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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19 09:58:47

㈠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复在CIF条件下,卖制方只有保证按时发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何时达到。
2、交易没有达成。我方22日的回电中修改了价格条款,属于还盘,即成了新的发盘,意方原发盘即随之无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电并不能使交易达成。
3、我方应坚持向代收行索赔。在凭信托收据借单时,若代收行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擅自让买方借单,应负付款责任。
4、我方应向买方协商,征得买方同意。银行只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无规定。我方没有按信用证规定交货,银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只能赔8000美元。因为船只触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其范围内。
6、交易未达成。法方来电规定7月份交货,而德方回电要求6月交货,已对法方的发盘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法方未复电同意,因此交易没有达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欧元,或重新与法方达成交易。

㈡ 淘宝和沃尔玛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案例分析

淘宝赶超沃尔玛了吗?不管如何回答这个问题,那么你都被“聪明”的淘宝绕进去了。
需要看到的是,淘宝和沃尔玛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比性?仅仅看销售额能说明多少问题。

需要警惕的是,以淘宝为代表的中国网购势力能够颠覆的,又何止是百联、沃尔玛这类零售企业?那将是整个传统产业。

需要警醒的是,为了让淘宝和中国网购更好地发展,在监管、物流、诚信体系、第三方支付等诸多问题上,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

当人们开始习惯在网上购买食品、化妆品、服装、书籍和所有能买到的东西时,事实上,以淘宝为代表的网购势力能替代的,是所有传统行业的部分市场份额

淘宝和网购势力要替代的显然不是沃尔玛,或者说不仅是沃尔玛

从去年开始已经将愿景调整为打造“网上沃尔玛”的淘宝网,更愿意用淘宝与沃尔玛进行比较。淘宝最近表示:淘宝用5年走完了沃尔玛29年的发展之路。

易观国际总裁于扬不太同意这种比较。于扬认为,由于双方所处的时期不一样,而且商业模式不同。如果一定要比较的话,于扬认为淘宝应该与北京的动物园、新发地等批发市场放在一起,才更有可比性。

于扬也承认,尽管现在还是一个C2C网站,但淘宝未来的赢利模式已经在向B2C进化,这也是淘宝更愿意与沃尔玛相比的原因。

淘宝与沃尔玛对比不合适

根据淘宝公布的数据,2007年全年淘宝网交易总额(GMV)突破433.1亿人民币,与去年同期交易额增长156.3%。这一数字高于华润万家(379亿元)、大商集团(361亿元)、家乐福(248亿元)、物美(231亿元),仅次于百联集团(771亿元),成为中国第二大综合卖场。

淘宝认为,从2003年成立到2007年底销售额突破400亿元人民币,淘宝网仅仅用了5年左右的时间;而全球第一连锁零售企业沃尔玛,花费了29年时间才实现400亿美元销售额。

除了销售额的比较,淘宝认为自己5年走完沃尔玛29年发展道路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当时美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27000美元,而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中国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仅为14140元人民币。

淘宝还喜欢这样一组数据的比较——淘宝已连续5年实现100%以上增速,2007年更是达到156.3%。而2004~2007年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增幅在15%左右、我国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年增幅在40%左右,与淘宝网增速相比,只相当于尾数。

于扬一直认为传统产业互联网化其实是一个趋势,但他不太同意淘宝与沃尔玛相比。“二者商业模式不同。沃尔玛作为全球最大的连锁企业,几乎都是自营商品,完全是自己采购、铺货、甚至工厂都是自己的,而淘宝其实是集贸市场。”于扬强调,淘宝和沃尔玛二者的流通渠道不同,最终的业态不同,消费者购物的需求也不同。

于扬认为,淘宝应该和全中国的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来比更有意义,“我们以北京新发地的水果批发商与沃尔玛超市里卖的水果相比,实际上新发地的量肯定更大。”于扬形象地比喻,其实,在水果上市期间新发地这样的集贸市场每天能够销售掉数十车甚至上百车的货物,而沃尔玛一家店甚至不能用吨来计算。

淘宝网相关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也承认,从整个市场角度来看,淘宝的销售额是所有卖家集体贡献的,而沃尔玛是自己一家做的。

沃尔玛代表了工业时代零售业态的最高成就,而高速增长的淘宝网,代表的是新兴的互联网零售,该人士强调。

“沃尔玛是我们的榜样。” 淘宝相关人士强调,“沃尔玛和淘宝都致力于做一个时代零售业态的代名词,沃尔玛已经成功了,它是工业时代零售业态的成功代表,淘宝正在向沃尔玛学习,致力于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零售业态成功代表。”

替代性:淘宝终取代谁?

于扬认为,研究淘宝的发展,应该与专卖店、集贸市场相比;研究其可替代性,看淘宝的发展速度是否高于这些传统业态的发展。

以化妆品行业为例。化妆品零售巨头雅芳,目前在中国拥有超过7000家专卖店,2005年销售额达到17亿元;2007年,淘宝网化妆品销售额达26亿元。在这场“一个网站”VS“7000个专卖店”的对决中,“一个网站”胜出。

又比如母婴用品行业。2006年年初,淘宝才开始设立类目销售,到2006年底时全年成交额已达2.6亿元人民币;2007年达到12亿元人民币。

电话充值卡、家电等也一样。2007年全年,淘宝共销售了17.6亿元的电话充值卡,与2006年相比增长427.7%。

在服装行业,2007年淘宝网服装销售额为57.8亿元,比北京所有大商场的服装零售总额都高。北京商业信息咨询中心发布的《22家北京亿元商场1月至10月服装销售统计数据》显示:燕莎友谊商城、赛特购物中心和北京翠微大厦等22家销售额过亿元的商场,2007年1~10月份服装总销售额为33.5亿,全年也不会超过40亿元。另外,北京22家亿元商场2007年服装销售额同比增长6%。而淘宝网服装销售同比增长为970%。

当人们开始习惯在网上购买食品、化妆品、服装、书籍和所有能买到的东西时,事实上,以淘宝为代表的网购势力能替代的,是所有传统行业的部分市场份额。

淘宝和网购势力要替代的显然不是沃尔玛,或者说不仅是沃尔玛。

㈢ 想做一个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的课题研究,求大神指一个方向,想一个题目

好好研究支付宝就可以了,最典型,最成功的案例。

㈣ swot分析MMM案例

SWOT分析法是用来确定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从而将公司的战略与公司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但MMM不适合。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提示: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以“金融互助”为名,承诺高额收益,引诱公众投入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见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区”、“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
二、发展迅速。依托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
三、迷惑性强。有的打着“境外名人”旗号,声称以“摧毁不公正世界金融体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创建普通人的社区”为目标,通过建立所谓“公平、公正、互惠、诚实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让社会公众通过资助别人从而得到更多人的帮助。同时妄称“经过市场检验,已在多个国家成熟运作多年,拥有全球数亿会员”等等。
四、利诱性强。宣称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费注册后,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可提现,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无手续费。此外,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还可获得推荐奖(下线投资额的10%)、管理奖(根据会员等级确定相应比例)等额外收益,发展人员无上限、返利无上限。
五、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币圈比特币之家网和众多大众主流媒体均报道过类似虚拟货币传销骗局。

㈤ 我用自己的支付宝赚钱给别人,让别人刷资料,每天刷个三四笔会不会有问题

是刷流水,犯法的。

刷流水,换种说法是洗钱行为,洗钱行为是犯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5)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支付宝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绍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根据涉案资金的来源及行为特点,并辅以侵财行为手段的差异,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1.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直接侵犯的对象为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余额钱款,不涉及绑定的银行卡等其他资金账户。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

此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当撬动银行卡内资金的工具,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是第三方支付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德克士”快餐店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

此类行为是指利用支付宝等公司对受害人的授信额度,冒充被害人利用花呗、借呗等信用工具套取信贷资金,用以消费、取现等。

【案例三】

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一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4.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

此类案件是指侵财行为人冒名登录被害人的余额宝、基金等理财账户,赎回基金份额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再将所得钱款非法转移至自己账户或直接消费花用。

㈥ 银行卡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盗刷,如何起诉公司

下面有个案例,供你参考: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认定案例
2017-01-09 10:22
导读: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以“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消费者将银行卡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被盗刷的责任由谁承担?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相关案例及观点,结合其他案例、法条,对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认定问题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人民司法·案例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法院应当依据发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认定其责任承担——彭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借记卡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若发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发卡行不应承担责任;发卡行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形,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6)粤2072民终43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百惠龙卡。2015年7月3日,该卡于14:36:52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消费5000元,于14:47:16通过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消费5000元,于15:01:27通过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费1000元,于15:07:53通过智付消费3000元,于15:09:29通过智付消费700元。彭某称其在2015年7月9日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现卡内余额为零。2015年7月9日,彭某在建行珠海香洲支行打印交易清单。2015年7月11日,彭某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宏基派出所报案。2015年7月15日,彭某在建行中山朗晴轩分理处打印该卡的2015年7月3日明细事项。后彭某将建行中山分行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建行中山分行向彭某偿还被盗存款14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另查明:彭某在建行中山分行处办理的按揭贷款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在该卡正常收回贷款本息,于2015年7月4日在该卡仅收回贷款本息5.91元。双方均确认涉案借记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彭某主张账户被盗刷,未曾收到账户资金变动的短信通知。彭某同时确认之前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次小金额消费。
裁判理由: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彭某在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诉争五笔金额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买方初次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会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就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
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说明确系彭某本人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某自行设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借记卡被盗刷,建行中山分行无须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彭某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建行中山分行应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因此,涉案借记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某,导致彭某未能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的扩大,建行中山分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盗刷之后的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700元)x50%]及相应利息损失。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2民终430号终审民事判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观点:
1.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
持卡人在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时,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即可完成操作。根据银监会、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实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交易时可以无需再次验证。”由此可见,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由此体现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持卡人之间会约定相应的支付密码,该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设定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会即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需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验证。
2.应综合判断并认定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事实
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于物理卡情形下的伪卡或者克隆银行卡盗刷,法院在认定物理银行卡被克隆之事实时,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使用记录、克隆卡的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报警记录、挂失记录、持卡人身份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克隆银行卡盗刷。
事实上,线上交易盗刷事实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例来看,持卡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盗刷事实的证据十分有限。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充分论证如何认定涉案的五笔交易为他人盗刷,综合本案案情,能够认定盗刷事实的证据也只有持卡人彭某的报警记录以及涉案银行卡特定时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的异常交易记录。通常认为,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予以报警,是认定银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证据,如果持卡人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因此,持卡人的报警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持卡人的真实行为。但报警记录并不能作为认定盗刷事实的一般标准依据,也就是说法官不能仅以持卡人的报警记录就认定盗刷事实,还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比如异常的交易记录、发卡行的提醒告知短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记录、操作线上交易的I P地址等证据,结合发卡行的抗辩意见,以个人的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盗刷事实。
3.法院应当依据发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认定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承担
从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银行卡盗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之纠纷,即发卡行本应将银行卡内的资金支付给合同当事人即持卡人,却支付给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发卡行属于履行对象错误而违约,合同履行对象错误,承担责任的当然是合同义务人即发卡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正确履行原则,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须向债权人即合同相对人履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合同未约定,在履行过程中经合同相对人明确授权或者指令,由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人的履行。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发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与发卡行无关。
发卡行没有责任,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依据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合同约定寻求保护。虽然盗刷银行卡是不法行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却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交易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在快捷支付中,当快捷支付用户遭遇恶意盗刷,系统识别器会发出提醒。被盗刷的顾客2小时内联系客服中心,并提供交易号等信息,支付宝公司会暂时冻结支付宝账户。15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服中心,提交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平安保险将给予受害人100%赔付,而投保费由支付宝承担。在易付宝支付中,如果非客户本人原因引起的盗刷消费成功,消费者报案并提交材料齐全后,相关保险公司即可进行全额赔付。如果交易尚未完成,易付宝将对交易进行拦截,并返还相应盗刷款项。
法信 · 相关案例
1.商业银行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对信用卡被盗刷存在过错的,应自行承担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肖健鹏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负有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的信用卡被盗刷系因个人原因丢失个人证件及通讯工具,未及时挂失致个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号:(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7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4-10-16
2.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和密码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损失,而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的,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被盗刷损失——周俊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根据网上银行的支付程序,在网银支付过程中,银联卡号、持卡人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和正确密码是完成支付的必要条件。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和密码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损失,而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的,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被盗刷损失。
案号:(2015)临民初字第3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02
3.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持卡人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中都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梁燕芬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南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流程规则,通过工银e支付消费和掌钱转账均需要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等完全正确,方能消费或转账成功。因持卡人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时不慎泄露银行卡密码和网上银行登录密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发卡行的验证码信息被病毒软件拦截导致持卡人未正常收到短信验证码的,表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正确尽到通知义务,发卡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6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29
4.被盗刷款项均系通过持卡人自行设立的支付密码予以支付,持卡人主张发卡行未及时进行信息提示存在过错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姜会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被盗刷期间,发卡行可以证明均向其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短信通知和提示义务,且持卡人主张的被盗刷款项均系通过持卡人或得到其授权的他人自行设立的支付密码予以支付的QQ消费或充值等方式支付,持卡人主张发卡行存在过错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聊商终字第27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06
5.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余大弟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其损失与支付宝提供的服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对当事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2)杭西民初字第171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4年第1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份,应采用双(多)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对不具备双(多)因素认证条件的客户,其任何账户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
八、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交易时可以无需再次验证。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㈦ 剁手族的案例

2013年1月份,国内第一大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发布了2012年全民对账单,其中北京的几百万名支付宝用户2012年平均在网上花费了8131元,位列全国第四。将“剁手族”的“奢侈消费”进行了公布。
据“剁手族”“狐火”晒出的消费明细还显示,2011年作为消费比较适中的白领的她的网上购物依然小心翼翼,全年消费支出6852元。但2012年略有点不把钱当钱了,全年网购支出达到五位数。她苦笑称自己简直就是名副其实的“剁手族”。
另外据网友“叽里呱啦”自我分析说,我以前觉得白领的生活很高档,一翻账单自己都吓傻啦!终于知道毕业五年为啥没攒住钱了,剁手族的伤感啊。网友“明日黄花”称,其实作为小白领自己花钱挺理性,从来不赶淘宝的各种促销活动。但主要因为基本没有在实体店买过东西,去门口小吃摊买几个油条都想直接支付宝划账过去,口袋揣钱的感觉太难过了。还有蹭快递费是多买东西的元凶。这样也就慢慢加入了剁手族。

㈧ 第三方支付对资金有什么监控作用

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不再是被轻视的力量,随着网上交易日益增多,支付平台的交易额也在迅速增加,电子支付的资金流量随之迅速增长,带来了支付厂商们对支付风险的重新评估。
一些厂商正在考虑更换更大容量的服务器,另一些厂商则思考着如何更新系统,以完成每秒数次的交易流量。而在快速膨胀的交易流量中,如何防范包括洗钱、恶意支付、外卡诈骗等新出现的风险,又成为了摆在第三方支付厂商面前的重要课题。
数年前,有客户持国外信用卡,通过国内的某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国内的一家零售网站上购买了数万元的产品,事后拒付相关款项,但商品却已经送到对方手中。此案几乎成为了一桩悬案:通常银行在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时,都会把自己的责任撇清,而第三方支付厂商其实只提供了一个从商家到银行的管道而已,似乎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嫌疑犯是从这条高速公路跑掉的,但怎么能定公路的罪呢?”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那么商家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保障交易安全已经在一些支付厂商处得到重视,但当第三方支付厂商在研究风险控制时,却又处在极其不利的地位。自身资源的欠缺,使其只能缓慢地发展。但换一个角度,当第三方支付厂商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有了成熟的产品时,则将可能成为第三方支付厂商出现分化的一个标志。
难以获得合作伙伴支持
Paypal,作为业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其年交易额已经超过了400亿美元,该数字大约是国内网络支付总额的9倍。Paypal是不多的同Visa等发卡组织形成了密切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当有在Visa数据库中显示有恶意交易倾向的信用卡通过Paypal交易时,Paypal就会得到相关数据提醒,从而尽早防范,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中没有人能获得这样的支持。”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所以,在国内防范外卡诈骗就成了一道难题。“在Visa这样的发卡组织看来,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只是他们的商户,而不是他们的会员,所以无法获得他们的资料。”
在另一方面,国内银行所掌握的风险控制数据,在各合作银行间实现共享都形成了困难,就更难以使第三方支付厂商们获益。
“比如支付厂商侦测到有恶意交易嫌疑的交易,如果想通过更多的交易信息,比如银行卡户主信息等内容判断该交易是否恶意,就需要另行查证,而无法直接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找到答案。”一位知情人士说。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外卡支付渐渐成为令人关注的热点。在北京商家大面积普及推广刷卡系统的同时,外卡的网上支付也将迎来突破性的增长。而外卡诈骗历来是国内第三方支付厂商风险防范的难点。
“我们是国内最早实现外卡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厂商。”环讯支付相关人员对记者说,在外卡支付的管理经验方面,环讯也有着自己丰富的经验。“我们有相应的系统对外卡支付风险进行防范,比如说,信用卡卡号的前6位代表了发卡行,一些诈骗者会利用前6位数字相同的信用卡集中进行交易,我们对这种方式能够很好地监控。另外,在同一张信用卡的频繁交易方面,也可以实现监控。”
防范盗卡支付
“国内的银行卡大都有密码,风险相对外卡要小很多。”一位业内人士说,但是,在国内银行业纷纷上网的环境下,银行卡的风险也在发生着变化。一位民生银行的用户王先生从来没有用银行卡进行过网上交易,也没有丢失过银行卡,但他的银行卡账户上的14000余元却被人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连续三天集中进行了恶意消费。
目前,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国内某高校的网站上曾经存放了一份包含新入学学生办理银行卡卡号的文件,该文件被一名普通的网民在无意中用搜索引擎搜到后,猜中了大部分银行卡的密码,然后通过网上银行,把这些银行卡内的资金盗取一空。
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就连银行业自身也没有强有力的手段来避免,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即时防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只有在事后,银行方面向我们提供了被盗银行卡的用户信息,我们才能发现该银行卡被盗刷了,而这时候资金都已经交割完毕,追回的难度很大。”一家支付厂商说。
在风险控制方面,快钱公司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专门的风险控制机制。
在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的基础上,快钱得到了很多有关恶意支付的防范案例。比如,2005年10月17日,快钱风险控制部在处理客户结算申请时发现一笔可疑交易,由客户肖某提交,金额共计1000元,款项来源是农业银行卡充值,结算的目标账户是一张交通银行的借记卡,该借记卡的发卡地为广东深圳。风险部随即向农业银行发出查询申请,次日得到回复,这1000元资金来源于北京农行卡,户名为李某,而非肖某。风险部人员通过肖某的资料与其联系,但始终得不到肖某的回复,接着风险部人员通过农业银行提供的信息与李某取得联系,方得知该银行卡已经有1年左右没有使用过,是李某以前工作单位帮她办理的工资卡,她从未更改过该银行卡的密码,也从来不网上支付。风险部分析后认为,李某的账户卡号有很多种途径可以被犯罪分子取得,而且其密码过于简单,很容易被人猜中,然后被人在网上进行恶意支付。因为发现得及时,该交易被止付,资金被追回。
防范恶意支付的重要资源来源于数据。如果交易厂商自身流量较小,历史数据比较少,在得不到银行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就难以对新产生的资金流量进行有效的监控。易宝支付一直以来在做风险控制系统,并且与一些银行达成了部分数据共享的合作。易宝支付副总裁余晨告诉记者,易宝支付在技术手段加密的基础上,以商业逻辑判断恶意支付行为。“比如外卡,如果它用来支付酒店的费用,这比较正常,而如果它是去国美买一台电视机(不可能把电视机搬到国外去),就可能有风险了,对于类似这样的行为,可以进行一定的监控。”
而在风险控制方面,因为不同银行的相关政策不同,共享给第三方支付厂商的数据也不相同,但较敏感的数据,如银行卡账户信息等,各银行都实行保密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厂商除了能够与部分提供了黑名单数据的银行共享一些历史交易纪录之外,更多情况下,是通过正常的商业逻辑来发现恶意交易行为。“比如说一张卡集中大额度消费、同一IP多张卡集中消费等,我们的监控系统都能够发现。”余晨说。
随着第三方支付厂商自身体系建设越来越成熟,在风险控制方面,各厂商也都在采取不同的手段,建立自己的风险控制机制。而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将为客户带来最好的用户体验。从IT企业向真正的金融机构过渡,风险控制将成为必然的热门。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风险控制体系方面的差异,也将成为他们之间发生分化的重要标志。

㈨ 跨境电商与外贸电商区别

如何做进口跨境电商呢?根据大黄蜂科技总结国家政策和地方上的不同保税仓政策,大致需要以下条件:

以上这些是做进口跨境电商必须的几个要素,大黄蜂科技可以帮助企业完成这7项服务,不管是国内企业注册,还是资质办理、还是电商平台搭建、还是进口跨境清关系统,大黄蜂科技都可帮商家办理完成。

之前有大量的企业在做一般贸易的业务,俗称大贸,这类商家如何做进口跨境电商?其实非常简单,因为具备进出口权,资质够用,就可以立刻开始,大概1周左右时间,就能够做跨境电商,就可以做原来一般贸易不容易备案的商品,直接卖给国内消费者。

㈩ 如果马云把394亿美元全部存入银行,那每年能有多少利息

当前中国的首富还是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个人财富高达3150亿人民币。当然虽然身价高达3150亿人民币,但是如果马云真的要套现的话,能套个1000亿算是不错了,因为只要马云大规模的抛售阿里巴巴的股票,那么就会造成股价下跌,那样身价也会跟着缩水,最终能套现出来的钱绝对会远远低于3150亿。那我们假设马云真的套现出来3150亿的真金白银去存银行,每年有多少利息,这笔钱又是什么概念呢?



3150亿现金在当前能拿出来的人屈指可数,马云虽然有那么高的身价,但是绝对拿不出来,即使是李嘉诚想要一次性拿出3150亿现金,估计也很难,不知道中国是否存在能一次性拿出3150亿现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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