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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12 04:06:58

Ⅰ 国外银行的经营主体 经营模式 和经营业务

在国外,银行零售业务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战略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国外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现状,围绕产品、渠道两条主线,从产品方面对零售业务包含的零售银行、私人银行、个人银行、消费信贷、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了新的分类,对其各自现状、特点、趋势、产品设计、市场营销策略进行了分析;从渠道方面对柜台、网上银行、无人银行、流动银行、可视银行、超市银行、手机银行、客服中心的作用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最后,在整合产品和渠道的基础上,介绍了网点再造、客户关系管理、流程再造、产品委外销售等打造零售业务竞争优势的最新策略。书中还提供了大量最新案例,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挥后发优势以创造核心竞争力。

Ⅱ 急求好的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及分析

这里有一个过往的案例,只是被人当做一般的作业对待没有被人关注,实在可惜,搬到这里,供题主和关注这类问题的人们借鉴,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问者: ilctr | 浏览次数:1088次
2009年2月,I银行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并通过P银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讲时间:28天内装运后的日期,但在信贷的有效性。
附加条件:申请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和日期的信必须在所有文档。)
2009年5月8日,B公司备齐单据,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P银行。P银行审单后告知B公司,其所交单据中未注明“contract date” (合同签订之日),与信用证要求不符。B公司却坚持认为,有关信用证条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编号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不同意按P银行建议修改单据。考虑须知交单期限及有效期的临近,若再电洽I银行澄清条款的含义来不及;加上B公司称其和国外进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单,P银行因此未作议付,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
I银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1)迟期交单: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28天交单,已提交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4月9日,距实际交单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过28天,构成迟期交单。(2)所有单据上未注明合同日期,I银行持单等候处理指示。
P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一面将此情况告知B公司,一面对两个不符点反驳如下:“(1)所提交单为-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货物装运日期。信用证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后28天内,在装运日期,但信贷有效期内),而且根据UCP规定应以装运日后算起,而非以签单日后算起。因此,从装运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单日2009年5月8日,并未超过28天,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及UCP规定,不能构成延期交单。
(2)信用证中关于date的规定不够清楚。我们认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签发日期)。
根据以上两点,你行应接受单据,并立即付款。”
此后,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但对第二个不符点仍坚持,其信用证中已经很明确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

P银行接到此电后,立即告知B公司应速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争取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
此时,B公司认识到了当初P银行意见的正确,遂与申请人联系。鉴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长期合作的关系,申请人最终同意付款,I银行最后扣除不符点费后将款付清。

问题:
1、 分别对案例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B公司、I银行和P银行各有哪些行为正确和错误)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过本案例你要总结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如下:

首先,这个信用证的有关交单期限本身就有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中关于提单的最迟交单期有明确的规定,即无论如何交单期不能迟于提单日后21天,且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因为,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则该提单被称为“陈旧提单”,开证行无论如何是不接受这种“陈旧提单”的。因此,该案例关于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8天这种规定就有问题——这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是没有的。

且不论这些,就该案例的问题分析如下:

1)就B公司来说,题目中的信用证附近条款中写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这个“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编号和日期是并列的,所以B 公司将其理解成“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显然是错误的,而P银行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个从后面 I 银行指出的不符点,并实施拒付的依据就是这一点而得以证明;且B公司自以为是,在P银行指出其理解错误之后不虚心接受,坚持错误,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银行指出的交单期的不符点来说,I 银行显然是没有注意到提单是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该提单上除了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因为P银行的批驳而I 银行意识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后 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

就P银行在该案例中的表现来看,从一开始指出B公司没有在单据上加注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坚持错误的情况下,不予议付而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并在I银行提出2个不符点后,主动予以批驳,指出不妥之处,说明P银行是称职的议付行,而只是关于合同日期的批驳显然是代B公司做无理申辩,当然是站不住脚,而未被I银行采纳——这不是P银行的错,而是作为议付行不得已而为之的代人受过而已。

2)作为B公司,通过本案应该汲取的教训是:接到信用证后,应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每个条款,并仔细研究和理解各条款的含义,谨慎处理单据,当议付行指出问题时,要倾心听取,仔细斟酌,如果议付行提出的问题正确,就要接受并修改;另外,应该知道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再好,与信用证本身无关,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所有人之间的单据买卖,开证行以单据来判断接受还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只要是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就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开证申请人。而一旦开证行拒付后,信用证即告作废,开证行将解除付款责任,此时等于是托收状态,是否付款就要看开证申请人的脸色——如果开证申请人顾及以往和将来的合作,且此时市场没有剧烈的变化,那么有可能做付款赎单;倘若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或市场发生剧烈的变化,那么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无法收款的风险——这是经常被没有经验的受益人所忽视的巨大风险!

这个一个典型的案例,可惜没有人关注——只是当做一般的作业来对待,可惜可惜!殊不知这些案例是信用证的操作者应该学习的、非常重要的东西——这可不是鸡肋呀!

国际金融案例分析题

外汇管制可以追溯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当时马国政府为了防止国外货内币炒家阻击马币容而进一步限制马币在马国以外的流通性。
1997亚洲金融风暴时开始管制外汇。2005年开始放松管制。

一、外汇管制主要有三种方式:
1、数量性外汇管制2、成本性外汇管制3、混合性外汇管制
二、定义: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三、利弊:
实施外汇管制的有利方面在于,政府能通过一定的管制措施来实现该国国际收支平衡、汇率稳定、奖出限入和稳定国内物价等政策目标。其弊端在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人为地规定汇率或设置其他障碍,不仅造成国内价格扭曲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碍国际经济的正常往来。一般情况是,发展中国家为振兴民族经济,多主张采取外汇管制,而发达国家则更趋向于完全取消外汇管制。
网上摘抄的,你看着写

Ⅳ 我某公司搜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份。(案例分析)

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收单付款的行为,并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义务。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或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也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Ⅳ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这些你根据当时有效的UCP500就可以分析。不过现在施行的是UCP600

Ⅵ 求国内外金融风险案例!!!麻烦各位了~~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商银行,现金提取量不多,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可以说,海南发展银行建立本身就是一个吸纳海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怪胎。1992年开始海南房地产火爆,1993年5月以后,国家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房地产热逐步降温,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5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制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
(二)违法违规经营,海南发展银行建立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正式开业的。成立时的股本16.77亿元。但仅在1995年5月到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到账后的一个月,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拿走。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这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启示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大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尽管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的匡算结果有不同,有的说20%左右,有的说30%左右,不论那一个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初的泰国(7.9%)、马来西来(6.4%)、印尼(17%)、韩国12%、日本12%、台湾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资产的原因虽有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由于体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过多行政干预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例下只所以还能正常运转,根本一点在于广大民众相信国有银行不会倒闭,因此不但不挤提,还照样存款。海南发展银行一开始了就染上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病,长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而由于它不是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保证,因此,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挤兑,引发支付危机而难以为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是裹着国家信用大旗掩盖着高额不良资产的病灶,如果不能尽快把不良资产比重降下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深入,就极容易引发类似海南发展银行这样的风波。

(二) 合规合法经营是商业稳健运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发展银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开业就违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海南发展银行完全违背这些规定,贷款不问用途,贷款不搞抵押,通过贷款的方式抽逃资本金,前门拿进、后门拿出,拿来多少、带走多少,如此违法乱纪经营,岂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银行的救助是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化解银行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发展银行出现储户挤兑时,中央银行紧急调动34亿资金予以支持,当发现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机发生时,中央银行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从而避免了事态的扩大,保护了私人储户的利益。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在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偿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总付,以体现投资者(这里为存款者)自我承担风险的原则。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和化解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线的地位。

第二篇 外国金融风险案例
案例2-1
美国储贷协会的破产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发生了继30年代以后又一次商业银行储蓄机构破产的风潮,据美国立法机构统计,有问题的商业银行从1981年的大约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过1400家,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从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达到200家以上,储贷协会几乎全面破产。至1995年末,花费了纳税人大约1400亿美元。据美国总会计署估算,这场危机的保救成本要超过5000亿美元。在这场危机中,各种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胡整乱治,丑闻百出,在美国金融发展史写上了不光彩的一页。

一、案例介绍
美国储贷协会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成立这个协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美国的中产阶级进行自顾,所以全称是“扶助储贷协会”。为了规范储贷协会的运作,国会创建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属机构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为储贷协会的存款保险。储贷协会吸收公众的短期储蓄存款、并且用这些所得存款向当地的购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贷款,利率在抵押期内保持不变。
显然,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低于储贷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储贷协会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经营,反之,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高于储货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该机构就会亏损。从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稳定,长期抵押贷款利率高于短期存款利率,即储贷协会的收益曲线总是向上倾斜的。在稳定且低通货膨胀率的时期,储贷协会的经营是很简单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储贷协会经理的“3——6——3”的经营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贷款,每天下午3点打高尔夫球)开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开始上升。最初,这一上升是温和的递进的,所以储货协会遇到的麻烦不大。但在70年代后期,不断上升的通货膨胀对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压力,并将利率提高到了储蓄机构可以向储户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为了防止严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机构授权储贷协会发行货币市场单据,这一新工具面值1万美元,并允许银行和储蓄机构参照6个月国库券的标准来确定利率。

Ⅶ 试从巴林银行的倒闭案例分析: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主要面临什么风险我们应该怎样防范风险

counter party risk
valuation的不准确
加强credit risk部门在内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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