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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超售数据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15 08:05:27

㈠ 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策略

其实航空公司也没有办法!
一年中旺季很短,比如春节旅客是必须走的(国人的习俗)航空公司为了多收益狠不得把机组人员都赶下来!堪忧的是航班运力不足(所有可飞的飞机都加上来了)还是解决不了!平时还有很多飞机闲置!这是国情!!!
各航为了争夺客人只好出下策先卖票再想办法解决航班的运力问题。可笑的是多数航空公司与机场不和(内部矛盾)比如春节:各地机场均出现XXXX航班因机械原因延误!XXXX航班又因机械原因延误!!XXXX航班还是因机械原因延误!!!N个小时过去了!航班还不一定能够起飞!主要原因是地勤人员(机械师)薪水没有办公室人员多,要比内勤工作辛苦,福利待遇不如内勤,心理不平衡!(这是职业道德问题)长久下去请问旅客还敢乘坐我们这些“垃圾飞机”吗?贵公司的内部实在是问题!
淡季时为了减少运营成本,航班因旅客少某些公司对外宣布因天气原因到青岛的XXXX航班延误(完全是说谎,给青岛的朋友挂电话根本就是晴空万里)这些都是无奈的事实!国内航空运输存在诸多问题!不是航空公司高层可以改变的!是国内航空业的问题!!!
(只有国务院、人大重视并能够正面面对这些问题,解决就可以期盼了或许N年后这种问题会减少)

㈡ 超售对于飞机飞行与航空公司具有哪些意义和隐患

超售最大的意义就是为了尽可能地提高航班的客座率,增加营收。但是更多的是隐患,比如破坏了旅客的乘机体验,甚至是本可以从源头避免的投诉。大大增加地勤人员的工作量,分散其注意力,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同时,对于被超售旅客的处理,占用本来就紧张的人力资源和付出额外的经济成本。在飞机本身硬件使用率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航班延误,给航空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损害到公司形象。

㈢ 假如你是一名航空公司的值机员,遇到旅客机票超售情况,你怎么应对与处理

张女士,一名航空公司的职业资源,遇到旅游机票抄手情况,你会直吗?应对与处理就是遇到遇到钞票情况,那就得对这个顾客的做出那个安全的措施,必须得保证安全,才能让他乘坐飞机

㈣ 用机会成本解释航空公司超售问题

机会成本概念是一种资源投入另外一种经营活动时取的的收益。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只是把座位售给其它顾客,并未把座位改成卧铺或者咖啡厅获取其它利益,没有改变活动内容是不能用机会成本来对应分析的。
但这是一种“销售策略”,即通过统计分析,有一定概率的购票顾客会退票,所以航空公司就会超售退票概率内的座位,防止座位资源空置,提高订座率,提高航班营收。

㈤ 航班超售致30多人滞留机场,你如何看待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现象

航空公司出现航班超售的现象是很正常的,一般来说,在淡季的时候或者是部分容易出现退票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航班超售这种情况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是有情可原的,因为有很多航班会出现退票的情况,但飞机还要按照正常的时间飞行。出现这种情况就意味着有很多座位是虚空的,有很多人想买这个航班的飞机票却没办法。但对于买票的旅客来说,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既然买票来乘坐飞机了,就说明他们没有退票的想法,这个时候航空公司应该提前做好准备,而不是等旅客来到飞机场的时候才告知他们不能登上飞机。其实不仅是航空公司这样,酒店也会有超售的情况,因为即使是旅游旺季,毕竟酒店的人也会有不能来或者是其他的情况没有办法入住。所以酒店多销售一些房间,才能避免顾客出现不入住的情况。所以有这样的情况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这都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而制定的政策。不过什么情况都有可能会发生,所以操作流程还是需要进一步规范才行,这样因为不可控因素出现的一些其他情况,才能很好的处理。

㈥ 航空公司涉及到的生产数据很多,应该通过哪些数据来计算航空公司的盈亏平衡点若有示例想必是极好。

总的算,这算平均小时成本;
按照航线算,算出单趟成本;

然后根据平均票价、客座率,算出销售多少张可保本。

就某一航线独立计算容易些,也相对精确。

㈦ 如果当机票出现超售时,对于航空公司相关人员来说应怎样来解决

机票超售属于国际惯例,至于超售多少个,怎么超售,每个公司每条航线都不太一样,如果真超了首先是安排最近的航班免费改签,然后补偿乘客,可以是现金,或者代金卷,或者免费升舱什么的,就看当时旅客能接受的方法了。如果没航班了就只能提供吃住并且免费改签次日乘客想要的航班了,也可以退票,免收退票费,即使享用了免费吃住,并且退票的话,补偿也是可以同时得到的,不是2选1,是可以同时都得到。如果任何有诚意的方法乘客都不认可的话,就没办法了,旅客可以投诉(超售投诉基本没用),回头还是以上的处理方法,因为超售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犯错误了,公司认可的销售办法,投诉了也基本没啥用。起诉呢,费时费力不说,最后得到的补偿可能还不如当时航空公司答应你的多。。。。需谨慎呵呵

㈧ 什么是航班超售我国与国外的相比航班超售如何

航班超售:好比一架飞机上有100个座位,但是航班公司故意卖出105张票。那么多出的5个人怎么乘飞机呢?1、如果有人临时取消行程,会空出座位;2、登机 前发出悬赏,希望有人主动改乘下一班飞机,把座位让给别人,悬赏的条件包括补偿金(一般是该航空公司的机票代金券)、机场酒店免费住宿、下一程的免费飞机票等。

飞机票的价格是有一套电脑程序控制的,同一架飞机每买出一部分机票,后面的机票就会涨一次价,到最后超售的部分时,机票的价格就会非常高。所以即使出现前述2年情况时,航空公司支付悬赏后,仍然有赚。

超售可以达成“三赢”的局面:1、航空公司通过超售赚取额外的票价;2、必须要飞的乘客不至于买不到机票而耽误行程;3、行程不太紧迫的乘客可以拿到赏金而改乘下一航班。

超售这种方式在国外非常普遍,我在美、加坐飞机,几乎每次登机前都有广播问有谁愿意改乘下一班航班,给你300美金加一夜的免费住宿之类的。

但是这种方式在国内采用得相对较少。中国的乘客飞机晚点一会还嚷嚷着闹事呢,何况超售?

㈨ 浅谈航班超售是否违反民法诚信原

一.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法文为Bonne Foi,拉丁文为Bona Fide,英文为Good Faith。直译均为“善意”。而在德文表达为Treu und Glauben,直译为忠诚和相信。诚实信用原本只是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存在于民事习惯中,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随着社会法律关系的发展,它从开初的民事习惯演变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
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之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制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瑞士民法典》也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应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
按照我国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外,第八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违反这一源则,尽管不违反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约定,法官仍可根据诚信原则裁定有恶意的一方败诉,以求达到公正。
由于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相对具有不确定性,而同时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所以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法律(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不能替代的,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所以,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是否合法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考量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可以从诚信原则的定义入手,首先,诚信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诚实,即行为要件,指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的如实充分地披露,包括当事人必要的个人情况、交易价格、标的、能否如实履行等等;(2)信用, 即结果要件,指是否按照合同的事先约定如实的实际履行合同。在行为要件的前提下,以履行合同为各方的最终目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所以,诚信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判断,可以比较具体的进行法律认定和实践操作。
同时,“善意与否”作为诚信内涵的常用描述,以不违反合同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也可以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
三.诚信原则与航班超售的具体法律分析
自从旅客买票之后,旅客和航空公司就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航空公司完全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刻为旅客提供约定的服务,而旅客则有义务及时赶到机场以便航空公司及时履行合同,但是超售对旅客而言,就意味着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可能性。
首先,我们必须假设超售没有成为客运运输合同的默认条款,也没有成为民航业的习惯做法,也就是说,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旅客都不知道航班将要超售。同时我们假定:旅客将按照订座的先后次序到机场办理乘机手续,那么从第一个超售旅客开始,航空公司就有可能因为座位不够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换句话,航空公司在不能确定是否能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却向旅客作出履行合同的承诺,而与此同时,旅客并不知情,还在准备出行。可以说,从前文提到诚信原则的行为要件来看,航空公司肯定是“不诚实”的。
从诚信原则的结果要件看,必须对超售分三种情况讨论:
情况一:航班预期超售但并没有最后实际超售,结果航空公司对旅客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没有违反结果要件。
情况二:航班最后实际超售,但航空公司通过合适的方式和合理的赔偿让旅客自愿弃乘,更改航班时刻,这是民法中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可以认为没有违反结果要件。
情况三:航班最后实际超售并且有旅客不愿弃乘,则航空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的结果要件,必须承担必要的赔偿义务。
其次,如果航空公司的超售措施成为行业的习惯做法,或者成为客运运输合同的默认条款之一,则无论旅客是否实际知道航班超售,在法律上推定旅客知道并且同意接受该条款, 即每次乘机都存在航空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可能,那么,很显然,超售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即便上述的情况三发生,航空公司也只要保证旅客转乘其他航班,并承担必要的赔偿义务即可。
综合考虑上述的两种假设,再从善意与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一方面,确实航空公司是考虑到有旅客可能临时取消行程而采取超售,最后是否实际超售航空公司并不能完全确认,并非恶意进行欺诈,同时,航空公司也事先准备了对旅客进行必要的补偿措施和流程。总之,在主观方面,很难对航空公司的主观恶意进行确认。
同时,我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同时违反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即既不充分披露信息,又不能履行合同,才能构成对诚信原则的整体违反,而只要收益管理系统的数据成熟完整,最后实际超售的比例完全可以控制在万分之几左右,而航空公司也完全可以通过足够充分的准备,大量减少实际超售之后的旅客不愿弃乘的概率。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航班超售违反诚信原则是个“小概率”事件。
最后,国内的航空公司应该争取把超售变成行业的习惯做法,并且在必要的公开场所如售票柜台或值机柜台以明示方式通告旅客超售及补偿制度,同时,运用收益管理系统合理的预测和优化, 也是使超售进入良性运作, 减少旅客拒载的必要条件。

㈩ 航空公司大系统怎么看航班超没超售!

FLP:航班号/日期 如果USE PERCENT大于100% 就超售了 前提是都出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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