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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并分析蓝海公司破产案

发布时间:2021-05-04 09:24:27

1. 恶意破产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挟销售公司。然而,当机械厂到法院提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对此恶意申请不予受理。 这是一起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案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据此规定,在企业破产宣告原因上,法院统一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现象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条件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清偿期限未满,不发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债务。只有已到期的债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才会有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形。如果债务虽已到期,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清偿,亦不构成破产原因。 三、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来认定,而应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如: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数额小于负债,但其凭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资金正常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即使该企业在某一时段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破产原因,故“资不抵债”不能称为破产条件和原因。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处于连续状态。债务人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一种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仅只是一种暂时的财务困难。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逐渐解决。对此,也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财产。 在日常经济生活及市场竞争中,一些当事人恶意申请他人破产,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债权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法,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为法院一旦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了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案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则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无疑会对该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由此所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具体到本案中,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按期归还机械厂的货款,这只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是销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暂时困难,所依法要承担的只是合同违约责任,显然不符合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请销售公司破产为由,意图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响力和司法强制力来损害销售公司的商业信誉,并用此手段相要挟,以达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见,机械厂存在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确的,有效地保护了销售公司的合法权益。评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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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名赌场营运商热带娱乐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发生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后,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写下今年来美国金额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也为拉斯维加斯博弈产业引爆景气下滑的利空弹。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总部在肯塔基州的热带娱乐公司年营业额约10亿美元,员工人数1.1万人,上周五接获债权银行经纪商瑞士信贷集团发出总额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通知。根据热带娱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保护数据显示,该公司目前资产约28亿美元,负债24亿美元。 这是今年以来美国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指出,热带娱乐对外未清偿的债务共有26.7亿美元,之前最大宗破产案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负债金额约18亿美元。 根据法院资料,热带娱乐最大的债权人为德拉威州的威明顿银行,共持有近10亿美元的未担保债权。这次破产保护标的物为九栋热带娱乐公司的不动产,包括公司最具传奇性,位于赌城拉斯维加斯的热带赌场渡假饭店。 冰冰 回答采纳率:45.5% 2008-12-21 19:35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恶意破产申请,如果在立案前已被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破产宣告前被发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2条和第14条中已经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破产宣告后才发现恶意破产情形的应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亦有分歧意见: 一、持传统破产观念者认为,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从破产宣告时起,破产案件则已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所以,《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了破产宣告后,只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时,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且当事人对破产宣告裁定的申诉并不产生中止裁定的效力。事实上,传统观念上的“破产”首先就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在破产领域,也长期存在着这样似乎已是约定成俗并且无可动摇的观念: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因此,破产宣告后即使发现债务人具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原审法院也不能撤消破产宣告,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二、持现代破产观念者则认为,“破产”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仍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并不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产”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因而,破产宣告并非表明企业已绝对不可逆转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业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状态,至于该状态能否持续进行下去,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破产原因。因此,破产宣告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破产,即实际不具备破产原因,原来的破产宣告就丧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裁定予以撤消。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具有《若干规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受理破产案件时的审查具有局限性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对形式条件的审查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相对简单明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审查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目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提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并通过债务人提交的会计报表、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查明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破产原因。对符合受理条件、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即可决定受理并可随即宣告破产。但上述审查均为书面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存在一定缺陷,且依据的事实并不充分。有的法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后,采取组织债权人听证的方法,但仍难以保证债务人没有隐匿资产等行为。比如,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和受理案件后查明的实有资产状况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亦有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以前已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恶意处分,而帐目上不作处理,审计报告又不对实物进行清查,因此也难以全面反映债务人的真实资产状况。此外,自破产申请的提出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也需经过一定的期间,这期间由于债务人放松管理或人为因素致使企业财务混乱、资产流失等,也为债务人隐匿资产提供了时机和借口,同时也给破产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在破产审理程序中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隐匿资产等驳回破产申请情形的审查应具有连贯性,通过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全面、严格的制约,防止其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受理破产案件与宣告破产所适用的条件不同 通常情况下,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主要指《若干规定》第4条至第14条规定的内容,如债务人的破产能力、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属于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宣告破产的条件,则要看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的实体条件,即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和《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情形。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发现债务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使其具备破产原因,仍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即使已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只要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若干规定》第12条所列情形的,仍可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宣告破产以后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若干规定》中关于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条款,虽然是针对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但从《若干规定》第14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宣告破产也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以后依据实体法规作出的裁决行为,同样发生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并没有确定二者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此外,《若干规定》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对此,可以理解为,(1)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监督权;(2)发现错误裁定,应通知原审法院予以纠正;(3)该纠正是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到清算初,发现债务人有《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驳回申请情形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重新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破产的裁定是生效的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撤消破产宣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必须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方能与法无悖。

2. 小蓝本企业查询上可以查到公司破产吗

企查查,或者天眼查,或者启信宝都可以。

3. 怎么查询公司是否破产

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公司破产案能异地审理吗

1.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问分公司住所地法院是否管辖
3.不管变更总公司住所地到分公司

5. 案例分析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解答】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解答】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答】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解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6. 求一个破产企业财务方面的数据及案例分析,要求已经破产,从财务方面分析的

一、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及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处理破产企业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破产财产管理、破产债务管理、破产清算费用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等。企业在破产阶段各方面的财务关系有: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清算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应交税款和应交利润之间的清算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工资及劳保费用的清算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买卖关系,企业与清算组的费用结算关系。

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处理破产企业同有关各方的财产关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公平原则。在破产清算中,要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法律、政策、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使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公平分配破产者的财产。

2,合法原则。无论是在和解整顿过程中,还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都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不仅需要财务方面的技术方法,而且需要了解很多法律知识,如对破产财产的界定与确认、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债权的清偿等,都要按《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依法处理。

3.节约原则。在进行企业破产财务管理时,必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损失。因和解与整顿比破产清算损失要小,相对较为节约,在可行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和解与整顿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当和解不可行时,才采用破产清算方式;在整顿期间或破产清算时,应尽量节约费用开支。

二、对企业破产接管的管理

企业破产接管管理是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接管者)是清算组。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的主要职能是:全面接管企业,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在破产程序范围内,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还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资产负债表、破产财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相关报表资料,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实施企业破产财产接管的目的:一是保证企业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以隐匿、私分或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三是为财产拍卖提供可靠的、具体的依据。企业破产财产接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清仓查库、全面登记和财产估价。

1.清仓查库、全面登记。主要应做好实物财产的清理与登记、核实债权和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实物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与登记;银行存款的清查和核对,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清查与登记四个方面。

2.财产估价。是指以货币计量,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物资的实际价值。对实物性财产应根据新旧程度和市场因素,对每一项破产财产重新估计变卖价值,并登记在财产清查账簿中。财产评估作价的方法很多,但实际应用较多的主要有重置价值法、变现价值法和净值法三种。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以使财产评估价值尽量接近变现价值。

破产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会机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与协助破产清算组工作,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能离任。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财务报表、会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时,首先要监督和协助破产企业原财会人员结清截至破产宣告日(基准日)的各个银行账户余额,办理企业会计决算,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以做好交接,划清有关责任界限。

三、对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处置方面的管理

破产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总和。破产财产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破产财产由以下几项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扣除担保财产以外的部分。按形成渠道,包括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财产以及借入资金形成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收回的债权、因破产从联营企业收回的投资、以及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经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在破产结束时尚未到期的财产,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财产请求权。如应从联营单位分享的利润,认购国库券和股票应得的利息和股利,应从合约方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转让费等。

四、对破产费用的列支和债务清偿的管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资产、包装物、受托加工的原材料、代管商品及物资、代销商品等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食堂、医院等附属福利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但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列入破产财产之内。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和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前,应有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变卖的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严禁采取“先分后破”的方式低价交易,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剩余部分与其他财产一并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或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偿还债务。下列破产费用应优先拨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清算组开展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含办公费),聘请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生活补贴;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润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不可预计的费用等。但破产企业的债务受偿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赶赴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差旅费、出席债权人会议的经费等,不能列为破产费用。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的各种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在上述第一清偿顺序中,考虑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规定对职工安置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其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可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发放。离退休费、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原上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部分,首先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中拨付,但是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职工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办法。

7. 去哪里查一家公司有没有宣布破产

一般来说公司破产档案是不会对外公布的.如果一定要查.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局查企业档案.不过这是收费的.

8. 如何查询企业破产公示情况

到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工商局网站查询。

9. 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例分析报告

对于安然公司破产的原因,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带来的结果。其中企业的腐朽文化,应该是导致安然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因为企业文化,融化在员工的思想中,支配着员工的行为。分析安然的企业文化,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个人主义促成了官僚的安然

企业能吸引优秀人才远远不够,还必须保证员工的不断进步。为此安然公司设立了一个绩效评估系统,并认为评价员工绩效最合适的人选莫过于他的同事。1997年,公司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在全公司范围内采用了一套绩效评估程序:对同层次的员工进行横向比较。按绩效将员工分为五个级别,这些级别决定了他们的奖金和命运。每六个月员工和经理们就要重复这一评估过程,大约三周左右公司就能把这些资料整理出来。直到2000年斯基林在谈到这个绩效评估体系时还曾指出:“如果你想有所创新的话,你就必须让员工精诚团结。”

然而,事与愿违,安然的绩效评估系统实际上形成了个体重于团队的企业文化。“人们独立完成自己的所有工作”,一位安然的老员工说,“原因很简单:如果我和约翰是竞争对手的话,我为什么要去帮助他呢?”在这种情况下,安然文化造成了个人主义泛滥,扼制了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

随着新经济的衰退,要做出突出业绩是越来越难,公司内部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当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时,这种压力拉动型的绩效评估机制也就逐步转化成为了一种拉帮结派的官僚系统。有些经理开始捏造问题,篡改记录,赶走那些自己看不顺眼的雇员。

缺乏团队精神,成为了公司前进的致命伤,而团队精神恰恰是实现创新的必备条件,因为任何个人都无法完成所有的工作。

“赢者通吃”造就了纸糊的安然

杰弗里·斯基林在全公司范围内设立了一种绩效考核系统后,及时淘汰不合格员工,同时花大钱奖励做出成绩的员工。在安然,失败者总是中途出局,获胜者会留下来,指望获得做成最大交易的那些人更是可以得到数百万美元的奖金。这就是安然公司的“赢者通吃”文化。这种文化给员工打下了一种“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烙印。犯错的员工立刻就会被解雇,结果不仅促使员工尽可能地掩盖过失,也使员工失去了许多锻炼的机会。公司过去的和现在的一些雇员都曾指出,保持安然股价持续上升的压力,诱使高级管理者在投资和会计程序方面冒更大的风险,其结果就是虚报收入和隐瞒越来越多的债务,最终造成了现在的状况,用前经理玛格丽特·切科尼的话来说,安然是“一座用纸牌搭成的房子”。

盲目追“酷”催生了浮躁的安然

就在两年前,安然公司的执行委员会集中开会,决定为安然公司选择新的企业目标。当时的安然已经骑虎难下,新业务的扩张、新市场的开拓几乎是每天都要进行的工作。原来的企业目标——“世界一流的能源公司”似乎已无法跟上公司发展的需要。于是最后确定的企业目标是:“世界上最酷的公司”。当时安然的总裁杰弗里·斯基林指出:“这个目标体现出了一种改革创新的精神!”就在这一企业目标的指引下,安然迅速膨胀,过度扩张,明显实例之一就是宽带业务。

1999年,安然公司建起了在线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天然气、电力、管道、纸张、金属等交易,一度被认为是传统企业结合网络的成功楷模。斯基林在2000年初曾断言宽带业务将发展成为公司最重要的业务之一,然而事实是在2001年初宽带业务的发展就已经遭受重大挫折,2001年第二季度亏损达1.09亿美元,宽带部门成了安然亏损最大的部门。

盲目追求多样化,不顾一切地上项目,不切实际地热衷于涉足新经济。当美国经济进入衰退期时,安然已发展成了一个巨大的企业集团,根本不是什么公司可以同日而语的。安然的实践证明:过度膨胀、快速发展,不仅使公司无法应对经济环境的逆转,反而易于导致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以破产结束企业。

蔑视“制度”纵容了失控的安然

在斯基林掌管安然期间,他就着手改革公司文化。他给员工更多的自由,鼓励员工尽量利用公司规章范围内的有利条件,甚至可以在不报告顶头上司的情况下独自采取行动。一位安然年轻的经理主管人员想涉足宽带业务领域,斯基林让他放手去干,甚至没有将此事通知他的顶头上司。

这种情况并非偶然。路易斯·肯切是协助安然进军欧洲能源市场的先锋。当时她还不到30岁,也并非安然的高层领导,然而她却集中了一批员工,设计出公司在伦敦分部的全部业务流程,并且在未经斯基林允许的情况下,从安然的其它分部抽调了380名员工以及价值3000万美元的设备投入这一工程。尽管这一项目后来得到了斯基林的认可,并且在投产后的头四个月就取得巨大成功,但它却同时淡化了公司的管理层次,削弱了直接管理者的威信,不利于公司整体的长远发展。

没有安然不能做的!在这种氛围的鼓励下,安然迅速进入贸易、广告甚至金融领域。渐渐地,安然的扩张失去了控制。斯基林的这种思想倾向不仅严重削弱了中层管理者的威信,也影响到了他们的行为,有些人甚至产生了一种忧虑:对被斯基林看好的员工给予得不够多,就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前途多舛。

“自以为是”熏陶了傲慢的安然

在安然迅速扩张期间,公司的上上下下都逐渐产生了一种“自以为是”的心理。理查德·科克,原是安然的一名工程师,就曾经说过:“我认为安然无所畏惧,公司可以在任何业务中赢得利润。” 维吉尼亚大学的教授罗伯特·F·布鲁纳指出:安然失败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它缺乏谦虚精神。分析家卡若尔·科拉也曾指出:安然文化中的傲慢与霸气已经在公司中深深扎根。人们甚至认为他们可以从走路的样子判断出谁是安然的员工。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自以为是”的傲慢倾向已深深扎根于安然文化之中。所谓“骄者必败”,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中,安然的失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安然倒下了,留给我们无尽的思索。抛开安然破产给各方面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安然破产本身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长远影响。事实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安然内在文化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外部危机,导致安然一步一步地走向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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