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的审理
案发两年之后,案件主角之妻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审。
2013年1月29日、2月1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肖洁涉嫌诈骗1亿元的案件。检方指控肖洁“冒充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坐在柜台后面,用刘济源(另案处理)私刻的中信行业务章,办理了在进账单等资料上加盖假印章的业务”,涉嫌诈骗罪。同案受审的,还有刘济源公司员工金某。该案当庭未宣判。
检方指出,在诸城公司的财务人员到中信银行办理活期转定期业务前,刘济源对租房济南中信广场830房间紧急装修,装修模仿银行格局,有“银行柜台”和客人排队的“等候区”,有中信银行的宣传资料、档案袋、信封和有银行标识的纸杯。这个房间变成中信银行的“大户室”,其公司几名员工穿上类似中信银行制服的服装,进行了两次紧急“彩排”。
检方认为,这个“大户室”其实是刘济源、肖洁等人冒充银行职员进行诈骗的一个虚假场地。
肖洁在庭审中表示,刘济源曾告诉她,他和中信银行在830房间合作建一个“大户室”,专门接待银行的VIP(非常重要)客户。在该房间为她引见了叫“王健”的中信银行“行长”。“王健”的出现,以及“大户室”里中信银行标识,让她对“大户室”之说“深信不疑”。
对于“伪造银行大户室”,刘济源供述,“已和企业领导和银行领导谈好了。”据刘济源供词,他装修“大户室”,银行高层是知情的。
另据王健供述,刘济源帮银行拉存款,所以他帮刘济源装修“大户室”,事后也获刘济源3000多万元好处费。
据财新网报道,肖洁案的起诉书并没有显示,中信银行的王健和诸城公司的财务人员被另案处理。报道称,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证实,王健确系该行员工,但并非“行长”,已因违规离职。
而原定于2012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的刘济源案,因“没有律师到庭未能进行”。检方共指控刘济源20项涉嫌犯罪事实,其中涉案金额最多的达40亿元,被刘济源涉嫌诈骗的企业包括阳光财险、阳光人寿、生命人寿、正德人寿等金融机构,亦包括枣庄矿业集团、淄博矿业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
2.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的网议
嘲笑自己:“实业800亿的企业,又有多少是靠银行贷款堆出来的呢?想过没有?”。
changdong_ok:“我是一名银行的小职员,工资不高任务很重,我看这种情况都是任务逼得,银行都没钱,全靠存款,我们也造假,不过没这么大”。
文维虎:“内外勾结,定有内奸。考核存款规模、垫高贷款基数,追求高额奖励或达到‘其他目的’均容易出现这类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内控明显出现重大缺陷,监事会失职、渎职”。
姜大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必须对老百姓敬畏。要对群众常怀敬畏之心和歉疚之情。由于条件不够、努力不够,很多时候做的事情与老百姓的要求总是有差距;一些事情干完了,老百姓又会有新的诉求。因此,事情做完之后要反省自己,要有歉疚之情。
3. 金融诈骗的例子!
新华网西安6月18日电(张涛、苗嘉诚)被指控涉嫌9项罪名、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安康市首例特大金融诈骗案,经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判处主犯刘合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其他五人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合平现年40岁,化名张辉,安康市人,无业。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刘合平与刘宗功经预谋,从贩卖假证的王建林手中购买了一套化名为“张辉”的《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居民身份证》。同年6月1日,刘宗功与张滩信用社信贷员王武风取得联系,以做重晶石矿生意为名,将上述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抵押担保,在张滩信用社骗取贷款12万元。刘合平分得赃款2万元,刘宗功分得赃款10万元。
2004年2月初,刘合平、王攀武二人预谋,以安康市移民局财务科科长之名伪造银行存单,后以财务科长公款私存骗取金融单位信任,再以伪造的存单作质押诈骗金融单位贷款。二人后通过电话得知市移民局财务科长“王平祥”(谐音)的姓名后,刘合平以“王平祥”之名让王建林伪造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金额为480万元的工行安康市汉滨支行定期存单。2月4日,由刘合平在西安与王建林接头联系制作假存单、假身份证事宜,约定制假费用,后得到假存单和假身份证。
刘合平与王攀武后拟定了一份汉江砂石厂转让协议,虚构贷款用途,为实施诈骗作准备。后由刘合平出面与汉滨区新城信用社育才西路分社联系质押贷款,取得该社初步信任后,刘于3月11日实施虚假兑保后,马明芳未等汉滨区信用联社批复意见,当日下午提前将300万元支付给刘合平。刘、王分三次提取现金110万元,刘分得现金56万元、王分得现金54万元。刘合平、王攀武利用假存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刘合平通过不当手段,共向马明芳行贿25万元。(
4.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5. 有金融诈骗的案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开始接触网络投资理财,畅享互联网内投资理财带来的便容捷性和高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可观收益。
但近年来,随着或真或假打着P2P旗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诈骗案件频发,尤其是2015年底E租宝轰然倒塌,部分投资人开始对互联网金融丧失信心,甚至极端投资者直接把全部P2P打上“统统是骗子”的标签
6.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的立案
2012年3月7日,据山东省长姜大明介绍,山东方面用了一年时间,已经把案件基本搞清。已经确定为这是一桩金融诈骗案件,涉案罪犯已经抓获,涉案企业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归案,即将起诉。
同时,齐鲁银行涉案资金和实际损失大体已经搞清,对银行正常经营不会发生影响。齐鲁银行运营正常。
7. 关于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有问题不懂
作案手法:伪造票据其实很容易理解。
例如:你有一张购物小票,价值100元,但你没有把这个钱花掉,而是装到自己腰包里,这样对账的时候,你可以将小票当做100元对冲到你的财务账本中。
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8. 金融诈骗案
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9.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的介绍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为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由于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又因涉及齐鲁银行的诈骗金额最多,逾70亿元,因此,刘济源案又被称为“齐鲁银行案”。
10.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