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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20 02:55:38

❶ 什么叫非法集资

你好,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回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答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如有这方面的问题,可直接联系我。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❷ 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刑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案例分析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结果,如果证据补充完整后有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该笔收入是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可以请律师尽量争取无罪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

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

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

❸ 我家人被骗做了非法集资的代理人,干的时候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一共有350万,请问会被判几年

非法集资达到350万元,可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判刑还是要看情节严重程度,非法集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❹ 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请刑事律师王/.学/.强/*介入。

❺ 非法集资诈骗案有三千多人是每一个人的受害者都要到经侦去做恶案件笔录吗

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如此,因为:一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需要,二是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程序的需要,三是返还受害者财产的需要,等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❻ 关于非法集资对财务人员处罚的案例

你好,对于财务人员,主要是看是否对这个知情的,毕竟有的会计根本不知道这种内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员工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员工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员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请刑事律师介入。

❼ 陕西省政府对非法集资案件怎样处理

陕西省政府出台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门意见
近期,一些地区和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其中,不少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的非法集资还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群体性事件。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昨日,省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专门意见,对三大类非法集资模式进行了总结归纳,警醒人们加以识别。
犯罪分子往往签合同伪装“正常”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养老服务”等旗号进行,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意见总结出三大类显著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将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对于具备以上特征的活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意见要求,各地要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由主要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及时的掌握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协调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在侦办管辖、资产查封、资产追缴、资金清退等问题。
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或管理机构
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信箱、地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梳理、通报、移送等工作。
对于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登记机关要加大抽查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督及手续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其中,对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等名义发布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及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查处。(记者赵蕾 实习生魏媛)
来源: 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转自:新华网

❽ 非法融资的界定 帮我看下这个案例 分析下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你的案例 确是非法融资 甚至有传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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