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行业的自律公约
主要职责:中保协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章程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第九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三)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四)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第十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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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营销员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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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江苏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实施自律惩戒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自律的目的对成员单位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从而督促和推进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其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从权利来源看,行业自律组织(大多是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对会员的管理权与惩戒权来自会员的自我权利让渡;如果没有会员的权利让渡,就没有自律存在的空间。至于向谁让渡权利、让渡什么样的权利、让渡多大的权利,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的。在法治社会里,排除非法定机构的干涉是任何社会主体都拥有的权利。具体到保险业,保险公司有权排除法定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对自身违法行为实施惩戒。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把这种排除权让渡给自律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与惩戒。这种让渡是私法主体的自由行为,并未排除公法上的管辖;而尊重私法主体意思自治是法治社会处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并不违法。高文认为江苏保险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按照违反自律公约处理,从而使这些违法行为逃脱制裁,这是对行业自律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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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据说保险行业要自律,不太明白有没有大神解释一下。
保险行业自律是指保险市场主体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行业自身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制定行业自律守则
保险行业组织通过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促使会员之间展开公平、适度的竞争。为了协调整个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各行业组织都制定本组织的自律制度,对违反行业惯例或协议的会员进行调查并予以曝光,以约束会员的行为。
2、制订、颁布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保险行业组织中有各个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通过对行业发展的研究,可以为各类保险组织的发展提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进而形成整个行业发展方向的建议。
3、制订解释保单措词的共同规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义务上的争议,不少是由于保险单的一些用词不明确,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异造成的。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解释规则,如按商业惯例解释或按文义解释或按意图解释或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凡是会员解释要一致。
4、制定共同遵守的费率和条件
为了减少费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证费率确定的科学性,各国保险行业组织都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费率标准。另外,还规定统一的手续费标准,防止保险同业间的盲目竞争。
5、规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
保险条款的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且通常由保险人单方事先拟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条款格式,没有统一的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很难比较不同保险组织提供的保险单,就会出现某些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责任,欺骗投保人。因而,各保险同业组织都规定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模式,甚至使用统一的保险单。
6、促进保险教育和培训
各保险同业组织都将保险业务教育和人才培训视为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全行业开展业前培训、专题讲座、行业定期轮训,甚至有专门的专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9年1月1日,中保协下发《关于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针对目前车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乱象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
针对现在行业二次重启的“报行合一”,中保协要求各险企严格执行,并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便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已报批的手续费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中保协规定各险企要严格财务科目和费用管理制度,销售系统、承保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数据应保持统一。同时,文件鼓励财险公司之间监督举报。中保协表示,各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材料应确保证据链完备、可确认实质性违约。
『伍』 国务院 上海自贸区 保险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共计十二条规定。2013年,上海自贸区部分法律暂时调整时所涉及的条文为12条,此次增加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调增。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3年内试行。
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集中反映了自贸试验区立法引领制度创新的全貌,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综合监管和法治环境五方面的制度创新,谱写了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也让上海自贸试验区奏响了立法引领制度创新的最强音。
在投资开放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实现了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大立法转变,对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即在外资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前就对能够获得准入的领域与限制程度通过负面清单予以明示,但凡没有在清单上列明的内容,都可以视为可以自由准入的投资领域。迄今为止,上海市政府已经先后发布了两次负面清单,并且清单中的限制投资领域不断减少、投资限制措施逐渐开放。
在负面清单发布之后,这项重大立法转变也得到了众多外国投资者的一致认同,极大地推动了外资进入外资保险、外资银行等领域。而究其原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解释逻辑,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
贸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3年中,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既有立法的基础上,着力改革原有监管理念,采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通自由”的原则,保证了自贸试验区内各项贸易的高效流转。同时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改革,规定包括海关和检验检疫推出通关无纸化、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除此之外,上海自贸试验区还积极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形成了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而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也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反馈。通过这三项主要措施,贸易企业的时间成本得到大幅度减少,全面保证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的通关迅捷。
金融领域开放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点睛之笔,按照国务院《总体方案》的设定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都进行了立法先行先试,一年多以来的实践说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已经初见成效。
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放松了对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事前准入监管,所以为了防范相关风险产生,监管体制也相应发生了改变,这一点上,上海自贸区专门加强了四大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机制;加强区内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打击交易失信行为;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报制,同时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大对不规范企业的事后监管;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市场监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具体监管措施的首创也充分体现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进一步提升竞争力的迫切需求。
而在践行透明度原则上,上海自贸试验区专门出台了包括规定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并公布政府的权利清单、在制定法规文件时必须向社会公众及厉害关系人公布草案并征求意见、建立行政异议制度和同一信息发布机制四项举措。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陆』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时间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实施自律惩戒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自律的目的对成员单位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从而督促和推进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其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从权利来源看,行业自律组织(大多是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对会员的管理权与惩戒权来自会员的自我权利让渡;如果没有会员的权利让渡,就没有自律存在的空间。至于向谁让渡权利、让渡什么样的权利、让渡多大的权利,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的。在法治社会里,排除非法定机构的干涉是任何社会主体都拥有的权利。具体到保险业,保险公司有权排除法定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对自身违法行为实施惩戒。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把这种排除权让渡给自律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与惩戒。这种让渡是私法主体的自由行为,并未排除公法上的管辖;而尊重私法主体意思自治是法治社会处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并不违法。高文认为江苏保险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按照违反自律公约处理,从而使这些违法行为逃脱制裁,这是对行业自律一种误解。
『柒』 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协会管理主要是服务!是保险行业的管理机构。
主要有管理5个①正确发挥自律作用,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等;②积极发挥维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呼声;③深入做好协调工作,化解保险经营者与各行各业以及保险消费者的矛盾;④强化交流作用,建立会员间重大问题磋商机制,建立面向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⑤整合全行业的宣传资源,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提高全行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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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落实车险经营五项禁令及行业自律公约
1、从费率自律转向服务标准自律,监管部门全面部署行业自律转型
行业自律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一些自律行为因涉嫌垄断而引发质疑。
价格规制是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涉嫌垄断的核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涉及保险监管方式、行业自律方式的改革调整。
2、保护竞争不等于放任恶性竞争,行业自律意在规范过度竞争市场
保险监管部门的一系列反垄断自查自改举措引起了社会关注,这背后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如保险市场价格规制还有无必要,手续费率自律是否涉嫌行业垄断、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划分市场份额等等。诸多受争议的自律行为,虽从形式上看属于《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行为,但结合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其实施的出发点和成效是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由于摩托车、大货车、出租车等车型交强险巨亏,保险公司无主动承保意愿,市场机制失灵。
车险经营的亏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险市场的过度竞争。价格竞争自始至终都是国内车险市场的主要竞争手段,违规降费、支付高额手续费、变相贴费返还等现象屡禁不止。过度竞争甚至让财险公司在与中介代理渠道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被恶意抬高手续费。
为了遏制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投保权利,一些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当地经验数据为基础,采取了一些限制保险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的自律行为,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让保险公司获得垄断利润,而是为了“规范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从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3、行业自律不是“价格联盟”,反垄断也须尊重保险经营规律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从实际情况看,除行业自律公约中个别涉及在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条款费率之外设定费率或者费率因子适用条件的条款外,绝大部分自律公约并未固定或变更车险价格,行业自律以后车险产品仍然可以依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合理给予折扣,合法支付手续费,合规经营车险业务,而不是社会上所误解的“不能打折”、“不能给手续费”,更不是“价格联盟”。
国外针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般都制定有特别规范,例如美国通过监管条例优先适用于竞争的方式解决反托拉斯与保险市场不同特性间的摩擦,给予保险业一定的豁免。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看,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有本身违法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反垄断法》没有参考国外立法例给予保险业反垄断豁免的前提下,尊重保险经营规律与特点,对保险业反垄断执法适用合理性标准显得尤为必要。保险行业与反垄断执法部门需要加强沟通,找准在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及时实现自我突破与工作转型,工作重心则应从传统的费率自律向提升行业服务能力转变,推动全省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美好江苏建设和“两个率先”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