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郊区土地租用要多少钱一亩
郊区一般超不过5000一亩
『贰』 哪里可以查到上海公开拍卖的地块信息
www.alltobid.com上海国拍网
『叁』 上海郊区哪里有土地出租,要个人的,1到2亩就可以,要有地方住的
求租土地建议你找到专门发布土地信息的平台,既可以免费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免费查询地源信息,这类平台的用户需求更精准,可以方便您更快捷找到自己的想要的土地。
『肆』 上海地瀚拍卖助拍一年成就多少套房子和土地
你要知道一年的成就,问错地方了。请到拍卖行去咨询!
『伍』 上海 住宅用地中15%必须由开发商自持,用于配建租赁住房是哪个文件提出的
的上海普通住宅用地需自持不低于建筑面积15%的住宅物业用于租赁的规则打破。据记者整理的数据,截至目前,上海已经有三宗地块突破,涉及浦东新区和徐汇区,最高的自持比例为不低于住宅物业建筑面积的30%。
『陆』 设最高价、限披马甲,上海土地市场出新规
4月30日下午,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召开信息交流会,在预告上海市第一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相关情况的同时,也发布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规则的新调整。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上海将在5月17日至21日发布第一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公告,第二批住宅用地将在8~9月间集中出让,第三批将在10~11月间集中出让。
今日上海土地市场已经披露了首批集中供应的52宗地块,土地面积约250公顷左右。其中,浦东新区、崇明区、临港新区各4宗,徐汇、普陀、静安、杨浦各一宗,闵行区、宝山区各6宗,嘉定区3宗,金山区2宗,松江区7宗,青浦区5宗,奉贤区8宗。涉及住宅、商业、商住、商住办、租赁等多种类用地。
据悉,今年上海的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将持续增加,同时将进一步加大郊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五大新城的供应力度。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向记者分析,第一批集中出让50幅土地,从绝对数量来看不少。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也可以检验新出让规则对土地成交价格管控的有效性。
交流会上公布了“限价竞价”新规。据介绍,首次集中出让的规则,会在上海原有招挂复合出让等土地交易规则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限价竞价规则,从原举牌竞价调整为“举牌竞价 一次书面报价”。
新竞价规则主要是在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下,合理设定地块起始价,中止价和最高报价。本批次商品住宅用地最高报价,一般限定为起始价的110%。
另外,上海此次出让新规还规范了“同一申请人”的概念。同一名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交易申请(含联合申请)。这也意味着,房企想依靠多个“马甲”增加拿地概率,在新规下将难以实行。
卢文曦表示,大房企资金实力强,可以通过注册多个“马甲”增加拿地概率。这次尽可能避免此类事件。换而言之,房企不管大小,只要进入最后拍卖阶段,都只有1个拍卖号牌。对中小房企来说增加拿地机会。同时也尽力避免土地市场被几大龙头房企垄断的可能,多样化,多元化的楼市也是健康发展的要素之一。
『柒』 上海黄浦区下一批旧改240地块会动吗
240地块是哪里?!没有什么信息!
『捌』 上海近期成交地块
5月11日,上海3·25新政后的首场土地拍卖会上,包括碧桂园、金地、旭辉、融创、内龙湖、绿地等容超过30家房企对上海的4幅经营性用地进行争夺,其中3幅为纯宅地,1幅为商业用地。
原本分布于上海郊环区域的三幅住宅用地,最终由象屿地产、格力地产(18.770, 0.17,0.91%)、融创竞得。由于30多家房企参与竞标,三幅地拍出了天价,溢价率全部超过100%。其中奉贤区南桥新城的地块楼板价2.2万元/平方米,接近在售的商品房价,松江区泗泾两幅宅地楼板价分别为3.7万元/平方米、3.8万元/平方米,均超过附近在售商品房价格。
『玖』 想知道上海土地拍卖 应该找什么网站
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公示公告栏
『拾』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