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结算关于阅读汇票的案例分析题,求解。
1、汇票的出票人——The Jake Exporting Corp.
付款人——The Tom Importing Corp
收款人——The L.A.Bank or bearer ;
2、远期汇票,汇票出票日后90天付款,即2009年8月24日;
3、 该汇票是限制性抬头:PAY TO THE LA BANK OR BEARER(付给LA银行或持票人)不可以背书转让,收款人只能是LA 银行或持票人,D公司无法享有票据权利。如非要背书,做成以下模式:
TO D CORP
THE LA BANK
(Signature)
2. 汇票转让案例分析
不清楚.
3.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条之规定,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4条之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其应当承担责任。
2、张某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其是票据权利人;
3、不会导致票据失效,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票据并不失效。
4、方某背书记载的事项为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吴某与林某对保证责任分担的约定对方某无效,但是对吴某与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证责任为吴某与林某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6、本汇票未承兑。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禁止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2、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4. 汇票的案例分析
银行的看法是正确的,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行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所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5. 汇票案例分析 出票人:某市B公司 承兑人:某市银行 收款人:美国A公司 事件:A与B签订贸易合同,其中我国B
1、首先未对交易客户进行很好的调查,这种诈骗客户应该有案底;
2、交易合同是否通过律师签订?A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发货,B公司采取了什么措施?是否采取法律措施?是否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3、对首次交易的客户,支付远期汇票最好注明不得转让。
6. 电大商法案例分析题:汇票上记载出票人为A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是该题吗?
汇票上记载出票为A,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收款人为B,F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后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
请问:
1.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像D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
2.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牵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4.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
1、不可以,疑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于其前手无追索权。在本案中,A为出票人,其无权对其前手B、C、D三人行使追索权。
2、C取得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其范围包括:(1)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D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将自己的前手A、B、C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个确定的追索对象。
4、F只是该汇票名义上的付款人,因其没有对该票据进行承兑,其实际上与该票据无关,无需承担该票据上的任何责任。
7. 票据法案例分析:
类似案例在 中国票据网 有很多,而且分析的很详细,可以直接登陆该网站查看。
8. 商法学案例分析题(汇票)
1:合法。丁与丙有真实贸易关系,丁拥有票据权利,可以向前手追索。2:合法,向前手追索时,包括前面任一手.
9. 汇款的案例及分析
一客户本人带身份证到银行汇款,钱汇过去了,一会回来说,汇错了,不汇了,要求把钱退给他,柜员用反交易做了,这是违规的,客户有可能是利用这种情况进行诈骗,对方是发货方,等对方把货发了,他又回来说不汇了,把钱收回去了,货有了,钱没花,所以说汇款不能反交易,一定让客户核实好再汇,讲明白,尽职免责
10. 关于汇票的一个案例分析题,请高手帮帮忙,小妹在此感激不尽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解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任何解除出票人的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均视为无记载即"记载免于追索权的,出票人要保证付款"所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