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在上海,有一套售后公房,满5年但非唯一,出售的时候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退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暂免条款里说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❷ 请问上海售后公房出售一年内再次购房契税退税政策还实行吗
公房
有:成本价买进
和优惠价买进
要是要求退契税,那你还要把成本价和优惠价补交到本地区该物业,最低过户价,这样对你根本就划不来,
❸ 上海售后公房 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售后公房
即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房屋使用年限是指房屋所有权是永久属于个人的,没有年限规定;土地是国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国家是否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可能:1.如果该地块有特殊用途,如军事用地或市政建设用地等,国家可收回土地,但会给予产权人一定的补偿;2.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屋所有权人再支付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土地。目前,对这一补偿标准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
您购买的二手房为售后公房,因性质比较特殊,因而在房产证上没有注明期限。目前,国家对此类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没有具体规定,但该房屋产权是属于您的,产证上有无注明年限对您的权益没有影响。新建商品房在产证的土地状况一栏上对使用年限一般都会注明,且在交易中心均能查到。这类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
❹ 在上海有售后公房309万售出,再400万购买二手房,可以抵契税,还应付多少契税
在上海有售后公房309万卖出在400万购买二手房我觉得这个契税大概要4万块钱左右
❺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❻ 现在上海二手房售后公房卖出需加什么税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 费: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版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2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权除)
❼ 我单生在上海有一套商品房和一套使用权房是否可以把使用权房转售后公房
你说的是以前那种房改,是单位分配的房子改为产权房,那种房改十几年前就改好了,还有一种是产权在国家的那种使用权房,这种房没有改成产权房的政策,都是那种很老的石库门房子。
❽ 2019上海买满五唯一的售后公房上家需要交什么税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具体如下:
1、如果该住房未满五年的普通住房,而且上家名下只有这唯一一间住房,则免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家该住房未满两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则免收增值税;若该住房为两年以下(不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则按营业税的全额征收增值税;若该住房为两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则按营业税扣除购买该房的房款增收增值税。
3、普通住宅则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的则按照成交价格的1%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上海售后房净房款使用扩展阅读
判断房子是否满五唯一的方法:
不同产权的房屋,判断房龄的标准不一样。
1、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按契税票填发日期或产权证登记时间判定,遵循孰先原则;
2、房改房:以房改购房合同签署时间或产权证登记时间判定,遵循孰先原则;
3、拆迁房:以拆迁协议签署时间或契税票填发日期或产权证登记时间判定,遵循孰先原则;
4、房改经济适用房、房改集资房:以产权证登记时间判定。
注意,如果是继承的房屋出售,以被继承人取得房屋的对应时间;如果是赠与的房屋出售,受赠者是直系亲属,按赠与人取得房屋的对应时间;受赠者是非直系亲属,以受赠人赠与换证时的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新产权证登记时间判定。
❾ 上海售后公房可以按揭贷款吗
可以的但是就看你贷款的年限是多长时间就这么简单~!
❿ 上海住房维修资金是什么 如何去使用
上海住房维修资金是什么?关于这个概念,小编搜集了一些资料,以及包括如何使用上海住房维修资金,有什么条件限制等等。上海住房维修资金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解释住房维修资金,又叫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上海住房维修资金是什么? 如何去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