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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财务应对策略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10 22:10:26

A. 如何应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可参照H-P并购Compaq的案例,制出一个更有远景的企业策略和运作方案,游说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争取他们的支持,再发起委托书争夺战来表。

要不然,就要从法律入手,查找出反收购行为的破绽,攻其漏洞,这可参照历年来日本企业的诉讼案。

最后,就是游说行政干预,能否行得通,就要看该国的政治形势。

B.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包括哪些基本方法

市公司财务分析是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作为基础,采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指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为社会公众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投资决策和经济预测提供依据的一项财务管理活动。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对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
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
(1)将分析期的财务实际数据与计划数据进行对比,以分析实际与计划的差异,比较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
(2)将分析期的实际数据与过去某期的实际数据进行对比,以比较分析期实际数据与过去某期实际数据的差异,揭示所比较的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从而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3)把公司的实际数据与同行业的平均或先进水平的数据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与本行业平均或先进水平的财务状况的差异。
比率分析法是指在同一期财务报表的若干不同项目或类别之间,用相对数揭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分析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种方法。
因素分析法又称连环替代法,是指在财务指标对比分析确定差异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因素的顺序替代,从数值上测定各个相关因素对有关财务指标差异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这种分析方法首先确定某个指标的影响因素及各因素的相互关系,然后依次把其中一个当作可变因素进行替换,最后再分别找出每个因素对差异的影响程度。一般地,因素的排列顺序为:先数量指标,后价值指标;先外延,后内涵。
趋势分析法是将公司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以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的一种方法。如从比较的时期基准来分,有环比法和定比法。环比法是对逐年数字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定比法是以某一年为固定基准对逐年数字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C. 求~企业并购的财务问题研究~提纲

摘 要 企业并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是实现企业扩张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是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手段,企业并购有着深刻的经济动机和驱动力。对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成因进行了分析,针对财务风险的成因提出防范措施,力争使并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关键词 企业并购 财务风险 成因 措施

企业并购是一项充满风险的活动,无论是企业在并购准备阶段,还是在并购运营阶段,或并购后的管理阶段,都会伴随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可能会给企业并购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1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成因
1.1 并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价值评估风险
企业间的并购活动是一项复杂而又对企业发展影响重大的经营活动。企业在并购前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并充分了解目标企业信息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对目标企业的选择还是对并购企业价值评估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并购双方关注的是如何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作为并购价格制订的基础,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大小是并购谈判的焦点,它是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目标企业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目标企业预期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质量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目标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如果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则并购方相对比较容易取得其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目标企业若不是上市公司,则并购方要获得其高质量的信息资料的难度要大一些,容易形成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风险。另一方面,并购双方是敌意的,还是友好的。在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一般比较信赖会计报表,根据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然而,会计报表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另外,目标企业财务报表如果蓄意被目标企业管理当局舞弊,一般也很难发现。
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还取决于价值评估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缺乏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在并购过程中,人的主观性因素对企业价值评估影响较大。
1.2 并购动机带来的战略选择风险
企业在实施混合并购时,如果盲目地进行经营领域的拓展,特别是进入一些非相关性新领域,就有可能导致范围不经济。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进入新行业的成本较高,当企业向不熟悉、与现有业务无关的新领域扩展时,要承受技术、业务、管理、市场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将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混合并购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到非相关业务中,会削弱原主营业务的发展、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如果当主营业务遇到风险,而此时新的业务未能发展成熟,或其规模太小,就有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存。
1.3 并购带来的融资风险
企业并购方式的选择,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对并购成本与预期收益的比较,另一方面受制于外部市场环境。在并购支付上我国主要有承担债务式、现金购买式和股票交易式,每种支付方式都有它特有的风险程度。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所以并购决策会对企业资金规模产生重大影响。在实践中,并购动机以及目标企业并购资本结构的不同,会造成企业并购所需的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自有资金与债务资金投入比率的种种差异。与并购相关的融资风险还包括是否可以保证资金需要,融资方式是否适应并购动机,现金支付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杠杆收购的偿债凤险等。正因为每种支付方式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及对未来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不尽相同,因而如果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择并购方式和支付方式,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1.4 并购后的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并购方在并购完成后,可能无法使整个企业集团产生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共享互补。企业的并购固然是企业扩大规模、进入其他行业或扩大市场占有率的一条捷经,但是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由于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经营理念、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财务运作方式的不同,在整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磨擦,或通过并购形成的新企业因规模过于庞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甚至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都被并购进来的新企业所拖累。
1.5 反收购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被收购的企业对收购行为往往持不欢迎和不合作的态度,尤其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他们可能会“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惜一切代价布置反收购战役,这些反收购措施尽管各种各样,但却会对收购方构成相当大的风险。
2 并购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2.1 明确企业并购动机,合理制定并购战略
一般而言,并购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获取市场力量。通过并购活动来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企业通过并购活动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使其在不断增加总体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占领部分市场,迅速获得新的市场机会,提高竞争实力。第二,获取技术优势。加强研发力度,获取技术优势往往是企业争夺市场、提高竞争力的一种主要手段。一般来说,技术上有优势的企业,为利用技术优势进行并购,其并购对象往往会选择一个技术上占劣势的目标企业,特别是当这种劣势使得目标企业不断丢失市场份额及其市场价值的时候,因为技术上占优势的企业会通过先进的技术收购目标企业,从而提高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和赢利能力。第三,获取规模经济效应。并购是扩大规模的有效手段,通过并购使企业规模扩大,因而具有了规模经济的优势,拥有较低的成本,产生并购协同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由于并购的动机多种多样,企业在进行并购决策前要对自己企业和目标企业进行充分的估价和评价,而不是盲目追求并购活动的轰动效应,使并购活动真正符合市场规律,这样不仅会使通过并购活动之后企业的整体财务实力得到扩展和巩固,也会降低并购的财务风险。
2.2 充分获得目标企业财务信息,降低并购财务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的透明度、真实性是并购企业的关键问题,特别是敌意收购企业。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也是降低并购财务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只有通过详细的调查分析,才能发现许多公开信息之外的对企业经营有着重大潜在影响的信息。
2.3 合理选择价值评估方法,提高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公正性
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目前主要有相对价值法、贴现现金流量法、账面价值法等,每一种方法所依赖的会计信息不相同,都带有人为主观因素的判断,因此,并购方应结合所掌握的会计信息选择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使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接近实际,提高并购交易的成功率。
2.4 增强管理层并购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测和监控体系
提高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可以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并购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分析企业并购所依赖的各种支撑条件。并购行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要想通过并购实现规模效益,必须分析和把握影响企业并购的各种内外部因素或条件。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并购的财务审核调查。选择合理的并购对象并了解其财务状况,对并购企业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并购的成功,并购企业必须对目标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和分析,特别是从财务角度进行审查,确保目标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并购是一种投资行为,并购方应关注自身与目标企业是否拥有互补优势,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并购财务目标,制定包括并购价格范围、并购成本和风险、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并购预期应达到的财务效应等并购财务标准,从而准确选择并购方式。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企业对并购风险的预测预警也是建立风险防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并购作为企业扩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战略手段,作为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的较佳方式的独特优势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由之而带来的企业并购财务风险也是一个值得广泛深入探讨的领域。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相信人们对并购活动的研究会更加透彻,对并购的财务风险问题的研究也会更加深入,真正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并应用于实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谷祺,刘淑莲.财务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谢亚涛.企业并购的绩效分析[J].会计研究,2003(12)
3 谢霄亭.中美企业并购动因的比较分析[J].财贸经济,2004(6)
4 魏成龙.中国企业并购绩效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4(6)

D. 上市公司并购的会计方法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会计方法的比较研究[关键词]购买法;权益结合法;企业并购
[摘要]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各有利弊。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分析两种方法的取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我国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条件。
企业并购的会计方法选择一直是会计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自1999年4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宣布取消权益结合法以来,合并会计方法的取舍问题成为国内外会计界的讨论热点。在我国,这方面的准则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合并的案例较少并且做法各异,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并购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因此迫切需要规范的会计方法加以指导。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期望通过对两种合并会计方法的比较研究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经济环境的分析,为我国企业并购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政策建议。
企业并购的实质是企业间权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过程。企业合并通常可采取吸收合并、创立合并、换股合并三种形式。当企业合并采取前两种形式时不存在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只有在换股合并即取得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票但被控企业仍然保持其法律个体的情况下,对如何反映合并日及合并日后控股企业与被控股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所产生的权益关系,在会计上才存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之争。本文主要讨论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一、企业并购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购买法
购买法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并无区别。在购买法下,企业合并看作是一桩买卖关系,因此,对购入企业净资产的计价是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按一般购买业务进行处理,对所收受的资产和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计量。具体地说,实施合并的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把取得被并企业的合并成本,分配到所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债务,合并成本超过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在规定的年限内摊销。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才能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的收益当中。
购买法的优点是:(1)购买法易于反映并购业务作为产权交易的经济性质,且符合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即购买资产按购买价格记账。(2)在大多数并购业务中,一个企业以支付现金、资产等方式获得了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且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的认定通常是明显的。(3)企业并购是独立主体双方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行为,这一交易的基础是被并企业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故应按公允价值和实际支付的代价记录。(4)以股票为代价取得被并企业,只是改变了所支付代价的性质,不能成为改变会计方法的理由,因为发出股票也是合并的一种代价,而且是以公允价值衡量的。(5)购买法下并购企业的利润较低,对物价变动下现行成本的上升已作了足额补偿,使企业既遵循谨慎性原则,又利于固本培源。购买法的缺点是:(1)将购买法运用于主要以发行股票的企业并购,计量被收购公司的成本较为困难,因为股票市价不总是可靠地反映所收购公司的价值。(2)在购买法下,企业的商誉仅通过直接计价方法确定的价值进行反映,这样做的不足不仅在于计量的困难,而且它将商誉的产生基于股票的交易,这使商誉的计价不符合资产计价的定义。(3)在企业并购实务中,确实存在股权联合的情况。购买法不能用来规范这种情况。(4)购买法很难客观地确定企业并购发出股票、收到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这增加了购买法运用的难度,也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进一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基于不同的假设,即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并且合并后,股东在新企业中的股权相对不变。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权益结合法仅适用于以股权相交换的合并业务,而且账面上不确认商誉。
权益结合法的优点是:(1)权益结合法仅仅适用于交换股份或股权的企业合并。通过股权联合,参与合并企业的所有者联合并交换他们的风险和利益,而且对其以前的投资承担风险。既然新企业是原有各企业的继续、股东权益的联合,保持原有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后企业净资产的计价属性也就顺理成章。(2)权益结合法符合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同时也保证了并购前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3)由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故权益结合法比购买法更易于操作。权益结合法的缺点是:(1)提供有用的信息较少。因为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仅仅是历史信息,不能反映被并企业的真实信息。因此,它既不能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合并中有关投资额的信息,也不能为他们提供评价合并后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其他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比较的信息。(2)适用权益结合法的有效标准是难以建立的。权益结合法是基于股票交换进行的,这说明它有广泛的应用基础。然而,若没有有效确定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而如此广泛地应用它,会导致权益结合法的滥用。(3)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实证研究表明,那些能够使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和那些只能使用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常常愿意为目标企业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使只能使用购买法的企业在企业兼并与收购市场中居于不利地位,并进而影响它们参与企业合并交易的积极性。而且,由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对价形式是股票,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即企业合并是以主并企业股东权益的巨大稀释完成的。这样,主并企业就把较多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了目标企业,从而损害了主并企业原有股东的权益。这不仅对其他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经济环境分析两种会计方法的取舍
随着1999年4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禁止使用已流行多年的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的禁用或取消已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面对这种国际趋势和权益结合法的固有缺陷,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也应取消权益结合法而采取购买法。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是否应该取消权益结合法,我们作以下简要分析。
(一)权益结合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企业对合并中出现的不同情况而采用的不同处理方法,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购买法适合于绝大多数的购买式企业并购,这类合并业务可以很清楚地分清谁是购买企业,而作为购买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合并后的实体中处于控制的地位。在只有两个企业实施的并购业务中一般都可以分得清谁是买方。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一种例外的并购业务,这类并购业务由两个以上企业参与,它们的规模相当,几乎分不清谁是购买方或控制者,这时使用权益结合法非常合适。尽管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但作为指导实践的会计准则,它应该是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经济业务。所以说,权益结合法有其存在的经济业务基础。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决定了购买法应用的局限性
采用购买法需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能够获得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个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特色在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通国有股的存在。一般认为,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票的定价。也就是说,只有流通股有市场价格而非流通股没有价格。在换股合并中双方公司的非流通股价值难以计量,因此,换股合并中难以确定完整的公允价值。在现有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通过评估获得。因此,在股本结构特殊、证券市场和公司价值评估市场尚不成熟的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尚难以采用购买法,这就给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提供了空间。
(三)权益结合法的采用有利于我国现阶段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我国企业的合并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目前正在经历着合并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第3次浪潮,可以说我国企业合并的实践已经走在了合并准则发布的前面。从会计准则制定的角度看,鼓励和支持我国迟来的企业合并浪潮向前发展,以壮大我国的企业实力,是财政部制订企业合并准则时应当把握的一个标准,而目前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这种推进作用。理论上讲,只要所得税不受影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不会导致企业合并中的现金流量的差异。但是由于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时,允许合并当年合并各方的净利润,这样合并当年合并实体的利润会非常可观,而且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不会因为合并业务的发生而明显下降;购买法则不允许这样做。为了鼓励我国企业大胆地、积极地通过合并的方式有效地发展,我国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
三、严格规范权益结合法的使用
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实务中主要参照《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而这些规定都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但是,随着权益结合法在我国开始应用,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同时,由于不同的企业合并会计方法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缺乏相关规范不但使合并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利于使用者理解合并会计信息。因此,应严格规范权益结合法的使用。
(一)美国对权益结合法应用的限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70年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APB Opinion No.16,以下简称APB16)设定了12项标准,以限制权益结合法的滥用。该意见书特别声明,企业不得任意选择权益结合法或购买法,企业合并一旦符合这12项规定,则必须采用权益结合法,否则采用购买法。
(二)国际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以下简称ISA22)也规定了权益结合法使用的三项标准:参与合并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绝大多数参与交换与合并,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当以及各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保持与合并前实质上同样的表决权和股权;并且强调即使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也仅仅在能够证明购买方不可确定时,才能在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时使用权益结合法。这说明国际上对公司的会计处理都偏向于使用购买法,而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使用权益结合法。
(三)对我国采用权益结合法的限制的一些设想
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我们既要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也要考虑我国国情。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条件,不能使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出现无序局面。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用应保持互斥关系,即一旦企业合并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规定条件,就只能使用权益结合法,而不能使用购买法;反之,就只能使用购买法。IAS22和APB16都规定,上述两种方法的选用要保持互斥关系。笔者认为,保持互斥关系可以减少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二,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要具有可操作性。APB16在规定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时,有一定的数量标准限制。相比之下,IAS22的规定就没有这么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可以更多地参照APB16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些具体的数量标准限制条件,提高可操作性。
第三,要考虑知识经济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部分企业更多的资产是无形的,这在高科技产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现行会计惯例下,企业很多的无形资产是不确认入账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按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事宜,主并企业将按账面价值合并目标企业,就不需要确认这些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换句话说,企业合并后,主并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就可使用这些无形资产,既可从中取得可观的利益,又不需从收益中扣减或摊销任何费用。因此,主并企业常常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要考虑到知识经济的影响,比如,规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并不能使用权益结合法。

E. 最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及防范策略研究案例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舞弊,要进行全民的监督,通过得到财务的监督,可以通过会计师的监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去里外勾结,所以说要及时将他的报表要公布于众。

F. 急求上市公司财务风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相关案例,拜托

1. 案情简介:2001年9月,F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50万元申请验资。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全面资料后出具了验资报告。2002年F贸易有限公司因利用伪造的*明骗取公司登记后抽逃注册资本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F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三份股东*明中有两份系伪造,其中股东乙的假*标注的出生日期为1959年6月21日,而*编号中的出生日期为590612。F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股东情况表上的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均系伪造。
2. 风险分析: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行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下称《验资公告》)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被审验单位的出资者等事项。按照《验资公告》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资者履行审验程序,在获取出资者的*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审核、验证。当然,注册会计师受能力和手段限制,不可能发现所有的出资者舞弊行为,对出资者审验的要求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和非技术手段下所能判断、鉴别的情形。本案中,股东乙的*标注出生日期与*编号出生日期不符,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编号规则,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对*审验时,应当能够发现伪造嫌疑而没能指出,显然存在过失。
3. 风险防范:新修订的《验资公告》实施后,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一步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出资者的审验,以判断、鉴别出资者身份的真伪:(1)在获取自然人*明同时,应尽可能获取由出资人户籍地派出所签章并粘贴股东*复印件的自然人股东情况表。(2)对自然人*实施检查,如将*姓名与企业章程、银行收款凭证核对是否一致;*标注年龄与*号码是否一致;*号码是否有常规性错误;*是否有错别字或字迹异常模糊不清;国家实行防伪*制度后签发的*是否是防伪*;国家实行18位*编号后的*是否是18位;*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等。(3)在执行重要验资业务如特殊行业业务时,可向出资人*明发放机关查询,或要求委托人就出资人身份及其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的签章提交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4)对企业法人出资者,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审核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度检验、营业执照是否涂改,必要时可以向发证机关查询;如果无法取得原件,复印件必须由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必要时还应向发证机关查询。

1.案情简介:2001年4月,Y化工有限公司为办理自营出口许可,由公司股东兼董事甲、乙以货币出资,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会计师按照《验资公告》履行了有关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的审验程序后,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在对Y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Y公司年末对K企业应收账款220万元中有200万元已于2001年初收讫,Y公司承认其以回收的应收账款作为股东出资,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事实,该事项使Y公司虚增应收账款和注册资本各200万元。
2.风险分析:被审验单位董事甲、乙挪用公司资金以收回货款作为股东出资虚列应收账款和净资产、虚报注册资本,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第206条和214条第二款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验资公告》及其执业指南对货币出资仅要求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额,而对变更增加注册资本未要求在审计基础上进行验证。因此注册会计师依据《验资公告》勿需对相关项目实施审计程序,自然无法发现被审验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本案例相似的例子还有以被审验单位现销业务收入取得的货款作为股东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则会虚列存货,同时虚列注册资本,少列留存收益,同时少列主营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3.风险防范:(1)从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出发,考虑到《验资公告》第十二条对货币出资审验规定中的“等”字,说明对货币出资的审验不仅限于银行收款凭证、对账单、银行函证回函三项。因此注册会计师对重大变更验资业务或特殊行业的变更验资业务,为尽可能使验资报告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对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的货币出资,除依照设立验资的有关审验程序进行审验外,还应对被审验单位与货币出资相关的项目实施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如对验资截止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余额实施函证(确定是否存在以回收应收款项作为出资从而虚列应收款的行为),向企业开户银行和有借贷关系的银行进行函证(确定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以银行借款作为出资从而少计负债的行为),对验资截止日的存货实施函证(确定是否存在以现销收入作为出资从而虚列存货的行为)。(2)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对与变更注册资本相关的项目如应收款项、借款、存货以及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产权转移情况应重点加以关注。(3)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承接当年度年报审计业务,应加强与负责被审验单位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1.案情简介:2001年9月,B工程公司为申请施工企业*资质,拟将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元。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资料时隐瞒了其注册资本实有100万元的情况,并以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为由提供了加盖B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B公司主管部门F局出具的证明。由于审验的注册会计师与B公司经理相识,遂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计报表载明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基础,在对B公司主管部门F局投入的100万元货币出资审验后,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验资报告。B公司利用该验资报告骗取了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利用该验资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骗取了施工企业*资质。
2. 风险分析:本案中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未按《验资公告》及其指南的要求获取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原件,仅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审验单位会计报表就认定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出具了不实审验报告。尽管B公司在骗取新的营业执照时存在伪造行为,但注册会计师未能遵循《验资公告》及其指南,具有明显过失。
3. 风险防范:(1)在执行验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多一点防范意识。即使是较熟悉的委托人或有亲朋关系的委托人,也不能轻易相信其言论和有瑕疵的证据。(2)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应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核发执照的机关加盖公章并注明属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出具以前各期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证明属实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验资机构查询。

1. 案情简介:2001年4月,G县种子公司(国有企业)为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因主管单位G县农业局无资金用于投资,经G县农业局与种子公司商定,对种子公司原已入账但账面价值仅为4.8万元的8000余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种子公司注册资本。随后,G县种子公司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验资,以评估增值额18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种子公司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土地账面价值。
2.风险分析: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除资产发生减值情况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形外,只有在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才涉及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如国有企业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时,对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增值额增加资本公积;清产核资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本案中的被评估资产属G县种子公司购置取得,未发生资产转让、改制、对外投资等行为,更不属于清产核资情形,因而G县种子公司委托评估并调整账面价值、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依据《验资公告》执行验资业务,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当恪守独立审计准则,严格依照《验资公告》规定的几种情形予以审验,而不能“创造性”地为企业不合法的资本筹划提供鉴证服务。凡不属于《公司法》和《验资公告》规定的出资情形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2)对国有企业或拥有国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验,应当关注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定。尤其应注意的是,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都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具有直接的政策指导作用。

1. 案情分析:2002年10月17日,L购销公司(筹)股东甲、乙以100万货币出资,委托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全部审验程序后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10月18日上午,L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查询工商登记档案后,认为乙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K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且K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今未逾三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而乙若为股东必然要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这将违反《公司法》,因此要求变更股东。乙遂以其妻作为股东,重新修改了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并通过开户银行更换了2002年10月16日的现金缴款单,将缴款人由甲和乙更改为甲和乙妻。10月18日下午乙赴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更改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名称。注册会计师认为股东变更并非验资报告中的文字、数字差错更正,不能直接更改,应视为取得新的验资证据,重新实施验资外勤工作。在向开户银行函证时,银行以该笔款项于2002年10月17日下午就已转出为由,拒绝在银行询证函上签章。因此,注册会计师拒绝重新出具验资报告,并收回了原出具的验资报告。10月19日,L公司股东委托Y会计师事务所验资,Y会计师事务所以2002年10月16日的现金缴款单、10月17日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回函为依据,出具了报告日期为2002年10月17日的验资报告。L公司于10月20日取得公司登记。
2.风险分析:本案中的委托人要求修改验资报告的理由不是报告本身的文字、数字差错,而是提交了新的审验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直接更改股东名称,而应实施新的审验程序,并修改验资报告日。Y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际上首次接受委托的时间为10月19日,为了掩饰被审验单位股东货币出资已于10月17日抽逃(由于抽逃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只是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只好将验资报告日即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确定为10月17日。很显然,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丧失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故意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构成了极大的执业风险。但是,单从一般业务检查却难以查出其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只有对公司登记机关、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开户银行进行调查,才能发现Y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修改验资报告相关内容的要求应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除因校对或笔误造成文字、数字差错的可以更正外(也应重新打印),一般应当对与修改内容有关的资料实施新的审验程序,且应修改验资报告日。(2)注册会计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根本途径就是从内心真正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树立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忠诚,维护行业良知与正义,否则风险在个别唯利是图的注册会计师眼里就是获得利益的机会。(3)财政部门、公司登记机关应加大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打击力度,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按《公司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吊销其注册证书,终身不准其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1.案情简介:2002年8月,M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筹)股东甲、乙来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验资事宜,在向注册会计师说明拟以实物出资50万元时,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说明,以实物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要收取评估费而且时间长,不如改成以货币出资,既不用评估,办理时间短,又节省费用。如无现金可以设法借款50万元,在办好营业执照后,将款项取出归还即可。M公司股东遂借款50万元作为出资,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办妥了营业执照,然后将50万元取出归还了借款。
2. 风险分析:《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明示在公司成立后可以将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抽逃,既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即使注册会计师暗示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抽逃的,也违犯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正直、诚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持职业形象”的要求,具有潜在的个人风险。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注意规范用语,明确资本筹划咨询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界限,严禁向委托人、被审验单位明示或暗示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在验资完成或公司成立后可以抽逃或者变相抽逃,防止给自己带来风险。当然,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咨询资本筹划事宜或办理验资业务时,可以指导委托人选择合适的出资形式,也可以告知当事人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在办妥营业执照后可以动用,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在验资业务各环节,尽可能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实施,以便相互监督、相互证明,防止单人执业而被人利用或诬陷。
参考资料:www.hkzhuoyu.com

G. 如何进行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

企业并购的财务整合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成功的财务整合是并购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但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风险因素,这些因素来自于财务整合过程,而且会对企业财务整合产生影响。因此,要求我们在整合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可能的财务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在整合过程中建立起风险的防范措施。本文结合并购案例,对企业并购的财务整合风险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规避财务整合风险的有效对策。

一、跨国并购案例的分析

tcl在2002年9月开始了其国际并购之旅。先是收购了严重亏损的德国施耐德公司,2003年11月4日,tcl集团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在广州就彩电业务合并重组意向签约换文并联合对外宣布,成立一家合资公司。2004年10月9日,tcl集团与阿尔卡特在北京签约成立合资公司,这是国内手机行业迄今为止最大的企业并购案。经过如此一系列的跨国并购,tcl一跃成为全球第一大彩电生产厂商和第七大手机生产厂商。虽然表面上看,tcl在全球范围内的实力大大增强了,tcl品牌打入国际市场了,但tcl盲目扩张背后隐藏的财务危机,在并购后的若干年内会慢慢显现出来。

tcl并购汤姆逊用的是换股方式,但并购阿尔卡特却支付了5500万欧元(约5.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并购前的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就已处于亏损状态,并购后整合效应的迟迟不能释放使tcl承担了巨额的亏损成本。2004年tcl与汤姆逊的合资公司tte亏损1.43亿元,与阿尔卡特的合资公司t&a亏损2.83亿元;2005年tte亏8.2亿元;2006年中期tte实亏7.63亿元,总亏损额高达15亿元。由于海外业务多采用信用证等方式结算,平均结算期87天,显著长于国内业务,受此影响,2004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期延长了15天,应收账款额增加了30多亿元,即使考虑了海外业务对存货的消化作用,因海外业务多占用的资金也相当可观。2003年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为6.7亿元,2004年为负13亿元,2005年为负20亿元,2006年中期为负30亿元,三季度重组压缩欧洲业务后仍为负10.7亿元。从上面的几组数据我们已经看到海外并购的高风险以及对现金流的高消耗。而对汤姆逊crt技术的过度重视已经导致公司在平板电视上落后于国内其他主要厂商,甚至因此让出了全球彩电销售第一的宝座。借助资本市场,tcl获取了大量的金融资源,但遗憾的是多业务间的平衡使集团总体的金融资源被分散了,结果导致单个分业务上的投入不足。以2004年整体上市募集的24亿元为例,按计划,其中10亿元将被用于兼并收购以支持核心业务发展;1.94亿元用于多媒体业务;1.77亿用于通讯业务;1.95亿元用于非相关多元化的半导体项目;3.8亿用于集团整体的物流和信息化改造。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海外并购产生的现金流紧张,集团公司终止了无绳电话和半导体项目,拟用于并购的10亿元资金中也拿出6亿元补充流动资金。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流消耗,tcl开始出现投资不足的迹象: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投资现金支出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呈逐年减少趋势:2002年,tcl净投资现金支出高达12.6亿元,2003年减少一半到6.4亿元,2004和2005两年均只有3亿多,2006年三季度只有9400万元,紧张的现金流阻碍了公司各业务的成长。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2006年中期报告显示:tcl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5.76亿元,净利润-7.38亿元。各界关注的两大并购项目,手机已经扭亏,彩电则继续亏损。不过公司预计第三季度经营业绩将有明显改善,经营性亏损会比去年同期减少50%以上。2006年上半年tcl集团彩电全球销量达1088万台,以11%的市场销量份额位居全球第一,国内市场则以21%的市场份额继续保持领先地位。tcl并购的汤姆逊项目(tte),今年上半年在北美市场份额持续上升,通过一年的整合,北美业务在去年减亏6000万美元基础上,今年将进一步减亏3000万美元以上。但彩电项目(tte)公司在欧洲的业务仍在亏损。tcl多媒体(tmt)2006年上半年为欧洲业务提取拨备8.31亿元(国内会计准则口径),加上欧洲业务本身亏损7.63亿元(国内会计准则口径),按持股比例对tcl集团合并净利润影响为-6.18亿元,占公司净利润的83.7%。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并购的初衷都是好的,并且一旦并购成功的话,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收益。在财务方面主要体现为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财务结构,提升企业价值。但是一些没有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的企业并购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甚至是将企业拖入破产的深渊。不成功的并购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并购整合方面体现的比较明显。例如战略整合,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以及文化整合等。

二、企业并购整合面临的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又称资本风险,指并购方不能及时地以合理的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获得预期所需要的并购资金及多付并购价款的可能性。包括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支付方式选择风险以及融资资金分配风险,其突出表现是现金支付方式并购造成的资金短缺。

1.并购整合中的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企业的并购活动中,由于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经营理念、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财务运作方式的不同,在整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摩擦,如果未能妥当处理将不仅抵销并购所带来的利益甚至会侵蚀原有企业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在购买方缺乏经验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卖方叮能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一些对买方非常重要的信息,而买方如果没有对此进行充分洞察的能力,则可能在并购后的整合中尝到“苦果”。

2.支付方式选择风险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多采用现金、承担债务或现金加资产作为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证券化程度较低。被并购或交易的资产多为实物形态资产,而非证券资产。这种以实物资产作为并购或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往往由于被并购上市公司的人员安排、债务处理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使得上市公司并购谈判过程和交易过程复杂化,从而导致并购的低效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使得公司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

3.企业融资资金分配风险

我国上市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能够融的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的利用和分配关系着企业的正常发展与规模的扩大。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若企业在资金分配时出现估计不足或者分配失衡的问题,企业的一些急需资金发展的业务部门会受到阻碍,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得集团整体的发展受到了打击。

三、财务风险的防范

1.调查并得出准确的财务信息

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是并购前调查的重中之重。我们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股本规模及股本结构进行调查,对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进行分析,股票价格直接影响收购成本。最重要的是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了收购公司收购后的后续经营成果。收购方要十分谨慎的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识别其财务报表时要注意其利润表是否增报了收入,低报了费用,主并企业可以聘请经验丰富、信誉高的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的并购战略进行全面策划,对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对目标企业未来收益能力作出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作出的目标企业估价较接近其真实价值,以降低对其定价的风险。

2.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

从全球来看,目前混合支付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随着并购法规和并购操作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并购企业应当立足于长远目标,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将支付方式设计为现金、债务、股权等方式的不同组合。如果主并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对并购后的有效整合有较大的信心,有更大的赢利预期,可以采用以债务为主的混合支付方式。另外,更深入地发展混合支付方式,学习采用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等多种证券进行组合支付也是降低并购中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并购支付方式多采用现金支付,所以应当充分重视因现金支付过多而出现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3.合理安排融资所得资金

企业各业务部门应当针对自身业务发展所需资金编制出资金需求报告,企业管理层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拟融资总量的估算。企业通过股票市场或者其他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所获取资金后,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这些资金流向正确的部门。同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将多融的资金作为储备资金,对企业未来面临的不确定事项进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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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企业并购的财务分析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企业并购的财务分析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并购前的财务风险及防范
并购企业在并购计划实施之前,需要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和具体的并购方式,因此,并购前的风险主要是这两个选择所造成的风险。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选择的并购行为不但应该符合自身的利益,而且应该符合主购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并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谋求协同效应、实现战略重组,或是为了某些特定目标。因此在并购前必须仔细考虑选择适当的目标企业,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乏多选择失败的案例。例如许多企业由于盲目进行混合并购或盲目进入不相关领域,最后使企业进入多元化经营的误区,反而拖累了自身,不利于主购企业的发展。这些就是未能很好的考虑选择目标企业的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2.企业的并购方式多种多样,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及合并。股权收购又有整体性股权收购、控股性股权收购、承债性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又有规模扩张型、借壳上市型、重组型和置换型资产收购四种。每种方式要求的资本数量不同,不同的并购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因此并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本规模及各方式的优缺点,适当的选择并购方式,减少选择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二、并购中实施阶段的财务风险及其防范
1.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是否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同时是否能够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一种风险。如果融资的安排不当或是与企业运行连接不够完善就会形成融资风险,如果融资过早就会出现承担许多可以避免的利息;如果融资过晚或过慢就会出现资金不足或是资金供给不正常,导致并购无法顺利进行。所以对于融资的安排也是并购过程中的重点。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企业所需的资金均来源于内部的自留资金,内部融资的好处在于不需要支付利息,且没有还贷压力,可以减少企业的并购成本和由于无法还贷可能造成的破产形象,但是也具有不容忽视的缺点;完全运用自有资金,一则我国的企业规模一般较小,无法独自承担并购所需的巨额资金,完全动用宝贵的自有资金进行并购会影响企业对于外部市场的反应能力及抗风险的能力,如果进一步的融资不能够顺利进行,则非常有可能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行,更不用说企业的并购大计。
外部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外部手段筹集并购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权益融资、债务融资和混合性证券融资三种。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融资。通过大量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可以筹集到大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且因为股票本身没有确定的付息日以及归还期限,所以企业的资本风险较小,但是由于股票的发行需要长期的时间,且需要支付的发行费用较高,不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的资金衔接,更有可能出现由于大量股票而稀释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权,甚至出现大股东对全企业控制权的丧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债的方法获得资金的一种手段。通过举债进行融资的资金成本较低,而且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达到了避税的效果,而且运用举债的方法筹集资金所需时间较短,不会稀释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权并且手续简便,利于运用。但是债务融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难以借此方法获得资金,并且银行或债权人对于资金的提供有较苛刻的条件。一旦企业不能合适的掌握负债尺度,过高的负债率或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不能到期偿还借款和利息,会使得企业面临破产的巨大风险。
解决融资风险首先要合理选择并购的筹资方式与结构时,要遵循资成本最小化原则;债务筹资与股权筹资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另外,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要予以合理的搭配,以尽可能将筹资风险降到最低。最后,并购企业在选择筹资方案时,必须结合并购动机,企业自身的资本结构,并购企业对融资风险的态度,资本市场的情况等因素,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组合,规划融资结构,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保证并购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
2.企业并购的信息风险。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隐蔽工程”以及法律政策的影响,并购中往往潜藏大量的信息风险。由于并购各方信息不对称,出让方往往对目标公司进行商业包装,隐瞒不利信息,夸大有利信息,而并购方也常常夸大自己的实力,制造期望空间,双方信息披露都存在不充分或者失真的情况。因此,并购冒然行动而失败或交易后才发现受骗上当的案例比比皆是。
信息风险防范对策一方面应要求对方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地披露自己的全部情况并做出保证;另一方面应针对对方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充分了解其现状与潜在风险。做到信息披露及保证并购各方用最直接、合理、科学、专业和没有歧义的语言披露其所有应当的信息,并作出声明、承诺与保证。包括:出让方向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重大信息,并购方向出让方保证有法律能力和财务能力并购目标公司等等,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消除并购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承诺,作为防范风险的保证及进行索赔的依据,并在并购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等救济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3.支付风险。
现金支付是指企业以现金为并购公司的工具,具有最大的财务风险。一则,对于企业具有的现金流量及数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是企业并购能否完成关键;二则,由于直接运用现金进行支付,很有可能因为汇兑的差别造成多余的汇兑损失;三则,完全用现金进行支付会导致股东权益的减少,可能会因此引起股东对于并购行为的抵触,增加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
股票交换是以并购方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即以股换股。对于运用股票交换和进行运用权益融资一样会稀释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权,而股权稀释的风险高低则是由股权稀释率所决定的。当并购前后的股权稀释率发生激烈变动,说明并购行为将给企业的原股东带来巨大的股权稀释风险。如果发行新股后的股权稀释率小于50%,表示股权稀释的风险较高;反之,表示股权稀释的风险较低。当主要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到无法有效控制并购后的企业而主要股东也不愿放弃这种控制权力时,主要股东可能反对并购,使并购活动无法进行下去。除此以外为了并购行为而发放新股不仅发行费用较高而且还具有耗时长手续复杂等缺点。
对于现金支付的并购,首先考虑到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导致变现能力就越高,也说明企业越能迅速并顺利获取收购资金。
由于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资产负债结构性的风险,很难在市场上化解,必须通过调整资产负债来匹配。同时加强营运资金的管理来降低,通过建立流动资产组合,将一部分资金运用到信用度高,流动性好的有价证券资产组合中,使流动性与收益性同时兼顾,满足并购企业流动性资金需要的同时也降低流动性风险。
对于股权支付的并购,应综合考虑目标企业的成长性、发展机会、并购双方的互补性、协同性等因素,全面评估双方的资产,正确确定换股比例。目前,并购双方换股比例所采用的换算标准或依据主要有并购双方的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
三、并购完成后的财务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并购后主要有整合风险。企业并购后如果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将被收购的企业快速整合到收购企业的组织结构中,收购仍有可能失败。
整合前进行周密的财务审查,整合前的财务审查包括对并购企业自身资源和管理能力的审查以及对目标企业的审查。整合前的财务审查可为并购企业的运行提供可行性分析;还可通过审查发现被并购企业财务上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在整合过程中有的放矢,提高整合效率。财务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并购方确定被并购企业所提供的财务状况,其审查内容包括并购后需要整合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需要的资金投入、企业的负储结构、现有融资能力。加强并购后企业的组织结构整合。组织结构的整合主要是并购重组后企业的机构设置问题,其关键是合并双方的人事安排。并购方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尽快制定并购后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标准,做到人尽其才。要尽量挽留人才,防止磨合过程中出现团队行为弱化、不负责任、负权压利、扰乱工作秩序的现象。企业并购后,要发挥人才资本优势并进一步挖掘人才资本的潜力,就必须根据人力资本的特征正确评估人力资本价值。并购之后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未来得到显著提升,结果却是资产规模不断扩张,创利能力不断下降,不同业务单元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和必要的相互支撑,主业和副业相互争夺有限的企业资源,造成企业主业被拖累,而副业又难以为继。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并购后不重视财务战略整合向造成的。
总之,如何回避并购风险是企业并购的核心问题,并购风险是很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风险。因此,只要认真做好防范对策,就可以实现预期的企业并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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