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 生育保险金差额怎么补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⑵ 根据2013年1月上海市生育保险调整通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实际工资的部分,是否应由公司补足差额
我问过12333,说细则还未出,什么狗屁呀,每次都这样
⑶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人的工资标准是月平均工资税前还是税后呢
说的是到手的
⑷ 上海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对的,只有交纳了生育保险,才能够享受相关待遇。
是这样的,要享受生育相关报销,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部分地区略有出入);
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如果已经辞职,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3、生育医疗费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⑸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怎么处理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以上希望对你有用
⑹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公司要补吗
我曾在《生育津贴PK生育产假,到底怎么说?》提过目前山东省女职工的生育产假分成两个部分,分别由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和2016年经过修订并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而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在两个政策文件中也做了规定,我将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话,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中如果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前的工资水平是不需要单位补足的,毕竟国家规定是按照上年度工资标准计发,和生育前的工资水平可能会存在差距,但从合法性上讲是没有问题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如果单位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导致生育津贴减少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差额部分。
其次,《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条规定表达了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额外增加了60天产假。二是规定了女职工在享受这60天产假期间,相当于在单位正常出勤,按照正常上班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女职工这60天的产假工资按照道理应当不能低于生育前的正常工资标准。我在《生育津贴PK生育产假,到底怎么说?》提到目前威海、枣庄、德州、淄博等均执行发放国家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政策,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60天产假由企业来承担产假工资,也是有一定的理由的,这完全是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的,虽然有其合法性,但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因为企业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按照道理应当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由生育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因此青岛执行一孩、二孩158天(难产173天)生育津贴,烟台等其他地市执行一孩发放158天(难产173天)生育津贴,二孩98天生育津贴,但是问题又来了,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按照职工上年度的工资标准来执行的,有可能会低于女职工生育前的正常工资标准,又不符合《条例》中“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否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还需进一步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来明确。
综上所述,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前工资标准的问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判断,目前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和产假工资的政策文件还有很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我看来,企业尽到了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让企业承担产假工资存在不合理性,女职工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但是标准不能低于生育前的工资水平也体现了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精神,比如济南市就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北京市则是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⑺ 请问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怎么办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能享受生育津贴,而低于实际工资的话,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但是按法律享受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的。
⑻ 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怎么办
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⑼ 平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该怎么领取
无论员工工资高于或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在社保中心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都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⑽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企业需补足差额吗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