性质认定为质合同,《担保法》第66条禁止质合同中订立流质契约,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死当物品,3万元以上可以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定。它们通常约定典当人逾期不赎时典当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典当行。尽管依照《担保法》这类合同当然应属无效,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条款,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流质契约导致了典当业纠纷的增加,监管部门也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典当企业之所以敢于依照习惯,并在实践中违反《办法》,也许最充分的理由是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即使遭受损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甚至增加了收益,监管部门之所以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至少说明典当企业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事实上,典当企业允许流质契约的习惯做法符合《担保法》的发展新趋势,这就为典当立法提供了可借鉴之处,在对具有历史传统的商业进行立法管理时,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广泛接受,就应当尊重历史,重视实践,不要盲目创新。
管理与交易自由
鉴于典当业的特殊性,需要从严管理,但从商业便利的角度又需要保证交易自由,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的确不易。总的来看,《办法》从严管理的体现过多,交易自由的体现太少,如第26条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限制规定过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的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些规定不利于典当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典当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国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产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赢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办法》关于绝当物的处理规定亦是如此,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结果使典当业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而类似于一般的质贷款,典当行也因获利机会更小而降低了积极性。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立法时除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严控制以外,对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维护交易自由。

Ⅵ 现在的中国有没有古时候的那种当铺

现在中国也有古代那种形式的当铺,称为典当行。
一、中国典当行简介:
中国大陆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典当业非常兴盛。全盛时期,单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后,典当业完全停顿。
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在成都正式挂牌营业,成为当时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的第一家典当行。1988年,辽宁、山西、广州、上海等地均陆续出现了典当行,而北京第一家典当行“金宝典当行”到1992年底也开始试营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典当行也已经进入连锁经营时代。这表明所以我们国家的典当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典当行在改革开放后,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恢复经营到壮大成长取得了长足发展,业务也做得十分宽广。从民品、产权到股权,可以说只要在典当行资金可操作范围内,所有业务基本都可以囊括,并且不受地域限制。
二、申请成立典当行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典当行的申请程序:
1、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2、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4、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Ⅶ 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并经国家商务部登记备案,系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注册资金4800万元,是一家专业、高效、正规的典当服务机构。邦成典当有限公司以缓解房产抵押贷款难为己任,专业从事上海地区中小企业及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法定代表人:李文凡
成立日期:2010-06-07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55984795C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428号28C室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企查查查看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Ⅷ 有那个关于典当的网址

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上海典当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6月28日,协会由本职市典当行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市现有典点企业36家,均是协会会员单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起房地产作为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本市现有典当企业36家和6家分支机构,分部于全市黄浦、静安、卢湾、徐汇、长宁、闸北、虹口、普陀、杨浦、浦东新区和嘉定、南汇、宝山、奉贤等区域,基本上全年天天营业。主要典当品种有房产、机动车、生产资料、生产设备、金银饰品等。
典当以其“方便、快捷、手续简单、灵活多样的服务特色,不断满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人工商户和百姓的应急性的融资需求。2004年,全市典当金额达到57 亿元,典当笔数为38.8万笔,与2003年相比,典当金额增幅92%,典当笔数 上升8%”。
2004年针对中小企业的需求和特点,众多的典当行推出灵活的经营策略,开发了许多特色融资产品,快速便捷的典当融资模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及时解决了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设计行业有房产投资、建筑装潢、机械加工、服装加工、流通贸易、现代商业服务、餐饮娱乐及高科技等。
2005年,典当行业将进一步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做到资源、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使典当成为广大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的绿色通道。
上海市典当企业一栏表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香港路111号332室 63293849 63293469 200001
1 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 闸北路虬江路1130号 56329062 66055217 200071
上海市华联沪西分公司 宜山路562号 64081315 200233
2 上海石泉典当行有限公司 普陀区中山北路2317号 62038858 62038858 200063
3 上海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宁区茅台路357号 62289595 52530326 200335
4 上海东方典当行有限公司 卢湾区斜土东路381号 63055888 63051111 200023
5 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宁区新华路416号 62812333 62803235 200052
上海联合典当行徐汇分公司 柳州路549号 64512578 200233
上海联合典当行普陀公司 兰溪路470号 62166629 200062
6 上海恒源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海宁路133号 63244337 63244337 200080
7 上海市华联天宝典当行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88号 68875088 68875370 200120
上海市华联天宝典当行浦西分公司 江苏北路69号 62110080 200042
8 上海市华联天源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威海路161号 63276123 63276123 200003
上海市华联天源典当行浦东分公司 齐河路271号 58869466 200126
9 上海市福星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金陵东路569号1206室 63867871 53825519 200021
10 上海友邦典当行有限公司 静安区江宁路580号 62271138 62989759 200041
11 上海南普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宛平南路491号 64410101 64412617 200030
12 上海南普典当行陆家浜路分公司 陆家邦路465号 63085411 200011
上海天成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河南南路750号 63772305 63769473 200010
13 上海大众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周家嘴路1069号 55955999 55958866 200086
14 上海欣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杨浦区政通路127-1号 65117207 65117207 200433
15 上海新天地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襄阳南路365号 64313691 64311114 200031
16 上海民安典当行有限公司 浦东南路3619号 50907877 50907277 200125
17 上海鑫顺典当行有限公司 曲阳路452号 65750007 55151007 200060
18 上海银达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区西藏南路775号 63455550 63451866 200011
19 上海大雄典当行有限公司 嘉定区南大街360 号 59914327 59914327 201800
20 上海外高桥典当行有限公司 静安区武宁南路451号 62309966 62560086 200042
21 上海立融典当行有限公司 卢湾区巨鹿路756号 62585800 62153590 200040
22 上海欣旺典当行有限公司 南汇惠南镇三八新村12幢27号 68008579 68008593 201300
23 上海新华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东体育会路868号 65426898 65426018 200083
24 上海华盛典当行有限公司 延长西路418号 56059222 200061
25 上海洪兴泰典当行有限公司 黄浦去天津路297号 63510727 63510726 200001
26 上海元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上中西路206号 54303210 54308338 200237
27 上海恒隆典当行有限公司 长寿路730号 62667840 62983493 200060
28 上海银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卢湾区瞿溪路805号 53028618 53028608 200023
29 上海中新典当行有限公司 宝山区盘古路461 号 56606227 56606227 201900
30 上海鑫隆典当行有限公司 虹口区东宝兴路469号 66295966 56634117 200081
31 上海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 天津路249号 63615869 63615867 200001
32 上海金典典当行有限公司 普陀区昌平路475号 52130935 52131938 200040
33 上海华融典当行有限公司 杨树浦路175号 65121796 65459428 200082
34 上海华兴典当行有限公司 奉贤区南桥镇西园弄16号 57182648 57414284 201400
35 上海新路达典当行有限公司 徐汇区田林东路473号 64838633 64838633 200233
36 上海鑫顺枣阳典当行有限公司 普陀区安远路280号 62980610 62980733 200060

Ⅸ 求典当行排名

近日,由中国典当联盟联合中国数十家权威门房及地方类门户网站,对全国各省及直辖市典当行进行调查研究,调查从开办时间、规模大小、资金实力、行业地位、服务口碑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该活动历时一年,通过对全国378623位网友的调查,综合评价得出全国典当行前十甲。 北京天祥典当行在此次评比中榜上有名,获服务口碑单项评比第一,综合评分居前三甲。具体排名如下: 1、 重庆经纬典当行 2、 北京金马典当行 3、 北京天祥典当行 4、 深圳金源典当行 5、 上海五丰典当行 6、 浙江中天典当行 7、 天津永德典当行 8、 广州珠江典当行 9、 大连易光核典当行 10、安徽兴达典当行

Ⅹ 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吴伟民
成立时间:2003-08-28
工商注册号:3101070003889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148号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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