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良资产怎么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多元的,不仅涉及到诉讼追偿等法律事务,还有诸如债转股、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企业重组等投融资手段,是专业性要求很高的行业。
此案例中,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非常灵活,资产各方均能从中获益,而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也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而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也可以待企业上市后择机退出。
㈡ 有关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案例分析谁有啊
找银行的法律或资产保全部门,都有这种典型案例分析的内部手册,找熟人能借到,这都是公开的信息,不是什么太严格保密的,这也不属于什么缺点吧,保持适当的不良率属于正常的,完全零不良是资金投放太过保守,影响收益水平。
㈢ 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
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 ,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 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拨改贷开始,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政府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2.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
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政府债务 ,而将国企坏债和政府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政府负债却特别的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的高。
这里要明确的是,只有银行坏债才构成国家负债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坏债才构成社会和政府负担,必须运用某种国家权力(税收、国债、货币发行、国际融资等)加以处理。只要企业还能用自己收入付息还本,其负债则不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负债的组成部分。
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即使假定不存在国有经济,私人企业和私人银行之间发生的坏债,也具有外部效应或公共性质,因为由银行坏债引起的银行危机、金融危机,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也要由政府出面,运用公共资源(纳税人的钱)加以处理。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如80年代的美国,当前的日本、韩国等),都表明了这一道理。无论如何,从一个经济整体的角度看问题,银行坏债和政府负债,都同样可以视为社会整体的一种债务负担,其数量的增长,都意味着一个经济金融风险的加大。
从一个经济应付金融危机的能力的角度考察问题,我们也需要将银行坏债与政府负债联系起来考察。银行坏债率高,若政府债务率也高,政府在应付风险时的能力就差,相反,若政府负债较低,危急时刻就可以用增发债务的办法来清理债务,稳定经济。一国金融风险的大小,不仅取决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健康程度,而且取决于政府应付危机的能力。
二、外债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外债.中国政府所借外债并不多,不构成问题,在讨论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尽管许多外债是私人部门借的商业贷款,但到头来也都变成国家负债,也要由国家或全体国民来承担其后果。对中国来说,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一点。因为中国的外债,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国有企业、国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问题都要政府负责,都要全体国民承担。因此,从国家金融、债务状况的角度分析问题,我们不妨将中国的全部外债也都视为政府债务或国家债务来加以计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计金融风险。这种债务约占中国GDP的14%左右。
当然,更加细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债,因为就风险而言,主要是短期债务起作用,引发支付危机。如果这样算,中国面临的风险似乎就更小一些,因为短期外债占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没有登记的短期外债(如广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样),最多也不超过3%,以此衡量的金融风险就会更低一些。
对于资本市场已开放的经济来说,问题更复杂一些,因为还要计算那些流动性较强、能够很快撤出市场的外国证券投资.不过中国还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讨论。这一点请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国家综合负债和国家综合金融风险的概念,只对我们这样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经济来说,是较为综合、较为全面的,对于资本市场完全开放的经济,则还要加进更多、更复杂的因素。我们后面所作的国际比较,也只是比较与中国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国家综合负债率
以上三项,即政府债务、银行坏债和全部外债,可以说涵盖了一个经济中已经发生的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国民债务,其他一些潜在的、隐含的政府欠债,要么可以归结为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比如政府欠国企职工的养老基金债务,实际上正以企业坏债的形式发生着),要么在经济中有着其他一些对应物(比如政府对职工的住房基金欠帐,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卖一部分国有资产加以偿还)。
将以上三项放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国家综合负债率的概念,它在数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来表达:
这可以说是衡量一国金融状况的一个综合指数,它包含了在资本帐户尚未开放的经济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动荡的不利因素。
利用这一综合指数,我们可以分析以下问题。
(一)经济整体金融风险的大小(国际比较)
一国是否会发生经济危机,取决于很多经济、政治、社会、国际方面的因素。一个经济指标再综合,也不能绝对准确地判断一国经济是否面临陷入危机的风险。但是,较为综合的指标总比较为单一、片面的指标要好。利用这种指标进行的横向比较,也更能说明问题。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经济的特点是银行坏债较大,而政府负债与外债相对较小。因此,尽管中国的银行系统问题较大,?;国家综合负债率总的说来相对较低,1997年底只有47%,1998年也不超过50%。如果只计算中国的短期外债,这一指标就更低,只有37%左右。而其他亚洲各国的这一比率在1997年底都比中国高许多(见表1)。欧洲货币联盟要求各成员国达到的政府债务占GDP的比率标准为60%;美国的同一指标也长期高达70%(请注意发达国家银行坏债较少,而且由于政府不干预银行信贷活动,出了坏债政府的责任也较小,因此我们只计算政府负债)。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银行系统坏债问题如此严重,问题比别的一些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可能更大,但仍能保持经济稳定,经济还能增长,也没有爆发金融危机的威胁。那种仅仅根据中国银行系统坏债较多就预言中国不久也将陷入经济危机的简单推断,之所以不正确,就是没有综合地分析一个经济的整体经济负担。而当人们之所以没能及时地预测出东南亚一些国家会陷入经济危机,也是只看到了一部分债务指标,而缺乏综合的观点。比如若只看政府债务,韩国和泰国当时情况似乎都不错。但若将非政府部门的银行坏债和短期外债都加到一起进行分析,结论就会大不一样了。
(二)宏观政策选择
对一国国家综合负债的债务结构分析,有利于我们宏观政策的选择。当前中国经济面临增长率下降、总需求不足的问题,需要政府采取扩张性的宏观政策。这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中,哪种更为合适、有利?给定其他种种因素,从综合债务的结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经济银行负债较大、政府负债较小的状况下,最大的风险来自银行坏债,因此,当前较为合适的政策组合是:保持较紧的信贷政策而较多地利用财政扩张政策,从而一方面继续保持银行改革、企业改革的压力,力求降低银行坏债的比重,另一方面扩大内需、保持经济的增长。
由于中国国家综合负债率较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相对更低,利率仍低于经济增长率(关于这个关系见后面的分析),在两三年的时间内增加一些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确保经济的持续增长,虽然不可避免地会?quot;国家综合负债率以及相应的金融风险有所加大,但在假定经济体制问题不继续恶化(而是加大改革力度,包括控制银行坏债和清理对外不良债务)的前提下,这种政策不会引发严重的问题,不会发生债务爆炸.也就是说,对于中国来说,还有一定的发债余地.
从体制改革和宏观政策的关系的角度看,如果我们能通过改革控制银行坏债的增长,我们的宏观政策就有更大的操作余地,就能更多地借债(无论是内债还是外债)来支持经济的增长。
四、通货膨胀与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通货膨胀对于化解银行债务和政府债务问题有利(相反,通货紧缩对于化解债务问题不利),因为它可以使债务相对贬值,使我们的国家综合负债率因分母的增大而缩小(通货膨胀也可以视为一种隐含的税收或财政盈余)。但是,通货膨胀也会从另一个方面增大金融风险:
第一,在固定汇率条件下,通货膨胀导致币值高估,引起金融市场波动,就象一些东南亚国家前两年发生的那样。
第二,在已经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政府就很难再用增发货币、增发债务的办法来应付金融体系中的困难,化解债务过高的问题,更不用说通货膨胀本身会引起社会、政治的不稳定。
为了将通货膨胀的不利方面也考虑进来,我们在前面国家综合负债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构造了以下的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
利用这一指数进行分析,当前的通货紧缩一方面是不利的因素,因为它使已经存在的债务相对升值(因为它导致分母名义GDP缩小),但在另一方面,它又有其正面的影响,因为它使政府增发债务、增发货币的余地加大。事实上这相当于是在说:通货紧缩的形势要求政府采取扩张性的政策,而且这时增发一些债务引起金融风险扩大的程度相对较小。按此公式计算的中国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1998年底为47.95%,低于国家综合负债率50.53%,就表明了这一点。
以上这个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可以说涵盖了有关宏观经济波动的各种因素。既有前些年人们分析宏观经济问题时最为重视的通货膨胀和政府债务,又有最近两年因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而使人们逐步加以重视的私人部门债务(银行坏债和外债)。通过对这个指数的观察与分析,我们可以及时地对整个经济的宏观金融风险加以控制。当然,必须认识到,任何指数都只具有指数的意义,只是现实情况中一些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而不是全部反映,不可能完全和准确地表明现实中的一切关系、一切趋势。利用一些指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分析现实,但任何指数都不可能代替更加全面的经济分析。
以上的分析表明了中国还有一定的发债余地,以便采取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需要明确的是,短期内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保持经济增长的势头,因此需要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这种扩张性政策就短期来看对控制金融风险有利;但是,从长期来看,任何宏观政策都不能替代体制改革,只有改革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金融风险。只不过这是不同层面上的关系,我们不在一篇文章中一起论述罢了。
五、银行坏债如何消除:重要的问题仅在于控制增量而不在于清理存量
以上的分析只是一种静态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看,与各种债务相联系的金融风险以及这种金融风险发展、演变的情况,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债务的)利息率、坏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关系。
为了较为方便地分析问题,也更为深入地讨论对中国经济来说目前最为头痛的问题即银行坏债,我们就集中地以银行坏债的清理问题为例来对动态过程中的债务金融风险问题加以讨论。我们不妨假定一切对国企的补贴都是通过银行坏债实现的,假定国家综合负债只包含银行坏债,则前面分析的一切问题都必须通过解决银行坏债来加以解决。
以D代表银行坏债;以gd代表坏债的每年的增长幅度,它近似地是坏债本金的增长率与债务利息率的和;g代表名义GDP的增长率,它近似地是GDP实际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和;以B代表坏债/GDP比率,t代表时间(年头),0代表初始年份,则我们有以下关系式:
在动态过程中,当gd<g我们有
上述关系式表明,给定经济的潜在增长率,只要使坏债的增长率得到控制,使之低于经济增长率,长期看,坏债的问题就不会趋于爆炸,而是会逐步得到缓解,并随着改革的进展而逐步消除。
这一关系有以下两个重要的政策含义:
第一,解决坏债问题根本上要着眼于控制增量,也就是要着眼于体制改革,使坏债今后减少发生。只有坏债的增长得到控制,问题才可能解决,才能走出困境,否则便是陷入恶性循环,最后发生金融危机。这里的改革,首先重要的是企业的改革和政府的改革,也就是花钱者的改革,否则坏债问题的根子将不会被拔除。银行本身的改革当然也很重要,从短期内看首先要加强风险管理,尽可能减少坏债;从中长期看,要从根本上改变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体制,鼓励非国有银行的发展,发展银行业的竞争,从产权关系上进一步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第二,清理已有坏债是不重要的。现有的坏债存量,是已经花出去了的钱,再清理也是收不回来的。而当前面对的D0再大,在长期的经济增长过程中也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用政府支出的办法去清理坏债,不如使它们继续保持在企业和银行的平衡表上,反倒有利于保持对企业和银行的一种改革压力.否则,体制没有改,今天清理了明天又会冒出来。不清理现有的坏债,而是着力于控制增量,存量的问题到日后会更容易地得到解决。
从以上的公式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只要我们从今天起控制住了坏债的增长率gd,使它低于经济增长率g,则不管最初的坏债D0有多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坏债率都会逐步降低,处理起来会越来越容易。
需要明确的是,在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问题上,应将坏债率B的缩小作为目标,而不是将减少坏债的绝对额作为目标。而要想保证坏债的问题不日趋恶化,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经济增长率高于坏债的增长率。这就是为什么:第一,体制改革是重要的(以确保坏债增长率下降),第二,经济增长是重要的(它使坏债的比率下降)。
再做进一步细致的分析,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以上公式中的另外两个隐含的关系:
第一,坏债率的分子中所包含的坏债增长率gd近似地等于坏债本金的增长率与利息率的和,其含义是今后还本付息的总额的增长率。坏债本金的增长,当然越低越好,这取决于体制改革。而给定坏债增长率,债务的利息率越低,债务增长所引起的风险越小,反之则越大。这意味着,在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实行扩张性政策,增加一些债务,所会引起的风险较小。
第二,坏债率的分母中所包含的GDP名义增长率(近似地)等于GDP实际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和。这实际上也是说通货膨胀对解决坏债问题有利而通货紧缩对解决坏债问题不利。可以想象,如果我们每年有7%的GDP实际增长率,同时有5%的通货膨胀,我们的坏债,每年就相对贬值12%;如果坏债就那么多,改革使坏债不再增长,5年的时间内,尽管我们一点清理坏债的事情也不做,我们的坏债率仍然可以相对地减少50%。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清理坏债是有启发意义的。
㈣ 海外不良资产如何处置 对我国有什么经验借鉴
海外不良资产出现较早,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也更丰富,因此,我国在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上,多少会参考国外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这对于解决我国不良资产问题作用重大。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回收方法通常包括催缴还款、协商和解、法律诉讼、变卖抵押品和重组债务,除此以外,海外金融机构也会通过证券化、拍卖、委托专业机构、成立银行子公司和债转股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下文我们通过海外不良资产处置的介绍来给大家说说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可以借鉴的经验。
海外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特点
1、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以美国为例,由于拥有不良贷款的储贷机构已经倒闭并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或处置信托公司接管,大部分的不良资产都由政府持有。
稳定的银行体系对于国家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必要动用资源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政府的支持是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的前提条件。
2、成立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AMC)
资产管理机构(AMC)向银行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理,运用专业化的人才和运作模式,具有规模化效应。而银行通过向AMC剥离不良资产,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经营上。因此,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AMC)成为国外国家处置不良资产时的首要选择。
3、多渠道融资多种手段并用
从美日韩三国的经验看,三国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上一直坚持多渠道注入资金,一方面以政府注资为主,另一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资金。另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也是多种方式结合,都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灵活处置的方式,以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
海外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方式
1、成立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AMC)
资产管理机构(AMC)向银行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理,运用专业化的人才和运作模式,具有规模化效应。而银行通过向AMC剥离不良资产,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经营上。因此,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AMC)成为国外国家处置不良资产时的首要选择。
如美国在应对20世纪80年代储贷危机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激增时建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应对银行危机,日本在1999年成立整理回收机构(RCC),韩国在1997年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这些AMC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银行内部处置
除了建立专门的AMC处置,部分大银行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处置不良资产以摆脱困境。如美国采取了提取坏账准备金、调整债权结构、法律手段和“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等,日本通过控制信贷规模、增加自有资本、运用多样化和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联合等处置方式消化不良资产,韩国采取了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转移价格和绩效考核制度、灵活多样的处置手段以及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
3、国家向银行注资和国有化
国家通过向银行注资,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最后清偿力,优化资产负债表,提高银行的国有化程度,同时激励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一方面,对于陷入危机的银行,可以起到续命作用、避免破产,维持银行的经营,使进一步的救助和处置不良资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的问题银行,注入的资金可以用来核销坏账,为银行减轻负担。日本和韩国都曾采用过相应的注资措施。
4、推动兼并重组
危机中,银行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破产,此时,兼并重组成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手段。
韩国是亚洲金融危机时期银行业兼并重组最快的国家,银行总数由1997年的33家降至2002年的19家。在1998年,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履行对IMF的承诺,对银行业进行重组,将5家面临危机的全国性银行停业整顿,在交易所摘牌。同年还将两家地区银行和全国性银行合并。
5、政府直接购买
无论是通过AMC的外部处置、依靠自身力量的内部处置还是银行之间的并购重组,都是更侧重于不良资产的规范处置,虽大多都由危机触发,但危机之后也都是可以长期存在的机制。除此之外,在重大金融危机中,也会有一些政府直接购买不良的反周期调节措施,一般都是为应对危机单独成立的特别措施,危机后一般也就停止。
如2008年10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经济紧急稳定法案》,该法案的核心是“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Asset Relief Program,TARP),财政部以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直接购买美国金融机构手中的不良资产,使不良资产脱表,同时补充流动性。
海外不良资产处置对中国的启示
1、政府加强制度设计,做好协调处置和配套措施
不良资产处置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银行本身处置能力有限,政府应加大作为。在制度与规则设计方面,需完善法律、税收和会计框架,调整不良资产核销标准,加强对不良金融资产投资人的法律保护,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细则,并针对目前“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等新模式及时跟进,制定相应规则。
在协调处置方面,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协调银行与执法部门关系,优化不良资产法律执行环境;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性债务应勇担责任,从稳定大局出发,带头偿债,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同时,政府做好配套,加大对不良资产处置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对处置各环节的监督,防止资产贱卖和非法利益输送,高度重视不良资产处置中企业关停并转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做好人员安置分流补偿,出台政策培育并扶持企业转型,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我国是以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手段的国家,银行不良资产规模大、分布广,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方式相互配合、综合处置。
2、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升处置效率和不良资产价值
美国成功的处置经验表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应充分发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经验与专业优势,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和竞争力,尽快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加快培育和完善不良资产流转市场投资主体。
探索在资产处置中撬动社会资本,引导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基金公司、金融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公司发挥功能优势,提升价值管理空间。研究债转股市场化运作的实施原则与条件,审慎推进。
3、多样化手段
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创新不良处置方式,提高多元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以确保资产的稳定可控性。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多种方法并用,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多样地运用不同手段,提高资本利用率,促进资金回收,加快处置进程。
㈤ 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如何除卖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外,是否可直接卖给外资有何要求
目前我国的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就是二个途径;一是作为呆帐核销;二是进行买卖,给别人清收.如果说有第三种就是放在帐上等时间最处理.这完全取决于每个银行的工作需要,当然财政部有严格的政策界限,规定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进行核销.
如果外资公司有处理能力和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处理政策,是可以买给他的,要求是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要得到银监会的批准
㈥ 求国内外金融风险案例!!!麻烦各位了~~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商银行,现金提取量不多,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可以说,海南发展银行建立本身就是一个吸纳海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怪胎。1992年开始海南房地产火爆,1993年5月以后,国家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房地产热逐步降温,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5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制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
(二)违法违规经营,海南发展银行建立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正式开业的。成立时的股本16.77亿元。但仅在1995年5月到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到账后的一个月,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拿走。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这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启示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大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尽管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的匡算结果有不同,有的说20%左右,有的说30%左右,不论那一个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初的泰国(7.9%)、马来西来(6.4%)、印尼(17%)、韩国12%、日本12%、台湾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资产的原因虽有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由于体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过多行政干预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例下只所以还能正常运转,根本一点在于广大民众相信国有银行不会倒闭,因此不但不挤提,还照样存款。海南发展银行一开始了就染上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病,长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而由于它不是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保证,因此,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挤兑,引发支付危机而难以为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是裹着国家信用大旗掩盖着高额不良资产的病灶,如果不能尽快把不良资产比重降下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深入,就极容易引发类似海南发展银行这样的风波。
(二) 合规合法经营是商业稳健运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发展银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开业就违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海南发展银行完全违背这些规定,贷款不问用途,贷款不搞抵押,通过贷款的方式抽逃资本金,前门拿进、后门拿出,拿来多少、带走多少,如此违法乱纪经营,岂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银行的救助是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化解银行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发展银行出现储户挤兑时,中央银行紧急调动34亿资金予以支持,当发现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机发生时,中央银行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从而避免了事态的扩大,保护了私人储户的利益。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在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偿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总付,以体现投资者(这里为存款者)自我承担风险的原则。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和化解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线的地位。
第二篇 外国金融风险案例
案例2-1
美国储贷协会的破产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发生了继30年代以后又一次商业银行储蓄机构破产的风潮,据美国立法机构统计,有问题的商业银行从1981年的大约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过1400家,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从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达到200家以上,储贷协会几乎全面破产。至1995年末,花费了纳税人大约1400亿美元。据美国总会计署估算,这场危机的保救成本要超过5000亿美元。在这场危机中,各种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胡整乱治,丑闻百出,在美国金融发展史写上了不光彩的一页。
一、案例介绍
美国储贷协会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成立这个协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美国的中产阶级进行自顾,所以全称是“扶助储贷协会”。为了规范储贷协会的运作,国会创建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属机构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为储贷协会的存款保险。储贷协会吸收公众的短期储蓄存款、并且用这些所得存款向当地的购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贷款,利率在抵押期内保持不变。
显然,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低于储贷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储贷协会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经营,反之,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高于储货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该机构就会亏损。从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稳定,长期抵押贷款利率高于短期存款利率,即储贷协会的收益曲线总是向上倾斜的。在稳定且低通货膨胀率的时期,储贷协会的经营是很简单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储贷协会经理的“3——6——3”的经营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贷款,每天下午3点打高尔夫球)开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开始上升。最初,这一上升是温和的递进的,所以储货协会遇到的麻烦不大。但在70年代后期,不断上升的通货膨胀对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压力,并将利率提高到了储蓄机构可以向储户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为了防止严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机构授权储贷协会发行货币市场单据,这一新工具面值1万美元,并允许银行和储蓄机构参照6个月国库券的标准来确定利率。
㈦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解决案例
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体水平为30%,各大城市商业银行几乎使出了浑身解数来解决这一难题,但收效甚微。未来5年内,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共需要2000亿元左右的资金注入
本报记者 石朝格 北京报道 “我行已经把‘倡议’报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现在正在等消息,最近几个月恐怕不会有太大的进展。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商业银行,还牵涉到其他性
质的银行,问题应该比较复杂”,北京市城市商业银行计财部负责人杜志红日前对记者说。
今年9月, 104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天津集体签署了“关于对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联名呼吁书”。“呼吁书”认为目前商业银行提出的呆帐准备金远远高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金额,希望从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最新进展
北京市城市商业银行负责把“倡议”送交国家税务总局,并与其交涉。该行有关人士说,“去年这个‘倡议’刚一提出来,国家有关部门就立即表示不可能通过‘免税’的方式来帮助城市商业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虽没有明确表态,但有迹象表明他们试图找到一种更适合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上海金交所为了税收的问题推迟了一年多才开业,最后税务总局采取了‘即征即退’的征税手段加以解决。”
这位人士透露,“倡议”中主要提出了两个请求:一是要求提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从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业银行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金资产期末余额2.5%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城市商业银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不应纳入应纳营业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称,“这显然没有道理,我们的税收政策对银行来说已经相当宽松,他们按到账的收入交税,应付未付的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像其他行业,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不管收入是否到账都要交税。这实际上是把他们自身的风险转嫁给了国家。”
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处置不良资产现在成了他们最为头痛的问题。如果一旦国家在政策上不给予扶持很可能导致一些城市商业银行“破罐子破摔”,这对维护社会与金融市场的稳定极为不利。
对此,税务总局这位人士表示,有松动的可能性,他们现在正认真核实,如果问题确实如城市商业银行所说的那般严重,不但税务总局会有所动作,而且他相信财政部也不会袖手旁观。问题由来
“今天的这种局面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事情要追溯到几年以前。当时国有商业银行要杜绝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不能再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政策性的贷款业务;但各地经济都在飞速发展,各地方政府与企业都急需大额贷款;针对这一情况,央行开了一个‘口子’,把城市信用社改组成商业银行,它们都不是按照市场的自愿方式组织起来的,这些信用社‘良莠不齐’,有的情况很好,有的经营很糟;现在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是城市信用社转化过来的。这就使得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也大量被转移过来,目前它在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占了很大比例。再加上城市信用社自身的经营不规范,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后来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变得更加严重”,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德旭告诉记者。
人大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一年以来,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由于管理与业务的不规范、自身的风险意识淡薄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贷款问题,其中政策性贷款占很大比例。但国家并没有硬性规定他们必须做政策性贷款,应该说他们的自由度很大,城市商业银行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自由度还要大一些”。
据了解,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体水平为30%,高于全国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最高的达到50%以上?,有的甚至已资不抵债了。各大城市商业银行几乎使出了浑身解数来解决这一难题,但收效甚微。由于几经压缩和清收,没有处置的不良资产处置难度反而越来越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呢?某城市商业银行的有关人士解释说,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它们在经营中就不得不看政府的“脸色”,即使明知道是一个破产的企业,但碍于政府的情面也只能贷款给它。再者,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财政部当时就拨了巨款,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来专门负责此事,同样是银行,怎么能厚此薄彼呢?
何德旭认为,“今天的这种局面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城市商业银行提出这样的要求有它一定的理由,国家的相关部门应给予考虑”。但他也表示出一种担心:怕城市商业银行就此养成一种惯性思维,以后经营出了问题,又要求国家出面解决。出路何在?
何德旭说,“地方政府出面解决此事再合适不过,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银行的最大股东,企业出了事,股东想办法合情合理,最好不要让中央有关部门陷进来(城市商业银不交国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税局减免其地税来达到目的。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出面,就怕银行养成一种惯性思维,以后经营出了问题,都要求国家出面解决,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但要想从根本上达到目的,银行就要从自身做文章,主要要靠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决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外在因素上面。因为不良贷款的风险始终存在,银行应该有一些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实力,与外资合作,让民间资本加入。”
赵锡军认为一切都要由市场来说话,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城市商业银行要想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有一个可行的办法:通过资本或资产的联合,实现资源的整合或者共享,如在一体化的地区,其所在的几家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联合的方式,组成一家较有优势的商业银行,逐步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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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底召开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第三次会议上,全国111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104家在天津签署了一份《关于对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联名呼吁书》。
在经济利益受到直接冲击的压力下,目前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有望迎来不良资产处置的高峰。然而,处理数量庞大的不良资产离不开新增资金的输血。按照业内权威人士的估计,未来的5年内,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共需要2000亿元左右的资金注入
㈧ 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处置有哪些问题及风险防范
银行核销方式 所谓银行核销呆坏账方式,是指对那些确因客观条件造成的而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实行合理的债务核销冲减制度。具体办法是冲减银行的坏账准备金,即银行在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这部分贷款损失。
我国国有银行利用呆坏账准备金对国企债务进行冲销,1996年的冲销额度为200亿,1997年为300亿,1998年为400亿,冲销重点主要是国有企业集团。根据有关报道,2004年央企共申报核销损失3178亿元人民币,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1000亿元损失,共计4000多亿元人民币。而在过去几年中,四大国有银行已经剥离了近1.4万亿元。毫无疑问,这些损失最终都是由广大民众来承付。
作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银行核销呆坏账方式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解放”了企业,但却直接影响了银行账面盈利情况。大量坏账的存在给银行造成较高的准备金成本,银行盈利的很大部分被用于提取贷款准备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应降低,进而减少了流动性供给的来源。
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方式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通过对企业进行重整实行债务重组,通过多种渠道将企业债务转化为投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通过优势企业兼并或由新的投资者收购,从而达到转化不良资产的目的。
在现实中,企业重组大多是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这样的“拉郎配”极有可能使效益好的企业背上包袱,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增加新的障碍。
㈨ 日本不良债权问题!
其它具体措施(1)金融缓和政策1995年以来,日本银行一直实行超金融缓和的政策,目的在于刺激景气并减轻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负担。金融缓和政策是政府放宽了管制,使得市场拥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因此,日本银行将市场上的短期利率调低,大体接近于零。由此,起到了提高股市、刺激住宅投资和减少中小企业破产等方面的作用。(2)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根据《金融机构等经营健全性确保法》,为尽可能避免严重的金融事态的发生,并减轻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难度,从1997年开始,日本政府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建立起了早期纠正制度。所谓“早期纠正措施”,就是大藏省和日本银行根据自己资本比例这一客观标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改善经营方面的行政指导;对于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可发出业务改革和停止营业的命令,要求其尽早采取重建和处理不良债权的措施。(3)债转股1999年7月,日本政府在《产业再生关联法案》中,正式规定了债转股的实施条款,允许金融机构对经营恶化、无力还贷的企业实行债转股。这种处理方式可以解除企业的负债,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银行也可成为企业股东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认购的股票价格上升,还有机会回收已经放弃的债权。三、第三阶段不良债权的处理措施(2001年以后)2001年4月,小泉政府上台后提出“没有改革,就没有日本经济复苏”,强调要“忍住阵痛”,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作为最主要的政策课题,2002年4月,在公布了对11家主要银行的债权、债务特别审查的结果后,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紧急经济对策”,把改革重心落到了以彻底处理不良债权为中心的经济结构调整上,这标志着不良债权的处理进入新的高峰。为此,2002年下半年以来,日本政府相继宣布实施了一系列金融对策方案,加速处理不良债权问题。1.制定的新目标和新方案2002年9月,竹中上台接替柳泽担任金融大臣时,明确提出了不良债权的早期处理方案。该方案要求,截至2005年3月末,大型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不良债权余额与贷款总额的比率)要降至2002年3月末的一半,并要求各大银行将2002年9月前的旧不良资产在两年内处理完毕,9月以后的新不良资产在三年内处理完毕,以实现不良债权的正常化。同时,小泉内阁提出削减不良债权的新方案,这一新方案的内容包括:第一,从严掌握递延退税资产计算标准,要求银行的资产充足率达到10%;第二,命令银行严格审查贷款债权;第三,在对大银行注资所形成的优先股中,把到期未能偿还的部分立即转成普通股;第四,对日本主要银行的贷款资产进行新一轮审计,以期发现是否有更多的坏帐。2.构筑新的稳定的金融系统小泉政府上台后,力图从根本上再造金融机构的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掀起金融机构重组浪潮对于发生经营危机的少数金融机构,可以让其他正常的金融机构对其救助或并购。一般金融机构也愿意并购处于经营危机状态的金融机构,在对金融机构开设分支机构实行严格管制的体制下,配合日本政府的救济行动并购处于经营困境的金融机构,不仅可以获得来自日本政府的资金援助,而且还可以获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到的迅速增加分支机构的好处。对日本政府来说,也可以大大减轻其处理该问题的直接成本。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卷入了合并的浪潮,在处理不良债权处理的金融再造过程中,形成了三菱联合金融控股集团、瑞穗金融控股集团和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团三足鼎立的格局。这样,缩减了金融机构的数量,避免了多家银行的过度竞争,金融机构也可以收回放贷利率决定权,使利率市场化。对于金融基础薄弱、无法恢复的银行,日本政府一般是通过强制性地注入,实施临时国有化的措施。例如,2003年5月向“利索纳银行”注入公共资金,2003年11月对足利银行实行临时国有化等。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消除了金融系统的总体不稳定,尽量地把由此造成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的影响降低了最小的限度。(2)进一步加强金融检查和金融监督首先,修订资产核查标准,严格核查银行资产,使银行自查和金融厅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要求各银行采取措施,缩小与金融厅检查的差距。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缩小自查与金融厅检查差距的银行,金融厅可下达业务改善命令。其次,加强银行经营的监督体制,具体措施有:发挥外部监察人的作用,加强外部监察的机能,严格地进行外部监察;在金融厅新设专门机构,加强对主要银行的监督;严格实施“早期纠正措施”和“早期警戒制度”,对于未实现健全化计划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业务改善令,限期整改;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要宣誓财务统计的正确性,所有统计表都要有董事长签名。3.强化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的机能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在赋予其企业重组职能的同时,还采取了如下措施:进一步增强整理回收机构和企业重建基金的资金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其回收不良债权的能力;创设债权交易市场,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并且使整理回收机构和政府系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加快转让回收的不良债权;扩充整理回收机构的证券化机能,推动债权担保证券的转让等。4.银行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式由间接处理向直接处理方式转变日本各银行以往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式主要是以间接方式,即由银行积累相应的坏账准备金,以防止贷款资金回笼风险。这样,即使贷款对象企业破产,银行也能运用积累的准备金扛过去。然而,其后患是不良债权继续在账面上挂着,对银行信用形成压力,出现不良债权越处理越多的结果。为此,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6日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所谓直接方式,即银行通过依法使贷款对象破产等做法,彻底理清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具体包括三种方式:第一,放弃债权;第二,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第三,依法进行清算。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针对三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直接处理的重点是企业重组,其目的是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5.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主要措施有:修改税制、投融资制度和商法的有关内容,继续放宽金融业的参入限制,加快面向中小企业的新建金融机构的审批,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中小企业重建的金融支持制度,确保对中小企业的顺利融资;制定中小企业健全化计划,对于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表现很差和未完成中小企业信贷计划的金融机构下达业务改善令;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检查和监督等。6.促进产业和企业再生日本政府先后修改《产业再生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等,为产业改组和新生创造了宽松有利的法律环境,并充实了有助于产业和企业新生的司法机能,使不良债权处理以及产业和企业新生得以顺利进行。2003年4月,日本政府出资505亿日元,设立了面向大企业的产业再生机构。产业再生机构以时价收购银行的贷款债权,然后推进企业的整顿和重组。产业再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有希望改组、重建的企业追加融资、出资,并为其提供信托、担保等金融服务。为了促进企业再生,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包括:加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机能,增加向企业再生基金的出资,扩大企业重建的融资和担保;制定判断供给过剩的指导标准;促使来自国内外投资者的民间基金在企业再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以此为契机,日本的企业再生真正走上了轨道。再生后的企业,银行可以重新融资。长期来看,比起让融资对象破产的做法,这种做法体现出了经济方面的有效性,即通过各项重组,能够最大限度地运用可生成现金流的经营资源。另外,日本民间也在形成了一些投资基金,与企业步调一致地实施企业再生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