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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分析宏观角度确定

发布时间:2021-06-05 23:46:37

『壹』 什么是职能分析法(FJA)

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其系 统性,从而为培训项目的设计提供充分的资源依据。所谓职能分析法,就是从工作活动单元职能作用的角度,对工作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FJA的结果主要运用于职务描述,此外还可为建立职务操作标准提供基础,以及应用于职务设计等很多方面。 职能分析法(FJA)是用以分析非管理性工作最常使用的一种方法,它既适用于对简单工作的分析,也适用于对复杂性工作的分析。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其系 统性,从而为培训项目的设计提供充分的资源依据。所谓职能分析法,就是从工作活动单元职能作用的角度,对工作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FJA的结果主要运用于职务描述,此外还可为建立职务操作标准提供基础,以及应用于职务设计等很多方面。

『贰』 求文,税的宏观调控职能分析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张永忠
[摘要]当前,几乎所有的学说都将税法列入宏观调控法,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似乎已成为
学界的共识。但是,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除调控程序外,难以法律化,不得不由政
策调整。这样,税法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就成了难以成立的命题。有了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
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税收宏观调控的谦抑性,不再太热衷于税收宏观调控,不再为税
制设计强加具体的税收宏观调控重任,不再设置那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种,不再为了增强
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而频频要求改革税制,不再能容忍以宏观调控之名,行税收调节之实,
频频破坏税法的安定性,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税收宏观调控;税收调节;税收政策;税法
[中图分类号]17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10)03—O44—04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税收宏观调
控与税收调节无疑是两个使用频率都很高的重要概
念,但是,对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有何区别
这一基本问题, 目前并无明确的认识,往往将二者
混为一谈,不仅使二者的作用都难以较好发挥,而
且产生了其他的严重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两
个重要概念进行比较研究。

、不同的性质:调节市场与市场调节
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现
代市场经济的特有产物。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经
济总量的不断失衡使经济动荡不安,政府再也无法
对其自由放任,不得不进行干预的阶段— — 现代市
场经济,税收宏观调控作为一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
干预— — 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才得以产生。和宏
观调控一样,税收宏观调控不仅调控范围是特定的
— — 仅为经济方面,而且永远调控目标唯一— — 只
是熨平经济波动。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方
面,税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
供一个外部条件,其他目标的实现要靠市场自身。
如果市场经济自身能够平稳运行,就没有必要进行
宏观调控; 同样,要求宏观调控实现熨平经济波动
以外的目标,那就是不要市场经济。正因如此,税
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一种临时措施,是一种对市场的
调节, 即调节市场。这正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税收调节的范围不仅仅
限于经济领域,而且还涉及社会领域, 因而其调节
目标不可能唯一,除经济目标外,还追求社会财富
的公平分配和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单就经济目标而
言,尽管税收调节通常也会产生全局的、宏观的效
果,但其追求的目标却是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非宏
观的。这些调节不是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市场的
平稳运行扫除障碍,而恰恰是通过市场的正常运行
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在这里,税收是作为一
个基本的市场要素和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而存在
的。因而,这种调节始终存在于市场经济中,而不
是一时的救急措施。由此可见,税收调节是一种市
场调节。这正是税收的一种职能,是属于市场的
职能。
二、不同的调节对象:经济总量与经济结构
税收宏观调控可能对不同的产业、部门产生程
度不同的影响,但税收宏观调控并不具体针对某些
产业或部门,并不是要支持或抑制某些产业的发
[收稿日期】20l0—'()3~ 15
[作者简介]张永忠,江苏大学学财经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税收、税法理论。 江苏镇江212013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展。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税收调控的
根本目标就是熨平经济波动, 实现经济的平稳运
行,而这一目标只有通过促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基本
平衡才能实现。为此,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就
需要减税以促使总需求扩张, 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
的基本平衡,此即扩张性财政政策实施的一部分;
相反,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就需要增税以促使
总需求收缩,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此
即紧缩性财政政策实施的一部分;而当总需求和总
供给基本平衡时,就不需要税收宏观调控。由此可
见,税收宏观调控是作为某种财政政策一部分的具
体实施,其调控对象只能是经济总量,即总供给和
总需求。事实上, 只有总需求对税收刺激的反应较
快,能满足迅速消除总供求缺口的需要,因而,税
收宏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甚至仅仅是总需求。税
收宏观调控只有增税或减税两种手段,而且,不论
是增税还是减税,都针对的是总供求缺口,是总量
意义上的,意味着政府可支配的税收总额的增加和
减少。税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一种临时措施,只有总
供求存在较大缺口,并且不能靠市场自身的力量以
较小的代价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缺口时,才有必要
实施税收宏观调控,而且,是增税还是减税,要根
据不断变化的总供求形势相机抉择。事实上,面对
现代政府不断膨胀的财政支出需要,减税常常难以
行得通,并且,减税刺激总需求的效果远没有财政
支出来得快,增税还总是要承担很大的政治压力,
加之还有国债这种较为自由的手段可供使用,所
以,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中,税收宏观调控往往
是一种能不用就不用的东西。这就是税收宏观调控
的谦抑性。
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税收对经济的调节需要
具体针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通过减轻或增
加税收负担的方式,鼓励或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
以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
税收调节的对象是经济结构,而不是经济总量。税
收调节的方式从总体上划分,有增加税收负担和减
轻税收负担两大类,但具体增加税收负担和减轻税
收负担的手段却很多, 而且,每一种手段的实施,
针对的都是某一特定的产业、部门, 甚至是某一
类、某一种产品,都是非宏观的,都只意味着某一
类别的纳税人税后净收益的减少或增加。税收调节
对供给和需求都有较大作用,很难说对供给还是对
需求的作用更大,因为税收调节的过程和效应都是
长期的; 而且, 不论是对供给还是需求,税收调节
的作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行业或部门,都是非宏观
的。税收调节是税收的一种职能,是税收本身所固
有的、与税收相始终的一种功能,是税收对经济社
会自行发生的作用,而不是政府人为地在短期内实
施某一政策的过程或结果。事实上,税收调节不仅
始终存在, 而且,税收调节的方向也是长期稳定
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一国的经济结构状况具有
长期稳定性,需要通过税收鼓励哪些产业或部门,
限制哪些产业或部门,在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变
化。正是这种规律,使国家以税收法律的形式优化
经济结构,为纳税人在一种可预测的制度环境下进
行经济决策成为可能。另外,因为一些税种超额累
进税率的设置,使其税收收入在经济状况好的时候
能自动地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增长, 即自动多收
税,而在经济状况不好的时候能自动地以高于经济
下降的速度下降,即自动少收税,这种自动的反向
调节能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自动促进总供求的平
衡,这就是常常被人津津乐道的税收的“自动稳
定器” 功能。不过, 这仍然是实实在在的税收调
节,是税收调节的又一种功能, 而不是税收宏观调
控。当然,税收调节不是万能的,至少,作为税收
的第二大职能,税收调节必然要受税收的第一大职
能— — 聚集财政收入职能— — 的制约。这就是税收
调节的从属性。
三、不同的行动原则:相机抉择与税收法定
税收宏观调控面对的总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波
动,但又要求迅速出手,为此,不得不将这一权力
赋予行政部门, 以制定税收政策的方式行使, 以便
宜行事,灵活应对,而税收宏观调控又因此成为行
政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这里的“变幻莫测”、
“迅速出手”、“行政部门”、“政策”、“便宜”、
“灵活”、“自由裁量” 共同刻画了税收宏观调控的
不确定性,共同说明了税收宏观调控以行政部门为
调控主体, 以相机抉择的政策运用为行动原则的必
然性。但是,税收宏观调控以行政部门为调控主体
绝不意味着将这一权力赋予财税机关,使财税机关
成为税收宏观调控的主体。因为,与其他宏观调控
一样,税收宏观调控只是一种决策权,并不包含执
行权, 而财税机关仅仅是执行机关, 只能执行既定
的调控决策,并不能自行决策,不论是对于增税还
是减税,一旦调控决策做出,财税机关都必须像对
待税法一样忠实执行。再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
策工具箱中,税收政策只是其中的一种,政府每一
次实际的宏观调控总要将箱中多种工具组合运用,
而这些组合决策都不是财税机关所能做出的。但
是,也不能将这一决策权赋予各执行机关组成的联
合机构,因为这并不改变决策权与执行权不分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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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质。当然,这一权力更不能由地方政府分享,宏观
调控只能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只有将这一权力赋予
中央政府专门负责宏观调控的机关, 才能分工明
确,责任清楚, 才能使税收宏观调控摆脱部门利
益,真正为熨平经济波动,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
而调控。同时,具有不确定性的税收宏观调控以相
机抉择的政策运用为行事原则, 只是因为“宏观
调控的不确定与政策的试验性、阶段性、灵活性等
有着内在的相同、相容性”,⋯ 绝不意味着税收调
控可以不遵守规则,任意行事。因为税收宏观调控
既有上述不确定性、不得不由政策调整的一面,也
有调控程序等具有确定性、适宜由法律调整的一
面。完善的法制体系设计,必然在通过在不同税种
法中规定税收调整权的方式,授予行政部门一定的
税收宏观调控权(如国务院对某一税种的税目税
率的调整权) 的同时,还以专门的法律, 即宏观
调控法,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如特定的
经济形势、特定的调整范围,允许的调整幅度、比
例原则要求、事先或事后的报批、补批或审查等事
项,做出严格而统一规定。和其他任何宏观调控权
一样,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只有在这些程序规制
下,才具合法性。
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如上所述,税收调节具
有相对稳定性,从而使以法律调整税收调节行为成
为可能。同时,也只有以法律调整税收调节行为,
才能为纳税人的经济决策提供一种可预测的制度环
境,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使其在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可见, 以法律调
整税收调节行为具有必然性。事实上,税收宏观调
控主要是政府的经济管理问题,而税收调节才是真
正的税收问题。因为税收调节的实质是税收负担分
配问题,这是征税的根本问题。根据宪政国家的一
般原理, 国家征税要由人民同意,人民的同意权只
能由人民的代表机构行使,此即议会保留原则。人
民同意的方式是只能以法律规定人民的纳税义务,
人民只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此即税收法定原
则。由此决定了,税收调节只能是税收法定原则前
提下税收对经济社会自行发生的作用。
四、几个重要推论
1.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
当前,几乎所有的学说都将税法列入宏观调控
法,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似乎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
是由上述分析可知,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
除调控程序外, 难以法律化,不得不由政策调整。
这样,税法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就成了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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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能说明问题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时认为
税法是通过针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减轻或
增加税收负担, 以鼓励或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调
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行宏观调
控的。但这些功能属于税收调节,而不是税收宏观
调控。这说明,正是因为将税收调节和税收宏观调
控混为一谈,才产生了税法是宏观调控法这种误
识。事实上,税法调整的对象是税收的主要问题和
根本问题,即税收征纳问题,因此,税法必然是税
收征纳之法,能够而且必须法律化。但是,税收宏
观调控作为经济管理问题,调整的对象只是税收的
相关问题,不是主要问题, 因此,税法是税收调节
法,但无论从哪个方面说, 税法都不是宏观调
控法。
澄清这一误识具有重要意义。有了税法不是宏
观调控法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税收宏观调控
的谦抑性,不再太热衷于税收宏观调控,不再为税
制设计强加具体的税收宏观调控重任,不再设置那
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种,不再为了增强税收的宏
观调控功能而频频要求改革税制,不再能容忍以宏
观调控之名,行税收调节之实,频频破坏税法的安
定性,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2.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不是税收授权立法的
理由
通说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多变性,为此,只有
普遍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才能使行政部门根据不
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及时制定或调整税收法律,
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往
往成为税收授权立法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市场
经济的多变性应该是指经济总量, 即总供求关系的
变化,而不应该指经济结构的变化。由上述分析可
知, 一国经济的总量, 即总供求关系,总是变幻莫
测,此即经济波动,但一国的经济结构在较长时期
内则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为熨平经济波动,保障
市场经济平稳运行,需要进行税收宏观调控,而不
是税收调节。也正是因为经济波动的变幻莫测,才
使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才使税收宏观调控
难以法律化, 不得不政策化,这又使税收宏观调控
与法律没有多大关系, 因而根本谈不到程序以外的
税收宏观调控立法问题,更不用说授权立法。由此
可见,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并不足以成为税收授权立
法的理由。
澄清这一误识对改变我国税收立法以大量行政
法规、规章为主,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具有重要
意义。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3. 目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不全是宏观调控
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对主要税种实行政策性
减税,但不排除对个别税种、辅助性税种进行增
税,是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的减轻, 目的是刺激
投资和消费。【2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目前正
在实施以“转”、“统”、“提”、“调” 为主要内容
的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措施。“转”,是指增值税的
转型改革及其配套措施; “统”,是指统一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 “提”,是指提高成品油消
费税的改革, “调”, 是指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高频
调整。此外,还对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个人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采取这些措施的重大意义不用多言。在这里,
我们关心的是,此次结构性减税是不是宏观调控。
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转”、“统”、“提” 都
是对税制永久性的改革,而不是临时性的调整。增
值税的转型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都是既定的改
革,不论是否遭遇金融危机,都要进行,只不过应
对金融危机的减税要求和金融危机导致的国际油价
持续走低的形势,为这两项改革提供了契机,是化
“危” 为“机”。而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早在
2008年1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 与金融危机无干。
因此,这三项改革尽管在客观上有助于熨平经济波
动,但都不是税收宏观调控,而是新的税收立法,
是税收调节格局的重大改变。
其余三项减税措施都具有临时性和可逆性,都
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专门采取的,应该属于税收宏
观调控。但问题是,对于这些宏观调控,还没有基
本的程序规制。具体讲,关税条例规定, 国务院设
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目、税则号列和税
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车辆购置
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
决定并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停征或减征居民储
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税法赋予国务院这
些税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并没有任何法律对这些
权力行使的程序做出任何规定。从理论上讲,这种
缺陷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使税收宏观调控权在事
实上与税收立法权没有差别,使国务院受托立法者
和调控者两种身份难以区分,无法阻止其使用税收
调控权侵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容
易使国务院混淆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 以税收
调整事项频繁修改税法,其结果使税法动荡不安,
纳税人无所适从。因此,应该抓紧制定专门规定宏
观调控程序的法律,即宏观调控法。
【参考文献】
[1]郝铁川.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政策调整[J].东方法学,2009,(2).
[2]安体富.结构性减税:非常时期应采取特殊政策[N]. 中国税务报,2009—2—22
(本文责任编辑王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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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师说的逻辑推理分析宏观和微观角度

单说能力训练一方面:就《师说》而言, 首先可以用来训练宏观(整体)把握文本的能 力,从论点的确认到论证的内在逻辑,都是很 好的训练项目.微观方面,可以用来训练的“...

『肆』 怎样结合微观角度和宏观角度分析货币需求

(1)研究对象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如家庭、厂商等。正如美国经济学家J·亨德逊(J·Henderson)所说“居民户和厂商这种单个单位的最优化行为奠定了微观经济学的基础”。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整个经济,研究整个经济的运行方式与规律,从总量上分析经济问题。正如萨缪尔逊所说,宏观经济学是“根据产量、收入、价格水平和失业来分析整个经济行为。”美国经济学家E·夏皮罗(E·Shapiro)则强调了“宏观经济学考察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 (4)基本假设不同。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市场出清、完全理性、充分信息,认为“看不见的手”能自由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宏观经济学则假定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政府有能力调节经济,通过“看得见的手”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 (5)中心理论和基本内容当然也不同。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还包括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分配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市场理论、产权理论、福利经济学、管理理论等。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则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还包括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经济周期与经济增长理论、开放经济理论等。

『伍』 要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分析,

表示二氧化硫
宏观:一个二氧化硫分子
微观:一个二氧化硫分子由一个硫原子和2个氧原子构成

『陆』 采用职能工作分析方法对某项工作进行分析的主要步骤包括哪些

工作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工作描述
工作描述就是确定工作的具体特征。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作名称。2、工作活动和程序。3、工作条件和物理环境。4、社会环境。5、职业条件。二、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说明了从事某项工作的人

『柒』 论述题 一、我们学习和研究行政管理为什么要把行政职能放在首要的位置 二、材料分析题:word文档

行政职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和核心,认真研究行政职能与行政环境的互动关系,了解行政职能构成要素及其活动规律,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行政职能体系,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地确定行政管理各方面、各阶段的职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有效地组织各项管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研究行政职能对于合理地确定行政活动的方向和重点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职能是国家职能的体现,行政职能反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实质内容,指明政府活动中基本的、主要的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行政管理的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性有所区别,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所处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不同,如果不能根据时代和环境要求正确地区分它们的区别,或在需要加强政治统治职能的时候,片面强调社会管理职能,或在需要加强社会管理职能的时候,片面强调政治统治职能的作用,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比如,在和平建设时期,把军事职能、镇压职能这类政治职能作为重点来实施,把人民内部矛盾视同敌我矛盾,以阶级斗争为纲,结果社会秩序失去平衡,经济文化建设被忽视,其结果是政府管理活动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研究行政职能不仅有利于合理地确定行政管理方向,还有利于确定行政管理的重点和内容。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目标和任务都要根据行政职能来确定,要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如果行政机关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超出了行政职能,那就有可能管了许多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造成“越位”;如果行政机关目标和任务规定得较少,许多该承担的工作不去管,就无法履行政府对社会所应负的历史职责,造成“缺位”。研究行政职能有利于审时度势,科学认识行政职能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理解行政职能演变发展规律,合理确定行政职能重点和方向,确定不同时期、不同行政机构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二)研究行政职能对于行政组织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组织不是任意设立的,其赖以确立的根本依据是行政职能。一方 面,只有以职能为基础来认识行政机构,才能科学地确定行政机构的地位、作用及规模大小,才能合理地建立一个功能齐全、结构完备、运转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行政职能也会发生变化,行政机构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行政职能转变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机构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行政职能与机构改革能否相结合,只有真正转变了行政职能,才能顺利地推进机构改革。我国在以前的机构改革由于没有抓住转变职能这一关键,结果出现“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之中,行政管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研究行政职能对于深化我国机构改革、重塑新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研究行政职能对于行政管理过程的科学化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职能活动,行政管理过程是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是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有序运行的过程。每项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其中任何环节的疏忽,都会直接影响整个管理系统,导致行政行为的变形和行政功能的紊乱。研究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就能使我们不仅从宏观角度,而且还从微观角度更清楚地了解行政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内部的运转状况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情况,从而更科学地认识行政管理职能及其相互关系过程,把握管理各阶段的实际影响和效果,有利于加强薄弱环节,纠正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保证整个管理系统的有效运作,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四)研究行政职能对于促进行政效率和效能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

在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效能的高低取决于行政职能的发挥和实现情况。行政职能能否充分发挥和完全实现,既受国家本质和政治制度的制约,又受到行政权限划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素质、活动原则、经费收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尤其受到行政决策是否科学、执行是否有力、协调是否顺畅、监督控制是否到位的制约。所以行政职能实施情况,是检验行政管理方方面面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检验管理结果的重要依据。研究行政职能,对于理顺职能关系,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作用,促进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

『捌』 什么是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

宏观角度是对问题进行全面的、整体的分析,微观角度是对问题的各个具体组成部分分别分析

『玖』 组织的主要职能应该怎样从战略的角度去分析

组织职能的含义有两种解释:
解释一:组织职能是指按计划对企业的活动及其生产要素进行的分派和组合。组织职能对于发挥集体力量、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解释二:管理学认为,组织职能一方面是指为了实施计划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结构,该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计划能否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是指为了实现计划目标所进行的组织过程。
职能设计,就是对企业的总体任务进行总体设计,确定企业的各项职能及其结构,并层层分争为各个管理层次、部门、岗位的职责。职能设计是否正确合理,将对整个企业组织能否顺利有效地运转产生重大影响。
新组织的职能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职能设计。以国内外先进的同类企业作为参考,根据组织设计的有关权变因素,如环境、战略、规模等特点加以调整,确定本企业应具备的基本职能。
(2)关键职能设计。根据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在众多的基本职能中找出一两个对实现企业战略起关键作用的职能,以便在职能设计中突出关键职能的作用,把它置于企业组织框架的中心地位,以保证关键职能对企业战略的促进作用。
(3)职能分解。将确定的基本职能和关键职能逐步细化为二级职能、三级职能等。为各个管理层次、部门、管理职务及岗位规定相应的职能。在职能分解过程中,要注意确定各职能之间的分工及其联系和制约的关系,避免职能重叠和脱节。
对于众多的老企业而言,职能设计表现为职能调整,即对企业实际执行的管理职能进行调查、描述和分析(企业现有文件中规定的职能同企业实际执行的职能往往有相当大的差距),然后根据有关权变因素做出职能的调整。职能调整主要是有的职能需要新增或强化,有的职能需要取消或弱化,原确定的关键职能需要改变,对重叠或脱节的职能进行调整。
1. 基本职能的设计和调整
(1)根据行业特点确定是否需要增加新的基本职能,细化某些基本职能能,简化某些职能,或强化某些基本职能。如进行农产品加工的轻工企业是否有必要扶持建立原料生产基地,电力企业是否有必要设立销售职能,专业医疗设备企业是否要强化销售职能等。
(2)根据企业的技术实力的强弱调整职能。一般情况下,技术实力弱的企业,应强化经营决策职能,特别是有关产品和技术选择方面的决策职能,健全并强化人力资源开发职能,加强技术引进和技术协作职能,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应健全并不断强化营销与销售职能,健全战略联盟、协作经营职能,加强研发队伍建设,加强研发项目管理,搞好自主开发等。
(3)按外部环境特点设计和调整职能。如随着企业竞争的深化,大众消费品企业可能应加强公关职能,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信誉;随着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化工企业的环保职能则需加强;随着客户分化的加强,企业的销售部门可能需要不断细化针对客户的销售职能。
2. 关键职能设计
企业各项基本职能虽然都是实现企业目标所不可缺少的,但由于重要性不同,有必要区分为关键职能和非关键职能。德鲁克曾把织结构比喻为建筑物,各项基本职能如同建筑物中的各种构件,而关键职能就妤比是建筑物中承担负荷最大的那部分构件。因此任何公司都应将关键职能放在企业组织结构的中心地位。哪项基本职能应成为组织的关键职能由企业的经营战略决定。战略不同,关键职能不同,这在前面分析企业战略对组织设计的影响时已分析过。关键职能确定后,应成立由总经理为首的相应职能领导委员会,关键职能的部门在公司人员配备和奖金分配上应处于优先地位,并有权协调相关都门的配合工作。
3. 职能分解
职能分解是将已确定的基本职能和关键职能逐步分解,细化为独立的、可操作的具体业务活动。职能分解有利于各项职能得到执行和落实,并为后的其他组织设计工作提供前提条件,如横向部门划分和组合,纵向集权和分权,规章制度中部门和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各项职务的设计等。
职能分解的最终结果应使业务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不能将性质不同的业务活动混合在一起,并保持业务活动的可操作性,避免重复和脱节。组织设计中职能分解常与岗位职责设置相统一。
流程再造是一种改进思想,它的目标是通过重新设计组织内的业务流程,取消原有流程中不必要的、非增值的环节,使流程增值最大化,以取得显著的成本节约,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拾』 试从政府职能变化的角度,分析确定政府职能的依据有哪些

政府职能变化的基础在于政治体制,在于统治阶级,在于历史条件和环境,

而不在于政府本身,

所以,

从政府职能变化的角度,确定不了政府职能的依据有哪些,

这违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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