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套现门店资金案例读后感
(1)收益相对稳定。优先股的股息率在股票发行时就约定好了,无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但是,公司对于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却带有随意性,并非必须支付。
(2)股息分派优先。当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要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投票表决权,从而就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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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的选择[2]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主要在于股息分享优先权的获得与投票权的丧失。普通股投资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做法对优先股也是适用的。
一般而言,投资者自然喜欢购买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及可兑换优先股,但实际上更多权益的获得必然会伴有相应的损失,股份公司一般不会同时发行几种优先股,多数情况是只发行一种,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某一公司的优先股时,选择余地比较小。投资者投资于优先股时,同普通股一样,要充分考虑不同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决定购买何种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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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风险[3]
履约风险和利率风险,也是优先股投资者所面临的两个主要风险。然而优先股的利率风险大小,并不受股利及股票期限的影响,因为优先股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优先股的利率风险,仅仅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优先股的投资者同样还面临着公司无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风险,持有者可以通过金融分析,确定—个公司无法对其债务支付利息的风险有多大,再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公司存在履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况下债务的利息要先于优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优先股的投资风险要高于债券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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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分析[4]
普通股虽然是非常常用的投资方式,但是在风险投资中,由于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是地位相等的,因此无法凸显出风险投资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样优先股就成为风险投资业的宠儿。国外的研究调查发现,优先股这种投资方式在其他投资领域是很少被使用的,然而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最常使用的投资手段。优先股之所以对风险投资者有这么大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优先偿付权。在上文已经提到,由于风险投资行为的风险很大,投资者很注重对自己资产的保护,除此之外,风险投资者往往在所投资的企业中不是控股股东,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会要求高于普通股股东的地位,而优先股就给予了投资者这样的权利,可以在普通股股东获得清偿之前优先得到偿付。这在宏观经济形势萧条或者企业经营情况不好的时候可以给予风险投资者一种“向下的保护”。
(2)稳定的收益权。所有的优先股都是承诺给予股东固定的股利回报的。优先股股利的偿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累积优先股,这种优先股只有在公司有足够现金的时候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所承诺的股利,这种优先股在风险投资中很少被使用。另一种是累积优先股,即使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时,这些股利也会作为应付股利科目存在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并不断累积,等到公司有足够现金时再一并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累积优先股给了风险投资者一个稳定的投资收益,即使无法及时退出,也能保证一定的收益率。相比较而言,普通股股利是很不稳定的,而且股利政策受到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在风险投资者没有公司控股权的时候,很难保证普通股股利的发放。根据前文所述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优先股股利的发放提前实现了一部分的现金流,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3)一定的管理权。通常来说,优先股股东是没有公司投票权的,但是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在投资谈判中为自己争取一定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即提出非同股同权关系的与风险对称的各种“权益要求”,这就创造了一系列特别的优先股。例如,优先股股东拥有在某些重大事件上的投票权,比如说董事会成员变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等,在投票权比例上,优先股的每股投票权也可以不同于普通股,现实中存在着打折投票权和超级投票权等特殊的优先股投票权利。打折投票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所拥有的投票权少于每股普通股所拥有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的投票权只相当于0.5股普通股;超级投票权则正好相反,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的投票权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等于2股普通股。更特别的是,在风险投资实践中,同一种优先股很可能在不同的事件决策上有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在事件A上拥有打折投票权,而在事件B上拥有超级投票权。这种安排给了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在重大事件上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很多日常问题上给了管理层足够的自主权。
(4)可转换权。风险投资者的主要收益都来自股权的增值,特别是在通过IPO退出时,风险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投资额的收益。然而优先股与普通股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固定收益证券,并不能通过IPO在资本市场进行流通,这就大大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潜在收益。此外,优先股的存在本身也会成为企业IPO上市的一大障碍,有优先股存在的企业往往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所以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通常都附有可转换权,这种转换权赋予优先股股东一种权利,使他们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IPO获得巨大的收益。可见,优先股在给风险投资者一定的安全保障的同时,也使他们可以获得足够的潜在收益。
(5)丰富的附加条款。从前几条的分析可以看出,优先股除了本身区别于普通股的特点之外,还可以附有丰富的限制或者保障条款,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票权和转换权实际上都属于这种附加条款,除了这两种权利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附加各种各样的条款在优先股上,比如早期阶段的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反稀释条款,它赋予优先股股东权利,以保证在下一阶段投资中,如果有新的投资者进入,原先股东的股份不被稀释到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了原来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力。优先股的这种丰富的“定制化”选择不仅可以给予投资者在企业中高于创业者等普通股股东的地位,此外,在企业存在多个风险投资者时,可以通过这种“定制化”的优先股设置来凸显出不同投资者对企业的不同诉求。在风险投资中,很多风险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对每次投资的金额通常都有一个限额,而这个限额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这样,组合投资就成为风险投资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方式。这种组合投资既表现在不同阶段的组合上,又表现在同一阶段不同投资者的组合上。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组合投资,不同投资者之间对所投资的企业通常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些都可以通过优先股的各种条款来表现;同样的,在不同阶段的投资者之间,他们的投资价格肯定也是不同的,在采用优先股进行投资时,就可以在可转换权的转换比例上进行不同的设置,这样就可以对不同阶段投资者所承担的不同风险给予不同的收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优先股存在的这些优点,才使得优先股成为风险投资中最受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手段。但是优先股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优先股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不能像普通股一样参与企业管理,虽然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具有表决权,但是优先股股东通常都无法获得董事会席位,因此也就无法对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这种情况在企业创业初期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般优先股很少在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被采用。
案例:
极软的创立者以每股0.1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150万普通股,关键员工以每股 0.2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50万普通股。在第一轮的融资中,极软发行了100万A系列优先股,每股2美元,募集资金200万美元。而在第二轮融资中,迅 速风投提出以每股5美元的价格购买极软200万B系列优先股,极软将募集1000万美元的资金。
在首轮谈判中,创立者和A系列优先股 的投资者就极软的作价存在分歧。创立者认为公司融资后的作价为750万美元,但投资者则坚持公司作价为600万美元。A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以每股2美 元价格购买,而创立者要求其以每股3美元的价格购买。投资者向公司解释,在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并非企业股东的股份比例,而是企业股东股份的绝对值。换句话 说,就是当极软因融资获得巨大增值时,企业股东拥有较少比例的股份价值将远远高于融资前企业股东拥有较大比例股份的价值。
而第二轮融资中,B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极软软件作价为2500万美元,这就证实了A系列优先股投资者的观点。创立者所持股份的作价为750万美元(150万股,持权比例为30%)。相比之下,如果没有A系列优先股给公司带来增值,创立者的股份作价仅为450万美元。
交易结构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作价。交易结构包括投资工具的选择、股权与债权的比例分配、利息或分红的比率、投资工具的转换条件,以及控制条款与保护性条款。
在决定极软的股份作价后,迅速需要作出的另一重要决定是选择投资工具(证券)。迅速风投强调选择中关键的一点是极软创业者、重要员工以较低价格从极软认购普通股。因此,投资者以高于普通股的价格购买极软的优先证券,符合极软创业者和重要员工的利益。
迅速草拟的条款清单最后一类是极软和迅速风投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风险规避条款,包括雇佣和服务条款、信息披露及真实性条款、清算和套现优先权、回购条 款、费用承担和排它性条款,是对双方在投融资、将来的合作过程及合作结束时的责任权益和有关事项等较为详细的约定,为双方未来合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稳定 发展奠定基础。
2巴菲特2008年投资高盛银行优先股的案例极具参照意义。巴菲特为投资的优先股设定的利率为10%。10%利率,恰是5%长期国债利率的2倍。换算为股市市盈率为10倍。
② 案例分析!!
1、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因为约定仲裁要求你那个确定明确单一的仲裁机构,而本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2、补签的仲裁条款有效,约定明确单一的仲裁机构;
3、不正确,因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应该是B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4、合法,因为原告并未告知法院有仲裁条款,法院也无从审查,所以法院受理合法。如被告在一审开庭前向法院明示并出具仲裁协议,则法院应该裁定终止审理,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理由不成立,因为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没有提出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这里只说汪龙公司提交的答辩状,没有明说是否以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
6、有上诉权。上诉是指案件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这是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被告当然有上诉权,但未必能胜诉。
个人意见,供你参考。
③ 门店套现案例分析
当时有一个店铺,真实情况是一天就贷出去几笔,有一天突然开始大规模出现贷款,经过核实是和诈骗团伙合谋套现。所以现在实时地给每个门店、每个店员打标签,建立针对他们的打分体系,不同的店员推荐客户的通过率也会不一样。
④ 案例分析
我认为,首先应该确定对于朱某假借乙方名义订购矿泉水的行为甲方是否知情?
如果知情那甲方和朱某的行为就属于诈骗罪了,对于你的提问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不知情,那甲方就有法律依据起诉乙方,应该依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理由是从合同签订的人员和公章可以认定是乙方做出的决定,乙方履行义务后可以去找朱某索赔,但就不是你去考虑的问题了。
⑤ 案例分析
能否接受,不关乎incoterms2000的规定,而是看价格是否算得过来。香港是个转运港,绝大部分货物不是本港使用,而是转口到其它国家。这单业务明显是转口贸易的。CIF HK,香港客商要承担从码头开始的费用,如进口报关费、港杂费、仓储费、转运费、短途运费。但如果改成FOB HK,那么卖方除了把负责把货物运到香港,还要支付在香港的出口报关费、港杂费、仓储费、转运费、短途运费。实际上把你看成是本港的供货商。这显然要增加你的成本,还有就是你能否在香港报关。如果这两个问题都能解决,当然也可以接受。
⑥ 案例分析
要去找法律援助呀
⑦ 门店套现案例分析读后感
首先,要读好原文。“读后感”的“感”是因“读”而引起的。“读”是“感”的基础。走马观花地读,可能连原作讲的什么都没有掌握,哪能有“感”?读得肤浅,当然也感得不深。只有读得认真,才能有所感,并感得深刻。如果要读的是议论文,要弄清它的论点(见解和主张),或者批判了什么错误观点,想一想你受到哪些启发,还要弄清论据和结论是什么。如果是记叙文,就要弄清它的主要情节,有几个人物,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故事发生在哪年哪月。作品涉及的社会背景,还要弄清楚作品通过记人叙事,揭示了人物什么样的精神品质,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象,表达了作者什么思想感情,作品的哪些章节使人受感动,为什么这样感动等等。
其次,排好感点。只要认真读好原作,一篇文章可以写成读后感的方面很多。如对原文中心感受得深可以写成读后感,对原作其他内容感受得深也可以写成读后感,对个别句子有感受也可以写成读后感。总之,只要是原作品的内容,只要你对它有感受,都可以写成读后感。
第三,选准感点。一篇文章,可以排出许多感点,但在一篇读后感里只能论述一个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所以紧接着便是对这些众多的感点进行筛选比较,找出自己感受最深、角度最新,现实针对性最强、自己写来又觉得顺畅的一个感点,作为读后感的中心,然后加以论证成文。
第四,叙述要简。既然读后感是由读产生感,那么在文章里就要叙述引起“感”的那些事实,有时还要叙述自己联想到的一些事例。一句话,读后感中少不了“叙”。但是它不同于记叙文中“叙”的要求。记叙文中的“叙”讲究具体、形象、生动,而读后感中的“叙”却讲究简单扼要,它不要求“感人”,只要求能引出事理。初学写读后感引述原文,一般毛病是叙述不简要,实际上变成复述了。这主要是因为作者还不能把握所要引述部分的精神、要点,所以才简明不了。简明,不是文字越少越好,简还要明。
第五,联想要注意形式。联想的形式有相同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同性)、相反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反性)、相关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关性)、相承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承性)、相似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似性)等多种。写读后感尤其要注意相同联想与相似联想这两种联想形式的运用。
要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东西去写,这是写好读后感的关键。
看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你的感受可能很多,如果面面俱到像开杂货铺一样,把自己所有的感受都一股脑地写上去,什么都有一点,什么也不深不透,重点部分也像蜻蜓点水一样一擦而过,必然使文章平淡,不深刻。所以写感受前要认真思考、分析,对自己的感想加以提炼,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去写。你可以抓住原作的中心思想写,也可以抓住文中自己感受最深的一个情节、一个人物、一句闪光的语言来写,最好是突出一点,深入挖掘,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总之,感受越深,表达才能越真切,文章才能越感人。
要密切联系实际,这是读后感的重要内容。
写读后感的重点应是联系实际发表感想。我们所说的联系实际范围很广泛,可以联系个人实际,也可以联系社会实际,可以是历史教训,也可以是当前形势,可以是童年生活,也可以是班级或家庭状况,但最主要的是无论怎样联系都要突出时代精神,要有较强的时代感。
要处理好“读”与“感”的关系,做到议论,叙述,抒情三结合。
读后感是议论性较强的读书笔记,要用切身体会,实践经验和生动的事例来阐明从“读”中悟出的道理。因此,读后感中既要写“读”,又要写“感”,既要叙述,又必须说理。叙述是议论的基础,议论又是叙述的深化,二者必须结合。
读后感以“感”为主。要适当地引用原文,当然引用不能太多,应以自己的语言为主。在表现方法上,可用夹叙夹议的写法,议论时应重于分析说理,事例不宜多,引用原文要简洁。在结构上,一般在开头概括式提示“读”,从中引出“感”,在着重抒写感受后,结尾又回扣“读”。
⑧ 门店销售套现案例分析读后感
因未实际阅读文章,所以无法提供文章,但是可以提供读后感的写作要点,供参考:
写作方法:
写读后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读出所读书籍或者文章的“眼睛”,它是你展开来写的基础、中心和出发点,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在上一讲里说过了,这里就不多讲了。其次,写读后感,有它一定的规矩,有的书上把它归纳为“引、议、联、结”,四个字,想公式一样。对于这些规矩我们不可以不学,考试时只要内容有创意,套用这种公式未尝不可;但我们也不要受其所限,写成千篇一律的“八股文”,也可尝试在结构上有自己的创意,有自己的个性。但不管怎样,读后感也离不开“读”——对原文的引述、概括、评价等等,离不开“感”——自己的感想。只要把这两个字表达好了,就是好的读后感。
写作步骤:
(1)引——围绕感点引述材料。简述原文有关内容。概括本文的主要内容 ,要简练,而且要把重点写出来。
(2)议——分析材料,提练感点。亮明基本观点。
(3) 联——联系实际,纵横拓展。围绕基本观点摆事实讲道理。
(4)结——总结全文,升华感点。“读”的内容不放松。
写作要点:
要弄懂原作
"读”是感的基础,“感”是由“读”而生。只有认真的读书,弄懂难点疑点,理清文章的思路,透彻的掌握文章的内容和要点,深刻地领会原文精神所在,结合历史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个人的实际,才能真有所“感”。
要认真思考
读后感的主体是“感”。要写实感,还要在读懂原作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评价。分析和评价是有所“感”的酝酿、集中和演化的过程,有了这个分析和评价,才有可能使“感”紧扣原作的主要思想和主要观点,避免脱离原作,东拉西扯,离开中心太远。所以,写读后感就必须要边读边思考,结合历史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自己的实际展开联想,从书中的人和事联系到自己和自己所见的人和事,那些与书中相近、相似,那些与书中相反、相对,自己赞成书中的什么,反对些什么,从而把自己的感想激发出来,并把它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总之,想的深入,才能写的深刻感人。
要抓住重点
读完一篇(部)作品,会有很多感想和体会,但不能把他们都写出来。读后感是写感受最深的一点,不是书评,不能全面地介绍和评价作品。因此,要认真地选择对现实生活有一定意义的、有针对性的感想,就可以避免泛泛而谈,文章散乱,漫无中心和不与事例挂钩等弊病。怎样才能抓住重点呢?我们读完一部作品或一篇文章后,自然会受到感动,产生许多感想,但这许多感想是零碎的,有些是模糊的,一闪而失。要写读后感,就要善于抓住这些零碎、甚至是模糊的感想,反复想,反复作比较,找出两个比较突出的对现实有针对性的,再集中凝神的想下去,在深思的基础上加以整理。也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写出真实、深刻、用于解决人们在学习上、思想上和实践上存在问题的有价值的感想来。
要真实自然
就是要写自己的真情实感。自己是怎样受到感动和怎样想的,就怎样写。把自己的想法写的越具体、越真实,文章就会情真意切,生动活泼,使人受到启发。千万不可有假大空的嫌疑。
⑨ 案例分析!!!!!!!!!
(1)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此,在前的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在后的利害关系人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因此,法院裁决陶器厂不能申请赵飞死亡;
(2)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不正确,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只有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才恢复;
(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热播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I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赵飞是死亡日期应为2005年8月15日;
(7)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8)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所有的答案在民通意见里都能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