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税务总局最新回复31个热点问题
问:我们想通过税收指南了解一些有意向前往投资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能从什么渠道获取您提到的这些指南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是在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里发布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网页免费下载19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的PDF版,由于税收指南的专业信息量较大,我们还为每份指南都单独编写了摘要,方便纳税人整体理解、重点掌握、合理获取相关税收知识。后续我们还会持续做好指南的优化和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问: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名即将出国留学的学生,也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也有必要关注涉及个人的跨境税收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假设留学目的地是A国: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问: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跨境税收方面,会有哪些纳税服务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连续三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1类70项便民办税措施,形成了“春风送暖花千树、便民办税惠万家”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跨境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今年,税务总局将继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跨境税收方面,将继续出台硬招、实招,持续精简资料,主要包括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等,从纳税人办税的视角,确定纳税人办税事项目录,以纳税人“怎么办”视角出发,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全面梳理纳税人办税流程,持续推出办税便利化措施,方便有跨境税收业务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办税。
2. 国税局税收管理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当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税务风险理念不够牢固。企业高层对税务风险的态度、风险偏好潜移默化地影响企业税收策略的制定、税收风险的重视程度和应对态度。有的大企业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不够重视,只注重企业的产供销、财务分析核算、利润指标实现,忽视了税收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没有把税收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容易造成企业实际经营与税务核算、税务风险管理两张皮的问题。
企业税务内控机制不够健全。企业的税务内部控制机制是监控税收风险的“防火墙”,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就下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但根据调查发现,大企业税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并不乐观。有的企业从根本上未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有的企业税务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税务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大多数企业没有定期开展税务风险分析与评估,只是根据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被动应对;有的企业即便是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评估,控制措施的设定、监督和改进举措也欠规范。
企业税收筹划过于复杂隐蔽。大企业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税收筹划力度较大。有的企业雇用知名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刻意包装、制造出极其复杂的税收筹划,通过集团控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人为增加组织架构的复杂性、价值链的冗长性和业务流程的繁琐性,有的甚至制造与实际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拥有的资产不一致的中间体,其中筹划目的和具体细节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税务机关披露,造成企业规模、利润水平和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与缴纳的税款极不相称。
3. 税还是那些税,你感觉它重了,是因为征管手段加强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升级了。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应用的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涉税交易活动,增值税发票管理比营业税发票管理更为严格。除了商品和服务分类与编码可以直接预警进销项之外,总局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的发票抵扣也加强了管理,企业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开票、普通发票达到相关标准,不光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会面临刑事处罚!
二、税收数据管理完善了。
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之前税务系统内、系统外形成的涉税数据得到了集中管理,有了数据,就有了加强征收管理针对性的可能。结合跨系统的数据,此前依靠信息不对称躲避税收监管的空间就越来越小了,比如,自然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问题,就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进行数据比对获得解决。
三、税源管理重点突出了。
在以前,税收征管资源与税源分布不相称,使得各地对重点税源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采取同样的管理方法,既管不住小税又漏了大税。从去年开始的征管体制改革,对纳税人采取了分级管理,总局的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应对,北京属地稽查模式的变革,都实现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重点管理。
上述征管方式的加强,把很多此前游离在税收征管范围外的税款真正管了起来,原来买票冲费用的路子不能用了,原来凭着信息不对称,隐匿纳税义务的偏招越来越没有空间了。
如果说营改增实现了减税五千亿,但是通过加强征管,整体税收收入总额却同比又增加了五千亿,你不能说我们税负过重,只能说先前的税收征管不完善。相信随着信息化手段的不断加强,在落实税收法定的前提下,更好的维护税收公平将是税务机关的核心职责之一。
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我可以纳税,但是我无法容忍,我纳税,别人不纳税!
4.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税务总局最新回复31个热点问题
问:我们想通过税收指南了解一些有意向前往投资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能从什么渠道获取您提到的这些指南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是在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里发布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网页免费下载19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的PDF版,由于税收指南的专业信息量较大,我们还为每份指南都单独编写了摘要,方便纳税人整体理解、重点掌握、合理获取相关税收知识。后续我们还会持续做好指南的优化和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问: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名即将出国留学的学生,也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也有必要关注涉及个人的跨境税收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假设留学目的地是A国: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问: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跨境税收方面,会有哪些纳税服务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连续三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1类70项便民办税措施,形成了“春风送暖花千树、便民办税惠万家”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跨境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今年,税务总局将继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跨境税收方面,将继续出台硬招、实招,持续精简资料,主要包括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等,从纳税人办税的视角,确定纳税人办税事项目录,以纳税人“怎么办”视角出发,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全面梳理纳税人办税流程,持续推出办税便利化措施,方便有跨境税收业务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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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
2017年11月24日上午10:00,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王福凯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王福凯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2017-11-24 09:58 ]
[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2017-11-2409:58 ]
[ 网友71050]
请问千户集团是什么?名单如何确定?[ 2017-11-24 10:01]
[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
千户集团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集团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境内年度缴纳各项税收总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全部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均纳入千户集团范围。单一的法人企业,即,虽然不是企业集团,如果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也可纳入千户集团范围。
千户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2017-11-24 10:01]
[ 网友2521]
千户集团的范围是否进行调整?[ 2017-11-24 10:06]
[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
根据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及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千户集团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千户集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五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千户集团,由省税务机关核实,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内容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
6. 跨境企业的热点税收问题有哪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问:我们公司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可以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明,即由总机构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等。
申报境外所得
问:我们公司去年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境外亏损税前弥补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居民企业认定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跨境经营税收风险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信息交换;双重征税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出口退税
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船舶租赁;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税收抵免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税收协定待遇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42号公告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税收绕让抵免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转让定价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境外所得抵免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大企业“一带一路”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工程有关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境外投资税务风险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保护“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重复征税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出口退税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税务登记管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独立纳税地位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税收饶让抵免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关联交易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7. 税收风险管理 四个有人管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主要内容
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规划、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以及通过评价成果应用于规划目标的修订校正,从而形成良性互动、持续改进的管理闭环。
(一)制定目标规划。要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确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形成系统性、全局性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统领和指导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二)收集涉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将挖掘和利用好内外部涉税信息作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注重收集宏观经济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申报信息,整合不同应用系统信息。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定期予以更新。对于集团性大企业,还要注重收集集团总部信息。
(三)开展风险识别。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覆盖税收征管全流程、各环节、各税种、各行业的风险识别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等风险分析工具。统筹安排风险识别工作,运用风险分析工具,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或纳税人群体,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精准指向和具体对象。
(四)确定等级排序。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建立风险纳税人库,按纳税人归集风险点,综合评定纳税人的风险分值,并进行等级排序,确定每个纳税人的风险等级。结合征管资源和专业人员的配置情况,按照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合理确定需采取措施的应对任务数量。
(五)组织风险应对。要按纳税人区域、规模和特定事项等要素,合理确定风险应对层级和承办部门。风险应对过程中,可采取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差异化应对手段。风险应对任务应扎口管理并统一推送下达。
(六)实施过程监控及评价反馈。要对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监控和通报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并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等级排序的准确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效果评价。要将风险应对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过程监控和评价结果的应用,优化识别指标和模型,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实现持续改进。要全面归集分析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的性质及成因,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反馈给企业集团。
8. 企业如何降低税收风险,这5招先学起来
当前税收监管环境及税务稽查最新形势。
(一)日益复杂的财税政策环境
中国彻底告别营业税全面进入增值税;逐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及资源税;新增环境保护税。
新的税收法规和地方解读对税收征管的持续指引。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即将颁布的增值税法草案对现行政策的带来的影响。
(二)日益先进的税收征管环境
金税三期的推行与升级实现了不同企业之间不同省份之间的数据对比,实现了税务机关与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互通。
依托金税三期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大数据采集、比对和分析,不断改变征管方式
由传统的税务稽查演变为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稽查并行的征管方式。
(三)日益简化的税收优惠程序
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地税联合执法稽查力度,运用大数据平台,设置预警值指标等相关措施不断加强税收监管。
(四)税务“千户计划”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起,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由各省级税局大企业处执行的,面向在国际或国内企业排名靠前、税收规模大、且具有行业代表性与良好成长型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全面纳税合规检查。
国税总局负责前期数据收集、制作行业风险税收清单,具体纳税指标由各省级税局落实实施。
在日益复杂的财税政策及越来越严格的税收监管环境下,面对金税三期和大数据等各类升级化的稽查系统,企业潜藏的各类税收风险也越来越多的被曝光出来。
那么做好企业税收风险的评估也就变得越来越不容忽视。
Fcouncil专家建议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对企业税收风险做出评估及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别再为被税局盯上而提心吊胆啦~
(一)评估资料管理
1)资料管理目的
为预警值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为计算机筛选对象提供数据。
2)资料来源
企业纳税申报资料。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耗能等)。
区域、行业经济指标。
3)资料管理
资料采集。
数据抽取(人工&自动)。
数据检索报告。
(二)评估对象筛选
1)评估对象筛选流程
评估对象确定:纳税人及税种、纳税申报期后、纳税申报税款所属当期为主。
评估对象分类:按照不同税种分类。
疑点对象筛选:自动筛选、人工筛选、重点抽样筛选。
疑点对象处理:对于异常程度较小的评估流程终止、对于异常程度较大的转评估分析。
2)评估对象纳税评估指标
通用分析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特定分析指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
3)税收风险评估重点对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重点税源特殊行业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负税负申报。
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曰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三)评估分析
审核分析
约谈举证
实地调查
(四)评估结果处理
无问题处理
申报缴款错误处理
稽查案源移送处理
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五)预警值管理
预警值生成:税务机关根据该地区的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的本地区评估指标预菩值。
预警值调整:税务机关对测算出来的预警值,综合考虑该地区的纳税人规模、税种等相关指标,参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评估指标预警值,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
9. 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加强后续管理、堵漏增收的有效措施,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积极意义。省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建团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优势兵力发现、分析、评估、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点,统筹研究风险应对,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二)用好各项数据,建立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以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拓展相关行业指标、上市公司公告、网站信息、政府部门信息等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充实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占有量”,统筹利用涉税信息处理软件,研究建立“好使、管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已经开展风险团队试点的省市,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了解所得税风险事项的不同特点,建立丰富实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或模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此前未试点省市,要理顺所在单位风险管理机制,开展数据收集分析,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数据相关指标和模型。税务机关要加强经验交流,“走出去”“引进来”,对本单位和兄弟省市所得税风险指标进行效能评估,完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和相关模型。
(三)协同各方面资源,分类应对所得税风险
利用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根据风险识别、等级排序确定风险事项应对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方法。有效利用省以下管理资源,跟踪指导重要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部分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工作,评估所得税风险应对质量,不断提升风险应对效能。
(四)开展绩效考评,及时总结报告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税务总局对省局的绩效考评项目。
报告主要内容:风险团队建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风险点的识别和推送情况、协助千户集团风险管理查补收入(含调减亏损情况,下同)、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查补收入、各项高风险事项查补收入、所得税风险应对效能、查补收入占所在单位所得税收入比重等情况,对完善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