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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自由心证
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之探讨
自人类舍弃“神明裁判”、“司法决斗”等非理性的证明方式,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以来,历史上出现了两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先前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后来转为自由心证制度。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但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只不过名异而已。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制定了庞杂的证据规则,但在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上却交由陪审团或法官“自由证明”,故其实行的仍是自由心证制度。我国法学理论界在批判西方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生效施行,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初步确立。本文试结合该《规定》的有关内容,对自由心证制度的有关问题做些探讨。
一、西方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之考察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源自法文I’ intime conviction,日文译为“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1〕其核心内容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所形成的信念,就叫“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判决的直接依据。自由心证制度要义有二:一是自由判断原则,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二是内心确信原则,即法官依据证据,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由此来判定事实。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以区别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首先提出的。1790年12月,议员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新草案,认为法定证据制度起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明力的规则,既不要求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要求法官的内心是否确信,这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荒诞的做法。他主张用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但是这一建议遭到了保守议员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客观确实性,而自由心证只能使法官主观擅断。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杜波尔的建议获胜。1791年1月,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改革证据制度的草案,并于同年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2〕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这种新的证据制度作了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先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该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一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 〔3〕继法国之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在各自刑民事诉讼立法或证据立法中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司法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其在长期演进的过程中,经历了两种主要发展形态,即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在批判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彻底摒弃了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是内涵不同。传统自由心证片面地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而现代自由心证保留了传统自由心证的合理成份,但否定了法官单方面的自由。它扩展了自由的外延,强调“对等的自由”。它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心证结果)进行公正评论的权利。可见现代自由心证已抛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绝对的性质,而具有相对性。其次是性质不同。传统的自由心证实质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即心证)的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开关于案情的任何看法,除了审判结果。但审判结果是如何形成的,法官有权拒绝回答。因此,传统自由心证具有浓厚的隐秘性和神秘感。现代自由心证具有公开性,其公开性表现为心证条件、心证过程和心证结果等方面的公开。总之,现代自由心证在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心证,一种公开的心证。它一方面保障法官内心的思想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公开其判决的理由。传统自由心证制度发展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从法律技术上说,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既有助于发现真实,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在证据评价方式上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二、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之评判
传统观点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仅有“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定证据”等原则性规定,故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它“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由于实事求是是贯穿于整个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所以,我们把它叫做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4〕这一证据制度要求司法人员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研究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科学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且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主观必须符合客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其核心和最有说明力的理由是这种证据制度科学地解决了主观和客观之间的关系,即主观正确地反映了客观。
我们认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性,是法律原则,非政治原则或理论原则;二是具有指导性,对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具有指导意义;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诚然,实事求是是我们做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但将实事求是奉为我国运用证据的基本制度,是不妥当的,也是不科学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实事求是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是一个政治术语,它只是给认识事物的本来面目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把普遍意义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作为一门专门的科学的制度原则,不能体现该门科学的制度特点,其结果必然造成证据制度的空洞化。
其次,法院或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因为民事纠纷总是发生于起诉之前,法官探求纠纷的过程总是处于起诉之后,且案件的真实情况是通过证据的证明而得以反映的。它有时和客观事实相符,有时接近客观事实,有时却和客观事实相反。正如弗兰克所说:“一个发生争执的案件的事实,并不是当事人之间实际曾经发生的事实,而是法院现在认为发生了的事实。”显然,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任务,在实践中不能完全做到,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它提高了证明要求,脱离了诉讼实际,为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将实事求是规定为我国的证据制度,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是有所损害的。
再次,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并不能完整概括民事诉讼中法官判案的实情。比如,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提出证据材料,法官也没有收集到相应的证据材料时,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他必须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裁决,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要败诉。如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证据就判,没有证据就不能判。那么类似案件就必须先搁下来,等到有了证据后再行判决。如果这样的话,民事诉讼将产生数不清的悬案。显然,这与民事诉讼的宗旨和目的是相违背的。
最后,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根本没有回答法官是如何形成对客观事实判断的过程问题。实际情况是,法官总有一个由不知到知,由不全知到基本知的过程。随着过程的推进,法官脑海里会逐渐形成一种印象、一个判断。对一种证据制度的命名,基本上应反映法官的这种认识过程。将实事求是的政治术语套在诉讼理论上貌似时髦,实则抽象。它既不能指导理论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显然不能成其为一项证据制度。
其实,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内容的规定过于粗疏,加之内涵不明确,事实上赋予了法官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审判人员往往依靠审判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实际上不知不觉都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对此,台湾著名民诉法学者杨建华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论大陆学者如何解说其判断证据方法实事求是,讳言自由心证主义,但在审查分析比较各个证据后所为之事实判断,在不采法定证据主义情形之下,仍需视各个法官之学识或经验与智慧行之,最后仍落入自由心证主义原则之内,在非唯自由心证之余,仍难免受自由心证主义之影响。” 〔5〕不仅如此,何家弘教授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多年来一直宣称我国采用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一直强调在运用证据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因此,我国的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确实享有颇让外国法官羡慕的自由裁量权。” 〔6〕由于在实践中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膨胀,有学者干脆将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定性为“超级自由心证”。
三、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之构建
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在证据制度上基本上是以现代自由心证为主,并在吸收法定证据合理内核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大胆地摒弃了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1.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自由心证作为一种制度立足于自由心证基本原则之上。《规定》第64条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原则。该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规定》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该条所指的“法官职业道德”相当于“良知”、“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相当于“理性”、“独立”相当于“自由”。结合前面对自由心证的阐述,可以断言:《规定》第64条涵盖了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要求,在证据审查判断方面实际上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只不过考虑到公众对法律观念的适应性,在名称上使用了中国化的术语: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2. 《规定》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规范与制约
在自由心证原则下,存在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内在危险,因此对自由心证进行规范,也就成为其正当发挥作用的必不可缺的前提。这种尽可能限制法官个人感性因素在证据判断中的影响的制约机制是多层次多方面的。这些制约在促使自由心证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由主观化尽可能走向客观化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试就《规定》的有关内容予以阐述:
(1)自由心证与法官职业道德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从事法律职业时为了维护法官的职业形象,规范其相关行为,在伦理道德上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官的独立与公正、司法效率、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法官自身素质、约束法官职务外行为等。法官的职业道德即“良知”,可见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不亚于法律的素养。法官个人的正义感、廉洁与否、个人的好恶和偏见等因素,对于司法判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自由心证由法官秉承自己的“良心”作出判断,而“良心”作为一种职业道德规范,对自由心证的约束一般需通过自律机制予以实现。
(2)自由心证与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所谓逻辑法则,是指人们能够得以进行正确的思考所必须依据的规则。其主要包括同一律、排他律、矛盾律等。逻辑法则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了以经验法则为根据,从既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推理工具。无论任何法系,任何国家,司法审判都是按照三段论的逻辑形式进行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惯用类比推理。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公正司法需要逻辑力量和逻辑程序来加以保障。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经验法则具有一般性,它是一种不证自明的显然性命题,是法官评价证据的主要依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是对法官的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的认知提出的要求,这个要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理性”。法官应当是一个理性的人,其经验、推理、自由心证都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构成了对自由心证的内在制约。
(3)自由心证与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和进步的标志。诉讼活动采用公开原则的首要意义在于,能够将诉讼这种特殊的社会活动置于广大人民与社会的监督之下,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法官依法公正裁决,进而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的诉讼法都将公开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诉讼法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庭审过程的公开与审判结果的公开。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有关心证公开的要求,在证据评价中具体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心证结果的公开以及心证理由的公开。公开原则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也构成了对法官自由心证的有效制约。
(4)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在赋予法官在事实认定中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为了不至于使法官的心证这种主观性的把握为法官个人所滥用,就必须使心证具备客观性、外在性的基础。而证明标准则是自由心证客观化最好的表现形式。所谓证明标准是指“事实认定中法官形成心证的最下限”。〔7〕自由心证是审判行为的灵魂,同时它也是深刻地打上心证主体的经验、学识、情感烙印的主观性活动。当人们意识到放任法官心证的恣意与没有法律一样都会造成秩序的混乱时,证明标准的客观化于是被提上了日程。《规定》第73条即为我国民事诉讼确立了“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证明标准对心证过程中的客观盖然率的要求,使得法官不再象以前那样仅以自己内心是否获得纯粹的心证为依据,而更多的要考虑心证的获得与客观现实的必然联系。由此可见,在事实探知相对化的理念和现实境况下,以证明标准限制自由心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最佳选择。
(5)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即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与规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规则实际上是对人类一般的伦理的、普遍的经验的一种总结,是经验法则的一种法定化形式,但与法定证据制度(狭义的证据规则体系)有质的区别。为把自由心证裁量空间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在《规定》中确立了一系列证据审核认定的规则。如相关性规则(第66条)、自由排除规则(第67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68条)、补强证据规则(第69条)、最佳证据规则(第70条)、自认规则(第72)条、优先规则(第77条)、证人能力规则(第78条)。这些证据规则一般是对证据能力即可采性进行消极限制,但也有对证明力的大小直接予以规定的,如第77条(优先规则)。证据规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当然也构成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制约。
四、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之完善
入世后,我国加快对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学习和借鉴的步伐。为完善有中国特色自由心证制度,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法官素质,推进审判长选任,严格执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自由心证在一定意义上是一项依赖于法官主观人格、品德、经验运行的法律技术。因此,法官具备良好素质,是公正、准确评判证据的前提,也是其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保证。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言:“法院于事实之真伪,虽有判断之自由,然亦非可率尔以从事,法律之所期待者,是审判官恒为富于学识经验之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如今我国离培养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之路还很遥远。在我国当前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以一套公开、透明、科学的方法,将少数道德素质高、专业修养深、审判经验丰富、工作实绩突出的法官,选任为审判长,并赋予他们较大的审判权,使法官与合议庭真正承担起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是非常必要的。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没有别的上司,仅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严格执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法官的业务素质,从而为法官迅速审查、准确判断证据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2.进一步推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
当事人主义的哲学基础就是“让双方当事人的偏见在激烈的碰撞中使真实浮出水面”的法谚。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表现为等腰三角形,原、被告各为一方,法官为第三方。为了保证裁判者的中立和程序的公正,法官必须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相等的司法距离。尽管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开展了多年,但当前诉讼模式中的职权主义成份仍然过浓。法官庭外调查取证行为还在延续,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尚不能对法官的裁判形成实质性的约束等。这样就有可能使本来中立的裁判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丧失中立性,容易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加之当事人的辩论要旨不能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必要的限制,所以法官形成心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令人质疑。而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实体方面保持相对的消极,以实现中立。法官失去了产生先入为主的可能,亦根除了裁判的恣意,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持了法官形成心证的中立性与合理性。可以说当事人主义既是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也是自由心证原则良好运作不可或缺的前提,进一步推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是我国较长一段时间内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
3.加强裁判文书改革的力度,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详尽展示其心证形成的过程,并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我国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重视不够。许多判决书往往单纯列举证据,缺乏具体的分析与论证。一般在列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后,即写明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用“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明,来表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有根据的,然而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根本看不出对存有争议的材料法院是如何评价、如何采信的”。〔9〕针对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院长肖杨曾在全国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作出了措词严厉的批评——“现有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形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而改革的重点则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正是根据这一纲要精神,《规定》第79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裁判文书详尽展示法官心证形成过程,对于制约法官评判证据时的自由裁量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对法官分析、推理、表达能力的提高,总结司法经验也是十分有益的。同时,为了扩大法官心证接受监督的范围,还应考虑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悉案件审判的结果及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4.完善心证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虽然我国与自由心证制度相关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外部的检察监督、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但它们的运作方法和效果却并不令人乐观。在现阶段,着力加强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对法官在判决书中拒绝开示其心证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反映,要求追究法官渎职审判的责任。同时,应通过对上诉、申诉、当事人及案例人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的案件实行严格的心证过程审查,对恶意运用自由心证的枉法裁判者,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严厉制裁。
5.加快民事证据立法,科学设定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的关系
自由心证存在于证据体系中,就其孤立的行为过程来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完善了保障程序,特别是相关的证据制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抑制法官的主观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个条文,而且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然是一部比较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并且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它毕竟只是一种解释,其全面性、权威性和稳定性都不及于法律。因此,我们应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尤其是《规定》实施后运用证据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科学定位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的关系,合理确定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目标模式,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契机,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Ⅲ 怎样用理性推理的方法证明牛顿第一第二定律
牛顿第一二定律的根基就是实验,那个时代的物理理论还不成熟。而广义相对论解释了这两个定律。但广义相对论怎么是以牛顿定律为根基的呢?为什么你这样说呢?广义相对论在狭义相对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它完全抛弃了牛顿的时空观,根本没有以这个定律为根基。
惯性定律可由安因斯坦的场方程中得出,其物理根源是其他所有物质对这个所研究物体的作用,惯性是相互作用!虽然我对此理解也不是很深刻,但这正是广义相对论的思想,也是马赫曾提出的观点。
根据最基本的原理而推演出任何力的形式是爱因斯坦后半生努力的方向,但宣告失败。在谈论无法理解量子论的时候,甚至他自己也说过,新思想什么时候才能出现呢?谁要是能够活到那个时候将是多么幸福的事情呀。
Ⅳ 宣传噱头:疫情之下的花式健康车 理性很重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全国人民的心,有网友调侃称,新型冠状病毒是今年当之无愧的带货王,无论是口罩亦或双黄连口服液,一夜之间全部脱销。在汽车圈内,众多车企也针对此次疫情推出健康车,但这种宣传似乎并不被消费者看好。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车企试图结合疫情,以健康为重心不断研制健康车,衍生诸如病毒车、中药保健车等车型这种想法是好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车企在宣传过程中,一定要理性告知消费者,倘若以疫情为噱头,夸大宣传,放大疗效,恐怕会适得其反。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Ⅳ 怎样才能不吃醋
1、不要刻意比较
你可能会想要和出现在恋人周围的其他人进行比较,希望恋人认为你比其他人都好。记住,一定要摆脱这种负面的情绪。约会的时候,人们不会这样进行比较,不管恋人的前任和朋友怎么样,他喜欢的是你,只是你,不要自寻烦恼。
Ⅵ 普通心理学 怎样理解心理学是一门实验科学
因为一门科学的建立需要经过实证,而心理现象能够用实验进行观察和分析,也标志着心理学不再是哲学的组成部分,是可以像其他科学一样进行系统分析研究的。当然,心理学也有经验分析和思辨的部分,但是这在当今心理学的学科发展中并非是主流。
除了心理咨询外,心理学主要还包括普通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管理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统计学、测量学等等。
学习心理学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理性思维,能够自己设计心理学实验,并用统计与测量的知识对实验加以分析验证。同时还需要较强的记忆力,因为每种心理学都有大段的理论背景需要识记。只有对各种理论融会贯通,才能在应用中运用自如。
(6)理性分析已验证扩展阅读:
心理学从研究对象的选取上划分
1、个案研究
case study method,是对一个或少数几个被试进行的研究,这种研究往往采取纵向的追踪方式,如我国早期心理学家陈鹤琴对自己的孩子出生后808天的心理发展进行追踪研究。有些个案研究并不采用追踪方式,如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实验研究。它能对被试进行详细、深入、全面的考察,但被试太少,影响研究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2、成组研究
group study method,是对一批被试进行研究。从统计学的角度,一般以30名被试的小样本组为下限。该研究取样较多,可以作统计处理,科学性较强,代表性也较好,只是不便于个别深入研究。
3、个案-成组研究
是将上述两种研究类型结合起来的研究。
Ⅶ 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学习是一个动词,就是学你不懂的,而对你有用的知识或技能,何为有用的,其实就是知识和技能对你来说有些什么使用价值.
学习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你为了什么而学这些东西,目的是什么,只有明确了学习的目的之后,你才会有学习的动力,才不会觉得学习是一种负担,不是应付,如果是应付了事,那肯定忘的非常的快的;一般来说,学习的目的越实现,是自己的兴趣所在,学习的动力就越大;
其次还要掌握学习的方法,学习同一个知识或技能,有的人学的快学的好,但有的人却学的慢而且又容易忘,如果排除IQ问题,那就是一个学习方法的问题,记得那上学时,我们老师就反复跟我们讲要注意学习方法.但是学习的方法有多种,而且每名学科或每种知识又有不同的学习方法,但到底何种学习方法适合自己呢?以在下的经验,要判断一种学习适不适合自己,要在学习的实践中证明,看看学习的郊果,不过最好是自己可以边学习边总结,这样在慢慢的积累当中,就形成了自己的学习方法了.
再次、在学习当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困难,我任为,遇到困难时,首先要自己独立的思考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也要理清一下思路,到底是哪里解决不了,记得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好的问题就等于把问题解决了一半。再向别人提问,这样别人也就能搞清楚你是哪里不懂,做到有的放矢。在学习当中遇到困难时,要有坚强的意志力,不能遇到困难就放弃,这一点很多人都不以为然,在很多的学校教育当中,重视的程度不够,但这往往决定一个人的成与败。
另外,如果楼主是一个学生,那么还要了解老师在整个学习当中起什么样的作用,有什么样的地位,其实老师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授业解惑,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要过分的夸大老师的作用,学习的主角还是自己,也不要渺视老师的作用,有时有问题时,老师是你解惑的首选人,内因是你自己,外因可以有多种,包括学习的环境。
我不是搞教育工作的,但是差点就去当老师了(读的是一所师范大学),与其说这是回答问题,还不如说是对自己经验的总结,在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与技术是日新月异,要不断的学习,才不会被社会淘汰。最后祝楼主学习愉快,天天进步!
Ⅷ 上帝存在的知识论证明了什么
奥古斯丁关心的主要问题并不是知识的确定性问题。对他来说,人类知识的确实可靠性是显而易见、无可置疑的事实。他竭力探究的问题是:人的知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确定性?确定的知识是从哪里来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考查,他得出上帝是真理自身和人类真理来源这一结论。他的探究并没有直接诉诸教义,宣扬上帝的全知全能,而是以缤密的推理说明人的认识的性质、过程和标准。
奥古斯丁按照柏拉图主义的思想,把知识对象和知识的关系理解为由下到上的等级关系,人的外感觉以外部有形事物为对象,内感觉以外感觉为对象,理性以内感觉为对象。这样,有形事物、外感觉、内感觉和理性构成了一个由低到高的等级。他说:“很明显,有形事物被身体感觉所感知,身体感觉不能感知自身。内感觉不但可以感知被身体感觉所感知的有形事物,而且可以感知身体感觉自身。理性却认识所有这一切,并认识自身。因此,理性拥有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指确定的真理,包括数学命题、逻辑原则和像“人人都追求幸福”之类的哲学命题。
奥古斯丁接着追问:人的理性所拥有的这些真理的来源是什么?只有三种可能的答案:来自理性之下、之中和之上。他依次分析了这三种可能性。
首先,真理的来源不可能低于理性。因为在上述知识对象和知识的等级关系中,在上者居于判断在下者的优越地位;如果真理低于理性,那么真理将被理性所判断,而不是相反。然而,真理作为判断的规则,不可能处于低于理性的、被判断的地位。
其次,真理也不可能来自理性之中,因为理性不可能于自身中产生规则。理性是心灵的能力和状态,处于流动变化之中,而真理却是确实不变的,不随理性的变动而变动。奥古斯丁说:“我们的心灵有时认识得多,有时认识得少,因此证明了自身的可变性。但真理却固守自身,不因我们认识得多而夸张,也不因我们认识得少而短缺。”永恒不变的真理不可能等同于变动不居的理性。
奥古斯丁的结论是:“如果真理既不低于、也不等于我们的心灵,它必然比心灵更高级、更优越。”在人类知识等级之上,存在着一个处于最高级地位的真理,它赋予人类理性以确定的规则,使人的心灵认识真理。这一最高的、外在于人类知识的真理就是上帝。奥古斯丁的哲学认识论同时又是对上帝存在的神学证明,两者的密切结合显示出奥古斯丁哲学和神学一体化的特征,验证着他的“基督教是真正哲学”的思想。
Ⅸ 我是男生,自己的直觉可以相信么
可以相信的,直觉是指的是一种不使用证据、实验、有意识的推理,或者在不明原内因的情况下迅速出现的容直接想法、感觉、信念或者偏好。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我们在瞬间产生了某种想法或倾向,无法解释它从何而来,但却有很强的动力要去实现它,。在一些决策的时刻在无意识中被某种神秘力量驱动,就跟随直觉做出了决定,有人分享说,回想起来人生的几次重大选择,在当时似乎都是“跟着感觉走”的,但神奇的是几年后回头看,才发现当初不被他人理解的那些决定实际上都是非常正确的,也随之改变了自己的一生,正是它们环环相扣,造就了今天的自己。
经过大量的数据收集、分析推理后做出的决策,似乎并不一定就比直觉做出的决定更好。并无太多知识、也没有 进行分析推理的普通人,却在利用直觉预测时表现出了和专家相仿甚至超过专家的准确度。
直觉之所以可靠,是因为当我们依赖直觉时,其实依赖的是 “少即是多 ”原则:一些时候,时间短、信息不足和选项较少,其实反而能够改善我们的决策。
很多时候相信自己的直觉是很重要的,比如考试不会做选择题的时候,往往第一直觉很重要,正确率很高的。
Ⅹ 宗教提问:请问基督徒:如何证明圣经的可靠性(不要引用经文,以理性推理、考古学的证据论证)
我想回答还是必要的,也向世人显明无论从什么方面都表明神是真实的那位神。
1.圣经的概况
《圣经》包括旧约三十九卷和新约二十七卷,共六十六卷,由不同的作者写成。旧约主要用希伯来文写成(其中有一小部分用亚兰语),新约则是希腊文。旧约完成于耶稣降生前数百年,新约则始于耶稣受难、复活、升天以后。除了〈约伯记〉外,最古老的摩西五经(旧约前五卷书〈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的通称)写于公元前一千四百年左右,旧约《圣经》各书卷在公元前四百年左右写成。新约《圣经》的写作从第一世纪中叶开始,于第一世纪末完成。两约之间有四百年的间隔期(被称之为“沉默期”)。所以新、旧约的写作历时一千五百年左右。
《圣经》最初书写在羊皮(绵羊、山羊或羚羊)、小牛或盛产于埃及、叙利亚浅湖中的芦苇制成的纸上。。英文的“纸”字(Paper)也源于希腊字“纸草”(Papyrus)。此外,有些经文则保存在瓦卡、石碑、蜡板等上面。抄写的工具有芦苇、羽毛、金属笔等。
《圣经》的四十几位作者,不仅各自所处的时代不同,职业、身分不同,写作的环境也有很大差异。摩西是政治领袖,约书亚是军事领袖,大卫和所罗门是君王,但以理是宰相,保罗是犹太律法家,路加是医生,彼得、约翰是渔夫,阿摩司是牧羊人,马太则是税吏。新约时代,犹太人被罗马人统治。税吏是那些身为犹太人却替罗马政府向自己的同胞征税并从中渔利的人。好像抗日战争中的汉奸.有的写于皇宫之中,有的则著书在牢狱或流放岛上;有的写于戎马战时,有的却完成于太平盛世;有的写于喜乐的高潮,有的则写于悲恸、失望的低谷之中。《圣经》各卷书都是独立写成的,写成后即在各犹太会堂或基督教堂传读。《圣经》的作者们并不知道这些书卷日后会被汇编成册,形成新、旧约正典。奇妙的是,当人们把这六十六卷书编在一起时,这些跨越六十代人写成的、风格迥异的作品却是那样的和谐,前后呼应,浑然一体!不用说一千多年所造成的时、空差异,就是同一时代的人独立写成的作品,也很难彼此和谐。即便是同一人的作品,随著时间的推移,其观点也会自相矛盾呢!试想,我们会怎样看待自己在十年前写成的作品呢?事实几年前出版的书,几年后就不得不出修订版了!《圣经》的奇特的连贯性,只能解释为是神的灵贯穿始终,神是《圣经》的真正作者。
2.圣经的历史性
很多人认为《圣经》是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是一部伟大的伦理著作,而非真实的历史事实。十九世纪中叶达尔文提出进化学说后,《圣经》的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被不少人认为是虚构的、不科学的。为了回答这种挑战,《圣经考古学》应运而生。此门学科的研究范围包括出土文物的鉴定、《圣经》所记录的古代城镇的发掘、与《圣经》有关的古文字的译解等等。十九世纪以前,有关《圣经》的时代背景的知识相当贫乏,一般只有参考《圣经》本身的记载和古希腊史学家的著作。而这些著作主要是关于新约的,有关旧约的却极为稀少。《圣经考古学》虽只有一百多年历史,但已硕果累累。尤其二十世纪以来的许多重大发现,帮助人们建造起《圣经》的历史架构,并验证了一些过去被怀疑和被嘲笑的圣经故事,充分肯定了《圣经》的历史性。
例如,有人曾基于人类文化的观念,坚持摩西五经不是摩西写的,因为他们认为在摩西时代大多数人还没有文字,摩西不可能写出如此详尽的律法条文。而一九○一年出土了《汉慕拉比法典》(The Law Code of Hammurabi)。它是一块高约210公分,宽180公分的石碑,其上刻有近三百条律法。此法典属于汉慕拉比王统治下的巴比伦时代(公元前1728~1686年),比摩西五经的写作时间还早二、三百年。从此,这种认为摩西五经不是摩西所写论调才消声匿迹了。
《圣经》中记载了一个民族叫赫人。摩西五经中提到赫人在迦南地居住,亚伯拉罕在希伯仑定居时曾与赫人为邻。但史书上从未有过关于赫人的记载,故批评家们都认为《圣经》的此项记载毫无历史价值。然而,一九○六年在土耳其首都安加拉以东一百四十五公里的哈里斯河湾(Halys River),考古学家发掘出赫人帝国的首都波格斯凯的废墟,发现一大批刻有赫人楔形文字的泥板。证明赫人是一个重要的古民族,曾有两个强盛时期(公元前1800年左右及公元前1400~1200年),其帝国灭亡于公元前一千二百年左右。不仅如此,这些被鉴定和翻译的泥板,开始展现出整个古代《圣经》世界的时代背景。比如,根据赫人律法,在买卖土地时,买主必须同时买去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其买卖须在城门口进行,并有见证人在场等。这与创世记第二十三章记载的关于亚伯拉罕为葬妻子撒拉想向赫人买一块墓地,最后却不得不把墓地所属的田地并田地四周的树木全部买下来的记载完全相符。
考古学的发现证明,以色列人的祖先亚伯拉罕的家谱具有绝对的历史性,是都可以证实的历史人物。不仅考古的发现可以证实《圣经》的记载,《圣经》的记载也可以帮助考古发掘。翁格(Merrill Unger)说:“根据新约《圣经》的资料,考古学家们挖掘出好几座古代的城市,发现过去被人视为根本不存在的民族。考古学以惊人的手法增添我们《圣经》知识的背景,也填补了历史上的空隙部分”1。旧约〈列王纪上〉九章15节记载的米吉多、夏琐和基色三个城市都是由以色列王所罗门建造的。一九六○年,当著名以色列学者也丁(Yigael Yadin)继发掘米吉多城后发掘夏琐城时突然有了灵感。他想米吉多城门每边都有三间房子,夏琐城门是不是也这样呢?于是,他将米吉多城门大闸的图形在发掘工地上画上临时记号,然后通知工人挪开瓦砾碎片,按记号挖掘。完工时,工人们都用奇异的眼光看著他,好象他是魔术师或占卜师似的。因为,发掘的结果与他按米吉多米门复制的草图完全一样!
圣经考古学的资料不断充实《圣经》的背景知识,有助于人们对《圣经》经文的理解。在摩西五经中,在神引领以色列人从埃及进到所应许的迦南美地时,对迦南人采取绝灭的政策。许多人觉得神似乎太残忍了。从一九二九年到一九三七年在叙利亚海旁的拉斯珊拉(Ras Shamra)出土的大批乌加利(Ugarit)泥板,是公元前1500~1400年的迦南人的宗教文献,充分揭露了迦南宗教的黑暗、败坏和邪恶。有史以来人类绝少有象迦南宗教那样惊人地将暴力、情欲集于一身的。对邪恶的迦南人,神也曾给予宽容,等待其悔改。从考古学的发现看,从亚伯拉罕时代到四百多年后的约书亚时代,迦南人毫无悔改之心,已恶贯满盈,非被彻底剪除不可了。按其恶行和淫虐,即使约书亚和以色列人不加征讨,迦南人也会自取灭亡的。
新约中的许多记载都为考古学所证实。使徒保罗的三次传道旅程,如今都可根据考古学的资料很正确地追溯出来。史学家们一度对路加著的〈路加福音〉和〈使徒行传〉的记载的历史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路加福音〉第三章一到三节中描写的有关耶稣诞生前的情况是不真实的。因为历史资料找不到有关申报户口的事,居里扭也没有作过叙利亚巡抚。但后来考古学的发现证实罗马帝国每隔十四年就有一次人口普查,要求交税人报名注册。此法令是从罗马皇帝亚古士督任期开始的,首次申报户口是公元前二十三年至二十二年,或公元前九年至八年。路加所记载的可能即后者。同时,考古学家也找到了居里扭在公元前七年左右任叙利亚巡抚的证据。有趣的是,凡是路加的记载与史学家的资料不相吻合之处,考古学都证实路加是对的,史学家是错的。世界著名考古学家兰赛爵士(Sir William Ramsay)甚为钦佩地写道:「路加是位第一流的历史学家,他所写的资料不但真实可靠,他也具有史学家应有的历史感。路加的名字应与世间伟大的史学家同列」2。
耶鲁大学的考古学家鲍罗斯(Millar Burrows)说:“全面来说,考古学的发现无疑地印证了《圣经》的可靠性。许多考古学家因为在巴勒斯坦的挖掘工作,而使自己对《圣经》的敬畏之心大增”。犹太考古学家葛鲁克(Nelson Glueck)说:“我可以肯定地说,至今所有考古学上的发现,没有一项是与《圣经》文献相抵触的。……《圣经》中有关历史记载的正确性是无可比拟的,尤其当考古学的证据能印证它时更是如此”。世界著名考古学权威亚布莱特(William F. Albright)的话,可以作为《圣经》的历史性的总结之言:“十八、九世纪期间,许多重要的历史学派都怀疑《圣经》的可靠性,虽然今天仍有一部分当时的学派又重复地出现于学术界,但早期怀疑学派之说均已逐渐被否定了。考古学上的新发现一再印证《圣经》中许多细节,使人们重新认识《圣经》乃是查考人类历史的一部最好资料”。
3.手抄本的可靠性
我们今日的《圣经》是根据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手抄本印刷而成的。《圣经》经卷的原稿已无处查寻。那么,我们今日的《圣经》是否与原稿一样呢?也就是说,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手抄本是否可靠呢?新约各卷在公元一世纪末完成。现在已找出五千多本新约手抄本(完全的或部分的),最老的手抄本来自公元第四世纪,与原稿只相隔二、三百年。新约手抄本之多,距原稿时间之短,都是别的古典著作无法相比的,充分显示了新约手抄本的可靠性。
罗马凯撒的《高卢之战》(Gallic Wars)写成于公元前一世纪,现只有九十一本较好的版本,其最早的手抄本是公元九百年写成的,与原著相距一千年。其他古典著作,如古希腊作家沙浮克理斯(Sophocles)的悲剧作品,塔西图(Tacitus)的《年鉴》等,其保留至今的手抄本数量之少,距原著时间之长也与《高卢之战》相似。此外,新约各手抄本的差异是非常小的。除一些字的拼写有些差异外,整本新约的二万句话中,仅有千分之一、二是有疑问的。写于公元后七世纪的荷马史诗伊利亚忒(Iliad)的一万五千句中却有5%的句子有疑问。莎士比亚的作品至今只有三百年,但原稿亦均不复存在。其三十几个剧本中,每一本都有上百处地方引起争议,这些差异都足以影响整个句子的意义。与莎翁的印刷版本相比,新约《圣经》手抄本的高度准确、可靠,令人肃然起敬。
保存至今的希伯来文旧约手抄本的数量不如新约手抄本那么丰富。在死海古卷发现前,人们拥有的最早的希伯来文旧约手抄本是来自公元九百年左右的“马所礼经卷”(Massoretic Texts),与原著相隔1300年。旧约手抄本流传下来不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犹太人对旧约手抄本的极严格要求是一个重要原因。犹太人中的文士按照犹太法典的规定以非常严谨的态度抄写旧约经卷。如果某一页中发现任何一点差错,整页经文就完全毁掉。经卷抄写后,经严格审查完全无误后,抄本就被当作正本一样,一视同仁地在犹太会堂诵读。
按中国人传统,往往视原著最宝贵,哪怕残缺不全也然。但犹太人的注意点却完全集中在手抄本的完整无缺,以便无误地传达神的话语。所以犹太人视新手抄本比旧手抄本更可贵,因为它们是完整的。随著时间的推移,经长久使用而残缺的旧手抄本不断被新手抄本所代替。这些残缺的手抄本就被废弃。每个犹太会堂中都有一个大木柜,专门用来存放这些残缺的旧约手抄本。这些手抄本在木柜里往往因为被忽视而进一步被损坏。当木柜中累积的手抄本太多时就会被埋到地下。不少现存的最古老的旧约手抄本都是在这种木柜中找到的。犹太人世世代代饱经忧患,流离失所,旧约的手抄本也随之丧失。
马所礼经卷是由专门从事编辑、校订旧约经文的马所礼人编成的。他们使用了整套极严密细致的查验方法,以避免在抄写、编辑中出现错误。同时,他们在经文中加上母音的拼音符号,以帮助读者正确发音(在此之前,希伯来旧约抄本中无母音),被视为当今标准的希伯来文旧约经卷。然而,马所礼经卷毕竟与旧约原本相隔一千多年。而且马所礼经卷与公元前二世纪被译成希腊文的七十士译本旧约相比,由于翻译的原因,也有不少差异。马所礼经卷是否与旧约原本一样呢?多年来,人们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一九四七年春天,在耶路撒冷东面的死海(盐海)附近牧羊的阿拉伯牧童,为了寻找迷失的羊,将石头掷进死海西边的岩洞里,结果其中一个岩洞发出石头打破瓦罐的声音。进洞后发现了很多皮质经卷用棉布包著,装在几个大瓦罐中。其中五卷被耶路撒冷城中叙利亚东正教修道院的红衣主教所收购。因这位主教不识上面的文字,他打电话给耶路撒冷的美国东方研究学会,其代理会长查伟(John Trever)把部分经卷拍摄下来寄给霍普斯金大学的美国《圣经》考古权威亚布莱特教授(W. F. Albright),被鉴定为在公元前一百年左右写成的希伯来文旧约经卷!
接下来的几年,各国考古学家纷纷到死海地区发掘,一共发现了四万多经卷碎片,有五百份经卷是由这些碎片拼成的。根据C14放射性测年法、古文字鉴定法、出土的钱币和“昆兰社区”的习俗等综合鉴定的结果,证实这批抄本是公元前三世纪至公元一世纪中叶的作品。其中,有〈以赛亚书〉十几个抄本。这些抄本中,以1QIsa和1QIsb最完整、重要,被专家们确定为公元前一、二世纪的作品。1QIsa大致完整,在字句方面和马所礼〈以赛亚书〉有些差异,但对经文的解释没有重大影响;1QIsb含〈以赛亚书〉十章至六十六章,和马所礼〈以赛亚书〉完全一样!从死海古卷到马所礼经卷,《圣经》被抄传千年之久,仍准确无误!这样,人们所拥有的希伯来文旧约抄本一下子提早了一千年,与旧约原本仅相差二、三百年。
综观上面所谈,如果我们仍对《圣经》各书卷持怀疑态度的话,实际上是在贬低其他古典巨著的地位,因《圣经》远比它们可靠。麦道卫(Josh McDowell)在《铁证待判》中写道:“我个人原企图粉碎《圣经》的历史性及可靠性,结果却因此认识《圣经》在历史性上是绝对正确可靠的。如果一个人认为《圣经》是一本不可信的书,必须将之抛弃的话,那么除了《圣经》外,他恐怕要连所有的古典文学作品都掷弃不用了。我个人所面临的最大试探,我相信也是大多数人最易犯的一项错误,就是用一种标准来衡量通俗文学,却用另一种标准来衡量《圣经》。其实我们该用同一尺度来衡量所有的文学作品,不论它们是通俗性的,还是宗教性的”
圣经》中的许多著名预言,如推罗、西顿两城的遭遇、以色列人的历史、耶稣的降生、受死及复活等,在各种福音书籍或文章中都有极详尽的论述。所以我不打算再占用大的篇幅描述这些预言的细枝末节,而主要谈谈我对这些预言的一些感受。
地处地中海东岸的古城推罗曾是世界著名的航海、商业中心。由于其居住的腓尼基人罪恶极大,神通过先知以西结预言说:推罗城将受到多国的攻击,财物被掠,城垣、房屋被毁,其石头、木头、尘土都将被抛在水中,使之成为净光的磐石,作渔夫晒网的地方(详见〈以西结书〉第廿六章)。同时,明确说明此城将不会被重建:“我必叫你令人惊恐,不再存留于世;人虽寻找你,却永寻不见。这是主耶和华说的”(以西结廿六21)。预言发出不久,推罗即遭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的围攻,十三年后破城。其后,希腊亚力山大大帝进兵已迁至海岛的推罗,把老城的木、土、石抛在海里,筑成一道通向海岛的长堤,配合战船,将推罗攻破。经风雨洗涮,老城磐石裸露,终成为渔人晒网的地方!
史东纳博士(Peter W. Stoner)曾著《科学的见证》一书(Science Speaks -- An Evaluation of Certain Christian Evidences, Chicago: The Moody Bible Institute, 1958; 周博罗译成中文,1960年由香港宣道书局出版)。书中说:“推罗大陆城内有雷雪兰大泉水(Springs of Raselain),能供应该城大量鲜水,该泉迄今犹在不断流着,但是所有的水,都流入海中。有一位工程师估计该泉每日所产水量,约为一千万加仑。推罗依然是一个优良的城址,并有足够的鲜水,可供一个近代化的大都市之用,但是迄今犹未重建。这就应验了距今已达二千五百年之久、迄今仍屹立不移的预言。这就是以西结所作预言中的第七件事:推罗古城将永不重建”(P. 56)。根据某些网上的资料(如Britannican.com),在推罗遗址,以捕鱼为主要职业的居民在1991年已达约七万人。但推罗却已不能重建昔日的辉煌。
《圣经》关于以色列的预言也是非常奇特的。犹太人是神的选民,神要借著他们把神的道彰显出去。犹太人在抄写、保存、传扬《圣经》方面确实是立了大功的。神指派先知摩西将犹太人从为奴的埃及地领出来,迁往神应许的迦南美地。一路上神行了很多神迹帮助他们(如赐云柱、火柱,分红海、约旦河等)。然而犹太人虽清楚地知道耶和华是他们的神,却不能专一地顺服、事奉 。稍遇困难,他们就怨声不迭,转而去拜别的假神,使耶和华常常震怒。摩西到晚年时已预感到犹太人可能遭遇的悲剧,曾痛心疾首地劝勉他们。但犹太人没有听从摩西的规劝,果然受到神的严厉惩罚。神通过先知耶利米说:“我必使他们交出来,在天下万国中抛来抛去,遭遇灾祸;在我赶逐他们到的各处,成为凌辱、笑谈、讥刺、咒诅”;“我在怒气、忿怒和大恼恨中,将以色列人赶到各国。日后我必从那里将他们召聚出来,领他们回到此地,使他们安然居住”(耶廿四9;卅二37)。历史准确无误地印证了这些预言。公元七十年罗马军队攻陷耶路撒冷。公元一三五年罗马大帝哈德里安(Hadrian)将犹大地全部充公,并卖给外邦人,从此犹太人流离失所,被驱赶到世界各地,在万国中抛来抛去。他们没有国土、没有政府、没有军队,饱受杀戮、惨害。
然而,耶利米预言说将来犹太人还会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很多人都以为不可能。犹太人离开本土后,该地相继为波斯人、阿拉伯人所占据,长达千年以上,早已被视为他们的故乡。回教兴起后,犹太地区成为其势力范围。回教徒在耶路撒冷犹太圣殿原址建了两座清真寺,把耶城当作回教的圣地之一。回教徒与犹太人水火不容。另外,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犹太地区仍是一片荒芜,不宜居住。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以美、英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对垒之势更加尖锐。在联合国安理会中,苏、美总是对著干的。如果美、英支持以色列复国,苏联必加反对。任何一方投反对票,决议就无法通过。无论从哪方面看,犹太人回归自己本土的希望都是极其渺茫的。然而,事实是,犹太人不仅回归了,而且于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建立了以色列国,并顺利地加入联合国,成为其第五十九个成员国!至此,耶利米在两千多年前传达的神的预言,完全成为现实。
不仅以色列的复国震惊了全世界,而且以色列复国后能站住脚跟和不断发展,也如谜一般,令人百思不解。北非和中东的阿拉伯人不容以色列国存在。以色列宣布复国的第二天,就遭到阿拉伯各国的联合进攻,以期将以色列国扼杀在襁褓之中。当时二十几个阿拉伯国家有一亿五千万人口之众,装备精良;而以色列却只有六十五万人,武器简陋。这本是一场一边倒的战争。战争一爆发,阿联就宣布:“这将是一场大屠杀和歼灭战!”然而战争结束时,以色列不仅未被歼灭,反而扩大了疆土。此后,又发生了三次大规模阿以战争。每一次,以色列都面临灭顶之灾。可战事总是一次又一次地、奇迹般地出现转机,使几遭全军覆没的以色列绝路逢生,转败为胜。几年前,以色列先后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和约旦王国签订了和约,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地位。除军事和政治上的胜利外,以色列的农业、工业和科学技术在短短几十年内也取得了令世瞩目的杰出成就,被称为“最小的超级大国”。尽管局外人对这一切感到不可思议,但以色列人很清楚,这一切是神的作为,因为神应许他们“回到此地”,并“安然居住”。
经常有人问,神当初为什么要拣选如此弱小的以色列民族作 的选民?如果神拣选象中华民族这样的大族,传福音岂不更有利?神拣选谁作 的选民,完全是神的主权。但神拣选以色列,并不是以色列民族比别的民族更优秀。神拣选以色列人的原因,我们并不明白,只可揣摸一、二。犹太地区位于欧、亚、非三大洲的连结部位,十分有利于福音迅速传播。第二,以色列是个弱小民族,亡国近两千年不被外族同化,复国后能以弱制强、挺立于世界强国之林,使人明显可以看出这不是以色列人自己的功劳,乃是神的作为。人在软弱时,方能彰显神的荣耀,这是《圣经》中反复教导的真理。以色列民族的历史不仅完全验证了《圣经》的预言,还清楚地告诉人们,拣选以色列的神才是人类和宇宙万物的真正主宰。
现代一些自称为先知的人也会说一些可以被应验的预言。但这些预言都只是对个别人的短时间的预言,与《圣经》中关于整个国家、民族几百年、上千年的预言无法相提并论。这些现代先知的预言主要靠机遇、常识和含糊取胜。迪克森夫人(Jeane Dixon)因预言美国总统甘乃迪遇刺而名声大震。其实,她说的几十个预言中只有几个应验,其准确性不到百分之十。应验的预言中有的模棱两可,有的纯是常识(如“美苏保持强权地位”等)。即使关于甘乃迪遇刺的预言也是如此。Parade杂志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三日刊登她的预言说:“迪克森夫人认为一九六○年的大选将会被劳工支配,一位民主党人将获胜,他将于任内遇刺或死亡,虽然不一定在第一期任内发生。”后来甘乃迪当选总统并遇刺,这是言中的部分。但其中也有错误之处。一是那年的大选并没有被劳工支配,二是这与她在一九六○年一月关于尼克森将嬴得大选的预言相矛盾。贾斯罗和布普克(Geisler and Brooks)在《当代护教手册》中指出:“本世纪的十位美国总统中有三位在任期中去世,另有两位在任期近尾声时重病”2。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现代先知说预言的本质就可见一斑了。
《圣经》的预言的种类之多、时间跨度之大、应验之准确,远非人的能力和智慧所及。除上面谈到的例子外,旧约中有关耶稣的三百多个预言都一无差错的完全应验在耶稣一人身上(第三、四章还要论及),是无法用机率解释的。《圣经》的预言对百分之九十九点九、错百分之零点一都不行,否则不是神默示的。
5.总结
人有选择接受或拒绝《圣经》的自由;《圣经》却有审判拒绝接受的人的权柄。耶稣明确地告诫人们:“弃绝我不领受我话的人,有审判他的;就是我所讲的道,在末日要审判他”(约十二48)。索斯(Robert Saucy)在《圣经可靠吗?》中严肃地指出:“神的话会带来审判及死亡,因为它活泼的生命力使人作选择,到底要接纳还是拒绝它的信息。不断地拒绝,会使人心越发刚硬,至终带来死亡。我们可以把神的话比作太阳。在太阳的光线照射下,有些东西会变软融化,别的则会更加坚硬。神的话也一样,对有些人它带来责备及悔改,对别人则是硬心和最后的审判」。
亲爱的同胞,你愿作何种选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