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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分析师

发布时间:2021-04-17 11:56:46

Ⅰ 吴止介是个骗子,什么工程师是骗人的,大家不要上当

吴止介不是骗子啊,参见网络:http://ke..com/link?url=_kQi-Rrb957qSYg3oTQeSYC_CRgPtdIlVXv0oTE_vdB-93jsm
同时长得还比较帅

Ⅱ 我在这个公司被骗了二万多元,这个公司就是一个骗子公司

我也被青岛三利集团骗了两万押金,辞职人事部张雪莲忽悠在放弃押金声明签字了。后来看有的员工打官司,因为这声明败诉了。辞职就不给工资不给结算两万押金。

在职就是扣工资20%等15年后给你。幸亏离开了。据说现在还有很多被骗的大学生。

大家自己搜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看看法院的判决书就知道实际情况。虽然青岛三利可以钻法律漏洞,但是骗子就是骗子。流氓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流氓公司,远离流氓公司。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公告,且已电话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法院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法院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Ⅲ 中国最具声望的100名证券分析师。。

名次
人 物
公 司
总分

1
齐亮
华夏证券
98.55

1
庄东辰
申银万国
98.55

3
金晓斌
海通证券
97.72

4
李迅雷
国泰君安
97.23

5
张长虹
万国测评
97.14

6
封树标
平安证券
95.39

7
胡立峰
银河证券
95.27

8
徐刚
中信证券
95.16

9
孙成钢
山东神光
94.36

10
骆志恒
中银国际
94.29

11
刘勘
华林证券
94.18

12
周到
西南证券
94.10

13
李康
金信证券
93.35

14
周晖
大鹏证券
93.13

15
聂祖荣
长江证券
93.10

16
何诚颖
国信证券
93.07

17
徐建新
国元证券
92.93

18
易小斌
银河证券
92.83

19
郑敬忠
山西证券
92.78

20
李雪峰
渤海证券
92.73

21
李质仙
国泰君安
92.69

22
吴淑琨
海通证券
92.67

23
高利
平安证券
92.25

24
陈健
银河证券
92.16

25
苏武康
昆仑证券
91.77

26
杨成长
申银万国
91.65

27
董晨
华夏证券
91.49

28
周里勇
中关村证券
91.39

29
杨兴君
金信证券
90.37

30
崔建波
和讯
90.25

31
伍永刚
国泰君安
89.94

32
徐胜治
大摩投资
89.85

33
涂斌
南方证券
89.75

34
李军
大鹏证券
89.71

35
杜书明
银河证券
89.68

36
吴春龙
华夏证券
89.61

37
袁季
广州证券
89.41

38
田磊
西南证券
89.36

39
李晓昌
长江证券
89.24

40
银国宏
华夏证券
89.13

41
张晓君
渤海证券
89.07

42
何旭强
海通证券
88.85

43
谢建军
国泰君安
88.80

44
张仕元
西南证券
88.77

45
沈彤
大鹏证券
88.70

46
傅子恒
巨田证券
88.67

47
钱向劲
金通证券
88.65

48
程漫江(女)
中银国际
88.52

49
邸永忠
广发证券
88.47

50
丁剑
北京首证
88.45

51
李明亮
海通证券
88.39

52
周长才
世纪证券
88.36

53
张刚
西南证券
88.22

54
石志红(女)
山西证券
88.14

55
夏立军
和讯
88.09

56
郑东
国泰君安
88.03

57
诸建芳
华夏证券
87.89

58
孙征
和讯
87.79

59
王国平
银河证券
87.74

60
李少明(女)
南方证券
87.72

61
杨青丽(女)
中信证券
87.67

62
林鹏
东方证券
87.63

63
王云(女)
光大证券
87.57

64
崇松(女)
华夏证券
87.55

65
车向前
大鹏证券
87.53

66
瞿永祥
国泰君安
87.45

67
于小丽(女)
海通证券
87.43

68
周兴政
西南证券
87.39

69
王静(女)
科技证券
87.35

70
吴祖尧
银河证券
87.30

71
凌俊杰
杭州新希望
87.24

72
林田
大鹏证券
87.12

73
邓悉源
中关村证券
86.60

74
路颖(女)
海通证券
86.54

75
王优红(女)
东方证券
86.46

76
任承德
银河证券
86.41

77
曲丽(女)
华夏证券
86.22

78
李兴
汉唐证券
86.10

79
邵子钦
平安证券
85.72

80
丁俭
南方证券
85.37

81
金晖
大鹏证券
85.15

82
杨治山
南方证券
85.11

83
高上
第一证券
84.69

84
汤小生
汉唐证券
84.61

85
刘瑀(女)
光大证券
84.43

86
汪礼建
宁波海顺
84.33

87
徐晓芳
国泰君安
84.31

88
贺平鸽(女)
大鹏证券
84.09

89
李衡
北京新兰德
83.76

90
汪洪
北京京放
83.18

91
孙怀青
广州证券
83.09

92
游文峰
广发证券
82.77

93
王义国
南方证券
82.15

94
庞正武
光大证券
82.10

95
马北雁
平安证券
81.79

96
田书华
银河证券
81.17

97
何劲松
和君创业
81.08

98
朱君荣
大鹏证券
80.73

99
徐子庆
广发证券
80.36

100
欧文沛
大鹏证券
80.16

是2004年的名单

Ⅳ 吴立官的介绍

吴立官,男,生于1963年,福建福清人,1984年8月8月参加工作,历任福建师范大学数学系政治辅导员、团委书记,福建省师范大学团委办公室主任、副书记、书记,挂职古田县委副书记,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福建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福建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Ⅳ 谁听说过吴艳鹏这个人,据说是现货黄金分析师。自称准确率70%以上。

呵呵,别信啊,我还说自己是百分之九十呢,有用吗,错了你就永远是那百分之十里的

Ⅵ 有吴立主吗吴立主建盏大师介绍吴立主的盏值钱吗吴立

吴立主,建窑建盏烧制工艺传承人,建盏界老一辈的工艺师。成功的路上没有捷径,靠着对建盏的热忱,吴立主每天大量的时间都花在烧制建盏上,正是因为这份坚持,这份执着的匠心精神,2015年,吴立主成功试制出两款斑纹神似龙鳞和曜变的建盏。这两款建盏一经面世,立刻引起建盏爱好者及同行业人士的追捧,产品经常供不应求。龙鳞纹和曜变系的成功并不是吴立主建盏生涯的终点,他说,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潜心研究,让曜变系产品更加完善,让每一个爱盏人士都有一只极品曜变盏。
吴立主老师的盏性价比很高,当下是2018年5月14日 他的油滴束口盏,口径9CM的价格是1600。曜变则会更高,有见过吴立主老师的曜变大盏一只18万。个人感觉吴立主老师的盏是值钱的,会逐年涨价,2017年吴立主老师的9口油滴盏价格大概1200。

Ⅶ 医生的收入到底高不高,为什么很多医生说他们收入很低

医生和医生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有的医生一个月的实际收入,顶其他医生内两年的收入。医生的实际容收入个体差距是非常大的,比如说知名的专家去外地做一台手术就收入2万元,而在一个不怎么景气的乡镇医院挣这些钱可能需要半年的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医生收入都不是很高。

Ⅷ 金融市场里的"分析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本质上是报道小道消息的么

找了一下狗仔队的说法, 链接在此 。大意应该是指分析师到上市公司调研,打探其营收情况之类的行为吧。关于”分析师“一词的新闻报道一般多指卖方分析师,通俗地说,就如“某某证券的研究员”。其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买方投资者。根据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的说法,卖方分析师的作用是:“拾遗补缺、完善买方的决策思路,帮助尽量周全地考虑可能发生各种情况,从而争取最有利的情并在风险出现时所应对。卖方不对买方的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分析师提供各类参考信息,但不下定论(即便有也仅仅是建议性质的),因此,"现实地来看分析师的客户和粉丝主要是可以自主决策、自主承担风险、有专业分析和判断能力的小部社会人群,而不是一般芸大众"。分析师的日常工作之一是到研究的上市公司调研。三流分析师只考虑打探情报故被视为”狗仔队“;二流分析师能够利用一些自身的资源和上市公司交换情报、人脉等;一流分析师则可能进一步考虑上市公司的战略、上下游关系等问题,给上市公司提供类似咨询的”服务“,一旦上市公司接受,则分析师等于掌握了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其”影响力“”预测力“自然完爆”狗仔队“。举个例子,诸葛亮就是卖方分析师,刘备就是买方投资者。诸葛亮的谋略对于皇叔这种有主见有野心有能力的专业投资人士是有用的信息,但对于荆州某个守城的小兵则起不到什么效果。诸葛亮联吴抗曹,不止打探了东吴的虚实情报,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左右了东吴的国家战略。【吐槽一下关二爷,作为业务骨干过执于业绩和考核指标,不听分析师的劝告,不仅丢掉了职位和市场,最后还导致了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好的分析师一定要跟好的投资者搭档才行呢

Ⅸ 主张向美国投降的吴姓经济学家是谁

还是问问警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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