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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银行账户及分析资金管理现状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03 01:02:13

㈠  加强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资金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资金的计划管理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在计划管理的体系中,资金计划是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初,财务部门要根据总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计划,组织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包括资金需求计划和资金筹集与投放使用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对外投资、债务还本付息、补充流动资金、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社会性支出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的资金需求量;资金筹集计划主要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上级地勘及基建拨款收入、债权回收收入、借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计划。

在编制确定年度资金计划同时,还要组织编制季度的资金执行计划和月度的滚动性的资金调度计划,其中季度资金计划是年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重要,因为对资金的短缺或结余必须要求我们事前预测,并提前采取措施解决好;月度资金计划则是日常的资金调度计划,实行滚动管理。

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地质队在资金的计划管理中,一方面,通过比较细致的工作把资金计划作的切合实际,切实可行;一方面,通过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把资金的计划管理落到实处。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1.在编制和实施资金计划的过程中,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对资金实行全队统一计划、统一筹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二,摸清“家底”——即资金存量,合理预测资金的需求量;

第三,确保全队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以及维持正常的秩序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不搞“无米之炊”,不留缺口;

第四,在安排资金需求计划时,做到“先生产经营后消费”,精打细算,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五,确定合理的借款规模,综合考虑筹资方式、筹资渠道,比较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六,努力盘活资金(资产)存量,花大力气回笼应收账款;

第七,做好全队资金的综合平衡,做到资金短缺时适时筹集并调入资金,资金闲置结余时及时安排用于各项长、短期投资,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率。

2.结合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主要是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方面,实行经营单位还本付息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前些年一些单位盲目上项目、盲目争投资购设备以至造成部分资产闲置浪费的弊端。如十一地质队浙南地质工程公司在1994—1995年内,大队累计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流动资金)600多万元进行技术改造,每年投资均分三年还本付息,由于投资有动力又有压力,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效益,预计可以基本完成向大队还本付息的任务,分散了大队的投资风险。

在流动资金管理方面,则实行定额管理和超定额资金有偿使用制度。大队对所属各单位按照不同条件核定了定额流动资金,同时引入银行结算机制,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对超定额占用流动资金的单位,一律按月按规定利率向大队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向大队多上交资金而减少定额资金占用的单位,则由大队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为了促使各单位及时回笼资金,大队还规定每年6月底应完成上交当年承包合同规定实现利润数的40%资金,年底则完成实现利润数100%的资金,如果欠交,则从下月起按规定利率向大队交纳资金占用费。在运用上述经济杠杆管理资金的同时,同时运用月度、季度资金计划以及大队行政干预等手段,进行内部日常资金调度管理,确保全队资金调度管理能按计划执行。

二、积极筹集资金,确保生产经营投资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切实抓好资金筹措。资金筹措,就是根据地勘单位长远发展战略或日常经营的需要,组织和筹集资金。这是一项既重要、难度又大的工作,它是关系到地勘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地矿部门的三个层次(部、局、地质大队)都要去抓。

1.以最经济的方式筹集资金,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资金筹集是企业向外部有关单位和个人或从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活动。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要根据本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和项目计划制定年度和月份的资金筹措计划,掌握全年资金投入总量与回收总量,搞好预算管理,以便合理安排资金的投放和回收。

要合理预测资金的需求量,充分利用外部环境,结合地勘单位资金状况和筹资方式合理地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方式,保证资金的供应。首先要注重自我积累,用好用足自有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集中资金确保生产经营投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是融资借款,如向银行贷款、向外单位借款、争取外单位或外商投资(入股)、内部职工集资、推行股份合作制、融资租赁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要选择筹资方式的最优组合,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为了取得与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

企业筹集的资金,按可供使用的时间划分,可分为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短期资金一般指一年以内使用的资金,企业取得后主要用于现金、材料采购、发放工资等。通常在短期内可以收回。长期资金一般指供一年以上使用的资金,企业取得后主要用于新产品的开发、生产规模的扩大、厂房和设备的更新等,通常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收回。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筹集的方式是不同的。

(1)短期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

① 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它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行为,是企业短期资金的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商业信用的主要形式有应付账款、商业汇票和预收货款等。

② 银行短期借款。主要形式有: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和结算借款等。

(2)长期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

① 国家投资。它是国有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原来国家拨给企业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以及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的税前还贷办法其实质是负债转增资本的一种办法,因而也是国家资本金的构成部分。

② 银行长期借款。大致可分两类,一是技术改造借款,二是基本建设借款。

股票。股票筹资的主要优点,一是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本金,二是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主要缺点是筹资的资金成本较高。

④企业债券。与股票筹资相比债券筹资的主要优点,一是资金成本较低,二是债券持有人无权干涉企业的管理事务,不影响企业的控制权;主要缺点是由于债券有固定的还本付息日,因而债务风险大。

⑤租赁。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给予一定租金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的一种契约。租赁按其性质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融资租赁一般是指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一般时间较长。按我国现行规定,租赁期应接近于设备的寿命期,至少不短于设备寿命期的一半。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退租,或由出租人作价后购入。经营租赁通常是合同比较灵活的短期租赁。

⑥通过与其他企业联营引进资金。

⑦通过与外商合作引进外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形式。

2.处理好负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地勘单位来说,充分利用负债经营的杠杆作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负债经营有利于扩大社会资源占有量,提高物质财富的创造能力,增加收入来源。负债经营,实际上就是利用他人的资金,发展自己的经济。资金是生产要素或社会资源的货币体现,占有资金就占有了社会资源,占有资金越多,占有社会资源也就越多。资源不仅仅是物,它的经济本质是“收入源泉”。就宏观上看,一个国家或地区(部门也一样)在一定时期的经济资源总量和可用于积累的资金总额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整体资源约束是“刚性”的。甲得到的多,乙得到的就少;资源分配是“软”约束的,这是市场竞争行为的原因。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负债有利于地勘单位扩大社会资源占有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收入来源,促进经济发展。

负债经营有利于加快资本积累速度,扩大地勘经济规模。地勘产业资本总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地勘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有两条:一是通过内部自有资金实行资本积累;二是通过举债把外部社会资金吸收转化为积累资金。就目前地勘单位的实际状况看,仅仅依靠第一种方式,力量十分有限,速度缓慢。而选择第二种方式,不但资金来源充足,且积累速度迅速,是一种超常规的资本积累经济行为。所以,依靠负债方式进行资本积累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有利于提高地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负债经营,既带有高度的经营风险性,又有较强的经营驱动力。一方面,负债可以解决资金不足,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它又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承担能否所“获”大于所“偿”这样一种压力。这种压力是促进经营者高度自觉地搞好生产经营的动力源泉之一。它要求经营者在作出借债决策时,唯以市场为导向,严密组织生产,努力开辟市场,加速资金用转,加强管理,才能提高资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负债经营意义重大,但负债经营也有它的风险性。如何避免风险,把握好负债的安全线,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地质队掌握的原则值得提倡。他们认为资金短缺严重地制约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如果片面地固守传统的“量入为出”的观念,只能坐失良机,一事无成。牢固树立“负债经营”的观念,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在资金管理方面变被动的“量入为出”,去追求主动的、动态的平衡;通过“负债经营”来实现规模经营,保证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他们通过负债经营,既较好地解决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又努力把握好负债经营的稳健原则:

第一,要求全队的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有一定的限度,在目前盈利水平相对较高,资金周转比较顺利的条件下,可适当高一些,但掌握好适当的度;

第二,要确保全队资金的使用和周转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防止资金闲置积压和损失浪费;

第三,负债筹资的利率必须低于全队资金收益率,否则将产生财务杠杆的负作用;

第四,牢固树立大队决策层稳健经营的意识,把握好全队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关系;

第五,加强大队的资信建设,树立优秀的商业信用;

第六,注意负债筹资的时机、方式和期限,并在资本结构中保留一定的负债能力,以应付始料未及的突发事件所急需的资金,使全队的理财有一定的弹性。此外,还需通过资金计划,安排并控制全队资产适度的流动性,保持适度的偿债能力。

3.要确立地勘单位的投资主体意识,把筹措资金的重点放在自我积累上

从近年的实际情况和调查研究所了解的情况看,资金筹措重点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投资主体,即谁应当对投资的使用及债务偿还负责?许多单位常常是由省局统一贷款,地勘单位分头使用;或者由地勘单位贷款,省局担保。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各地勘单位拼命要贷款,多多益善;另一方面又造成只借不还,负债累累,资金效益低下。所以必须强调:筹集资金,首先一定要落实投资主体,明确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地勘单位为主体,自己组织资金来源,自己办理借贷。省局和地矿部,只能为其疏通渠道,提供信息,搭桥引线,做好服务工作,不能代替主体。如果筹集的资金规模较大,可以采取多方入股的办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机制,责任约束可能更好。

二是要认真核算资金成本,不能不惜任何代价去找资金。所谓资金成本,是指地勘单位为了取得和使用资金而向出资人付出的代价。也就是出资人为地勘单位提供了资金,地勘单位必须设法取得的最低限度的投资报酬,以满足出资人的要求,这个最低限度的投资报酬就是资金成本。因此资金成本是地勘单位保持和提高自身价值而必须获得的最低收益。这也是筹集资金要把住的经济核算关,切不可来者不拒,花完再算。

三是要把筹措资金重点放在自我积累上。其中包括:①提足折旧基金,用好折旧基金。当固定资产投入正常运营之后,它的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不断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之中;与此同时,固定资产又通过计提折旧,形成基金而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如果管好用好,是地勘单位主要资金来源。②增加盈利,用好盈利。当前地勘单位及其主办的企业,普遍存在着成本失控、效益流失的情况,如果严加管理,就会增加盈利。而盈利增加之后,又要合理使用,防止分光吃光和投向非生产领域。这方面的潜力是很大的,如果管好用好,也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③管好用好几项专项基金,如工程勘察的技术开发基金,设备、房地产的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这些基金的提取和收缴方式比较分散,管理不善容易流失,但是如果引起重视、明确责任,也是一项重要资金来源。④管好用好富余人员补贴,建立有利于增加积累的机制,对于节省下来的补贴,鼓励用于生产投人,但不增加国家资本金。这也能形成地勘单位重要的资金来源。

在强调自我积累的同时,也要积极开拓社会筹资渠道。特别是努力争取国家基建投资、固定资产贷款、更改资金贷款,并多方开拓银行贷款,开展横向联合和合作,争取外资、个人投资等。

三、切实抓好资金的投放

所谓资金投放是一种资金运用和资产运营的经济活动,不但包括货币投资,而且还包括实物投资、工业产权投资、非专利技术投资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等。按投资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有新项目建设性投资、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更新改造性投资、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性投资、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的移向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兼并收购破产企业、对其他企业参股或控股的投资。

企业资金投放是用财的一种手段,生财才是企业经营的目的。资金投放管理就是通过正确的投资决策,谋求最满意的经济效益。就是如何把已经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最好的项目上去。这里的关键是正确选项。在地勘单位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的今天,加强最短缺的生产要素——资金的管理,不但能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关键是它能产生很好的“引发效益”。选项首先要进行机会成本分析,也就是对新上项目进行决策时必须运用多方案对比,择优用之。首先,企业资金投放决策要服从宏观投资决策所规定的方针、政策、方向及规划、要求;其次,正确处理“外延”与“内涵”两种扩大再生产的关系;第三,正确处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投资的关系;第四,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收益、局部效益与全局效益的关系;最后,正确处理投资的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为了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需要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称为投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方案的建立和选择的过程中由浅入深、由粗到细,按步骤进行的,通常分为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评价报告四个程序。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主要有两点:①是否真正需要投资本身所实现的直接成果——建设项目;②是否真正需要利用完成的投资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劳务。对投资项目的可能性分析也有两点:①实现该投资项目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②利用完成投资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主要采用投资收益率法、投资回收期法、追加投资效益系数法、净现值法等进行评价。

具体地说,开展项目的科学评审的内容是:①投资总额的评审,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建设期利息评审和流动资金投资评审三个部分,此外还包括对物价上涨的估计。这几年,有许多项目问题就发生在投资总额的评审上,结果是一经上马,就成了钓鱼项目。投资总额一突破,原先预测的成本、利润全都失真了。②产品成本的评审,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等评审,力求正确、全面、动态地做出评价,使其符合实际。③销售收入的评审,重点要抓住年销售量和当年价格这两个因素的评审,防止利用增加销售量的办法来人为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销售量又取决于市场,市场不是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一定要有客观依据。④增利的评审,主要是审查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核定其真实性。⑤现金流量的评审,首先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作为审查的基础,包括现金流出、现金流入、净现金流量和累计净现金流量,然后根据现金流量表,计算出收益率和净现值等评价指标,从而对投资项目作出正确评价。评审一定要聘请专家小组进行,力求公正、科学。

近年来,四川地矿局做得好,兴办的多种经营项目的投资成功率高,几乎没有损失。其主要经验是有一套科学的管理程序和审批办法:

(1)申请立项,必须提交3个材料:①立项建议书,说明立项的依据;②可行性报告,说明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③初步设计,提供可靠的生产经营依据。

(2)立项报告首先由局多种经营处初审,他们重点抓住两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①市场情况如何,对已经进行的市场调查的可靠性进行验证;②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政策要求,凡属楼、堂、馆、所一般不批。

(3)经局多种经营处初审后,提交局专门组织的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审查。这个小组由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组成,如果属于其他产业的项目,还要聘请相关的技术专家。这个小组对评审项目实施后果负有责任,并签字盖章。

(4)只有经专业的评审小组审查作出评语的项目,才能交局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审查。局的审查是最后的决策,除考虑项目本身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外,还要研究资金筹措的可能性,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局有关业务处室要跟踪检查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有时局长还要带领有关人员到现场就地解决问题。

(6)在选项上尽可能利用地矿部门自身优势,扬长避短。如多数项目是与“矿”字有关,或是开矿,或是矿产品的加工,所以比较熟悉,成功的可能性大;有的就是部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产品。

(7)强化立项主体的自我约束。要在选好人、用好人的基础上实行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制,谁立项谁建设,谁建设谁经营,同时谁建设谁筹资,谁借款谁还款,明确投资主体,落实法人财产权,逐步用现代企业制度来管理新建设项目。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在投资决策上犯错误。争着上项目,盲目上项目,重复上项目,项目超概算,胡子工程,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投产以后不能达产达标、没有效益,有的项目甚至刚一投产就需要改造等等。这里面,既有投资决策的问题,也有经营管理的问题,恐怕更多的是体制和机制的问题,我们应该在深化改革中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地勘单位在向企业转化过程中,加大对多种经营项目的投入是必然趋势。但投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大效益。所以,用好这部分资金是资金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必须加强对项目投入的管理。

要严把新上项目及扩建项目审批关,对新上项目的审批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在项目投资前,经营决策者应组织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最后对资金的投向作出慎重的抉择。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要发挥本地区、本单位的特长和优势,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适当兼顾安置效益。

要强化项目投资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制。要落实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以促其保质按期投产。同时,还要注重资金的回收和创利,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四、要切实抓好资金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减少资金用量,加速周转,防止积压。地勘单位面向市场,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现有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用好用活企业现存的资金,使其创造出更大的效益,是地勘单位和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1.以最快速度回收资金

资金周转价值多少,与利率大小和周转速度密切相关,回收的速度越快,获得周转价值越大,反之周转价值也越小,这就要求将资金“盘活”,注意产品销售发运、货款结算和债权清理等。做到快生产,快销售,快回收货款。

在销售管理中,要坚持以销定产,以销促产,以优质产品占领市场。当前特别要强调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及时追回应收款项。在商品销售、劳务承包中,如果不能把生产资金转化为商品资金,再把资金及时地转化为货币资金,再生产就会由于缺少储备资金而停止。所以在现金流量管理中,应当强调以资金回笼为中心,积极创造资金回笼的条件。应当要求所有营销人员,对每一笔销售业务,每一项承包业务,都要对签订合同的全过程负责,从签约开始,到资金回笼为止,并以资金回笼指标的完成情况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销售管理的切实加强。

应收账款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狠抓工程款与货款的催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组织清欠领导小组,领导亲自抓,设专人负责,派人催收,有偿清收,依法清收。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核算、监督的职能,提高对维护本企业权益的责任感,积极对本企业债权进行定期清理,并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确实无望收回资金,要主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切忌“只记账,不收账”,使资金形成正常回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实物形态的资金管理

以最合理的标准运用资金,除合理筹措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外,要使各种资金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组成一个合理的结构。如固定资产、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本资金、结算资金等,各占多少比例才能满足需要,又不积压浪费,使资金流和物资流协调通畅,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制定资金占用定额,使资金管理不仅在占用上结构合理,而且在实际情况变化时进行适当调整、始终保持合理状况。

(1)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实物形态是多样化的,流动资金每次循环都要经过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并表现为现金、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应收账款等具体形态。企业对各种形态的资金占用均要严格管理,对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均要建立相应制度严格控制。要加强材料采购和库存管理,降低库存,减少资金占用。针对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先进合理的材料储备和消耗定额,并定期对成本差异进行分析。

(2)加强固定资金管理。重点是严密组织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保管工作,正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正确核定固定资产的使用量,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特别是在决定购进大型设备仪器时,必须进行使用效率的论证,防止片面强调需要而忽视成本负担;对已有的利用率不高的大型设备仪器,要千方百计组织对外服务,这既可以增加收入,活化资金,又可以降低本单位的成本和费用。

(3)集中财权,统筹资金。地勘单位在“转企”时期,对资金应实行相对的集中管理,强化地勘单位整体对资金流动的控制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将下属实体的资金统一管理,集中使用,要严肃资金管理纪律,这样可以避免经营资金过渡分散所形成的诸多弊端,而且能将下属实体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地勘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减少乱挤乱摊成本,有效控制潜亏现象发生,从而增加企业的积累,将有限的资金用好用活。内部财务结算中心应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存款,发放借款,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按不同的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要注意协调集中管理与分账结算的关系,要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凡是有条件的地勘单位或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将所属的二级单位的收入,全部纳入自己的收入账户,资金由地勘单位或企业集中使用,以保证生产、建设、投资的资金需求。同时,严格实行资金平衡会、资金调度会等定期例会制度,认真分析、跟踪、评价各单位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㈡ 浅析企业现金管理毕业论文怎么写

‍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第五条公司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第六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二)公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和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第八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第九条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支付手续。(四)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第十三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企管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十四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邮寄、邮汇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去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第十五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第十六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第十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付;(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第十八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第十九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本制度借款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公司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第二十二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提取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四)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五)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六)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七)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八)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现金盘点的方式方法见财物盘点制度。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第二十七条公司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一)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根据需要提出,报总经理复核,经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开设和使用。(二)公司只开设一个基本户,不得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三)公司银行账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三十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第三十二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第三十四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第三十五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第六章资金报告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及各副总经理每天上报资金流量日报表。(一)资金流量日报表,分现金和不同银行账户报告前日余额、本日收入、本日支出、本日余额等资料(附表一)。(二)银行存款支出日报表,分部门报告不同银行账号的前日累计未报销余额、本日新开额、本日报销额和本日累计未报销额,对于累计五个工作日没有报销的已开支票,要注明原因(附表二)。(三)大额收支日报表,按部门,报告银行账户、对方单位名称、收付款金额、收付款原因(附表三)。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及各副总经理每月上报费用开支表。(一)费用开支月报表,分部门、按费用项目,报告费用开支的金额,并注明各部门和各费用项目的本月合计、本年合计,与月度资金预算差异超过20%的,要注明并说明原因(附表四)。(三)基建费用月报表,按不同项目,分费用类别,上报月初累计、本月发生和月末累计。(四)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表,按部门分析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超出20%的差异,需要说明原因。

㈢ 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时县级工会账户怎么办

建议你看看财政部的通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厅,全国政协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法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编辑本段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第九条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有特殊利息处理要求的,可单独开设收入专户。第十条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第十一条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三)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编辑本段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按本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一)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七条财政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三)。第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份或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专员审批。第十九条财政专员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第二十条基层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与当地财政专员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同一开户申请有异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由财政部将审定结果函告一级预算单位与相关财政专员。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第二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开户手续。第二十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四),附软盘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编辑本段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一)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第二十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五),附软盘报相应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六条中央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第二十七条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法的规定重新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第二十八条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备案手续。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应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备案手续。第三十条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备案手续。编辑本段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第三十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第三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第三十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部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总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预算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按本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审计署应按本法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二)违反本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不按本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二)允许中央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三)已知是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中央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备案手续。第四十七条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第四十八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专员备案。第五十条本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发布前发布的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按本法执行。

㈣ 银行如何加强清算账户管理确保资金清算

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方法:
【1】指定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2】资金收入及时入账;
【3】资金支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4】制定资金预算并按预算进行管理;
【5】定期报告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以下是某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供参考。

《资金管理办法》实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㈤ 目前我国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现状如何,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

零余额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支付方式选择标准不统一,直接支付比例较低。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各级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办法,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工资、工程采购和限额以上的商品服务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有助于减少资金支付环节,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但通过审计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预算单位在对列入范围内的项目提交用款计划申请时不愿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而财政部门在审核用款计划时也未完全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甚至有的地方连工资支出都未采用直接支付,导致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比列较低。
2.违规大额提现,存在公款私存现象。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可以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有些地方对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如必须在每日上午10点前办理),部分预算单位为用款方便,减少麻烦,会将额度内的资金一次性提现。同时受利益驱动(如拉存款等),代理银行会主动要求单位出纳人员将提取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导致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范围之外,形成公款私存,极易发生挪用资金问题。通过审计发现,个别出纳人员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通过代理银行进行短期投资理财,少则几天,多则几十天,资金往来金额达数千万元,所获利息不多且存在很大的资金损失风险。这种情况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缺失的单位表现的尤为明显。
3.部分代理银行网点设置不合理,代理业务有待规范。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理零余额账户业务需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一些地处偏远的预算单位由于所在地区没有代理银行网点,为节约时间和财力就将授权额度一次性提现。再者,在财政授权支付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及信息提供等工作,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代理成本很高,且需在垫付资金的前提下才能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代理银行积极性收到一定影响。受利益驱动或者为了维持客户关系,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不合规行为不能实施监督,会尽量满足其提取现金、特殊划款等要求。
零余额账户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财政监管力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直接支付比例。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按照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对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项目要求预算单位提供项目或购买商品服务的合同、协议、收款方等业务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严禁将财政资金擅自转入预算单位人员个人账户。
2.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现金结算行为。对在授权支付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则严格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从而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最大程度上减少现金使用,同时也有效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控。
3.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业务工作。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代理银行资格标准,选择服务能力强、质量高、成本低、信誉好、风险低的银行作为代理银行,适当增加代理网点数量,以方便预算单位办理业务。代理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外,不允许出现预算单位大额提现和转账个人账户的现象。
4.加强财会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从业水平。要加强单位财会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全面了解财政业务知识。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公款私存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健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

㈥ 现代企业资金管理中,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应该注意哪一些要点

一,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二,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五,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六,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七,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八,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九,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十,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一,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

㈦ 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方面需要符合哪些《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㈧ 银行账户管理的目的和方法研究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如何保证结算账户资金安全,是银行和客户两方面面临的问题。去年以来国内发生几起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漏洞,内外勾结,盗取客户资金的金融大案。本文针对银行在开户管理、支付审查、银企对账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账户管理、降低银行账户风险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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