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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0-12-16 06:50:57

『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贰』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

各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3.4.13条删除ST、*ST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并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为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的情形之一。
该条修改为:“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二、删除第4.2.3条。
三、第5.4.2条中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修改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删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有关规定。
该条修改为:“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四、第11.1条修改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五、第11.4条增加两项释义为:“(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见本所网站。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
上证发〔2015〕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中增加第五节“指数熔断”,就指数熔断相关事宜做出专门规定(详见附件),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指数熔断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所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中规定的暂不实施事项,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1、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实行的是T+1交易,即股票买入后的第二天才能卖版出,权而股票卖出后才能提出价款或用这笔钱款重新进行买卖。同样,卖出股票也是如此。目前资金的使用上,是T+0,当天卖出的股票,成交后资金返回到股民帐上,股民可用来进行委托买股票,但不能提现。

2、何为T+0、T+1交易制度所谓的T+0和T+1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当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当天办理好股票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制度;凡在成交后的第二天才办理好清算交割事宜的,就称为T+1交易制度。

『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版处或并处:权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6)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柒』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捌』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价是如何确定的

最后一分钟证券的均价。

收盘价:沪市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市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8)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1、收盘价计算方式

下午3时收盘前的3分钟将实施收盘集合竞价的方式,用以确定收盘价,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2、开盘集合竞价有变化

根据规定,在开盘集合竞价的期间,交易所将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其中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3、将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

交易所将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用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

4、披露席位的变化

根据规定,当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将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以及买入、卖出金额:

1)收盘时,个股的涨跌幅与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比较,其差距(下称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股票;

2)盘中价格震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5、异常波动的判断

当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个股涨跌幅的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ST和*ST股票的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一旦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就将被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时30分复牌。同时交易所将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你好请问一下我有一个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987发行卡股,股东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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