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市关于犯罪情节的最新规定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沪检法〔2008〕14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
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
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
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的;
(2)重伤三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死亡1人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2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致使3家以上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干“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l)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多次欺骗金融机构的;
(3)因欺骗金融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采用的欺骗手段特别恶劣的。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50户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结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9、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0、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向2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2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具有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干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 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2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2)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
『贰』 跪求姚凯高利转贷案判决书(2006)鞍山刑初字101号,毕业论文案例,导师一定要我找到判决书,大家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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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
摘要:根据《刑法》第175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办的相关案件相对较少,因而本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要件中“高利”的认定,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结合上海市首例高利转贷案,本文拟就如何界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问题,提出法律适用的认识和理解。
『肆』 求姚凯高利转贷案(2006)鞍千刑初字101号判决书
可以向该院的档案室调取。
『伍』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的规定高利转贷案(第175 条)会判刑多久
不考虑其他事实,单转贷罪数额巨大5万至20万最高可判7年。数额较小5万以下最高3年。数额特别巨大20万以上的,建议做专业咨询。
『陆』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柒』 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公安局不予立案下一步怎么办
公安局不予立案,怎么能构成高利贷转贷罪呢。是不是弄错了。
『捌』 公安机关办理高利转贷案如何收集犯罪证据
收集犯罪证据:借条借据,银行流水记录,利息收款收据等。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
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8)上海市首例高利转贷案扩展阅读:
案例:周某,仅2017年在仙居县人民法院就有13个民间借贷案子。
被告张某在接受法官询问时称,自己其中一笔向周某的借款为2万元,交付款项时先扣除了利息7500元,真正拿到手只有12500元,但借条上写的却是5万元。
30岁出头的蔡某原本是医院的护士,工作稳定,家庭幸福,2014年由于轻信他人被诈骗近200余万元。为筹措款项,蔡某经人介绍向罗某借款。
2017年,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蔡某还款13万元。
另外,在虞某起诉蔡某还款22万元的案件中,罗某也扮演了“中介”的重要角色。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罗某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达到26件,通过梳理认为其就是专门从事职业放贷的。
法官结合两起案件综合考量双方的交易习惯、借款交付问题及借款事实,最终认定被告蔡某两起案件收到的实际款项为8.5万元和12.8万元,远小于原告主张的金额。
陈某是天台本地人,在天台县人民法院,3年来以他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共有26件,总标的额高达5450万元。
“这些案件中,有不少被告抗辩称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翻倍写的,还有的被告表示利息已支付他人,且利率远远高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利率。”
天台法院速裁庭庭长洪巍透露,不少案件起诉的金额很高,最后调解下来的金额都比较低。而其中被告抗辩利息支付他人的,往往因为缺乏相关证据而败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揭秘职业放贷人:成为法院常客 借贷“套路”多
『玖』 法院遇到转贷的案子如何判决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专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判决书中,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