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是什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市房地产登记处合署)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六)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 第十三条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30日起施行。
2. 商品房备案价格和销售价区别
(1)含义不同
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开发商在开盘之前就在建委备案的价格。
销售价就是开盘后的价格。
(2)价格高低不同
备案价格是开发商新售商品房的最高价格,并不是已经出售或者正在销售的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房地产开发商做出的价格承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得突破。如果涨价必须二次备案,说明涨价原因。
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之前的备案价格的5%,具体变动需要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说,政府都会要求严格执行房价备案制度,销售价格不允许比备案价格高。
(3)执行标准不同
备案价就是指每一套住房在申请预售时就已经确定了参考价格,而不是现在所普遍采取的随行就市。具体而言,则是对开发商申请预售的每套房子都要进行价格备案,调价幅度超过备案就需要重新备案,不然就可能违规或者不能签约。
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方案中申报的“一房一价”,要明确调价的期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对外销售。
(2)商品房销售备案调价方式上海扩展阅读
房价备案制度是指要求开发商在首次开盘定价时,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才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销售许可证。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规范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在公布的市场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范围内制定销售价格水平。
市场平均利润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测定,合理上浮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购买力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3.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到底有多少闲置房?如今这可是个热门话题。有媒体报道说,中国电力部门报告,过去六个月,6450万城市住户的电表读数为零。据此推测,中国现有闲置房可供2亿人居住。另有媒体说,电力部门否认了这一数据。无论如何,首先要获取可靠的数据。不然,就只能“摸黑儿”制定国家政策。
两种泡沫
房产市场可以经历房价和数量两种泡沫。近代大多数房产泡沫都是房价泡沫。上世纪80年代,东京房价猛增,供应却没有相应上涨。上世纪90年代,香港房产市场也遭遇类似情况。房产市场易产生价格泡沫,因为一些独特因素限制了供给的反应速度。
首先,房产建设与政府管制息息相关,与其所在社区关系尤其密切。成熟社区中,通常规定新建楼房不得超过一定高度和密度。
因此,这类社区实际上不可能迅速提高供给。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耗时较长。缺乏土地通常与基础设施稀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很费时间。房价高时,假使资金充足,人们也对基建持谨慎态度,不敢一哄而上,担心费时费力的基建结束后,房价已然回落。因此,即使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房产供应也可能无法对涨价作出反应。
房屋数量泡沫比价格泡沫少见,而且持续时间不长。出现房量泡沫时,供给增加,房价遭遇下行压力。此时仅需增加货币供应,就可稳定房价。房量泡沫有时为建设泡沫,但往往伴随建设周期一起结束。因为一旦供给抬头,房价将急剧回落。
目前,中国正遭遇房价泡沫。通过研究分析房价/收入比和房租收入,我们就可以判断,泡沫是否已经产生,程度如何。如果城市里每平方米房屋均价为居民平均月收入的5倍-10倍,房市规模相对家庭总大得多,高房价就很可能是泡沫。成熟经济体的房价/收入比应在1倍左右。在发展迅速的经济体,比率可能为2倍。中国房产价值都集中在大城市,其房价水平无法通过理性因素来解释。中国的房租也正在上涨,而如果真是遍地都是闲置房,两种现象无法互相解释。有人批评房产中介公司哄抬市场。除非市场待租赁房产都集中于一家之手,否则,难以积聚足够的市场力量形成垄断。中国房产中介产业非常分散,因此,这种解释很难成立。
中国特色的泡沫
中国的房产泡沫与其他泡沫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有着前所未有的数量,中国不存在供给不足。城市住房大多可分为单位旧房和私人住房。后者在过去十年突飞猛进,达6000万套。其中,约2000万套由开发商在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大约还能再建2000万-3000万套房屋。大量单位公房拆迁后再开发。在最近一轮再开发热潮之前,单位公房量可能超过100亿平方米。相对于新建住房量,拆迁房
数量不可能太大,否则,这些公房对地方政府来说就失去了商业意义。现有住房总量可能在90亿平方米左右。
除了商品房建设,公司和政府也自行建房,分配给员工。农村也建设了大量住房。在毗邻大城市的地区,此类住房影响房产供给。如果郊区农田被重新规划为城市用地,官方分类将农房变为城市住房。
获得城市住房总量的可靠数字实在很难。人均住房面积数据还比较有用。在大部分城市开展的调查显示,平均住房面积为每人28平方米-30平方米。我们不知道这项调查覆盖了多少人口,但是,这些数据肯定不包括农民工。我们不知道这项调查是否将空置房计算在内。粗略估计,中国城市住房总量约为170亿平方米,误差区间为上下各10%。
尽管数据不精确,但仍可断定,中国不存在绝对住房短缺的情况。如采用日本的标准,中国城市住房足以安置所有的中国人,所有农村人口迁到城市都足够。
掌握投机型(而非其他目的)空房的数量,比掌握住房总体数据重要得多。虽然政府未能公布空房数据,但我认为商品房空房率为25%-30%,比正常市场情况下至少高出100%。这种差异可被视为投机库存,如同有人囤积黄铜,待价而沽。这种投机库存的价值可能占GDP的15%左右。更可怕的是,2010年-2011年将可能形成大量投机库存。近期信贷收紧,挤压第二套及第三套房购房者,导致全国交易量崩盘。
我从房产中介发现,大多数房产需求被纳入调控范围,即投机购房。可以假设,2010年-2011年,房产供给将接近GDP总量的15%。房产政策调控抑制市场过热,开发商势必囤积供给,作为库存。一旦再次放宽调控,投机行为将卷土重来,可能导致投机库存价值翻番。
放松现有调控措施的几率很大。部分城市的银行已经逐步放开信贷。地方政府靠房地产增加收入。如果交易量持续走低,他们将陷入财政危机。许多地方政府本已债台高筑。地方政府负债超过收入五倍很普遍。如果收入来源枯竭,地方政府会拖欠债务。有鉴于此,中央政府可能放松调控力度。调控放松可能秘而不宣。政府改变心意,虽然短期内可缓解政府的财政困难,但是,一旦房产泡沫破灭,问题将接踵而至。
除了商品房空置,其他类别的房产空置率也居高不下。优势群体或关系户(例如,郊区的农民和可以自行建房的公司的雇员)不受市场约束,将占上风。因此,这方市场的闲置率将比商品房市场更高。虽然这些房产不参与市场竞争,但它们却参与租房市场竞争。它们构成有效供给的一部分。计算房产市场过量时,也应考虑它们的闲置率。
即使中国的城市空房少于6450万套,也将达到国际标准的一半。这仍相当于城市住房总量的20%,高于台湾高峰期的闲置率。如果放松调控政策,空房量将超过城市住房总量的30%。中国的房量泡沫的规模的确前所未有。中国住房供给过量并不稀奇。总的来说,过度供给很常见。它反映出资本价格过低。中国
经济的结构决定了,供给将迅速增加。然而,闲置率居高不下,而房价还持续走高,真是咄咄怪事。在正常情况下,投机者会因为高闲置率止步不前。目前迹象很明显,房价将陷入困境。以下四个独特的因素或许可以解释中国的特殊情况。
4. 限售+限价 上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3月3日,上海市住建委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包括住房限售、房企拿地限价、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等七项举措。
“此次政策出台,充分说明当前调控从紧从严导向。结合近期部分大城市政策密集出台,可以认为,今年全面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的调控战正式打响了。”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
《通知》中最受关注的是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严跃进认为,这一点其实是配合了此前积分购房政策等内容的。此前积分购房客观上使得一些购房者可以获得优先购房权。同时,和其他城市做法一样,对于一些优先认购的房源,普遍会设置限售的条件。此次上海的做法也是充分考虑到此类购房的实际,通过限售,进一步限制此类住房的炒作。这也同时可以使得相关楼盘进一步降温。
房企的非理性拿地常常造成地王频出、“面粉比面包贵”的情况。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通知》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实施土地限价竞价,是上海首次对房企拿地价格做出限制。
《通知》提出,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对于土地限价的规定,上海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政策最关键的影响是稳定未来的市场预期。土地最高价格受到限定,楼板价也就限定了,将对稳定未来市场价格预期产生积极作用。”上述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严跃进认为,这一点规定和此前上海普陀区部分地块交易有一定的关联,当时的土地交易也面临了政府约谈。“从后续的情况看,在涉及住宅用地方面,房企一定要充分了解此类限价政策,在拿地方面理性报价,否则高价拿地王后,可能后续项目开发也会面临较大的约束。”严跃进说。
在住宅用地供应方面,《通知》强调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土地的供应计划方面,租赁地块分开单列,商品住房可以最大限度地形成有效供应,但租赁用地没有办法形成很多有效供应,两块分开,对于未来保证充足的供应比较有利。”该业内人士分析称。
《通知》还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从此类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购房也进行了严管。这主要是两个渠道。第一,企业购房后,其持有时间有约束,这样可以防范企业进行短线操作。第二,通过明确居民购房优先的内容,实际上也减少了企业抢房的现象。这样有助于真正保障购房居民家庭的购房权益,防范企业投资房产所带来的困扰。”严跃进说。
此外,《通知》还在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强化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新房限价方面,《通知》要求各区应切实承担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过高的项目,坚决予以调整。市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5.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 是预售许可证吗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需要开发商一批一批将已经售出的房子解押,然后才可以办理登记备案,如果是正规开发商,会派人办理,否则可以到消协投诉。
6. 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3月3日,上海市发布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和商品住房市场管理,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二、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三、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各区应切实承担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过高的项目,坚决予以调整。市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四、强化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拓宽网签备案数据应用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税收征管、购房资金核查和新购住房抵押监管的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着力加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监管。规范二手住房价格等信息发布行为,严格房源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房源挂牌信息。严肃查处诱导虚高价格挂牌、哄抬房价、借机炒作、扰乱市场等行为。
六、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七、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7. 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是什么意思
1,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销售价格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房管局为防止开发商无原则性的调整价格,避免因价格过度上涨或下调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冲击的一种监管制度。
8.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
9. 关于商品房备案价格与销售价格的问题
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开发商在开盘之前就在建委备案的价格,销售价就是开盘后的价格。一般而言,很多的商品房的销售价一定是高于备案价格的。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之前的备案价格的5%,具体变动需要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房管局和政府为了防止开发商无原则性的调整价格,避免因价格过度上涨或下调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冲击的一种监管制度。
购买者在购买房屋前需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证件,以确保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和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