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利润质量恶化的表现有哪些
谈企业应收账款对利润质量的影响字数:3940 字号:大 中 小 [摘 要]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债权,它对企业的利润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就是企业的利润损失。本文从多方面分析了应收账款对利润的影响,并就如何降低这些影响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利润质量 影响
应收账款是企业采用商业信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客户应收而未收取的款项,是企业的债权。应收账款在未来能否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就是企业的账面利润损失,这是企业理财方面必须面对的一大风险。可以说,应收账款对企业利润质量分析具有实质性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应收账款会虚化企业的账面利润,误导不同报表使用者对利润深层次的理解
众所周知,利润的计算式是“利润=收入-费用”,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形成应收账款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的产生意味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形成现金流入,它只是企业的收款权利。所以,应收账款在收回之前,企业所谓的实现利润,只是账面利润,是数字概念,而不是现实利润。相当于应收账款数额的利润没有真实的货币作为基础,只不过是“纸上富贵”而已。
如果报表使用者只看利润表上亮丽的利润数据,不对其作深入的剖析,被报表上令人心动的数字所迷惑,就不可能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全面和准确的分析。如果投资者仅凭表面账务数据作决策,就极可能陷入盲目的境地,造成决策失误带来损失。
二、应收账款弱化了每股收益评价企业业绩的意义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财务指标之一。 在企业能盈利的情况下,该指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通常,报表使用者或信息需求者的理解是每股收益越高,表明企业创造的利润越多。 但如果企业的利润大部分是通过应收账款来支撑的,而缺少具有现实支付能力的现金为依托,那么,企业的每股收益指标对企业盈利水平的评价作用就会被削弱,因为每股盈利没有带来足够的现金流入。高额的应收款项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入,企业如果现金流入不足,有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如果引发财务危机,就会因财务状况恶化而降低偿债能力,使企业信誉受损。
三、应收账款削弱主营业务利润评价企业业绩的主导作用。
我们在分析企业盈利能力时,应从企业的主营业务方面去把握,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利润的核心。企业的主导产品或主导业务收入被认为是集中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盈利对象,企业即使为分散经营风险或延伸价值链,扩大对外投资的规模,也一定是建立在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或业务的基础上。一个企业只有从主营业务中获得的利润才是真实可靠的利润。在正常情况下,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应收账款直接影响的是主营业务利润指标。主营业务利润是公认的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主营业务利润大,说明企业主业突出,经营业绩好。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定数量的应收账款会使主营业务利润有潜在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市场环境恶化对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影响。如果客户无力偿还债务而给企业带来坏账,那么,企业账面上再好的业绩也不过是镜中之花。这时,通过主营业务利润对企业业绩进行评价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四、应收账款一定程度上会掩盖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
企业应收账款实际上是企业未能到账的利润,由于会计政策操作的结果,它成了企业的账面利润。从这点上看,应收账款无疑虚夸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按规定以账面利润为基数提取盈余公积等,分配后的剩余数就是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收账款会使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据显得不那么真实可信,如果单纯地从资产负债表上分析所有者权益,就无法直观其真实的情况。
五、应收账款成为企业财务造假的工具之一
企业财务造假的手法很多,其中应收账款就可以成为操纵利润的工具。例如,企业为了增加某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可以通过虚开发票增加应收账款,这就可通过营业收入的虚增达到利润的虚增,在下一年度钻制度的漏洞或以销售退回为由再将应收账款冲回;再如,企业根据应收款项的账龄长短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少计提坏账准备可以增加利润,不少企业明知某些高龄应收账款已成坏账,但为了虚增利润却不予冲销,或者为了隐匿利润而多提坏账准备,财务造假严重。最明显的是一些上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大玩所谓“二一二”亏损游戏:即连续两年亏损,然后通过“技术手段”对利润进行操纵,最终来个“扭亏为盈”,接着再连续两年亏损,又来一个“扭亏为盈”,通过调节利润逃脱退市。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获得利润,并尽可能地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的需要,任何企业每笔交易都无法做到钱货两清,而是大量采用商业信用,赊销就是企业扩大销售的主要竞争手段,因此,分析企业应收账款有利于准确掌握企业年报信息。为了更好地分析企业利润质量,通过利润指标有效分析企业全面的经营情况,评价企业的管理水平,揭示应收账款对企业利润的真实影响,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1.利润分析时应注重当期赊销比例财务指标分析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进行“赊销收入”明细核算,并单独列示于利润表,准确计算和分析当期赊销比率指标,并重点揭示赊销业务产生的原因。“赊销比率=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赊销比率高,说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中现金流入少,当期利润缺乏货币支撑,现实中面临很大的坏账风险,存在“失去利润”的可能。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赊销比率低,当期利润就显得真实可信。
2.计算应收账款与利润的比重,做好利润分析工作
企业应计算应收账款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通过这一比率准确分析利润实现的真实情况。企业可将这一比率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以便评价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应收账款管理水平。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有足够大的营业收入额,应收账款所占利润的比重越低,说明企业的盈利水平真实,应收账款管理水平高,企业理财能力强。
3.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制定有力措施加快资金回笼
任何企业都必须树立信用风险意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与化解信用风险,高度认识减少与回收应收账款的理财意义。企业应做好欠账企业的信用分析评价工作,为企业控制应收账款提供信息支持,为企业催款做好相关必要的工作。企业必须对业已存在的应收款项作准确的风险评级,并定期将其对利润的可能影响进行合理的评估,防患于未然。首先,企业应当时刻注重应收账款回收比率指标的计算及分析工作,“应收账款回收比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平均应收账款”,若该比率很低,则表明应收账款的回笼速度很慢,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其次,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回笼资金的重要性,企业可以采取积极的现金折扣政策,也可以采取日常催讨的方式,尽快地收回被其他企业拖欠的款项;再次,做好应收账款的监控工作,应收账款的监控应当包括赊销业务的发生、款项的收回、逾期风险预警等各个环节以及债务人信用状况的变化。
4.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结合分析企业利润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利润表把企业一定期间的营业收益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的营业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出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后净利润。通过利润表反映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指标,能够知道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成本和耗费情况,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信息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能够分析企业投资和理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在企业三大报表中,资产负债表能够提供企业一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情况。它所提供的是静态的财务信息,并不能反映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也不能表明这些资产、负债给企业带来或用去多少现金。利润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提供动态的财务信息,但它只能反映利润的构成,却不能反映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给企业带来或支付了多少现金,而且利润表不能反映投资和筹资的全部事项。现金流量表提供一定时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动态财务信息,表明企业在报告期内由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获得现金及这些现金的使用情况,能够说明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变动原因。
现金流量表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特别是现金流量表能弥补利润表的不足。利润表只是指明了企业利润的构成要素及结果,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利润只是一个概念而已,它无法说明利润实现的真实情况及程度。将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相结合分析企业利润,不但可以了解企业利润的构成和结果,对利润进行量的分析,而且还可以通过现金流量对利润进行质的分析。
5.利润分析信息按规范披露,务必准确和完整
企业披露利润分析信息,不但要做好当期信息的披露,而且还要做好环比信息的披露。特别是如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现金含量、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比、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信息的披露,语言要规范,表达要完整,披露的数据必须真实和准确。
此外,现金比率指标作为最严格最稳健的短期偿债能力衡量指标,也可以用来辅助分析企业利润质量,因为应收账款是造成现金比率低的原因之一。
B. 广誉远股还会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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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广誉远的企业理念
广誉远历经四百余年的发展中,始终遵循“修合虽无人见,存心自有天知”的传统古训,以良心制药,以人品售药,珍惜声誉犹如珍惜生命。始终如一的药品品质及童叟无欺的经营原则,正是“古训”中的精义体现。时至今日,广誉远推出系列精品国药,正是弘扬广誉远古训的最佳写照,从选材至炮制,诚信自律一丝不苟,开创精品养生中药智慧养生的新纪元,以百年老字号的信誉保证亿万华人的健康事业。
至今仍然以匾额的形式,挂在广誉远国药的厅堂之上的古训,“非义而为,一介不取;合情之道,九百何辞”,是广誉远创造辉煌、历久弥新的原因,是中华老字号诚信至上的精神写照。在400余年持续成功的历程中,它被提炼出来告诫和鼓舞一代又一代广誉远人,这份光荣而厚重的精神遗产,穿透力远远超越了历史的成功和未来的征程。“非义而为,一介不取”说的是做生意以诚实守信为第一,不能弄虚作假,谋取不当的利益。这一点在医药行业尤为要,因为药品之道,在于救命活人。倘若药品质量出现问题,不仅是赚取了“不义之财”,更会延误病情。“合情之道,九百何辞”则是说做经营之道,在乎合情合理。把握时代机遇,对合情合理的利润,坦然取之。在四百多年的发展中,从最初的家庭药铺起家,经过不断的重组、分裂,革除旧弊,不断地审时度势,逐时趋利,打破陈规,开拓创新,一次次突破与发展,将传承百年的经典国药推向更为广阔的天地。
广誉远以“尊德贵生、传承创新”为企业理念。尊德贵生,体现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德为本,注重生命的思想文化,更承载着中医药文化仁德济世的胸怀与心志。正因为广誉远认真实践尊德贵生的企业理念,才能够做到传承与创新。传承必有自,反本更开新。广誉远400余年不断实践着中医药文化的方剂学、制药学,反复锤炼着密不外传的道家炉鼎升炼技术,对所传承的炮制古法,精益求精,更以龟龄集、定坤丹的制作工艺,获得了两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企业“尊德贵生”文化理念的成功,更是广誉远作为中医药行业活化石的良好体现。创新是社会的呼唤,优秀企业的创新更是时代的必然。处于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广誉远作为现存历史最悠久的中药企业,作为高科技现代化,集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与一体的大型企业,将以成为全新的企业经营方法、管理模式,全力打造出以文化为指导,以科学为发展,以创新为动力,以广誉远国药堂为巩固公司的,融高文化、高科技、高市场占有率为一体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在伟大祖国发展的历史时期,为百年的老字号,为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为中华养生文化的弘扬,贡献出这一代广誉远人的力量!
D. 本人26岁,在高学有少许白头发,现在多了,不是遗传,吃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龟龄集》可以调理好吗
才26岁就有白头发是太早了,佳学基因的致病基因鉴定基因解码,可以找到致病基因,摆脱少白头
E. 关于会计论文的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欺诈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信用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公众信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支柱,如何保证和促进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与信任是各国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前进路上的一大难题。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监管与规范的不够完善,内幕交易、会计信息欺诈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维护市场信用,法治证券市场已成为燃眉之急。
一、会计信息欺诈的认定
民法对欺诈的定义是:在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行为要构成欺诈必须符合如下条件:(l)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有欺诈行为之人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动机,比如,牟取暴利、非法筹
资等,而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2)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向对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捏造虚假事实。(3)对方当事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了有背于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4)对方当事人对被欺诈是不知情的。
而所谓会计信息欺诈就是利用会计报表及临时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及预测、分析,故意隐瞒与投资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向投资者告知虚假情况,而使投资者做出了不真实的投资决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有:
(l)虚增利润。“红光实业”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改亏为盈,欺诈上市的典例。该公司1997年5月上市一年后便巨额亏损,净利润为一1.984亿元,每股收益为一0.863元。
(2)虚增资产。蓝田股份为申报上市索性伪造土地使用批文,虚增银行存款,缩减股本。
(3)虚增注册资本。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故意虚增注册资本,待上市后再将其抽回。
(4)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作抵押为集团借款,逐渐把上市公司掏空。
(5)钻会计准则的空隙操纵利润。有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不完善,通过债务重组、资本重组、资产重组操纵利润,突击扭亏。
以上几种方式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存在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做假帐的行为。这里,有必要注意,财务报表中对于未来事实(如利润)的误导性陈述。允诺、误测是否是属于欺诈,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未来事项的预测、分析,我们不排除会因主观判断而有所偏离将来的结果,但是提供报表分析的是一些专业人士,他们有着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作理论指导,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又有着非常深的现实了解,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应该存在误导性陈述、允诺、误测的。因此,除非有理由认定该预测、分析偏离结果是不可避免的,否则,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是属于欺诈行为,也就是一种推定欺诈。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专业人士的责任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证券市场信用。
二、会计信息欺诈责任主体的确认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会计信息欺诈的主体,他们之所以频频闯红灯,就是因为他们也是会计做假的最大收益者。也许是“羊群效应”和法不择众,他们才屡屡铤而走险。上市公司必须为“埋地雷”负责。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上市推荐人等)。如果注册会计师明明知道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仍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已不复存在的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因为为五家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轰然倒塌。如果管财务报表真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不坚持原则或作假,那么财务报表的使用人就更难识别报表的真假。如果其他中介机构也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虚假的法律意见书、不按时公布上市公司信息等,这些中介机构对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是难逃其责的,必然要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负责任。
3.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如果说因为证券管理经验不足还能原谅的话,那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监管处置违法违规上市公司不力,不严格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坚决清除“地雷阵”所造成的证券市场的混乱等现象的出现,就不能用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为由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4.新闻媒体。新闻媒体的责任在于夸大歪曲事实,它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确认民事赔偿主体之时,我们必须先弄清楚会计信息欺诈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的民事赔偿主体的确认、赔偿范围均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所有的侵权人,承担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违约行为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合同相对人,一般不涉及第三者,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
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凡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证券市场上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欺诈,有的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注册资本等;有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评估书;还有的是新闻媒体、监管部门的行为,如做误导性宣传,故意提前或延后进行报道。对于这些责任主体的确认,我们以行业准则和民法通则为依据来判断。凡是侵害了投资者利益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的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会计信息欺诈受害人的确定
会计信息欺诈受害人是指因受虚假会计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人,并且其投资损失和会计信息欺诈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有的投资人没有看到或不知道该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就投资于该公司股票而遭受的会计信息欺诈期间的投资损失就不是受害人;有的投资人不在会计信息欺诈期间投资于该公司股票而遭受的投资损失也不是受害人;有的投资人不在正规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也不是本文所阐述的会计信息欺诈的受害人;是真正的该公司会计信息欺诈的受害人;但没有或已丢失有关证据也不能成为受害人;非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欺诈所造成的股票投资损失也不属本文的受害人。
四、会计信息欺诈的判断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信息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非行业专业人士与专业人士之间对于如何判断,以何为依据产生了分歧。专业人士认为应该以行业准则为依据,只要符合行业准则,不管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应是合法的;而非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内容与事实有出人,且主观上有故意,就应该认定为欺诈行为。前者强调过程,后者注重结果,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为会计信息欺诈行为应该以行业准则为标准,理由如下:
(1)从行业准则的合法性来看,我国大部分行业都有其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并且我国法律也承认各自律组织的合法地位。行业准则是在各行业自律组织的领导下,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制定而成的本行业的职业行为准则,行业准则在通过前必须获得法律的认可。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承认行业准则的合法性,既然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与法律相矛盾、抵触,在判断中我们就可以适用行业准则。
(2)从行业准则的专业性来看,我国各行业准则都是在各专业人士的商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深扎手实践土壤,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专业性。如果由非专业人士来讨论制订,脱离了实践基础,必然会不符合规律,也不
科学。因此,在判断中以行业准则为依据是必要的。
(3)从我国的法治价值趋向来看,我国正在向法治化发展,一切应该依法办事,行业准则是一种行为规范,且得到法律认可,依其规范职业行为,也是法治之体现。
五、认定机构
由谁来认定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至今仍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给这类案件的民事诉讼造成很大障碍,甚至导致许多案件的悬而不决。因此,由法律明确规定认定机构急待提上议事日程,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我国《证券法》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没有对它作出权力上的任何约束,这就导致证监会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如果由证监会作为认定机构,就存在一个怎样保证其公正性、权威性的问题。事实上,在对亿安科技、郑百文等上市股票的处理中,许多股民已经对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能有所质疑。作为一个认定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目前,我国尚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由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与有关证券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专业人士组成对证券市场欺诈行为进行认定的机构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完善我国执法的需要。
六、适用法律问题
目前涉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规有:《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法律责任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没有提及。《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因会计信息欺诈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没有专门的规定。有一些相似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和笼统,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在《民法》或相关法规中增加有关因会计信息欺诈所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
七、民事诉讼方式
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在各类经济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遵循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当一方遭受损失时,有过错的一方就必须履行对价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对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因受欺诈而遭受的损失很少采用民事赔偿制度;另一方面,因为证券市场上大都是中小投资者,如果起诉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甚至证监会、新闻媒体,不仅费时费力,也难以保证胜诉,经济上得不到补偿,使得广大投资者没有诉讼积极性,民事权益也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为提高诉讼积极性,也加大对欺诈行为者的打击力度,我们建议采用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相结合的一种诉讼方式。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风险诉讼则是律师和当事人胜诉后按比例分成,也就是将诉讼风险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增大了诉讼力量。在司法过程中,若能将这两种诉讼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将会大大提高投资受害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促进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用的发挥。
八、损失金额的确定
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证券市场本身所特有的波动性,对受欺诈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不妨参阅一下美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为证券而支付的金额与(1)在提起诉讼时该证券价格的差额,或与(2)在诉讼前该证券在市场上出手的价格之差或与(3)该证券在起诉或在判决前被处理时所定的价格之差——如果该损失少于能够代表为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该证券在向公司发行时的价格)和在起诉时的价值之差这一损失。另外,对于持续性信息公开中损害赔偿的计算,美国是在判例中确定的。如“欺诈买卖的价格”与“重要消息公开后相当期间内的最高成交价格间的差额推定为损害赔偿数额”。从这些规定中看出,法律不支持间接损害赔偿,即对于未来可得收益的损失赔偿以及机会损失赔偿不予支持。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还应该包括本来可得利益,这是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衡量经济决策时通常会考虑的问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在计算损失时以国库券价格为参照。具体计算方法为;投资额/买入时国库券价格×起诉时国库券价格一起诉时卖出证券的全部价款。之所以采用国库券为参照,是因为国库券在证券市场上价格最为稳定,风险性小,且能够体现货币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