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机构是如何拉升股票的
先扫货...
台阶式拉升与震荡式拉升的不同之处,从形态上看,台阶式拉升在股价上涨了一定幅度后采取平台或强势整理的方法,经过清洗或赢利盘换手后再度拉升,股价呈现出台阶样步步高升,而震荡式拉升则采用低吸高抛逐步上行的方法;相对于走势来说,震荡拉升远比台阶式拉升要复杂的多。台阶式拉升比震荡式拉升的走势上显得更为简单明快。
台阶式拉升适用于主力实力较强、运做项目基本面优良、后市存在重大题材的大盘绩优个股。这种主力操作风格通常较为稳健。
由于运做项目基本面比较优秀,后市存在重大题材,而且主力实力也非同一般,所以主力运做起来得心应手,信心十足。但由于运做项目流通盘较大,主力性格又沉稳老练,在股价拉到一定涨幅的时候往往采取横盘的方法,经过长期换手后,清洗下档跟进的获利筹码。在大盘或者人气较旺的时候,主力适时抛出一部分筹码压制盘面;在大势或者人气较差的时候,主力又适当地买进一部分筹码进行护盘,由于长时间股价处于横盘状态,保持不涨不跌的态势,从而促使下档早期跟进的获利盘出现焦躁不安的情绪,信心不坚定者草草出局,信心坚定者继续持仓,而看好后市的新多头此时兴高采烈地入场买进。这样经过充分换手,采取不断提高他人投资成本的方法,从而为下一波拉升行情打下坚实的基础。反复运用这种手法在日K线形态上就形成了股价像楼梯一样逐级上升趋势。这样的拉升方法还有一大优点,由于前期股价在低位徘徊时间较久,无形中给大部分投资者造成了一种心理定势。当股价从低位启动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时,一般投资者站在相对高位开始有点犯恐高症,觉得赚钱了或者有风险了从而不认可新的价位。而主力采用这种横盘方法的目的就是,经过长期横盘从而形成新的价值中枢,进一步获得大众投资者对新价位的认可和赞同,这一切都是发生在潜移默化中,也是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果。
比如,0429粤高速。该股上市以来在6元附近长期横盘,时间长达一年之久。主力吃饱喝足之后将股价从6.8元附近打压到5.3元,创出历史新低后,一鼓作气将股价拉升到9元区域。由于股价从5元附近上涨到9元,涨幅达到80%,况且该股当时流通盘较大(一个亿左右),新的价位由于短时间内得不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于1999年6月25日该股产生一波小幅度的下挫行情,一周后即7月5日,主力把股价重新推回到9元,并构筑了一个长达5个多月的平台,使下档的获利盘充分换手,在新多头的投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后于2000年1月13日开始将股价推升到一个新的境界15元附近。而5个月的平台整理使得大部分投资者如同在沸腾的开水里游泳的青蛙,逐渐适应了新的环境,无缘无故地认可了新的价位。
在15元附近再次整理,历时两个多月的平台后再次向上突破,创下19.5元的新高.. 又稍经整理后最高创下21.75元的历史高点...
回顾该股,共经历了三个台阶,升幅达300%多,时间跨度长达1年零一个月。
类似的走势还有很多,比如1999年至2000年度的600674川投控股,600679凤凰股份等等不胜枚举。
㈡ 机构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控制某个股“收盘价”吗也可以控制“平均价”吗 如果都可以,哪个难度大一
收盘价指的是一天的收盘价,通常在足够多的筹码和资金的前提下,在集合竞价前挂相同的价格,比盘面上的挂单要多一点的数量就可以了。例如一个股票临收盘前10分钟股价5元,5元上下10档的买盘和卖盘加起来大概10000手,你要把股价做到5.30元的话,挂12000手卖单,挂12000手买单就可以了。数据不正确的,但基本这个原理。
平均价要做出来的话,上面的操作要连续多次甚至几十次才可以,而且收盘价要围绕在均价附近,消耗的成本大很多。所以,平均价难做很多倍。
希望能帮你理解。
㈢ 机构怎样做空或打压股价
做空是做多的反义词。所谓做多,就是我们觉得某个股票好,于是买进等它涨,赚这个涨幅;而做空刚好相反,就是觉得一家公司不太行,所以就卖出,然后赚它的跌幅。
听起来是不是晕了,让小巴举个例子,来加深理解。
首先,像浑水这样的做空机构觉得A公司有问题,但是它手头又没有A公司的股票。
于是,浑水先向市场上有A公司股票的机构借来股票卖出(当然,需要付出一定的利息别人才肯借),这个操作手法在A股也有,就叫融券卖出。
当然,浑水也不是暗搓搓卖了就完了,它还要昭告天下。
于是,它对外发布了研究结果——做空A公司的理由。比如用证据指出A公司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云云。
这样做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寻找认同感”。一旦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认可报告的观点,那么也会跟着做空A公司,A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那么浑水能够赚到的跌幅就更大。
当A公司的股价跌到他们认为的合理位置后,浑水再在低位买回A公司的股票还给刚才出借给自己A公司股票的机构。
这个借股票来卖+发报告的过程,就是个完整的做空过程。
当然,不是所有做空都会对外发布报告,也不一定是以“借股票来卖”的形式赚钱,还可以通过买入看跌期权的形式来实现,篇幅有限,大家可以自行去研究。
话说回来,对于浑水的这次做空,市场并不买账。截至7月18日收盘,安踏体育报收54.25港元,较浑水发布首份做空报告前,安踏的股价跌幅并不大。
也就是说,浑水这次基本上是铩羽而归了。
这也是浑水少有的失手,此前它共做空过14家中国公司,而现在看来,其中大部分都退市了,其余的,诸如新东方和好未来后来的股价涨幅较好,而分众传媒私有化后转而在国内上市,表现也不错。
数据来源:S3 PARTERS
4.公司披露不透明,投资者容易受风吹草动的影响,更有利于“做空”。
当做空报告出来的时候,其他投资者难以判断做空报告的真实性,选择卖出避免亏损扩大。
㈣ 在股市中,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常用手段有几种
在股市中,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几种:
垄断。机构大户为了宰割散户,常以庞大的资金收购某种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数量减少,然后放出谣言,引诱散户跟进,使市场形成一种利多气氛,哄托市价,待股价达到相当高度时,再不声不响地将股票悉数抛出,从中牟利。而由于机构大户持有的股票数量较多,一旦沽出,必定导致股价的急剧下跌,造成散户的套牢。另一种方式就是机构大户先卖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筹码,同时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户的恐慌心理,跟着大户抛售,形成跌势,此时大户再暗中吸纳,高出促进,获取利润。
联手。两个以上的机构大户在私下窜通,同时买卖同一种股票,来制造股票的虚假供求关系,以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
联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联手的大户同时拿出大量的资金购入某种股票或同时抛出某种股票以使价格上涨或下跌;另一种方式就是以拉锯方式进行交易,即几个大户轮流向上拉抬价格或向下打压价格。如大户A先以10元价格买进,大户B再以11元的价格买进,然后大户A再以12元的价格买进,将价格轮流往上拉。
对敲。两个机构大户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卖,另一方买,从而控制股价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当股价到达其预定的目标时,再大量买进或抛出,以牟取暴利。
转帐。一个机构大户同时在多个券商处设立帐户,一个帐户卖,另一个帐户就买。通过互相对倒的方法进行虚假的股票交易,制造虚假的股市供求关系,从而提高股票价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价格以便买进。
声东击西。机构大户先选择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涨,带动股市中大量的股票价格上升,从而对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响,使其股价上涨。
套牢。机构大户散布有利于股票价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价格上涨,诱使众多的股票散户盲目跟进,而机构大户在高价处退出,导致股票价格无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头大户用套杀多头的方法,又可使股票价格一再上涨。
㈤ 机构如何炒股
(一)对于大型机构来说,对政策面的洞察和理解有着过人之处,他们往往能从常人不为察觉的信息中发现有用的、有价值的“情报”。简单来说,大机构在宏观政策面的把握上比普通投资者有着更为深刻的了解。
(二)对于大型机构来说,由于资金规模十分庞大,使得这些机构难以在上涨行情中大规模建仓,因此,他们往往会采取“逆向投资”,即“在市场非常萧条时进场,在市场繁荣期时出场”。而普通投资者往往会因为贪婪或者恐惧,采取的主要是追涨杀跌方式,这样很容易令自身的操作处于被动局面。
(三)由于资金庞大,因此机构投资者对选择的股票往往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如果股票流通盘不大,那么就很难进入机构的核心股票池,机构也难以在其中“兴风作浪”。
(四)机构投资者往往非常关注次新股和新股。相对而言,次新股和新股的筹码容易搜集,也有送股转增的机会,因此往往会得到机构的青睐和长线关注。
(五)股谚云“重套出黑马”。当新股或者增发品种频繁破增发价格之后,大的系统性上涨行情可能就会出现。而且,这些“破发”的新股往往会成为日后的大黑马。比如,去年末以来,如果投资者把握去年“破发”的新股或者增发股,往往就能发掘出大黑马,比如,煤炭、地产、有色等等。
(六)当个股处于低价区时,盘口上往往会出现单日换手超过10%的现象,一般情况下,这往往是机构搜集的结果。因此,当出现这种迹象后,投资者应该密切跟踪单日换手突增的个股。这里需要提醒一句,其实,在高价区,机构摆出任何姿势和动作,无非是让投资者将手中的钱换成机构手中的筹码;在低价区,机构摆出任何动作,只是想让投资者盲目抛售手中的宝贵筹码。筹码与现金的关系,就是投资者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七)机构在发动任何一次整体性行情时,往往会启动几个重点的主流板块,不会把“兵力”只投入某个板块的单只个股上。这就意味着,但当投资者忽然对某只个股有良好感觉的时候,不妨花费一些精力多看看该股同属板块的其他的个股,以便找出其中最强势的品种。
(八)机构投资者一般不会在投资者十分谨慎时结束行情,而是在投资者麻痹时开始悄悄派发筹码或者搜集筹码,因此,投资者需要对一些基本的技术分析原则进行研究。比如,当头部或者底部出现明显背离时,这往往是机构投资者进行派发或者搜集的必然“痕迹”。
(九)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机构还有很大的优势在于,他们的投资流程是有分工的。而不象个人投资者,往往把投资、研究、风险控制等诸多要素集于一身。这注定使得机构的投研能力要高于个人,所谓“好汉难敌四手”,也就是这个道理。
(十)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机构更加重视非投资的修养,比如文化、哲学等修炼,更懂得“柔弱胜刚强”的道理,而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的最主要的原因主要就是赚钱。所谓“百战归来再读书”,只有将个人修养、学识提高到一定境界时,投资的本领和眼光也将更上一层楼。其实,机构要赚钱,无非是利用普通人的基本人性,即贪婪、恐惧和希望。
㈥ 机构可以控制股票的价格
股票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
意思就是说,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举个例子:
现在市场上有10万斤苹果,这10万斤苹果分布在不同的人的手中,
大家都来到这个市场交易,
(假设苹果永远不会烂掉发霉变质,永远新鲜可卖,因为比喻某支股票)
机构拿着100万进来了,他看好苹果,就大量买进,这时候,价格肯定会上涨,
甚至会使得有人买不到苹果,
因为当苹果在不断上涨的时候,有人就舍不得卖,想留着卖个更好的价钱,
卖苹果的少了,机构还在买,买光了所有的苹果。
谁想买,就得出更高的价钱,否则没有人愿意卖给你。价格继续涨。
如果机构开始卖出苹果了,价格也就不会在涨了,反而越来越便宜了,
你3元卖,他2.8卖,越卖越便宜,卖的人多,买的人少,就会互相杀价卖。
股票同理。
只是股票,是通过电脑交易,你看不到对方是谁,
也就是说,你买股票的时候,你不知道是谁卖给你的
你卖股票的时候,你不知道是谁买走了你所卖的股票。
但它绝对是市场行为,有人买,有人卖,价格和数量相同,才能成交。
比如苹果涨到5元了,机构想卖,但5元只有1个人好久没吃苹果了,那天他就是想吃,但他买1斤。那机构也只能卖出1斤5元的苹果。
接下来,别人只愿意4.5元买2斤,如果机构不愿意卖那么便宜,叫价4.8,那也不能成交。
就是这个理。
这就是常说的看价格还要看成交量。
㈦ 机构操纵股价合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一、“自买自卖”的认定
自买自卖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认定买卖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实践中,这种调查主要是通过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的分析查证来实现的。由于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以一个主体名义注册两个以上账户的作法已不可行,自买自卖所动用的账户多为“麻袋账户”或“代理账户”。
判断账户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可以从三条主线入手:一是委托代理主体,如果涉嫌账户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为同一人,则可能处于同一控制下;二是资金来源,如果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以初步认定账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资金链;三是交易利润归属,如果从事对手交易的账户利润都归聚到同一主体身上,则可以确证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上述线索的确证,可以作为认定构成“自买自卖”的初步线索,判断“自买自卖”的另一重要举证步骤,就是要查证账户之间的交易是否互为对手方,这一点可以参考前述关于“相互委托”的论述。否则,即使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为对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构成《证券法》要规制的自买自卖。
二、对倒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自买自卖”的成功认定,只是认定行为的存在,但能否仅以此判断对倒的成立,并依据《证券法》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呢?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对行为人施予制裁的,因为证券法还规定了明确的结果要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对倒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三、对倒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倒结果犯的性质给监管机构的查证造成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除要证明自买自卖行为存在外,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难的是要举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参考对倒日期市场的总成交量、买进卖出数量、对倒数量、对倒数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买进均价、卖出均价、价格波动情况、当日持股余额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标,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开盘申报、尾市挂单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单申报、频繁撤单等阻却其他投资者交易、影响交易量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学逻辑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中,第一种是常用的逻辑推演规则,第二、三种出现在适用第一种规则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或是法律对某类行为施予特别制裁的情况下。由于运用后两种规则减轻了检控方的举证责任或是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举证负担,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
此外,由于证券市场上价格和交易量变化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即可能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执法者的主观裁量可能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对于一果多因的情况,执法者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自由裁量对倒行为是否是构成影响的实质性因素,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证券法所要规制的市场操纵行为。
㈧ 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手段有哪些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股价与平均利润率、股价与净资产含量的关系都是股价变动的理性动因。因为这些动因,股民才会调动资金买入股票或抛售股票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但实际上,股票的涨跌是由于资金运动的结果,有了某些动因以后,才有人买进或者卖出,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股价的涨跌。在股市上,有些机构大户干脆就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来拉抬或打压股价,这就是股市的操纵。其主要作法是通过大批量的买进或抛出,引起某支股票资金供应量的变化,导致股价的急剧涨跌。
在股市上,只要股民拥有的资金或股票的数量达到一定的比例,就能令股价的走势随心所欲,从而控制住股价以从中渔利。如沪市的某上市公司曾经在一天之内将自己的股价炒高了一倍,而更有甚者,深市的一家券商在临收市前的几分钟之内就将某支股票的价格拉高一倍多,所以股价是某时段内资金实力的体现,散户股民对股市的这种操纵行为应多加提防,而不宜盲目跟风,以免吃亏上当。
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行为能以得逞,其原因就是中小散户的直线思维,即看到股票价格上涨以后就认为它还会涨,而看到股价下跌时认为它还会跌。而机构大户将股票炒到一定价位必然要抛,将股价打压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买。
在股市中,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几种:
垄断。机构大户为了宰割散户,常以庞大的资金收购某种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数量减少,然后放出谣言,引诱散户跟进,使市场形成一种利多气氛,哄托市价,待股价达到相当高度时,再不声不响地将股票悉数抛出,从中牟利。而由于机构大户持有的股票数量较多,一旦沽出,必定导致股价的急剧下跌,造成散户的套牢。另一种方式就是机构大户先卖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筹码,同时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户的恐慌心理,跟着大户抛售,形成跌势,此时大户再暗中吸纳,高出促进,获取利润。
联手。两个以上的机构大户在私下窜通,同时买卖同一种股票,来制造股票的虚假供求关系,以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
联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联手的大户同时拿出大量的资金购入某种股票或同时抛出某种股票以使价格上涨或下跌;另一种方式就是以拉锯方式进行交易,即几个大户轮流向上拉抬价格或向下打压价格。如大户A先以10元价格买进,大户B再以11元的价格买进,然后大户A再以12元的价格买进,将价格轮流往上拉。
对敲。两个机构大户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卖,另一方买,从而控制股价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当股价到达其预定的目标时,再大量买进或抛出,以牟取暴利。
转帐。一个机构大户同时在多个券商处设立帐户,一个帐户卖,另一个帐户就买。通过互相对倒的方法进行虚假的股票交易,制造虚假的股市供求关系,从而提高股票价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价格以便买进。
声东击西。机构大户先选择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涨,带动股市中大量的股票价格上升,从而对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响,使其股价上涨。
套牢。机构大户散布有利于股票价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价格上涨,诱使众多的股票散户盲目跟进,而机构大户在高价处退出,导致股票价格无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头大户用套杀多头的方法,又可使股票价格一再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