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构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人才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国外是依托企业年金再加上个人储蓄,中国目前是完成了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建立,这一部分是国家养老,今后的发展方向还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要求企业能够大力发挥作用,这方面要国家出政策大力扶持。如果你这个是专业科的论文题目,建议你可以参考一些网站和书籍,完成论文。
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决定》强调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明确了以下改革重点: 第一,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目前,我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是第一支柱,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逐步转向城乡统筹发展,重点是推进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努力消除城乡制度上的差异,逐步缩小待遇标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宝贵经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公平性为重点,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第三,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决定》特别提出,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更好满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务保障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保健等老年服务产业。 第五,健全特殊群体的服务保障制度。一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要健全服务体系,重点围绕留守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方面实施有效的关爱服务。要健全保障体系,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就业扶持等政策。要加快完善农村劳动力输入地的户籍政策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使更多的留守人员尽快融入城市生活,积极解决两地居住问题。二是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重点是要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体系,落实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扶持,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权益法律保护,大力营造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残疾人平等享有各种社会权益。三是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针对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要在孤儿国家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总体规划与分类保障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政策制度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长效机制。
② 推进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重点有哪些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 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决定》强调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明确了以下改革重点:
第一,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目前,我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是第一支柱,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逐步转向城乡统筹发展,重点是推进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努力消除城乡制度上的差异,逐步缩小待遇标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宝贵经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公平性为重点,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第三,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决定》特别提出,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更好满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务保障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保健等老年服务产业。
第五,健全特殊群体的服务保障制度。一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要健全服务体系,重点围绕留守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方面实施有效的关爱服务。要健全保障体系,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就业扶持等政策。要加快完善农村劳动力输入地的户籍政策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使更多的留守人员尽快融入城市生活,积极解决两地居住问题。二是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重点是要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体系,落实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扶持,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权益法律保护,大力营造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残疾人平等享有各种社会权益。三是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针对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要在孤儿国家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总体规划与分类保障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政策制度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长效机制。
③ 建国以来至今房屋变化研究报告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演变路径
建国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福利化分房和低租金公房制度,由国家和国营单位负责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和管理。从理论上讲,属于全民保障,但从实际效果看,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和保障机制缺乏效率,造成大量居民居住条件恶劣,尤其是最应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1978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仅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7.5%的城镇居民家庭缺房或无房。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尝试改革(1978 ~ 1990年)
1978年,邓小平第一次提出房改问题。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中国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这期间,开始尝试公房出售,典型政策是1982年有关部门提出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售房原则,即个人支付1/3房价款,其余2/3由政府及职工所在单位分担补贴。1986年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这一时期房改的特点是改革低租金、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和其他配套改革。1988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人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其基本思路是“提高工资,增加工资,变暗贴为明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但是实施中遇到了困难,1988年正值通货膨胀,提租补贴难于实行,结果在全国掀起了低价售房之风,原先使用权分
配不公转化为财产占有不公,进一步加剧了住房分配上的不公平,却不能解决住房的绝对短缺。这一阶段只是进行了改革的摸索和尝试,成效甚微。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改革(1991 ~ 1997年)
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了部分产权理论,要求实行新房新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和分段目标。总目标是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着手,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但同样面临着提租难与超低价售房的问题。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94年出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6年出台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公积金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成为住房保障的两个新制度。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但推进的力度不大、速度偏慢。
第三阶段:深入推进改革(1998 ~ 2005年)
1998年7月,在前一阶段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地提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养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标志着新的住房政策体系开始实施,开始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迈进。单位退出了对住房分配的直接控制,职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进入住房市场消费,“合理负担,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不需要再为职工提供房源,因而负担大大降低。在这一过程中,公积金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继续推进,1999年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基本形成了以这三个政策为主,还包括尚未房改的低租金公房政策的住房保障体系。这一阶段,住房制度改革获得了实质性的、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是,一方面由于住宅商品化、市场化速度过快,导致房价持
续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住房保障被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忽视和漠视,从而引发群众买房难等诸多社会矛盾。
二、 住房保障的主要产品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国外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由于以前我国实行低租金的公房制度,没必要另外设计廉租房制度。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后,我国开始推出这一政策。2000年《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应该说,这一政策是非常合理也非常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各地制度建设情况非常不理想,即使是推进力度较大的上海,至今也没能覆盖城镇人口的1%。
(二) 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称为“社会住宅”,新加坡叫做“政府组屋”,香港谓之“公屋”。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当初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导(占供应总量的80%)的住房供应体系;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则不再提及经济适用房占主流地位;2007年新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把适用对象缩小到低收入家庭。
(三) 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并在全国统一实施的一项重大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住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上海早在1991年就开始试行,国务院于1999年以国务院第262号令正式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又专门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务院第350号令重新发布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
院批准,其存贷利率皆低于商业银行利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据建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
12687.37亿元,公积金使用率平均为72.05%。全国净沉淀住房公积金1945.83亿元,占全国缴存余额的24.72%。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3804.71亿元,占全国缴存余额的48.34%。作为一项住宅产业的金
融创新制度,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住房体制由福利分房到货币化分房的转轨,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有效激励了部分职工购房,而且一度曾经是新增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模式
从保障范围上讲,理想模式应该覆盖中低收入以下群体,根据我国目前城镇居民家庭的分类(按国家统计局口径),具体包括三类群体:一是占全国城镇家庭10% 最低收入家庭; 二是占比10%的低收入家庭,三是占比20%的中低收入家庭。历史上,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住房保障范围由大变小的过程,目前除了北欧高福利国家外,多数国家都是锁定中低收入以下群体,香港目前保障面超过50%。从发展过程分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保障范围宜先小,后大,再小。也即先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问题,再逐步扩大到中等低下收入家庭,然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适度缩小保障范围,以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从保障方式上讲,理想模式应该兼顾实物分配体系和货币补贴体系。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到补充型公共住宅供应的转换过程,目前市场化水平最高的美国偏重货币补贴,而瑞典、荷兰、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的实物补贴比重较大,其它多数国家都兼顾这两种保障方式。以香港为例,住在公屋(即廉租房)占总人口三分之一左右,拥有居屋(即经济适用房)人口约占六分之一,这种以实物分配为主导的方式并不适合内地。目前我国廉租房的货币补贴为绝对主导性的分配方式,未来应适当提高实物分配比重,经济适用房的规模保持香港的比重就比较合适,不宜超过15%。除此,还应建立购房贷款贴息、抵免个人所得税等新型补贴方式。
从保障机制上讲,理想模式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住房保障工作并非全部要用计划经济的一套模式,也绝非完全依靠财政支出,在以政府行政手段的前提下,还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比如,政府可以鼓励私人开发商参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的建设和运行,还可以吸引商业金融机构在个人抵押贷款、房地产证券化方面有所作为,从而搞活房地产金融。另外,还可以发动民间、协会及其它组织进行合作建房。只有不断进行机制创新,动员各方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使住房保障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而言之,改革开放30年来,在我国住房制度不继改革、发生巨变的情况下,住房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既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走过了一段弯路。值得庆幸的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经过重新调整之后,正在形成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④ 怎样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第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⑤ 上海房管局2021年工作计划: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4月23日晚间,上海市房管局发布《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2020年,上海新建和转化租赁房源10万套,新增代理经租房源9.9万套。全年新增保障性住房供应6.1万套。廉租住房历年累计受益家庭达13.4万户,公共租赁房累计享受保障72万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累计签约12.75万套,其中新增签约2.05万套。完成733个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2001个住宅小区完成雨污混接改造,3801个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1874个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门岗及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实施2.7万个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升级改造。
上海市房管局表示,2021年要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加快构建参与主体多元、运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完善点、线、面相结合、从“一套房”、“一间房”到“一张床”的多层次租赁住房布局,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切实增强租赁住房供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形成供应租赁住房约5.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房0.8万套。聚焦城市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服务人员,支持建设职工宿舍4万张床位,其中公租房拆套使用提供1万张床位,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试点。完善租赁住房发展配套支持政策,规范发展租赁住房市场。
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要求,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继续突出“稳”字当头,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强化政策协同,深化完善房地联动机制,健全住房和金融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测预警和舆情引导,注重风险防范。
此外,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继续以货币补贴方式为主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做好兜底保障。适时研究启动廉租住房准入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快配建房源移交和装修进度,及时投入使用;着力推进单位租赁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工作。有序推进本市户籍第八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签约;适时启动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加快审核进度,部分家庭预计年内将完成签约。征收安置住房确保供应中心城区旧改、城中村改造、重大工程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房源需求。
以下是全文: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市房屋管理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工作,完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下的房屋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落实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常态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精细管理、精准调控,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监测监管。新建市场化商品住房供需基本平衡,存量住房成交面积增加,价格指数总体稳定,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新建和转化租赁房源10万套,新增代理经租房源9.9万套。出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见面办理”,全市首创“多人在线、协同办理”模式;稳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启动资金使用工作。
(三)推动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
推进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实现“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全面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网通办”、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全市通办”、申请材料“两个免于提交”。制定《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修订“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设施基本配套的若干意见”“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全年新增保障性住房供应6.1万套。廉租住房历年累计受益家庭达13.4万户,公共租赁房累计享受保障72万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累计签约12.75万套,其中新增签约2.05万套。
(四)实施旧住房改造和房屋征收
实施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709万平方米,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55.8万平方米,启动实施9000户非旧改地块无卫生设施老旧住房改造。推进住建部老旧小区改造试点,落实静安、普陀两区共计31亿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工作。加大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力度,制定配套政策,对征询通过比例、财政补贴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规范。751幢房屋通过居民意见征询工作。完善征收补偿机制。完成83个存量征收基地收尾,其中59个已实现拆平、交地。规范旧改地块征收科目和标准,完善“市区共核,政企共核”的二次核价操作流程,合理控制征收成本。
(五)开展住宅小区“美丽家园”建设
办好群众身边的实事。完成733个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2001个住宅小区完成雨污混接改造,3801个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1874个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门岗及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实施2.7万个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升级改造。加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物业费管理,推进139个商品房小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全市完成公共收益入账10.5亿元,完善售后房公共收益入账体制,在“随申办”APP增加商品房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查询功能,推进331个小区成功调整物业费。健全社区自治共治机制,加强业委会规范化建设,推进1244个业委会完成换届改选,成立市物业管理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自身建设
严格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体系,制定发布政府规章《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市级审批事项“减时限、减材料”,行政审批整体压缩时限比例已达73.68%。
同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各项工作。先后结合疫情发展形势,出台13个指导性文件、8个重点领域的疫情防控规范和28项工作提示,强化房管重点领域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惠企纾困政策,出台允许延期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延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和滞留湖北人员实施租金减免。及时化解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此外,做好住宅配套、交付使用监管、房产权籍测绘、私房落政、计划财务、信访办理、科技信息等各方面工作。
二、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第二个百年目标进入新征程的第一年。房管领域各项工作既事关经济发展、又事关民生福祉。必须按照十一届市委十次全会的总体部署,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服务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发展主线,坚持和深化“一个定位、二大体系、三个为主、四位一体”、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一)坚持统筹谋划,编制实施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线,住房发展在保持总量供给基本平稳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住房的精准供给、品质供给、服务供给和制度供给,促进居民住有所居、安居宜居。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以稳定就业、稳定居住为导向,更加注重统筹谋划、整体安排、有序推进,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覆盖面。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聚焦新城这一全市合力推进的发展重点,编制新城住房专项规划。坚持以产兴城、以业引人、以房安居,从规划源头上解决好新城的住房民生问题。按照“产城融合、功能完备、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治理高效”的要求,集聚资源、优化政策、做实行动,构建好新城住房制度体系,合理安排租赁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规模、结构、布局和供应时序,一体推进老城更新。
(二)坚持租购并举,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加快构建参与主体多元、运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完善点、线、面相结合、从“一套房”、“一间房”到“一张床”的多层次租赁住房布局,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切实增强租赁住房供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形成供应租赁住房约5.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房0.8万套。聚焦城市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服务人员,支持建设职工宿舍4万张床位,其中公租房拆套使用提供1万张床位,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试点。完善租赁住房发展配套支持政策,规范发展租赁住房市场。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要求,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继续突出“稳”字当头,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强化政策协同,深化完善房地联动机制,健全住房和金融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测预警和舆情引导,注重风险防范。
(三)坚持协调发展,持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继续以货币补贴方式为主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做好兜底保障。适时研究启动廉租住房准入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快配建房源移交和装修进度,及时投入使用;着力推进单位租赁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工作。有序推进本市户籍第八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签约;适时启动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加快审核进度,部分家庭预计年内将完成签约。征收安置住房确保供应中心城区旧改、城中村改造、重大工程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房源需求。
提升大型居住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强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理念,细化不同基地、不同阶段的对应配套标准,加快教育、卫生、交通、商业、养老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开办运营,解决好入住居民“开门七件事”的配套需求。
(四)坚持增存并重,着力提升居住品质
全力推进实施好民心工程。更大力度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按照“能加尽加,愿加快加”的原则,完成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1000台以上。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形成加装电梯操作流程和格式文本,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办理手续;总结各区加装电梯工作经验,编制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区协商和群众工作。更高水平推进“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改造与新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撤制镇改造、区域功能提升等有机结合,实现居住环境、空间形态、功能提升、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的综合改造效应。新启动5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加快推进已批实施方案的项目改造,加快完成已批项目的动迁收尾工作,至2021年底累计完成项目动迁32个左右。
深入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旧住房更新改造1000万平方米,重点推进不成套职工住宅、小梁薄板房屋和里弄房屋改造,加大对五大新城、苏州河两岸等重点区域老旧住房的改造力度。指导和监督苏州河沿岸重要建筑外立面整治设计方案的执行,协调推进沿岸重要建筑立面整治。持续完善住宅小区基本功能,提升小区环境、完善房屋基本功能。鼓励在满足日照、间距等环境要求的前提下,挖掘小区内部空间,新建门卫间、地下停车库、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推进河滨大楼、德义大楼等地标性优秀历史建筑修缮,促进区域活化利用,开展保留保护区域改造整治策略、更新范围控制研究、重点建筑物和重要路段建筑物周期性修缮机制等工作。
推进旧改征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紧盯不放消存量、严格管理控增量”为要求,推进在外过渡居民安置。在继续做好旧改征收基地新开启动的基础上,推进征收项目基地收尾;总结旧改征收新机制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流程,助力基地收尾。
(五)坚持共享共治,着力提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效能
启动新时代“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市、区、街镇三级党政双牵头工作机制,结合街镇事业单位整合,切实落实街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及房屋管理工作职责,推进基层党组织对业委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规范业主自治机制,进一步规范业委会运作,推进业委会运作规范评估;推行年度审计制度,规范业委会资金管理,扩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业委会工作经费的年度审计覆盖率,促进200个商品房小区维修资金续筹。推进形成“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市场价格机制,试点推进500个小区物业服务费调整,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合同网签制度。
(六)坚持守住底线,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行业管理责任,聚焦房管领域疫情防控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主动对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和街镇,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推进《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序推进全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6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城镇房屋重点排查,12月底前完成对所有城镇房屋排查。健全小区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有序推进实事项目,为建设500个老旧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重点围绕消防设施、电梯运行、小区地面积水、地下车库积水、高空坠物(外墙脱落)、老旧住房结构安全(坍塌)等运行安全风险管理,推进智慧物业应用场景建设。
(七)坚持数字赋能,推进房管领域数字化转型
通过数字赋能,深化城市管理“一网统管”向住宅小区延伸覆盖,加快推进智能感知设备、智能配送设施等,加快推进住宅小区“新基建”,发展智慧物业,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加快完善房管信息系统集成平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物业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发挥信用监管效能。
三、切实加强房管领域自身建设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力推动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本市房管领域的落地落实,加快形成房管领域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和浓厚氛围,不断展现新气象、开创新局面、实现新作为。
(一)坚持政治引领
坚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四史”学习教育成果,按照市委、市建交党委要求抓好党史学习教育,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
(二)严格依法行政
积极参与《上海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工作;积极探索完善住房租赁制度。认真实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提升法治工作建设水平。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试点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增强行政效能
大力营造合理、有序、良性的竞争氛围,引导激励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房管领域干部队伍。加强市区联动,构建上下贯通的抓落实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模范机关建设,通过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⑥ 上海房管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上海房管局表示,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强化政策协同,深化完善房地联动机制,健全住房和金融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测预警和舆情引导,注重风险防范。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管集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协(学)会:
现将《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3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市房屋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考察上海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工作,完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下的房屋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落实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常态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精细管理、精准调控,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监测监管。新建市场化商品住房供需基本平衡,存量住房成交面积增加,价格指数总体稳定,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新建和转化租赁房源10万套,新增代理经租房源9.9万套。出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见面办理”,全市首创“多人在线、协同办理”模式;稳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启动资金使用工作。
(三)推动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
推进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实现“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全面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网通办”、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全市通办”、申请材料“两个免于提交”。制定《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修订“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设施基本配套的若干意见”“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全年新增保障性住房供应6.1万套。廉租住房历年累计受益家庭达13.4万户,公共租赁房累计享受保障72万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累计签约12.75万套,其中新增签约2.05万套。
(四)实施旧住房改造和房屋征收
实施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709万平方米,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55.8万平方米,启动实施9000户非旧改地块无卫生设施老旧住房改造。推进住建部老旧小区改造试点,落实静安、普陀两区共计31亿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工作。加大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力度,制定配套政策,对征询通过比例、财政补贴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规范。751幢房屋通过居民意见征询工作。完善征收补偿机制。完成83个存量征收基地收尾,其中59个已实现拆平、交地。规范旧改地块征收科目和标准,完善“市区共核,政企共核”的二次核价操作流程,合理控制征收成本。
(五)开展住宅小区“美丽家园”建设
办好群众身边的实事。完成733个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2001个住宅小区完成雨污混接改造,3801个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1874个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门岗及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实施2.7万个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升级改造。加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物业费管理,推进139个商品房小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全市完成公共收益入账10.5亿元,完善售后房公共收益入账体制,在“随申办”APP增加商品房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查询功能,推进331个小区成功调整物业费。健全社区自治共治机制,加强业委会规范化建设,推进1244个业委会完成换届改选,成立市物业管理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自身建设
严格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体系,制定发布政府规章《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市级审批事项“减时限、减材料”,行政审批整体压缩时限比例已达73.68%。
同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各项工作。先后结合疫情发展形势,出台13个指导性文件、8个重点领域的疫情防控规范和28项工作提示,强化房管重点领域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惠企纾困政策,出台允许延期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延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和滞留湖北人员实施租金减免。及时化解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此外,做好住宅配套、交付使用监管、房产权籍测绘、私房落政、计划财务、信访办理、科技信息等各方面工作。
二、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第二个百年目标进入新征程的第一年。房管领域各项工作既事关经济发展、又事关民生福祉。必须全面贯彻总书记考察上海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十一届市委十次全会的总体部署,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服务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发展主线,坚持和深化“一个定位、二大体系、三个为主、四位一体”、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一)坚持统筹谋划,编制实施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线,住房发展在保持总量供给基本平稳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住房的精准供给、品质供给、服务供给和制度供给,促进居民住有所居、安居宜居。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以稳定就业、稳定居住为导向,更加注重统筹谋划、整体安排、有序推进,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覆盖面。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聚焦新城这一全市合力推进的发展重点,编制新城住房专项规划。坚持以产兴城、以业引人、以房安居,从规划源头上解决好新城的住房民生问题。按照“产城融合、功能完备、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治理高效”的要求,集聚资源、优化政策、做实行动,构建好新城住房制度体系,合理安排租赁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规模、结构、布局和供应时序,一体推进老城更新。
(二)坚持租购并举,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加快构建参与主体多元、运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完善点、线、面相结合、从“一套房”、“一间房”到“一张床”的多层次租赁住房布局,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切实增强租赁住房供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形成供应租赁住房约5.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房0.8万套。聚焦城市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服务人员,支持建设职工宿舍4万张床位,其中公租房拆套使用提供1万张床位,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试点。完善租赁住房发展配套支持政策,规范发展租赁住房市场。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要求,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继续突出“稳”字当头,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强化政策协同,深化完善房地联动机制,健全住房和金融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测预警和舆情引导,注重风险防范。
(三)坚持协调发展,持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继续以货币补贴方式为主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做好兜底保障。适时研究启动廉租住房准入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快配建房源移交和装修进度,及时投入使用;着力推进单位租赁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工作。有序推进本市户籍第八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签约;适时启动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加快审核进度,部分家庭预计年内将完成签约。征收安置住房确保供应中心城区旧改、城中村改造、重大工程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房源需求。
提升大型居住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强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理念,细化不同基地、不同阶段的对应配套标准,加快教育、卫生、交通、商业、养老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开办运营,解决好入住居民“开门七件事”的配套需求。
(四)坚持增存并重,着力提升居住品质
全力推进实施好民心工程。更大力度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按照“能加尽加,愿加快加”的原则,完成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1000台以上。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形成加装电梯操作流程和格式文本,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办理手续;总结各区加装电梯工作经验,编制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区协商和群众工作。更高水平推进“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改造与新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撤制镇改造、区域功能提升等有机结合,实现居住环境、空间形态、功能提升、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的综合改造效应。新启动5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加快推进已批实施方案的项目改造,加快完成已批项目的动迁收尾工作,至2021年底累计完成项目动迁32个左右。
深入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旧住房更新改造1000万平方米,重点推进不成套职工住宅、小梁薄板房屋和里弄房屋改造,加大对五大新城、苏州河两岸等重点区域老旧住房的改造力度。指导和监督苏州河沿岸重要建筑外立面整治设计方案的执行,协调推进沿岸重要建筑立面整治。持续完善住宅小区基本功能,提升小区环境、完善房屋基本功能。鼓励在满足日照、间距等环境要求的前提下,挖掘小区内部空间,新建门卫间、地下停车库、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推进河滨大楼、德义大楼等地标性优秀历史建筑修缮,促进区域活化利用,开展保留保护区域改造整治策略、更新范围控制研究、重点建筑物和重要路段建筑物周期性修缮机制等工作。
推进旧改征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紧盯不放消存量、严格管理控增量”为要求,推进在外过渡居民安置。在继续做好旧改征收基地新开启动的基础上,推进征收项目基地收尾;总结旧改征收新机制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流程,助力基地收尾。
(五)坚持共享共治,着力提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效能
启动新时代“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市、区、街镇三级党政双牵头工作机制,结合街镇事业单位整合,切实落实街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及房屋管理工作职责,推进基层党组织对业委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规范业主自治机制,进一步规范业委会运作,推进业委会运作规范评估;推行年度审计制度,规范业委会资金管理,扩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业委会工作经费的年度审计覆盖率,促进200个商品房小区维修资金续筹。推进形成“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市场价格机制,试点推进500个小区物业服务费调整,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合同网签制度。
(六)坚持守住底线,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行业管理责任,聚焦房管领域疫情防控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主动对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和街镇,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推进《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序推进全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6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城镇房屋重点排查,12月底前完成对所有城镇房屋排查。健全小区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有序推进实事项目,为建设500个老旧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重点围绕消防设施、电梯运行、小区地面积水、地下车库积水、高空坠物(外墙脱落)、老旧住房结构安全(坍塌)等运行安全风险管理,推进智慧物业应用场景建设。
(七)坚持数字赋能,推进房管领域数字化转型
通过数字赋能,深化城市管理“一网统管”向住宅小区延伸覆盖,加快推进智能感知设备、智能配送设施等,加快推进住宅小区“新基建”,发展智慧物业,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加快完善房管信息系统集成平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物业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发挥信用监管效能。
三、切实加强房管领域自身建设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力推动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本市房管领域的落地落实,加快形成房管领域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和浓厚氛围,不断展现新气象、开创新局面、实现新作为。
(一)坚持政治引领
坚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四史”学习教育成果,按照市委、市建交党委要求抓好党史学习教育,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
(二)严格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法治思想,积极参与《上海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工作;积极探索完善住房租赁制度。认真实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提升法治工作建设水平。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试点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增强行政效能
大力营造合理、有序、良性的竞争氛围,引导激励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房管领域干部队伍。加强市区联动,构建上下贯通的抓落实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模范机关建设,通过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⑦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全文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作用和制订过程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上海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完善本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诸多环节,为了使实践操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和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起草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试行办法》的制订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房管局于2007年10月启动《试行办法》制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试行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二十个月,先后修改八十多稿。制订过程中,市房管局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立法和实践管理的经验,邀请房地产、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政策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听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部和各地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多次征询了市人大和市政协、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30日至今年1月8日向社会公示。《试行办法》公示后,受到广大市民热烈关注,经统计,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东方网和市房管局网站的页面点击总数达1800多万人次;市房管局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3400多件,绝大多数市民对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态度。2月28日,市房管局通过主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公示统计结果。公示活动结束后,市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民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和消化吸收,并再次书面征询各个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报市政府的《试行办法》送审稿。近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试行办法》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为制订依据。在内容上,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重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试行办法》共分七章、计四十九条,现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和“管办分离”的分工原则,《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市和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县)的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
结合上海实际,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方式为主,即在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同时也采取配建的方式,即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各区(县)每年度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年度实施计划中的配建总量,选择配建项目和调节配建比例,统筹平衡设定。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区(县)政府,为了有效落实区(县)的责任,《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紧缺的中心城区,在挖掘潜力落实自筹自建住房的基础上,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跨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区组织实施供应。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去年底的公示活动中,市民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和配套条件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希望经济适用住房建在交通方便、配套条件较好的区域。市房管局采纳了市民的意见,《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九条规定,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建设要求,《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本市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暂行规定,房型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此外,虽然是“经济”、“适用”的住房,但在工程建造方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完善配套建设。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并汲取了公示活动中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建设项目结算价格,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投标的重要内容,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建设项目招投标价格评定标准,由住房保障机构通过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建设项目结算价格。(2)销售基准价格,是确定每套住房具体价格的依据。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区(县)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全市面上的情况,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3)销售价格,即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也实行指导价管理。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按照住房结算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报批程序,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住房的实际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准入条件
为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同时着力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试行办法》将供应对象界定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原则规定了购房准入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户籍年限、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财产、申请前住房转让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同时符合前述其他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租房。这个准入条件,不是从市民的荣誉地位、职业职务身份等特殊适用性来设定取向,而是从全体市民的普遍适用性出发,将特殊性结合到普遍性之中来设定取向,目的是保证社会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体的准入标准,也必须按照这个取向来细化设置,不能根据某些群体的特殊要求而随意开口子。在去年底《试行办法》的公示活动中,市房管局以政策问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拟订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即将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先紧后松”原则,制订具体的准入标准。
(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基本程序
为明确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对象的住房困难,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制度。《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民政局下属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诚实守信,《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选房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两次摇号”方式。《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为维护轮候选房的秩序,《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不同的原因,作出了调整轮候序号乃至中止选房权利的规定: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八)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转化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售为主,今后还将实行“租售并举”,主要考虑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较弱,但也有购房需求,为此,《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行租售转化的政策: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年限内分期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九)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均享有居住、使用的同等权利,但也受到同等的权利限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实行“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考虑到申请家庭购房后,由于各种合理的原因需要处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发生跨区域工作要改变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征询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十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会公共资源,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购房满5年后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将同时转让的社会公共资源全都归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这样做的话,对其他市民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应当从转让收益中征收相应的费用,用于履行后续的住房保障责任。《试行办法》采取政府事先告知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予以明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政府财政部门。
三、《试行办法》的实施安排
(一)抓紧制订配套文件
《试行办法》重点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重要事项,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制订各种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经综合分析,有关操作实施的配套文件约有18项内容,涉及20多个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对配套文件的制订工作作出安排,确定了各项配套文件制订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各部门分工协作,抓紧落实。目前,各有关部门已经展开调研活动,着手文件拟订工作。特别是一批在今年下半年将要实施的配套文件,已经形成了草案。
(二)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
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正在建设,到可以供应尚需一定的时间,供应过程涉及申请、住房和收入审核、公示、摇号选房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试行办法》颁布后,今年下半年拟初步选择具备房源供应等条件的闵行、徐汇两区展开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另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建设到可以供应,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从办法出台到各区县全面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请广大市民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试点区将着手开展供应对象摸底调查、筹建工作机构、培训工作人员和制订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从实际条件出发,试点区的住房供应将先试行销售供应的方式,租赁供应的方式留待下阶段试行。初步安排,徐汇区的供应房源,将从市统筹建设的松江泗泾基地(地铁9号线站点附近)中调拨,闵行区的供应房源,将在本区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排。这些供应房源,也要完善后续配套工作。各方面准备工作完成后,立即正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届时,具体的准入标准、申请审核程序、轮候供房方法等实施操作规定,将在试点区颁布施行。
(三)努力推进房源建设
去年以来,市政府积极部署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除有条件的区(县)在本区域内建有经济适用住房外,考虑到部分中心城区土地资源有限,市政府还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南汇航头、闵行浦江、松江泗泾等大基地。2008年确定的这些项目,除一部分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项目,在今年下半年可供应使用,大部分项目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估计要明年才能陆续供应。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各个项目全面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2009年本市将进一步梳理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再确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同时,积极推动各区(县)落实自筹自建项目,并且抓紧各类项目的建设立项手续审批,及早进入前期开发,力争在后年能陆续供应今年开工建设的住房。
在抓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为解决入住居民“衣食住行”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引入优质资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市建交委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拟订了名校、名医院“落户”大基地的计划,并采取市、区联手方式,将大型商场、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联通,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务的水平,满足入住居民的生活需要。
⑧ 如何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这是需要政府主导的事情,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保障分配的合理,对于需要的人群要做好调查研究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第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⑨ 请问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