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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17 03:06:36

Ⅰ 汇票诈骗案例及分析

汇票诈骗案例及分析

汇票诈骗案例

1997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分析:

对于这张由新加坡B商做为出票人和收款人的汇票,经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后成为汇票的付款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因此B商向A公司开出远期付款命令。而A公司在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有账户往来关系,即存款于该银行。

它们之间的这种资金关系使得该行某市分行愿意向A公司提供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美国银行与B商之间有对价关系,美国银行善意地付了600万美元的对价而成为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但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而产生影响。所以,B商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公司没有足够的美元存在银行,都不影响美国银行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票据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应以民法规定加以解决。B商正是利用了票据的特性才行骗得逞的。如果这张票据没有在市场流通,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在未投入流通前,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便没有分离,两者是有联系的。也就是说,当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在该案中,如果是B商来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要求付款,某分行可提出: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也拒绝付款。这就是买方可向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辨理由。

Ⅱ 汇票的案例分析

银行的看法是正确的,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行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所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Ⅲ 关于支票期限的一个案例分析,求解~

  1. 不正确。

  2. B公司将支票交存开户银行C支行的时间在12月17日,并没有超过支票10天的提示付款期,至于C支行20日提出交换时,已超过提示付款期,和持票人B公司无关,不能让B公司承担因银行系统内部原因造成的迟提票据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以上规定明确表示,票据的提示付款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的提交票据日为准,所以付款行要求退票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Ⅳ 农行票据案什么意思 通俗点讲

1、这里面的“票据”指银行承兑汇票,举个通俗的例子解释下(不确切):
A公司向B公司买只西瓜100元,可是A公司不想马上付钱(可能没钱给,也可能有钱不想马上给),于是就跟B公司说:我给你打个条,半年后付给你。
B公司说:我凭什么相信你呢,万一你到期不给钱怎么办?
于是A公司就去找了甲银行,给了50块钱,说:你信用好,要不你帮我跟B公司说?到期前我就把钱还你,这50块钱就当成保证金。
甲银行同意了,给B公司开了个条,说:A公司欠你100块钱,半年后你来找我,凭这张条我就给你钱。
B公司想,你是银行,我还信不过嘛,就同意了。
于是A公司只出了50元保证金,买了100块钱的西瓜;B公司完成了100元的生意,又拿到甲银行承诺半年后付款的欠条(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呢,放出去了100元的贷款,但是钱一点没少(半年后才给钱)不说,还多了50元的存款(保证金)。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甲银行特别信任A公司,A公司可能不用交保证金,即使这样,甲银行也不亏。甲银行的风险在哪呢,如果甲银行向B公司付了钱,A公司到期不还了呢?当然这个不在本问题的讨论范围。
2、继续解释另外一个词,叫做“贴现”:
B公司拿到甲银行承诺半年后付款的欠条,可是才过了3个月,突然需要用钱怎么办?这个时候他有两种办法,一是转让给别人,银行的信用大家都认的,他只需要在欠条背面签名确认转让就行(背书转让);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找到自己平时存钱的乙银行,说我现在着急用钱,我这个条反正也是银行开的,你看能不能先折点现金给我?
乙银行一看,这甲银行我认识,信用还不错,但是我得查查你这条是不是真的呀?检查了下,是甲银行盖的章;又查了A跟B的买卖合同,交税凭证什么的,确实是有这100块钱的债务的,同意给B钱。但是你要提前要钱,得给我点贴现利息,于是给了B公司95块。
B提前拿到了95元钱;乙银行则得到了面值100的欠条,只需再等3个月到期,就可以找甲银行要回100块钱,届时可以赚到5块。
3、“转贴现回购业务”:
接着往下讲,乙银行花了95块拿到了面值100的欠条,过了一个月,需要钱贷款给其他客户了,怎么办呢?于是拿着这个欠条(银行承兑汇票)找到了农行,说这个还有2个月到期,能不能折成98块钱现金给我?到期你就能收到100块了。
于是农行对乙银行说:这个甲银行我不熟,什么A公司B公司我也无法直接核实,但是对你我还是信得过的。你看要不这样,我给你98块,但是你要跟我签个回购协议,再过2个月到期你就拿100块买回去。这个欠条(银行承兑汇票)我先替你保管着。对于农行来说,这个业务就叫做"票据买入返售业务",拿98从乙银行买了面值100的欠条(票据),到期后按100块卖回给乙银行。
4、农行票据案的问题就是:
农行拿着这张欠条,本来等到2个月期满就可以凭欠条从乙银行那收回100块钱,结果某一天打开保管箱一看,这张欠条不见了?!
去哪了呢?推测可能是有人不知用什么办法拿到了这张票据,去找了另外一家银行(比如说丙)做了折成了90多块的现金,丙银行找乙银行,乙银行见到票据以为农行将票转卖出去了,直接向丙银行支付了回购资金拿回了票据(再根据票据向甲银行追索)。或者丙银行就直接向甲银行收款了。
个钟过程不明,但总之就是农行没了这张票据,也就没办法按约定从乙银行收回100块本金了。之前给乙银行的98块钱就亏掉了。
在实际中,上述交易过程中可能通过票据中介进行,银行与银行间,甚至收款人与银行间的交易都是通过票据中介进行的。

我的理解是这样,错漏之处,大家批评指正。

Ⅳ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票据诈骗案主要涉及什么风险

新年以来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频现,短短10天时间,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曝出的39亿票据案和近10亿票据承兑案,让银行票据业务处于风暴眼中。不仅如此,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更是在本月连曝多起违约事件。业内人士表示,最近票据市场风险频发,票据理财也会受到影响,目前票据理财的透明化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投资者需警惕其中风险。

或有大量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农行于1月22日公告称,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农行票据风波一波未平,中信银行近日也被曝出票据风险。针对彭博报道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出现10亿元票据案件,引发市场对票据业务担忧,中信银行28日下午回应称,“我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资金金额为9.69亿元。

近年来,银监会为了防控风险多次下文规范业务,农行票据案发后,银监会又下发了203号文,要求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东方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称,票据市场是一个神奇的存在,“原本是一种解决贸易双方信任问题的支付工具,最后被玩成了中小企业的纯融资工具。”

农行和中信的票据风险,还在立案调查之中,资金去向尚未正式公布。在票据风险暴露之后,票据利率直线上涨。申万宏源数据显示,目前三年和五年期AAA票据收益率分别上升6.5和5.6个基点至3.03%和3.26%。此外,珠三角票据直贴利率、长三角票据直贴利率、票据转贴利率均上升10.5个基点,分别涨至3.60%、3.55%和3.50%。

中小企业连曝多起违约事件

不仅是银行业票据风险频发,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更是在本月连曝多起违约事件。继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3青岛SMECN1”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违约引爆新年信用风险第一弹后,“13宁德SMECNII001”的联合发行人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和宁德市夏威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26日、27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履行偿付义务而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

这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本月第二起违约事件。早在1月11日,中诚信国际就曾发布下调“13宁德SMECNII001”联合发行人福建岳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和夏威食品的主体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可能降级观察名单的公告。虽然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月27、28日先后宣布将对二者履行信用增进责任,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投资者仍需对此类风险保持警惕。

宏源证券分析师陈磊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基本已成常态,如天威、中钢这样的国企都难以避免,更何况那些发债主体评级仅为3C的中小企业。万幸的是,青岛集合票据现兑付危机能够通过增信方代偿的形式兑付,让投资者化险为夷免于受损,但也让本来实力薄弱、发行一直不受待见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未来发行雪上加霜。

Ⅵ 历史上票据大案都有哪些

农行逾39亿票据被偷天换日,震惊了监管层,但让市场人士更担心的是,这些被盗取的票据是否重新贴现抑或被打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卖给了普通投资者,套现进入了股票市场。
“太阳底下无新事,类似手法早已有之。”对于农行案件,上海一监管层人士感叹。更大的隐忧是,与此前票据诈骗资金大多用于放贷不同,此次套取的资金是否流入股市成为监管最大隐忧:如果票据贴现资金高杠杆流入股市,可能真的血本无归,而流入股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又基本无从统计。
中国农业银行1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近日,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此前的报道提及,这些票据被换成报纸存在了银行保险箱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12月底,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规模是45838.17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左右,较2014年底的29232.99亿元,增加了16600多亿元。
而杭州一票据中介人士则认为,真实的民间票据交易规模可能是央行数据的10倍以上,银行票据在票据中介手中可能层层快速倒手,传统的票据中介可能是赚票据贴现的差价,非法的做法则是套取资金放放高利贷抑或进入股市。
正规中介也希望市场良性循环
所谓票据业务,目前使用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一种贷款业务。如A企业需要购买B企业的货物,但资金不够,就可通过到银行存保证金的方式,要求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付款给B企业。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这其中,B企业可能不希望到6个月后才拿到钱,就可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贴现,提前拿到钱。由此衍生开,票据可能多次转手,变成一种融资工具。
而票据中介,则是在银行之间从事期限错配、贴现等业务公司的俗称。
对于目前风险事件爆发,所有银行骤然收紧票据业务,让正规中介日子也不好过。
上述杭州中介就提到,农行这样的风险事件越早爆发越好,有助于加大违法成本,使得市场良性循环。正规的做法可以用自有资金收票或买断,大一点的中介可以做资金错配,跟银行配合,风险大,收益也大。小的中介就从企业收票,卖给银行或者同行,当天进出赚差价。
但是更令人担心的是票据资金进入股市。
据中信建投证银行业分析师券杨荣分析,通过票据贴现余额与上证指数的对比,两者间有强烈的正相关性,如2010年-2011年票据下滑幅度相对较大,是由于限贷令对贷款总额的限制。
杨荣表示,由于票据融资期限较短,投资资产流动性通常较强。一旦预计监管收紧,这些资产就可能会提前出售。在此情景下,相关违规资金就可能及早平仓脱身或提前卖出相关资产,以收回现金,确保票据融资资金链不断。因此,股市、债市可能面临短期资金外流。
对此,另一票据中介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确有不少票据融资资金作为场外配资资金进入股市,杠杆最高者甚至达到1:15,配股指的杠杆甚至可能更高(比如10倍资金杠杆,加上期货本身的几倍杠杆)。股市内现在尚有后一批进入市场的资金。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全面收紧了票据融资,可能会给股市带来蝴蝶效应。
历史上票据大案并不少
农行此次涉案规模达39.15亿元,被媒体称之为最大案件之一,但据公开资料,就在前几年大案并不少。
比如:2010年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为司法史上罕见。并导致齐鲁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三把手同时被罢免,这在中国银行业史上都不多见。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曝出是在2010年12月6日,当时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
本案的主角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
“案件的基本原理是:该业务经理与刘济源勾结开具了有瑕疵的存单,将该存单抵押贷款,贷款获得的现金再去存款,循环往复,以此做大存贷款规模。”知情人士介绍,而初始入库的存单可能真实,后经出库再入库的存单就有很大水分。这种手法可以方便银行制造业绩,大规模且长期的操作,必然有银行高层的默许。
最终,刘济源的资金链陷入紧张,成为拆东墙补西墙的资本游戏。在定期存款到期、后续资金未跟上时,刘济源不得不四处协调展期,勉力维持。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之后报警,这个骗局终于败露。
该案涉案方法同北农行十分类似。
如果你以为101亿已经是天文数字,更有2012年900亿的萧山“5·14” 票据大案,金额冲破天际,该案是民间票据业务风险的一次引爆,被称为地下“票据经纪”行业的一次洗牌。
一家名为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萧山企业,它仅仅靠着“一票”生意,非法大肆倒买倒卖“承兑汇票”,赚得盆满钵满。根据警方初步核查,这些窝点总计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为近年来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票据贴现案。
这种所谓的票据中介公司,非法从事没有真实贸易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业务。他们将各种渠道低价收购的票据安到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企业头上,伪造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制造出相互贸易的假象,以迎合银行合规审查,再从该企业账上周转获得贴现资金,牟取差价,形成事实性的支付结算中介。

Ⅶ 票据法案例分析,急!现在就要!

1,宏发公司,B公司要承担票据责任,食品公司不需要。
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自己的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对被造的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宏发公司,B公司要承担票据责任,而食品公司由于签章是假的其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本不具有票据权利,所以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2,不享有!B公司在知道王某以偷窃手段取得票据时仍接受其背书转让,他根本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没有追索权。

Ⅷ 票据法案例分析:

类似案例在 中国票据网 有很多,而且分析的很详细,可以直接登陆该网站查看。

Ⅸ 票据法银行承兑汇票分析题

1、进出口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本身已经遗失,且改公司未经过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申报权利。
2、存根联加盖汇票专用章仅仅是一种证明,且无强制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证明进出口公司享有票据权利的绝对证明,仅说明进出口公司曾经经手过改票的。属于无效行为
3、进出口公司可以与承兑行申请要求兑付,如沟通无果,建议先行进行票据的遗失公示催告,在拿到法律判决书后,要求承兑行无条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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