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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企业融资

发布时间:2021-06-17 15:23:20

⑴ 求助,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条件费用高低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条件较高,条件如下:
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净资产满5百万美金;
2:需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至少2名,且有从事过融资租赁行业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流程:先核名--再商务部备案---再出执照,执照全国通用,时间1个月左右。

⑵ 注册融资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和区外有什么区别

税收不一样吧

⑶ 上海中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办理条件是什么

上海中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办理客户准入要求:
1、在办理业务前,我行将通过人民银行RCPMIS系统(信息查询→企业信息→贸易主体),确认融资主体身份在自贸区企业名单内的才可办理业务,并留存查询结果备查。
2、对于经营期超过1年但仍没有在试验区企业年报公示平台上公示其标准格式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信息,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分账核算境外融资跨境结算业务。已经办理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可以持有到期。我行将登录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并留存查询结果备查。
3、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应在征得相应客户关系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为其办理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我行将进行重点监管名单检索,并留存检索结果备查。
4、我行将对借贷双方主体及相关国家/地区进行反洗钱关注名单及制裁名单检索,并留存检索结果备查,切实防范洗钱、逃税和制裁合规风险。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⑷ 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优势

融资租赁跟那种需要监管的是不一样的 ,,基本都是全国经营的

⑸ 自由贸易区企业如何实现跨境融资

1 允许自贸区内企业 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 ,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会使用,即在额度专范围内允许自属贸区内企业 银行从境外借如本外币资金,中外资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2 放宽自贸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劵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调回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劵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区内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3 经相关部门许可,拓宽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 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⑹ 上海自贸区成立融资租赁公司要什么条件

融资租赁(外资)
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外商投资比例>=25%;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参考文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希望能帮到您!

⑺ 上海自贸区迎融资租赁“新政”,都有哪些解读

为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近日,上海发布《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争取到2020年,实现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达到30%以上。据悉,《实施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在自贸区设专业子公司

《实施意见》指出,支持自贸区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在做好各项服务配套方面,继续加大对融资租赁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推进建设融资租赁服务创新基地;支持搭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等。

“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搭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等条款,在去年浦东出台的《关于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有所涉及。
同时,《实施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重大装备等租赁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飞机、船舶等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船舶等项目。
交银租赁和招银租赁等租赁公司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专业子公司。交银租赁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参加“上海自贸区三周年总结评估企业座谈会”时表示,上海自贸区挂牌后,交银租赁首家获批在区内设立航空航运专业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已增至15亿元,“按照监管要求既可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也可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但资产的管理均由自贸区专业子公司负责,自贸区成立三年以来新增业务已超过了之前业务总和。”

允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

利用上海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实施意见》还支持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利用外债,举债的外债可调入境内存放在外债专户,实行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

《实施意见》还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通过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境内成员公司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实现境内外资金的统一调配。在现行规定允许境内外币划转的范围之外,积极探索境内外汇资金划转管理的新模式,在交易真实、合理的前提下,融资租赁母公司与境内特殊项目公司之间的外币资金划转可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

为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对注册在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努力协调异地监管,便利通关手续。

鼓励融资租赁业兼并重组
在培育市场方面,《实施意见》还提出应不断拓宽融资租赁服务领域,鼓励引导境内外资本来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集团;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配套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行业。

截至今年6月底,浦东新区集聚的融资租赁企业达1772家,较去年年末增加239家。

《实施意见》指出,将建立市级层面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快落实本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分工合作,落实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细化政策措施,并搞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详情可网络自贸家zimaojia了解

⑻ 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办理融资租赁政策有哪些

  1. 与境内区外的融资租赁公司仅能开展国内业务相比,区内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广,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 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 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 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 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 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 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 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 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10. 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11. 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
    12.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币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13.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
    14.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15. 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币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
    16.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融资租赁作为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各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随着自贸试验区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化,未来仍将有多项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会陆续实行。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制度红利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开展业务。

更多有关自贸区的政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上海同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在线免费解答。

⑼ 上海自贸区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条件

一、内资融资租赁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试点产业,之前一直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各个省和自治区的审批主管部门只是受理和向国家商务部推荐资质好的企业名单和报送资料。根据最新的国家政策调整,每个省和自治区的商务厅、直辖市商务委员会及税务局负责所在区域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受理、联合审批和发证,并报送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监备案。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着重核查股东的经营背景、资金实力、风控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
自贸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并实缴到位。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可以试点注册内资融资融资租赁的地区只有福建自贸区和浙江自贸区。
二、外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以外资融资租赁为主。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外方投资主体的要求主要有:
1、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外商投资比例>=25%;
2、2-3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3、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4、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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