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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企业

发布时间:2021-05-06 15:41:43

『壹』 土地使用权能抵押给境外公司吗

支付了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主要是排除划拨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抵押给债权人,应当到房地部门办理手续。

『贰』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间可以抵押吗

我们是一家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的公司。最近一家企业向我们赊购一批产品,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在签订合同时,我方提出要对方提供担保。对方同意将他们厂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我公司。请问,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企业之间抵押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这家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我们该如何维护本公司的权利?读者 张景

答:首先,企业之间是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抵押权人的资格并没有特别限定,因此银行和企业都可以作为抵押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问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以下简称582号复函)规定,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其次,对于以出让和划拨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抵押权设定的条件不尽相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对它的处置权相对完整,抵押权设定也比较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582号复函规定:“债务方可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且具备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设定条件相对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方可抵押: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笔者对法条的理解,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单独设定抵押,必须与地上合法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共同设定抵押。

再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要切实保护您公司的权利,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布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582号复函的相关规定,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刘洋

『叁』 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在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担保合同够得到顺利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并申请抵押登记,如卖方在交货之后,买方还没有支付货款之前,或者在买方暂时无法支付货款时,卖方会要求买方以其不动产作为抵押并办理登记,从而使卖方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对于这种抵押登记,能否办理?实践中,土地登记机构存在疑问。笔者认为这种抵押登记可以办理,因为: 一是企业之间为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的做法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二是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已经有文件允许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抵押并对抵押登记的办理作出了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281号)等。 但是,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已经办理登记。 二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肆』 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可以

企业在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担保合同够得到顺利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并申请抵押登记,如卖方在交货之后,买方还没有支付货款之前,或者在买方暂时无法支付货款时,卖方会要求买方以其不动产作为抵押并办理登记,从而使卖方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

一是企业之间为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的做法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二是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已经有文件允许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抵押并对抵押登记的办理作出了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281号)等。 但是,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已经办理登记。

二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伍』 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抵押给公司或个人吗,请给出依据

答案是肯定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切记,抵押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陆』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会有哪些偿债风险

许多银行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在自己的手里,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风险,所以,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重要环节便会出现懈怠思想,进而导致对于潜在风险的防范时机怡误。一、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选择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现象也比较常见。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时应注意规避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土地抵押价值减少或灭失而形成的风险。二、要充分关注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的,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银行在选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时应首先严格执行这些规定,避免因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三、要充分关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还须注意如下三种情况所造成的风险。一是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是法律赋予的,抵押权是不能对抗的,由此会造成抵押权消灭。二是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可以无偿收回。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也是法定的,设定的抵押权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终归消灭。三是因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实现抵押权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柒』 个人、企业之间借款能否用土地使用权抵押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依此规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关系到担保合同的效力: 个人向个人、企业向个人借款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法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违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向企业借款属于挪用资金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企业与企业、个人向企业借款均不能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捌』 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抵押

你好:
土地使用权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要向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证、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房产抵押证明、土地估价报告、地价确认证明、双方身份确认材料。
房产抵押可以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办完房产抵押后才能办理土地抵押。
企业间的抵押要经过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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