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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以物抵债

发布时间:2021-04-16 18:30:32

1. 法院以物抵债裁定问题

不用经过法院裁定
你们双方协商以不动产抵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然后去房管所登记所有权转移,就可以了,然后就视为判决执行完毕,不需要裁定。但记得,一定要去登记转移,不然没有对抗效力。

2. 法院拍卖流拍一次可以以物抵债吗

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也就是说,第一次流拍后,只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就可以以物抵债。楼上的回答全部错误。

3. 法院变卖程序,以物抵债问题!急!!

首先我国法律为了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公平,是不允许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占有整个担保物的,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房产偿付债务,剩余款项会退还给债务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得以有效实现,同时避免了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债务人的损失。

同时,你说的将债务人的房产全部归于债权人的话,会对债务人不公平,如果责令债权人予以补偿,则对债权人不公平(等于是将该房产强行卖给债权人)。

如果变卖不成,也许会延长期限也许会进行拍卖,总之会将房产卖掉,用其债款偿付。但债权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债权人同意,可以优先购买该房产。

4. 法院下达了房子的以物抵债裁定了,下一步怎么办

裁定的具体方案是什么呢?抵债怎么抵?这些你都要说明呀,法院也会在裁定书上说的,照做就行了。如果是卖房还钱,也分你自己卖还是法院卖。如果仅仅是转移占有和收益权,那你直接给钥匙给债权人,自己搬出就行了。我觉得你应该直接问法院,而不是让我们来猜,毕竟可能的情况很多,我们都没看过裁定书根本没法猜。

5. 法院以物抵债的房屋欠银行贷款,剩余流程怎么办

首先,房屋已经法院以物抵债给银行,现在你在银行处拍卖得房屋,已经与法院无关。即使法院在执行中因政策原因或执行阻力没有得到房屋或房屋没有腾空,那是银行的事情,你在银行处拍卖来后,如果没有关系,是很难得到房屋的。说不定还要去法院起诉搬迁。至于能不能执行,因为现在已经执行了,没有评价的必要,关键是能否进一步执行(清场),法院不想惹麻烦,银行也不想麻烦,所以银行才对外拍卖。正常的途经是法院以物抵债给银行并产权,然后银行再拍卖给第三人,再产权并缴税。不要以为可以转让,转让债权可以,但现在房屋已经执行给银行了就是物权了,法院在执行中不允许转让物权,那样是规避法律,减少国家税收。所以,给你个忠告,如果没有过硬的关系,还是不要去惹麻烦。我遇到过类似事情的,不解决。

6. 法院判以物抵债了算还清贷款了吗

法院判以物抵债 ,那么这个物资比价值就要等同于贷款的金额 ,如果这样 贷款就算还了

7. 我申请拍卖的房屋经过三次都流拍了,法院给我以物抵债了我是否还要交拍卖佣金

你当初要是放在保拍网上拍卖还是有可能拍掉的

8. 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以物抵债,具体是怎么回事

司法实践中,关于以物抵债的成立要件则是另一番回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认为,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9. 以物抵债可以裁定吗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9)上海法院以物抵债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10. 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已经下裁定书以物抵债了后一人民法院的查封还有效力吗

没有效力了。根据规定,轮候在后的法院查封措施生效条件是前边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而在先法院不是解除,而是裁定处分,这种处分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物权的变更、转让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就是说,轮候查封的财产已被采取措施在先的法院处分,变成他人财产,不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再进行查封已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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