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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条款及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02 22:33:33

Ⅰ 优先股,永续债是什么啊

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

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

(1)永续债条款及价值分析扩展阅读

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Ⅱ 如何区分优先股和永续债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Ⅲ “永续债”是什么,为何被称作房企的利润黑洞

从以上解释我们得到了很多信息量:

第一、“永续债”是没有固定期限的,也就是说它是永远存在的债券。从我们原来的知识体系中知道债券是有期限的,这是它第一个特别之处;

央行之所以要金融银行发行“永续债”,主要目的在于补充资本,准确的说是补充一级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银行发行的满足一些额外要求的“永续债”可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资本金。

按照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和8%。除了最低资本要求外,《办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还需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的要求,因此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分别要达到8.5%和7.5%。

由于银行内的大多数资产配置行为均需要消耗风险资本,在资本充足率考核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在保证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前提下,银行若想要维持一定的资产扩张速度,就必须补充足够的资本。尤其是在监管层要求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助力稳增长的情况下,银行补充资本的需求就更为迫切。

以现有的条件来说,选择“永续债”作为下一阶段银行资本补充的重点是务实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最主要是由于特朗普、贸易战、中东等不确认因素的影响,造成A股市场一直不温不火,必然导致国内主要的商业银行在核心一级资本的资金补充会受到比较大的限制。

所以说现阶段央行大力推行“永续债”的发行是务实和切合实际的。

Ⅳ 企业发行永续债什么时候记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半年

Ⅳ 什么是永续债券

你好,永续债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特征】一般而言,永续债券具备如下特征:
1.清偿顺序: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一般为次级债务,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
2.期限与赎回条款:它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但永续债券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
3.票息和利率重置条款:永续债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
4.利息延迟支付: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
5.无担保:永续债存在次级属性,加上为满足计入权益所需要的诸多条件,一般不设置担保等条款。
【优点】永续债对投资者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它为投资者提供了高评级企业的高收益产品。而且由于其回报与股票和优先级企业债相关度较低,将其纳入到投资组合,有助于分散风险。此外,永续债等条款设计灵活,可按照投资者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

Ⅵ 国电发行永续债之后,计入所有者权益后,分析资产负债率发生什么变化

证券分为两种,一种是股权类的,一种是债券类的。股权类(股票、优先股等)一般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股权类可以认为是永续的;债权类证券一般是有偿还期限,所以我想题主说的永续证券应该是指永续债券。
在国外永续债券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了,在国内2013年我国第一个有永续概念的债权类金融产品出现——永续中票。201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监管层鼓励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大力发展长期限债券品种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就是我们说的“永续中票”)融资产品。永续中票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纳入现有中票管理框架下管理的创新结构产品。这就是我国的永续债券。
永续中票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通过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的发行条件是要符合一般中票发行条件(不知道可以网络,很容易的……),但是不一样的是永续中票额度与其他债券分开计算,也就是说不受“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因为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永续中票已经实现了全额计入权益科目并且利息可于税前抵扣。所以主要适用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面临国资委考核压力的央企以及地方国企。发行过程也与普通中票一致,中介(银行或者银行+券商)与需要发行的联系,并帮助其准备相应材料(这个是投行业务范围了,我就不细说了),然后提交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就可以了(详细可以网络普通中票发行过程……)。
以上是简单答案,如果需要了解细节欢迎追问!我觉得这样的题目给一点悬赏会更好……不然很容易没人愿意回答的……

Ⅶ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之了回答: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
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 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 22 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Ⅷ 什么是永续债劵

你好,永续债是没有明确到期日,投资者可以定期获得利息的债券,被视为“债券中的股票”。大部分永续债包含赎回条款,允许发行方赎回债券,因此永续债也不一定是永久的。国内永续债期限以3+N和5+N为主,也就是发行人每3年或5年决定是否将债券延期,如果选择延期,将同时对票面利率进行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永续债通常在会计账目里列为权益,而不是负债,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也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分红。因此对于发行人来说,永续债是既不会提高资产负债率,也不会稀释股权的融资工具。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永续债发行主体通常信用较好以及票面利率较高的收益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永续债也存在期限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差的流动性,以及发行人设置的特殊条款,投资者应当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再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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