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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变更会计事务所是利好利空

发布时间:2021-04-16 16:29:04

股票资产减值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

不属于利好消息,长期以来,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高估资产价值在我国企业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资产减值为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了量度,其实质是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资产计量接近真实价值,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投资决策。

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避免了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

(1)股市变更会计事务所是利好利空扩展阅读

企业通过确认资产价值,不仅可以消化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而且还可以提高资产的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实力。

同时,实行资产减值会计可以使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地预计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有利于提高资产的效益,降低潜在的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这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出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财务状况,对规范市场信息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❷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是利好还是利空

会计估计变更也要有实际情况做支持的,重要的变更的事项期末在报表里要做披露

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对股票价格有什么影响

如果是理智的投资者会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只要就意见类型和企业沟通过程中不是存在特别问题,一般企业不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内部大部分都是有比较大的问题.事务所不愿意承担风险,企业有对意见类型不满意,所以我建议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一定要认真分析再做投资.

❹ 看到某股票说要整体上市,请问这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整体上市意味着上市公司持有的资产增加,不过如果要公开增发的话,资产的价值就难说了,一般有人要的资产会使用非公开增发。
原则上,整体上市是对有优质资产注入的公司股票是利好。

❺ 上市公司更换实际控制人是不是利空

上市公司更换实际控制人一般是利好。除非这个公司在做假。很多是实际控制人看好这个企业,或者项目。还是努力买股票,一步一步搞到手的。也有因为重组,整合,改变实际控制人。更换实际控制人的第一步是举牌,万科你是知道的吧。其他的,比如自然人举牌姚记扑克(002605) 。等等

❻ 财务公司获得银监局开业批复的公告是利好还是利空,对股票价格有何影响

当然是利好,获得行业准入,会产生新的盈利模式和新的利润,另外,仅牌照资源就值钱哦。

❼ 如何看一支股票的业绩呢 那些是利好 哪些是利空呢

如何判断上市公司公告中的价值
上市公司公告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购重组等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开正式披露的报告。由于上市公司对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性负有法律责任,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总体来说,上市公司公告中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虚假、误导或遗漏。

非正式公告是指没有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的消息,或者指小道消息、传闻,由于非正式公告不是上市公司依法通过正规途径或渠道披露的信息,其真实可靠性没有保障,一些消息甚至成为庄家用以欺骗散户、操纵股价的工具。

因此,投资者应把上市公司公告作为主要的信息来源,加以仔细阅读和分析。那么,投资者如何读懂上市公司公告呢?

一、“三步法”读公告

第一步,初步浏览公告内容。投资者应关注那些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告。如重大投资、合作、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股权转让公告、经营业绩增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重大诉讼、分红方案、股票状态变化等等,投资者大体对公告的内容属利好、利平还是利空大致有个判断。

第二步,详细分析公告细节。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详细分析:

1、公告说明事项的具体情况,该事项的背景等。上市公司以前发生过类似事项吗?

2、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真实性如何?是已发生的,还是意向性的,其执行是否有其它前置条件或不确定性?

3、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如何,发生影响的时间是现在还是未来?如果上市公司以前发生过类似事项,那么当时发生了多大影响?

4、是否有承诺事项,对未来会有什么影响?承诺事项有保证措施吗?

5、澄清了哪些传闻、研究报告、媒体报道等?

6、该事项存在哪些风险?

第三步,全面了解上市公司。投资者可查阅上市公司最近的年报、半年报、季报,一方面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分红方案、业绩预告等信息,另外还要关注3个问题:“资金从哪来?货往哪销?谁在管理?”

普通投资者所想要了解和研究的主要信息往往集中在年报的会计资料和业务资料、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三部分。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提供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诸如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基本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董事会报告陈述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红方案、投资情况、业绩预告等基本信息。

财务报告则包括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大会计报表等内容。

抓住了这些要点,投资者就可对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有较完整的印象和大致的了解。

二、判断公告信息的影响

普通投资者往往希望获取公告信息后直接来判断股价的走势。一个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公告中

“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部分的描述,这是公司对此事项的“官方”认识,但有些公告并没有披露“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投资者就要经常有意识地去分析,以便从蛛丝马迹中发现新的市场机会或者公司的风险。

1、财务影响和非财务影响。财务影响是能新增多少收入和利润、提高多少净资产等等。非财务影响比如会计师更换、管理层的变更、大股东的变动、公司获得国家部门认证等等。非财务影响是无形的,经常被投资者忽视。

2、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投资者不但要分析短期影响,还要兼顾长期影响。如A公司卖出一个子公司70%股权获利2亿元,而这个子公司是其主要经营性资产,短期来说,卖股权获利是好事,但长期来看,A公司失去了主要经营性资产,如果没有新增利润点,那么公司相当于卖掉了“生蛋母鸡”,不见得是好事。

再比如,收购兼并是上市公司最常用的扩张方式,一个公司往往通过收购兼并来拓展新产品市场份额,或进入其他经营领域。这种重组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被收购兼并方生产及经营现状影响较大,磨合期较长,因而见效可能较慢。资产置换是另一种常见和见效较快的重组方式,就是用公司的“劣质”资产交换外部优质资产,由于是采取整体置换形式,因而公司资产质量得以迅速提高,收益也可立竿见影。

3、一次影响和多次影响。投资者需分清一次影响还是多次影响。例如B公司2006年度收到政府补贴6000万元,公告里写的是“为支持公司发展,特给与公司一次性政府补贴6000万元”,再查查公司年报,发现公司2004年、2005年已连续两连亏,2006年的政府补贴很明显是保证公告不被暂停上市之举,是一次性行为,今后可能很难再得到政府补贴了。再如C公司收到2006年度政府技改项目补贴5000万元,它是今后几年都有的,显然是多次影响,利好程度就高得多。

4、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同一事项的直接影响比间接影响的力度要大很多。例如D公司参股E证券公司5%,E证券公司刚获得创新类券商资格。获得创新券商资格对E证券公司就是直接影响,对D公司就是间接影响了。

5、历史影响和现实影响。

如果上市公司以前发生过类似事项,投资者就可“以史鉴今”,分析以前类似事项的在当时的影响,就可大致推测出现实影响了。

需特别注意的是,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是投资者自行判断的,与公司无关。公司也不会对股票价格的走势进行判断。

三、莫忽视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公告往往对披露事项作出风险提示,但可惜的是,许多投资者盲目追求利好效

应,“思涨心切”,有意、无意地忽视风险因素,甚至明知有风险,也不予理会。

例如 F公司公告了与某外国大公司合作投资的事项,被投资者视为重大利好。但很多投资者没有继续分析该事项的风险因素,如投资协议最后未经商务部批准导致合作失败的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如果不象当初预期的那么好,而面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法律方面风险等等。

再例如G公司公告了承接境外巨额的工程建设订单事项,仔细分析下,可以分析出其中蕴含的风险极大。如该订单是真实的吗?即使订单是真实的,订单可实现性有多大?最终订单带给公司的收益能有多少?收益稳定吗?收益实现了,能收到工程款吗?海外订单受当地社会、经济环境、政策影响的风险有多大?以前有类似公司承接大单后续发生过风险吗?

四、谨慎使用各种研究报告,勿轻信传言。

一般而言,研究报告是分析师通过研究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加上分析师行业研究,实现上市公司价值发现、价值重估。遗憾的是,近期一种不良的风气正在一些研究报告中蔓延,过多的主观臆断和大胆猜测、甚至传言出现在报告中。

例如某券商对 H公司的研究报告中公司主营产品VB2价格从240元/公斤上涨至340元/公斤的说法,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大胆猜测“公司2007年业绩为0.77元,至未来4个季度的业绩1.1元”,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另外,已经有证券分析师由于在网站上连续发布不实信息,导致相关公司股价大幅波动,被证监会立案查处。

对于各种传言、媒体上的不实报道,上市公司也会及时做出澄清,投资者应正面理解澄清公告内容。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深市发布的针对股价异动公告的澄清公告共102份,而经上市公司承认部分属实的仅20余份,占比不到20%,也就是说,传言的真实性极低。所以,投资者不要根据传言进行逆向推理和任意猜测。

❽ 上市公司为什么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复杂多样,通过查阅中注协相关信息,变更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公告等相关资料,将事务所变更的原因归结为三方面:上市公司方面、事务所方面和外部环境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方面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而从主观上采取某些手段,比如强行更换事务所。当然,有时更换事务所并非上市公司意愿,而是由于控股股东要求、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前任事务所失去执业资格等客观原因所致。下面着重介绍从主观上来说,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的意图。
1、购买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希望通过审计报告向市场传递乐观积极的信息。然而,当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甚至处于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时,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并不一定能迎合公司的需求。当与前任事务所沟通无果,为了实现掩盖或推迟传递不利信息的目的,上市公司选择更换事务所,寻找那些能满足管理层需求的“更好的”合作伙伴。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ST水井)2015年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随着事务所的变更,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由14年的保留意见变更为15年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不得不让我们怀疑*ST水井通过更换事务所来购买审计意见。
2、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事务所的声誉、行业专长及特殊技术、地域分布、规模以及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能力影响着事务所审计服务质量。当上市公司认为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时,通常会选择更换大型事务所。延华智能2015年因业务规模扩大由普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满足公司长期的发展要求。
(二)事务所方面
1、主动请辞。诉讼风险是事务所主动辞聘的一个因素。诉讼风险主要是由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事务所自身及社会方面的原因。
2、审计成本。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审计业务难度增加,事务所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当审计成本大于审计收益时致使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委托关系的终结,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
(三)外部环境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是政府的影响。一方面,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该超过5年,达到规定年限的上市公司必须强制轮换。另一方面,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要求上市公司选择本地事务所。

❾ 股市里公司更名是利好还是利空

即非利好也非利空,而是看公司的高层想要获取更多资金的别有用心

更名有很多原因,比如【凯乐科技】主业是生产塑料产品的,比如茶品,杯具,板凳,奶瓶等。但是在后来因为2012年【白酒板块】强势,于是公司立刻像更名叫【黄山顶】并且企图收购该酒的买断产品后,在吸纳更多的资金。

所以说,名字只不过是看公司怎么用,把名字改叫白酒的,是因为白酒当时强势吸纳的资金最多。也等于做了一个无形的广告宣传

另外还有【熊猫烟花】本来是做烟花炮竹的,结果因为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概念强势吸纳资金比较多,于是他就想通过改名【熊猫金控】声称自己是做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于是一下子荣6元涨到现在的40多元(当然还会继续涨,因为停牌要补涨的)

这里说明,大家改名,不是什么利好,也不是什么利空,而是公司高层管理希望在股市里用最低的成本吸纳最多的钱。

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国家的融资成本为7%,非常便宜,

中国的融资成本是20%,几乎是美国的三倍,比如你发1亿股票,要付给证券公司7%的股息,然后要在付13%的钱给证监会,这样一来,为了用更低的成本将自己股价推高,然后在高股价的时候卖出一部分股票套现,就能将为自己公司套现更多的钱。

有些公司根本不用更名或者什么概念来套现或者推高股价,而是直接请操盘手一起互相高价买卖推高后然后自己在卖出。

❿ 什么是股票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特点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程序
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全面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述规定。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3.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5.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这里所说的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6.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而后者是更市场化的收购方式。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是资产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三是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四是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五是收购性质不同。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法律规定
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报告书
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其他要求
1.收购人属于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参与一致行动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各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全体成员的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2.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3.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4.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5.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6.收购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考|试/大 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7.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8.收购人的律师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9.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应书面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形式要求
1.要约收购报告书包括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五部分。
2.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
3.要约收
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
4.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1)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
(2)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方式;考|试/大
(3)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4)要约收购的目的;
(5)要约收购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6)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
(7)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8)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
(9)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5.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1)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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