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要约的案例分析
案件(范本)如下:
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钢材公司——B公司、C厂和D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A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厂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A公司当即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H省。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H省。A公司收到D厂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A公司同时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D厂自行负责。第三天,D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A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D厂和B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称:“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厂向自己发出欲卖钢材的要约后与自己联系再协商是否购买或购买数量。所以,以上说明A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与D厂和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称,“请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表明建华公司只是说有意向购买,但并未标明接到通知后就一定会购买。
③通知中并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价格。
综上所述,A公司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它与B公司和D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而且B公司给A公司发出答复函称自己有货后,A公司并没有给出购货承诺,此时B公司自行组织车队运输钢材到建华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也无所谓违约责任,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承担。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供的钢材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厂,产品质量信得过,当天下午即给D厂去函称其将购买1000吨钢材,请D厂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称其有货并于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时,A公司与D厂的函已经构成了要约。并且,D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A公司。所以,D厂与建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件,具备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A公司有违约责任,D厂的损失应该由A承担。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http://wenk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
B. 案例分析要约问题,多谢了!!!
1.乙损失了一千元
2。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向乙发出了要约,并约定了答复的时间,乙可以相信在此期间内甲不可以撤消该要约,使乙产生了信赖,而甲又在规定的期间内把东西卖给了别人,是乙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甲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要约案例分析3
买方在4月3承诺超过了3月31所以该要约无效。4月3的买方回复属于新要约没有期限限制,4月5原卖方承诺后要约成立。4月5到达原买方要约生效。
D. 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案例分析简单
你去商店买东西,问老板xxx多少钱,这就是要约邀请;老板说xxx钱,这是要约;你说要或直接买单,这是承诺。
E. 男生约女生看电影的动机分析
应该还是对你有一点好感的吧
呵呵
不过还是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啊
现在这个社会 有点复杂..
恩 好好把握 没准他会给你意外的惊喜向你表白
不过即使只是暧昧 没有什么表示的话 也没什么好失落的
很多时候 做朋友比做恋人好 真的
愿幸福
F. 要约和要约邀请案例分析题,求助
1、甲制衣厂向织布厂发电报的行为是要约邀请。因甲制衣厂向乙织布厂发出电报称:“本制衣厂需大量黑色毛料布,如有,请附黑色毛料布样品,我厂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只是针对黑色毛料布作出要约邀请。
2、乙织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3、 如甲制衣厂确定样品,派人洽谈购买事宜属于承诺。
G. 合同法要约案例分析
*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产生效力。
*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合同条件为: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属于合同重要条款。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价格由1000元每套变为900元每套。
*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这种接受对方主要合同条件的行为,称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必须指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以,最好归纳整理相关的文件,形成一份合同为宜。
H.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几种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生的,要约对要约人当然不发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发生的,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否则原则上也不妨碍要约的效力。
I. 购物网站是要约 还是要约邀请 原因是什么
应该是要约邀请吧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
购物网站上的广告可以理解为类似寄送的价目表 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要约是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需具体明确。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现在可以理解为购物网站的广告是向社会大众发出的 因而不是特定的当事人 内容不能算具体明确 购物网站发出广告是希望消费者向他发出要约
希望可以帮到你
J. 案例分析: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及承诺:
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派张三来洽谈,看货后表示价格的问题需要回去商量,如果决定购买,5天内带款提货,如果5天内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卖他人。A公司给予认可”。所以,这就构成A公司对B公司的承诺,因此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10)要约动因分析扩展阅读
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
1、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中,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对合同的解释起到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