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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三四五工人有公积金吗

发布时间:2020-12-15 18:53:38

1.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现在能提取吗情况如下:购房已一年多,平时还贷...

合理的,你读了以下认识:

关于国家公积金政策:

决定,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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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50特此通知,自入境之日起国务院的决定,对公告的目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月24,2002

国务院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

1,第2款的规定,内容如下:“长期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服务人员支付的长期住房储蓄。“

II 7.2如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一起,人民的中国银行分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

/>文章: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地区人的座位政府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县,州,盟)政府,它应该是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的成员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决策体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负责与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和专家占1/3,1/3,工会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社会信誉。”对应至第九条,11,18,XX,20 -8,31,32,“房屋委员会”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第五同比增长9:”( e)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9,第五和第六位。

5:流线型的性能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政府政府应该建立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各县(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的规定,应符合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在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人目的是不盈利的,独立的组织。“

第六十22条第1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金融服务银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为委托银行);应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并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归还程序。“

24条第4款的第一款:”(四)出境定居。“

8添加违反第39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机关,秩序,并在时间限制。“

9,添加,作为第四十条:”违反规定本条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的职权范围下的行政部门,国务院或在省,自治区地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责令限期建设的期限内改正,应当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BR />()不按照批准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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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外的机构; BR p>(e)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击穿; BR p>(六)支付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证;

(G)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债券“。

10,39,4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建筑施工管理功能,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为了向恢复的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将被没收;人民政府负责的挪用的住房积累基金挪用或批准,并在政府部门负责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XI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

的变化,一些规定的顺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相应修订/ A>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做出这个决定,重新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决定)

/ A>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制定本条例的标准。

BR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服务人员支付的长期住房储蓄。 p>第三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人,属于吗?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落实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储,财政监督,操作的原则的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装修,翻新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批准了意见。

在金融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务院,人民银行对中国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配合和人民的中国银行分行,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责任

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分为区(地,州,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应该可以成立,作为一个决策的身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负责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以及会计为专家的1/3,占全国的1/3,工会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担任的社会公信力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b)在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发展; BR /> />(三)确定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E)考虑增加拨款的资金为低收入住房方案;

(F),以考虑及批准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的报告。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地区人的座位政府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县,州,盟)政府应建立的原则,按照的流线型的性能,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基金管理操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你可以设置在县(市)的条件分支。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符合的法规和规章,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组织。...... / a>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 A>

(2)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和使用的记录;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D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存和恢复;

(F)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服务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基金(以下简称为委托由银行)应,根据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归还和其他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存款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是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委托一家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建立,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故障。

日期应建立之日起30日内,新成立的14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文件之日起工人举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计划。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时,原登记之日起的20天之内登记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上述情况之日起的30天之内发生的,因为登记完成的审计文件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之日起,举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存储过程。

存款在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5日,并举行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30天之内

工人的雇佣关系终止的,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复制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的工人转移或归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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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总额的16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支付的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去年工人,每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7个月,从第一个月的工作,支付工人的每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加工作的工人。

单位新聘工人的工资已经通过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工人的月薪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的比例,适当增加保证金。比存比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审核和批准。

19名工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公积金缴存。

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支付每月存款单位和职工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汇工作人员介绍,包括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

20个单位应及时,全面,住房公积金缴存,逾期存款或少缴

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讨论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员工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审计单位,可以降低存比率或推迟到提高经济效率

以来第2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年利率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机,然后提高存款的比例,或偿还延期。国家有关规定。

22认证的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应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

23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工人的工资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一)机关

预算中扣除;

(二)批准的预算收入和支出,由财政部门机构或成本;

(三)所产生的成本。

24名工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存储在员工中的数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下:

(一)购买,建造,装修移民,大修自住住房的;

(b)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雇佣关系的单位;

(D);

(五)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基金账户应被取消。

名工人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存储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平衡附加值的住房公积金福利。

25名工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进行验证并出具提取证明。

提取工人应该将举行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批准,以提取或不能以提取的决定,并通知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天之内应当受理;授予提取过程

26名工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你可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支付。

在15天之日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出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得委托银行贷款程序批准的贷款或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前提下,提取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债券的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担保等。

的29个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增值收益,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城市。

3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金融业的年度总预算,管理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准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水平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水平的支出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所设定的标准,在金融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成本略高于国家规定。 BR p>章监督

31个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和两税合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对金融部门的意见。

房屋通知人民政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部门归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编制年度预算,帐目,审计,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由财政部门3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向公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第33条的规定,须经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34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工人“人权监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登记

BR />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让或盖章;

(三)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第35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委托合同中应当督促公司及时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商业信息。

36名工人,有权检查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工人,存储单元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反对,你可以申请一个银行委托审查,考试的反对的结果,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审视。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五日内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给予书面答复。

工人都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

章处罚 BR p>第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既定程序的时限内处理不少于10000元和50000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逾期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支付或将支付少责令限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没有存款,你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计划的金融部门的州立委员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管理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资金使用的时间帧的同一水平在金融领域内根据管理权限的订单。

第40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政府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按照监管部门更正;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不按照批准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C )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委员会; BR p>(五)不存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故障;

(F)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存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书;

(G)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债券。

4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力,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地区和政府的,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主管的责任吗??建设的住房的基础上,积累了资金恢复的挪用没收;政府的人,和政府部门负责挪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或批准的拨款,应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金融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给其他人的安全,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职责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疏于职责,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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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45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开发的商业楼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46个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既定程序,本条例实施前,应当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在60天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柄存款登记,并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应是有效的。

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部门在城市地区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规定缴存的长期长期储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工作单位,包括工人分为两部分,所有的情况下,由职工个人支付的职工个人,由两部分组成:存款比率目前职工个人工资的8%。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家庭安全系统,是住房制度的一种形式。

2. 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原来单位缴的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办谢谢!

一般员工辞职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应该将该员工的公积金账内号转入员工新单位的容账户。或者暂时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就应该转入市“封存办”。
也有单位比较懒不办理,但是这是不可以的!
如果你要提取,就拿好身份证,到办公积金的建设银行(可能每个地方不一样,上海是建设银行),申请提取。
单位是不能提取的,最多不帮你交公积金,不帮你办手续。

3. 我在本地上班,单位给我交的公积金我辞职以后能取出来么,大约交了8个月

你是本地人 而且在单位离职,那么拿到离职证明、提取公积金证明,即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有什么标准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标准和国家标准差不多。具体可以到公积金中心咨询。
苏州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第八条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5. 外地人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关于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金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忙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人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已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 贷款额度确定、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末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m=Pr/n×[1+(n-m+1)×I]

(公式中R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月数;工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Rm为提前还款后第m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金额;m为从1到n的正整数)。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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