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消费税的改革
在多数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组织税收收入、适当兼顾调节收入差距,近些年间也更为突出地表现在通过提高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以纠正“外部性”。实证分析表明,在我国,虽然近几年来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但整体上消费税的作用依然相对有限。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我国今后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改革与发展目标,三中全会进一步形成了全面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基于“五位一体”的改革与发展蓝图,消费税还有进一步优化其功能、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可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为其自身改革的重点。
强化三大功能,扩大消费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
在我国目前阶段上,消费税应当发挥组织财源、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作用,三个功能缺一不可。相比于直接税,间接税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造成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与其受益之间的不对应。赋予某一种税以单一功能还是多个功能,需要考虑整个税制体系的设计,即需要通盘考虑一些功能或政策目标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税种来实现。所以,消费税的优化设计必须与其他税改问题一并考虑。譬如,一国的税收决策者在决定是否应当放弃消费税的收入调节功能时,不仅取决于该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能否建立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而且还取决于该国整体分配制度的完善。如果政府体系的征管执行力和问责制约束度不高,马上采用以直接税或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则不太合适。但如果一个社会的初次分配是不够公正、公平的,那么税收在再分配中的公平功能(包括消费税所具备的)就还要尽可能加以发挥。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备、初次分配的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尚未到位,劳动者收入水平总体也不高,所得税体系发展落后且税务管理能力薄弱等等,因此,我国的消费税既不能单纯对应于发达国家所看重的“矫正外部性”功能,也不能单纯对应于最贫穷国家的单纯收入功能,而是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全面包括收入功能、环境补偿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
全面强化三大功能必须扩大消费税占税收收入和GDP比重。与1994年相比,2010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增长了近5倍,平均每年有超过10%的增长率,但消费税占GDP的比重无论从实际值或是模拟值来看,都远低于发达国家。例如,2010年,我国消费税占GDP比重的实际值为1.7%,而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为2.8%,最高的斯洛文尼亚为4.37%.如果从模拟值来看,我国消费税比重在OECD坐标系下应当提高到2.26%,而在美国坐标系下则应当提高到2.87%.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功能实际上只有筹集税收收入和矫正外部性两个功能。如果我国消费税的功能需要在三个方面都要强化,即在注重筹集税收收入和纠正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和引导理性消费,这一比重还应当更高。
重视矫正外部性功能,对消费税扩容、加码和整合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入,很多国家相继开征了与环境相关的新消费税,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建设则相对滞后。根据一些国际机构的定义,与环境有关的消费税主要包括能源产品、机动车与交通服务、可度量或者是可估计的空气和水的排放、导致臭氧减少的物质、水污染、垃圾处理、噪声等。我国消费税的14个税目中,虽然其中50%与环境有一定的联结,但总体来说,对于矫正外部性的作用仍然比较有限,实证研究证明,我国消费税与环境改善相关关系不显著。
强化纠正外部性的功能,需要对消费税进行“扩容”、“加码”和“整合”。“扩容”是指扩大税基或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对能源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主要是成品油的燃油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油之外,也对煤、气和电等征收消费税。煤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既具有不可再生性,也是严重的大气污染源之一,在资源税的调节机制之处,也可考虑适当迭加消费税的调节。我国消费税还应当配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将国家已经明确不鼓励甚至将要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应当配合三农政策和农产品补贴政策,将一些有害农药和化肥纳入征收范围。此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还应扩大到电池、包装物、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品以及废物与垃圾处理。
如果考虑到需要扩大消费税占GDP比重,以及消费税对补偿负外部性所发生的支出本身也具有“正的外部性”,消费税的税率也必须相应地提高,即给消费税适当“加码”,这里可以重点考虑的包括成品油以及污染类物品等等。最后是消费税与其他税收的“整合”问题。消费税中的一些税基与资源税、环境税的税基都涉及到外部性问题,但各自的调节目标不同。在一些发达国家,资源税主要是针对重要能源与稀缺矿产的有效开采和利用,环境税主要针对有害物给大气、水、土壤等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污染,而消费税则主要是对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以及煤、焦炭、褐煤、生物燃料的使用进行征税。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如英国)在消费税外单独开征环境税,有的国家(如美国、丹麦、瑞典、斯洛文尼亚)将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税基归入消费税项下。因此,我国需要将消费税的改革与已有的资源税以及将要开征的环境税综合考虑,对共同涉及的外部性问题的税目和税基进行整合。无论是统一征税还是分设税种,都应当在使多数企业对税负可承受的情况下,促进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
注重优化调节收入与消费功能,力求目标明确,调节到位
收入分配是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的矛盾凸显问题,也是十八大提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力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贫富差距等收入分配因素已经明显阻碍了社会、经济往更高层次的提升与可持续推进。在我国直接税体系尚未健全,还不能完全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作用的条件下,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抽肥补瘦的功能,增进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
我国目前消费税当中涉及收入调节功能的税种包括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6类。然而,即使我国目前奢侈品的消费者大多集中在富裕阶层,由于消费税的调节目标不明确、调节不到位等原因,其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理性消费的效果并不理想。首先,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征在零售环节,其他均在委托加工、生产及进口等三个环节征税,这就规避了大量的流转环节的税收。其次,对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高档”、“奢侈”商品的应税范围的理解和界定比较模糊。由于非高端奢侈品的需求弹性较高,很容易产生税收引发的替代效应,即当商品由于征收消费税而价格上升时,消费者出于理性可以不消费或选择其他消费来替代,但到了具有稳定的奢侈品品牌效应的高端奢侈品那里,需求弹性却有所减弱。再其次,像一般的摩托车和小汽车,过去是奢侈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普通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必然加剧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
最后,薄弱的征管能力造成消费税的调节不到位,也进一步弱化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功能。近些年中,我国消费税的实践显示,如果征管能力薄弱、特别是进口商品关税的征管不严,奢侈品高税率不一定能真正抑制人们对奢侈品的需求,但会引起消费向海外市场的转移。以上种种原因或许是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而且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小型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对于大型奢侈品(如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征收消费税的可行性则大大提升,征管易到位,在我国下一阶段值得积极考虑。
因此,应税奢侈品范围的选择以及税率的权衡,加上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手段,不仅是引导理性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也是扩大内需的相关项。只有寻找到消费税体系设计上的合理权衡点,才能使调节具有针对性,达到目标明确和调节到位的效果。
配合体制配套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政府间关系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虽然成效显著,但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纵深推进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收入划分是继事权划分之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按照税种的基本经济属性,将主要税种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为各级政府完成其支出责任提供基本和稳定的财力保障。就消费税来看,如果仅仅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和体现收入分配,由于中央政府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利,消费税更容易成为中央税(如日本),这单纯取决于政治体制。如果为了补偿社会成本,即矫正外部性,就需要一个更加合适的政府间财政安排,因为外部成本的产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地域性(如城市车辆的尾气排放、垃圾处理)或者涉及到多个辖区(如大气、水源的污染),因而不适宜单纯设置为中央层面的税收。
从消费税的国际实践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在联邦/中央、州、地方三级政府之间都有较为明确的收支安排,而我们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适度的分权对纠正外部成本有益。如果不能清晰划分不同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来承担和补偿,从长期来看,就会产生责任不明晰、激励不相容。在我国消费税的改革设计中,如果将补偿外部性也视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之一,那么也应当研讨相应地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权,以体现财力与事权的合理匹配。同时,为加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还应当考虑将一部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调整为销售或零售环节,这样既不产生激励地方政府兴办企业、“招商引资”的职能扭曲,又会引导地方政府关注辖区市场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升级以带来“购销两旺”所产生的财源,使其“积极性”内洽于市场经济对其职能合理化的要求。
2. 日本为什么提高消费税,日本消费税上调原因
联合信用的时光帮您解答。 仅仅提供个人观点,本人对日本经济也未做过研究。 要知道,税种有很多,但不提高其他的税率,而提高消费税,字面上来看,有2点: 1日本是世界第二债务大国,有太多的债务要还 2日本希望能够通过限制消费者的消费来取得财政收入。 但我们知道,日本最近20年经济增长幅度十分有限,国家的利率一直处于0水平附近,这是明显的扩张的货币政策,可为什么日本一面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又一面实施扩张的货币政策呢? 鄙人愚见,根据IS-LM模型,如果国家将以上2种政策同时实行,其结果是刚好抵消了相互之间的负面效应。因为常年扩张的货币政策,也让日本产生了较大的通胀压力,所以适当的进行限制,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也能适当的减少通胀带来的各方面社会压力。 最后再说几句,本人对日本的经济几乎没有去研究过,所以以上也仅仅是根据楼主的提问展开进行的分析,一切仅供参考,抛砖引玉。
3. 国内消费税过高导致国内物价过高,要怎么解决希望有高手可以探讨自己的观点。不要复制专家文章,可加分
首先,你的题目就不对.不是因为国内消费税过高导致国内物价过高.中国的增值税仅17%,在世界上仅处于游水平.欧州部分发达国家的增值税在22%以上.至于你所说的奢侈品进口到国内加征了30%的消费税,这个是国际通例.每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于购买非生活必须品的高档消费品均征收高额消费费.香港之所以是购物天堂,是因为香港没有关税,不知有没消费费,估计也有.只是针对的项目少一些,税率低一些而已.消费税通常来说都是偏高的,在世界上都是这样.这也是处于保护国内资产外流的一种方式.
你的问题本身就不对,但解释起来涉及太多的专业和知识,我一会也讲不清,但可以给你讲个例子.在深圳电子产品制造发达,早些年的时候高档家用电器在深圳的价格会比内地省会城市卖得便宜的多.在越是工业和经济发达的地方,大部分中高端的日常消费品会比工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卖得还便宜.你可以想想是不是有这回事,道理其实是差不多的.
至于你所说的中国物价超美的现象,这是由于两个国家不同政治体制在处于两个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受到诸多政治/经济影响下的结果,不可以用单一的税收来解释.
美国的经济靠借贷来繁荣,虚拟经济在美国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民众花的是以后的钱,而中国人习惯是用自己赚的钱,很多东西不一样.美国在国际社会上是掠夺资源,而中国是对外提供帮助,我们自己都不够吃还给别人,那东西自然是要贵些了
4. 为何油价下跌消费税要上调谢谢
一、国内成品油消费税为什么接连上调?
短时间内,国内成品油消费税为什么接连上调?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召开之际,中国选择在国际油价跌破60美元大关之际再度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其背后政策意图值得关注。
“提税对外释放出中国借助强化消费税杠杆作用,实行更强硬节能减排政策的信号。”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说。
一个月前,中美两国元首对外宣布了各自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计划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到20%左右。绿色发展的承诺需要更严厉的节能减排举措来支撑兑现。
“半个月内两次上调消费税的原因,首先是考虑趁着国际油价连续下跌的窗口期;其次,可能是因为第一次没有上调到位,没有达到两部委之前设定的调整目标,所以才会短期内再次调整。”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说。
根据汪德华的说法,消费税目前实施的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尚未上升到税法,所以只要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可以进行调整。
二、油价再跌,还会提税吗?
如果油价再下跌,成品油会第三次提税吗?成品油消费税与油价会由此挂钩,成为一种常态化调整吗?将来油价涨起来,消费税会下调吗?
刘尚希认为,目前没有形成成品油消费税和油价挂钩机制的迹象,两次提税主要还是出于减少燃油消费的考虑。“消费税率会不会再次调整不好说,取决于环境的改善。”
也有观点认为,通常国内油价如上涨到130美元,则成为国家采取应对措施的价格“天花板”。鉴于目前国内油价已大幅下跌,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是否意味着目前油价也已跌到“地板价”值得关注。
三、成品油税负将增加多少?
有分析师表示,消费税税率再度提高,中国油价税负比例继续上升,汽油税负比例达到40%。以山东93号汽油为例,在上次消费税税率提高后,汽油零售价格中税负占比达到35%左右,此次再度提高,汽油税负占比已达到40%左右。
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的。我国成品油中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消费税的上调将带动其他税费的增加。
经过此次调整,据粗略测算,以目前北京92号汽油6.63元/升价格计算,车主购买1升汽油缴纳的税费约为2.56元。其中包括增值税0.93元、消费税1.4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共计0.23元,总税负比重为38.6%,此前汽油流转税税负为34%。
在两次调整之前,汽、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元/升和0.8元/升,经过两次调整后,汽、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4元/升和1.1元/升,上调幅度分别为40%和37.5%。
根据中国石化(5.76, 0.00, 0.00%)经济技术研究院去年3月份测算,汽油税收占最终零售价格的比例,中国大陆为30.46%,美国为11.22%,德国为56.92%,日本为39.30%,中国台湾为26.31%。汪德华表示,从目前国际成品油税负水平来看,我国的税负比重不如欧洲国家,但比美国等国家要高。短期内成品油消费税应该不会再上调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国家应当从整体战略上做考虑,明确和控制好油价和税收的比重关系,设立长效机制,并且在进行调整的时候要有标准,要向公众解释清楚。
四、为何汽油消费税升幅更大?
分析师表示,本次价格调整,恰逢消费税再度提高,而政策调控的幅度不同,彰显了国家改革的调控方向。在累加上一轮消费税的幅度后,汽油单位税额上涨0.4元/升,涨幅高达40%。柴油单位税额上涨0.3元/升,涨幅小于汽油。
分析师认为,汽油消费税涨幅大于柴油,主要是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上涨影响,为了引导消费者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而使用财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当前国内经济复苏缓慢,作为工业命脉的柴油消费税上涨幅度小于汽油,不排除国家为经济复苏做出的适当让步。本次消费税改革是在上次调整的五年后,虽不排除继续调整的可能,但短时间内再次上调的可能性不大。
五、税费和油价有什么关系
当我们在国内加油时,油价中除了包含成品油本身的价格外,还包括诸多税费,而具体交了多少税费,许多人是不知道的。为什么不能清晰地向消费者列明价、税?甚至有人提出,我国消费税应该采用价外税的形式。
刘尚希表示,我国现行的流转税中,除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包括消费税在内的流转税都是价内税。价内税和价外税没有优劣之分,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是将增值税设定为价外税、消费税设定为价内税的形式。
列明价、税,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中负担了多少税,实质上是“价税分列”的概念。价税是否分列与采取价内税和价外税没有必然联系。价内税也可以实现价税分列,价外税也可以价税合一。目前,其他国家价税分列的通常是增值税、消费税,还未发现有国家将消费税单独列示。
六、成品油提税与公路收费是否有重复征收之嫌
此前我国首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有人提出质疑:当前多条高速公路仍然收费,是否与成品油消费税形成重复征税?
就此,刘尚希表示,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后,财政部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六项收费。同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他解释说,成品油税费改革,以税替代的是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高速公路收费等其他道路交通收费不属于取消范围。因此与成品油消费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5. 中美产生税制差异原因
(一)中美消费税税目之比较
一般来说,一国消费税法之税目的规定,大多是基于本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来设定的,以此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影响生产结构。从世界各国的消费税目来看,糖、软饮料及其替代品是最广泛地课以消费税的食用产品,有65个国家征收;29个国家对盐征收消费税,有27个国家对奢侈品的化妆品、香水征收消费税。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26标题的D部分将消费税分39个税目,涵盖了燃料、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车辆、制造业、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税等。每个税目还包含有众多子目,十分繁杂,征税项目大大小小有几百种。这也反映了美国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此外,该法典还规定,酒精饮料税目由国家专卖和财政垄断,这使得这类危害身体健康物品限制上升到国家的高度,便于统筹管理,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消费税的另一个特色是专款专用,对许多课税项目征收消费税形成诸如:公路信托基金、机场和航线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等特定的基金,用于联邦政府对相关项目的支出,避免专项资金被占用,值得我们学习。
相比较,我国的消费税法规定,11个税目。分别为:酒、烟、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每个税目还细分为16个子目,总共23个消费税项目。它们都是在原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经过选择,修改后确定的。
(二)中美消费税税率之比较
目前,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由过去强调直接税转向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甚至偏重间接税的趋势。各国在商品税收的征收改革中,重点放在了消费税的改革上,特别是在税率方面尤为突出。
从当今消费税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愈来愈凸现其配套性商品劳务税性质,其特殊调节税功能日趋明显。在日本、意大利和比利时等国家的消费税有一部份现已撤功能为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尤其是在日本,虽仍名之为消费税,但实质上已是一种增值税。
6. 我国消费税的影响以及改革的方向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7.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何不同,请分析其原因
消费税是价内税,计提时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利润时要从收入中扣除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利润时和增值税没有关系。
8. 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分析
消费税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设置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已经是继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主要是针对成品油以及金银手表化妆品等奢侈品类产品。
关于试点向居民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情况,可能会从加油站先试点征收消费税。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将会加强征收管理效果。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保证税源的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方便税务部门征管。但这种征收方式也有着很大的弊端。
如果改为价外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税金将不再包含于成品油零售价格中,而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另行征收。如此一来,油企和消费者都将会受益。
该政策一旦实施,短期内消费者或会产生逆反心理,将会导致社会购买行为减少,能源相关行业将经历一段动荡期。此外,终端缴费过于零散,给税务部门管理工作提出了考验。
9.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对产品的价格和销售量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消费是谁来负担的为什么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对产品的价格和销售量产影响:价格会上升,销量随之下降。
因为征收消费税时,企业利润不下降时,必然提高价格。价格越高,购买数量自然下降,此规律为供需规律。
消费税名义上征税企业的税,但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因为利润不变时,增加的消费税,价格会随之增加。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