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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处方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20 22:19:28

Ⅰ [求助]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要用辅料怎么申请

嘿嘿....具体就看你怎么办了,谁知道资料是什么样子呢?需要的资料很简单,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就有的,不过报批现在各个省不一样的,有的需要的成本就比较高了。穆稚(站内联系TA)建议你去省药监档案室查一查,如果他们也没有原始资料,那.........你就想办法做一个呗。:D:D:Dyushans(站内联系TA)按补充申请申报 具体的需要做处方对比研究、以及工艺验证研究、稳定性试验、对比研究,而且一定要说明现在的处方、工艺比原来的好。
具体的申报资料可以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wangyonghong(站内联系TA)资料弄起来麻烦死了,这活干起来很郁闷!!!!:sweat::sweat::sweat::sweat:无双国士(站内联系TA)补充申请那玩意不好玩。
1、由于辅料变了,首先你得做分析方法验证,看看现在的辅料对分析是否有干扰。
3、变更理由找一找,不知道就编一个。
4、要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及长期稳定性试验。
主要就是这些。azding(站内联系TA)挺麻烦的, 动不动就要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能将就就将就吧.国家局网站上有.sangercck(站内联系TA)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如果可能走提高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这个方向,这样的话,可以免掉这个的申报,去年不是有个工艺核查吗
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处方变了就按变处方去申报,需要药学等一系列的研究资料
如果提高了辅料要求,如以前非药用,现在是药用辅料,那就是提高了要求,做个简单的资料就可以了,不是注册管理办法里面说的变更,能不惹就别惹吧,呵呵……最最主要的是保证你产品的质量,不能出问题
其他的,大家都差不多,都明白云裳儿(站内联系TA)首先肯定是要按照补充申请报资料的,如果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可能就比较麻烦了,有可能还要做临床的。关于那些批准文件和有关补充资料,可以找省局或者以前分管新药的省卫生厅了解一下,应该有档案可查的。对于此次补充申请工作,建议你们多咨询多请教,能规避的尽量规避,否则要多做许多工作呵呵
首先肯定是要按照补充申请报资料的,如果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可能就比较麻烦了,有可能还要做临床的。关于那些批准文件和有关补充资料,可以找省局或者以前分管新药的省卫生厅了解一下,应该有档案可查的 ... 他这个有可能是中途变更了工艺(可能是多次,变的过程自己都不知道了),
但以前国家局管的松,中间没申报也没事。
如果是这样我觉得就错过了好时间了,
记得去年药监局搞了个集中审评,要求企业核对自己的申报资料,
现在变更的给予一定的缓冲期wangyonghong(站内联系TA)比较麻烦
1、你需要做中试三批的6各个稳定性及长期稳定性
2、补充申请资料
3、质量对比研究
4、安全性试验(注射剂)刘永超(站内联系TA)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重新申报
你这属于三类变更了,三类变更确实很麻烦的,如果你的说明书和标准不改变,只需要准备1号、2号和5号资料。当然,5号资料里需要有生物等效性研究。另外还需要准备
1.小试研究(证明你的变更能解决你的问题)
2..工艺验证
3..清洗验证
4..变更前、后三批的加速和长期试验结果
和药审中心的人打交道很麻烦的,如果他们不去现场核查会好点,如果现场核查,那你准备的细节就有太多了,因为每一步都可能查到的,从原辅料购买到产品入库,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和细节,必须要做到无懈可击。
一句话,弄补充申请的麻烦程度和报新药感觉上差不多qysxxf(站内联系TA)按药品补充申请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有要求。你可以看看药品注册指南。sycaicai(站内联系TA)这是比较值得学习的问题云裳儿(站内联系TA)按补充申请进行研究和申报,如果“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恐怕要做临床了,这个比较麻烦,周期就长了鑫雨918(站内联系TA)你这个报起来应该比较麻烦的,相当于报个新仿制!

Ⅱ 请问谁能告诉我详细的药用辅料信息谢谢

小水针剂药用辅料:主要分为溶剂(注射用水和非水溶剂)、增溶剂、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乳化剂、吸附剂、络合剂、抑菌防腐剂、局部止痛剂等。小水针的药用辅料和大容量注射剂的药用辅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小水针中可以应用较多的非水溶剂,抑菌防腐剂和局部止痛剂等,不需用等渗调节剂
非水溶剂
非水溶剂的种类可分为:
(1)醇类 如乙醇、丙二醇、甘油、1,3-丁二醇、聚乙二醇200、聚乙二醇300、聚乙二醇400、聚乙二醇1600、苯甲醇等。这类溶剂大都能与水混合。
(2)二氧戊环类 如甲醛缩甘油、4-羟甲基-1,3-二氧戊环、5-羟基-1,3-二氧戊环、2,2-二甲基-1,3-二氧戊环-4-甲醇等,能与水、乙醇、酯类等混合。
(3)醚类 如四氢糠醇聚乙二醇醚、二乙二醇二甲基醚,能与水混合,并溶于乙醇、甘油。
(4)酰胺类 如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正-(β-羟乙基)乳酰胺、N,N-二乙基乳酰胺、N,N-二乙基-2-吡啶酰胺等,能与水混合,易溶于乙醇中。
(5)亚砜类 能与水、乙醇混合。
(6)酯类 如三醋酸甘油酯、醋酸乙酯、碳酸乙酯、乳酸乙酯、油酸乙酯、乙酰丙酸丁酯、苯甲酸苄酯、肉豆蔻酸异丙酯、植物油类(常用的植物油有棉子油、花生油、麻油、玉米油、豆油等,蓖麻油和橄榄油也有应用。)等,能溶于脂肪油。
非水溶剂的应用:
上述非水溶剂中以醇类及酯类实际应用较多

局部止痛剂:常用的有苯甲醇、三氯叔丁醇和盐酸普鲁卡因等。目前在化药注射液中一般较少应用局部止痛剂。
3)、注射用粉针(包括无菌分装和冻干)药用辅料:主要分为溶剂(注射用水)、填充剂、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吸附剂等。注射用粉针药用辅料中的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吸附剂等的种类和应用与小水针类似;需用填充剂,不用非水溶剂,一般不加抑菌防腐剂和局部止痛剂等。
常用的填充剂有蔗糖、乳糖、甘露醇、水解明胶、甘氨酸、右旋糖酐、PVP、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枸橼酸、氯化钠、维生素C、去氧胆酸钠等。
我们不难发现,与国外的注射剂药用辅料的品种、标准和应用情况进行比较,国内的注射剂药用辅料存在品种少,药用标准少等缺陷,严重制约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早已意识到辅料问题的重要性,国家经贸委1999年下发的《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医药行业)》通知中,明确指出“配套开发新型药用辅料:重点为注射剂用的非水溶媒、助溶剂、离子表面活性剂及静脉注射用的精制卵磷脂、豆磷脂等;……。”

Ⅲ 药用辅料就是使用有批准文号的药用级别的物料吗

"符合药用要求",显示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灵活性。给SFDA留下了解释的空间,从SFDA 近年来不断颁布的文件看,"符合药用要求"的内涵在不断趋于严格。尤其是上月刚刚开始实施的“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已经明确了对药用辅料新的的管理要求。

Ⅳ 药用辅料是不是用于药品GMP标准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五章物料
第六章卫生
第七章验证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一章销售
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对产尘量大、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不应利用回风。
第十三条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温度和湿度。
第十四条厂房应能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厂区内发生污染或控制污染。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五条所有的区域都应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第十六条生产操作区地漏的设置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采用液封或其它装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十七条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配备适当的盥洗设施以方便生产区员工使用。

第四章设备
第十八条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的设备,其设计、安装应有利于操作、清洁、保养。设备的设计应能将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所导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可安装在室外。
第十九条生产用设备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吸着作用,易于清洗或灭菌 。
第二十条对残留物难以清洗的辅料,应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第二十一条应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冷却剂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辅料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润滑剂或冷却剂至少应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标明与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有定期校验关键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规程。应根据计划和规程对关键的计量、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测试仪器以及中间控制仪器进行校验。达不到设定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不得使用。校验标准应能溯源至法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并执行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储存所用关键设备(包括工器具)的维修保养规程。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及实施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保养前后生产的品种和批号。
第二十五条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标准。

第五章物料
第二十六条应检查、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确保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服务满足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应制定辅料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物料应有质量标准,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成品和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物料应有明确的标识,以便通过文件系统对其进行追溯。质量体系应保证辅料产品的双向可追溯性。应能运用批/编号系统或其他途径,借助原料的标识(名称、编号)对辅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询。对连续法生产所用的原料,应明确一定数量的原料作为一个批并给定具体批号。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 其收、发、 存、用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确定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等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应合理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区域,并有明确标示状态的标记。不合格物料应有效隔离,批准放行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成品标签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标签应有名称、级别、批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成品、中间体和原料应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和光线条件下处理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生产药用明胶或其它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植物,应有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使用菌种生产辅料的企业, 应建立菌种鉴定、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 并有相应记录。

第六章卫生
第三十四条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 并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生产、检验和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控制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具等的清洁规程, 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有效的清洁制度以清除产品残留物和污染物,设备清洁的状态应有适当标识并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生产、检验、维修和仓储岗位的人员应穿着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清洁工作服,不应佩戴首饰。工作服应不产生静电、不脱落异物。洁净区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应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体检, 并建立健康档案。当人员所患疾病或外部伤口可能对辅料的安全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将其调离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岗位。各级人员均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当自身健康状况有可能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时,应主动向主管人员报告。

第七章验证
第四十一条应根据被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的项目、方法和合格标准,并按验证计划实施验证。验证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应对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
第四十三条工艺验证是实现质量保证目标的关键。应在工艺验证文件中阐明反应过程、工艺控制参数、取样以及中间测试要求,为工艺验证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四条清洁验证应能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如采用具有代表性产品的清洁模式制定清洁消毒规程,应保证清洁消毒满足产品和工艺的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和验证总结。验证方案或报告中应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和漏项、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文件
第四十六条应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并制定、执行有关受控文件的标识、起草、复核、发放、归档、变更、过期文件收回处理的规程。
第四十七条应建立并执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书面规程。规程的批准、修改和分发应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规程均为现行版本。所有文件的制订及修改须经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范围发放。应有制度以确保文件正确发放并收回以前的版本。
第四十八条受控文件应具有专一性的编号,注明发放日期,并标明版本号。应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文件,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产品的所有记录应清晰易读。批相关的所有记录至少应保留至产品有效期后的一年。记录档案应便于追溯查询,其存档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连续工艺生产或按批生产的产品均应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以记录每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的所有信息。记录可存放在不同的场所,但应方便查询。记录通常包括以下二类:
1.指令性文件,即发至生产车间的批生产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复印件。
2.记录性文件,即完成批生产、包装或暂存等重要操作步骤获得的记录。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各操作步骤完成的日期/时间;
(2)所用主要设备和生产线的编号;
(3)每批原料或中间体的品名、编号或批号;
(4)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的数量(重量或其它计量单位);
(5)中间控制或实验室控制的结果;
(6)包装和贴签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
(7)某些加工步骤实际收率或产量的说明以及理论收率的百分数;
(8)标签控制记录,并尽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标签的实样;
(9)包装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详细说明;
(10)对取样过程的详细描述;
(11)生产重要步骤操作、复核、监督人员的签名;
(12)偏差查处记录;
(13)最终产品检验记录;
(14)以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用辅料时,应有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有操作人和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保持原数据仍可辨认。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够连续稳定地运行。
第五十三条每批产品生产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偏差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如在同一厂房或用同一台设备生产不同级别的同种产品,在不改变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前一批的少量产品带至下一批中。
第五十五条生产过程中需要暴露的产品应置于清洁的环境中,必要时应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产品暴露在热、空气和光等条件下引起质量变化。直接接触产品的惰性气体应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五十六条无菌药品用辅料的生产环境应与制剂的生产环境相似,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规程。无菌辅料灭菌后的操作必须使用无菌操作技术,无菌生产过程中有关灭菌及无菌操作区环境监控的结果,应纳入批生产记录中,并作为最终产品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用水应符合产品工艺要求。一般情况下,工艺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当产品工艺对水质有更高要求时,企业应建立包括理化特性、细菌总数、不可检出微生物等的标准。如由企业自行处理工艺用水使其达到标准,应对水处理工艺进行验证,并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如企业生产的非无菌辅料用于生产无菌药品,应对辅料最终分离和精制的工艺用水进行监测,同时应控制细菌总数及内毒素。
第五十八条如企业采用加热或辐射的方式来减少非无菌辅料微生物污染时,辅料在灭菌前应达到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且灭菌工艺处于受控状态。应对采用的灭菌方法进行验证,以证明达到设定的要求。不应将辅料产品的最终灭菌替代工艺过程的微生物控制。
第五十九条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如避光和隔热等)的辅料,应在其包装上注明。
第六十条回收溶剂在同一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使用时,必须符合回收使用或与其它溶剂混用的标准。
第六十一条需反复使用的母液以及含有可回收辅料、反应物或中间体的滤液, 应符合投料的标准。批生产记录中应有符合回收规程的回收记录。
第六十二条应根据工艺监控的需要进行中间检查和检测,或在指定操作点及规定的时间对实际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定的工艺参数或在规定限度以内。应根据中间体检测的结果来判断工艺过程是否正常运行。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第六十三条每批辅料都应编制生产批号。批的划分原则如下:
1.连续生产的辅料,指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
2.间歇生产的辅料,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的混合所得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
第六十四条为确保批的均一性或方便加工,可以进行中间混合,应对混合过程进行适当的控制并有记录。批与批之间应有重现性。不合格批号与合格批号的辅料不得相互混合。
第六十五条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同品种生产中更换批次时,应清场并有记录。可允许批生产中物料零头的结转。在残留物影响产品质量情况下,应在更换批次时,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第六十六条应规定辅料生产各工艺步骤的完成时间和间隔时间。此外,还应规定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容器、包装材料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的最长间隔时间。
第六十七条包装过程应确保辅料的质量和纯度不受影响,并确保所有包装容器贴签正确无误。应有防止包装和贴签操作发生差错的措施。如辅料容器可回收并重复使用,原标签必须清除或涂销。同一辅料生产中使用的周转容器上所有以前的批号或标签也应清除或涂销。
第六十八条辅料的包装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装相关的规格/标准的文件、检查或测试方法以及清洁规程(如有此要求时)。
2.封签或其它识别包装是否被开启的安全措施。
3.容器封口性能作过评估,证明封口系统能保护辅料不变质、不受污染。
4.已建立储运和处理规程,能保护容器及封口,减少污染、减少损坏和变质、避免混批。
第六十九条应制订并执行有关规程,以确保印制、发放的标签数量正确,标签内容准确无误。应有书面规程规定多余的标签及时得到销毁或退还专用标签储存区。已打印批号的多余标签应予销毁。包装和贴签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以确保与下一批号无关的所有物料均已清除。无论是在辅料包装线上贴签,还是使用事先印制好的包装袋包装,或用槽车运送,均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和记录系统,以满足上述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应对所有不合格批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有调查记录。应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应建立不合格品的评估及处理规程,并按规程对不合格产品审查,并确定不合格品的最终处理方案。处理方案通常包括:
1.通过返工达到标准。
2.改变其使用级别。
3.销毁。
第七十一条辅料产品可以进行返工或再加工,但须遵循返工和再加工的规程。不允许只依靠最终检验来判断返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应对返工或再加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
为保证返工产品符合设定的标准、规格和特性,应对返工后物料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有完整记录。应有充分的调查、评估及记录证明返工后产品的质量至少等同于其它合格产品,且造成返工辅料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工艺缺陷。
返工或再加工过程不属正常生产过程,因此,未经质量部门审批准,不得进行返工。
第七十二条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其它复杂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与规程能证明设备及软件性能达到设定要求。
2.已建立并遵循定期检查、校验设备的规程。
3.有适当的保留程序和记录的备份系统。
4.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修改控制程序;程序的修改应通过验证并有记录。

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辅料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辅料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和设备。
第七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为确保产品符合法定或企业内控质量标准所作检验的完整记录,具体包括:
1.对检品的详细描述,包括物料名称、批/编号或其它专一性的代号以及取样时间。
2.每一检验方法的索引号(或说明)。
3.物料和产品检测原始数据,包括图、表以及仪器检测图谱。
4.与检验相关的计算。
5.检验结果及与标准比较的结论。
6.检验人员的签字及测试日期。
第七十五条应有试剂和试液采购、制备的书面规程。购进的试剂和试液应标明名称、浓度、有效期。试液制备的记录应予保存,包括产品名称、制备时间和所使用材料的数量等。容量分析用试液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标定,标定的记录应予保留。
第七十六条为确保原料、中间体、成品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检验方案应包括质量标准、取样规程以及检验规程等。
第七十七条成品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并应符合标准。成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测试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放行出厂。
第七十八条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必须按照书面规程进行调查并有记录。除非查明原检验结果有误,否则不得对样品进行复检并只根据复检结果合格放行产品,而应采用所有检验数据的统计学结果,包括原检验结果和复检的数据,来确定该批产品能否放行。当怀疑检品不具备代表性时,可采用同样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留样应保存至使用期限后一年,留样量应不少于全检量的二倍。
第八十条辅料留样的稳定性考察应有文件和记录。应按稳定性考察计划定期进行测试。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考察的批数,样品的数量以及考察的间隔时间。
2.留样的储存条件。
3.稳定性考察所采用的测试方法。
4.如有可能,稳定性考察样品所用的容器及贮存时间应与销售产品相同。
第八十一条应建立有关规程,以便对原料采购、质量标准/规格、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各种变更进行鉴别、分类、记录、审查和批准。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和负责产品注册的部门一起负责最终批准变更。重要操作的变更应有验证结果支持。应在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就变更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十一章销售
第八十二条应保存辅料的销售记录。记录应包括辅料名称、批号、发送地点、收货人、发运量、发货日期等信息,以便必要时收回产品。
第八十三条应有辅料退货的保管、处理、检验和再加工的书面规程并遵照执行。对退回辅料应作好退货标识并将其置于待处理状态。如产品暂存、贮存、发运及退货过程中的各种条件影响了产品的安全性、质量或纯度,应将产品作报废处理。应作好退货记录并予保存,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退货原因、退货数量、处理结果和处置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以检查质量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并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照自检规程进行自检并跟踪自检结果。应与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对自检结果进行讨论,被检查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八十五条应通过客户投诉、产品质量回顾、工艺能力研究、自查和客户审计等方面的信息寻找质量体系的薄弱环节并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八十六条应定期对产品质量指标、客户投诉内容、工艺运行参数、工艺故障等进行回顾总结,确定质量体系改进的方向。
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以下规程:
1.调查产品不合格、退货、用户投诉并有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规程。
2.分析工艺、生产操作、偏差、质量记录和维修报告以查找并消除导致产品不合格潜在因素的规程。
3.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处理可能导致质量风险的各种问题的规程。
4.采用适当管理手段,确保纠偏计划有效实施的规程。
5.采取纠偏措施后及时对规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审批的规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批(Batch/lot):采用一个或一系列加工过程生产出的一定数量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或最终产品。在连续工艺条件下,一批可以是指生产中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特定的一段。批量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量或是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的生产量。
批号(Batch Number, Lot number):用以确定一个批次生产、加工、包装、编码和分发历史全过程的具有专一性的数字、字母/或符号的组合。
受控文件(Controlled documents):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即为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量部门批准颁发需企业各部门遵照执行的文件。
批生产工艺 (Batch Process):指从辅料的各种起始原料生产药用辅料的制造过程。
批记录(Batch records):记述从原料阶段到该批完成的整个历史文件和记录。
预防性维修保养 (Preventive maintenance):即计划性维修,指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行情况,为防止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而定期进行的维修保养活动。
混入(Commingling):通常指批交替生产或连续工艺法中一个等级或一个批号剩余的少量物料与另一个等级或另一个批号的混合。
连续法工艺(Continuous Process):一种连续供料生产物料的制造工艺。
关键工艺(Critical Process):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特征的生产工艺步骤。
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生产过程中一种原料、中间产品或辅料产品对另一种原料、中间体或辅料产品的污染。
客户(customers):包括用户、中间商、代理商和药用辅料供应链中的其他组织。
均一性物料(Homogeneous Material):整个一批组份、密度/定量特性均匀一致的物料。
典型产品(Model Proct):在组份、功效或质量标准/规格上能代表某一组同类产品的产品。
返工(Reprocessing):将以前加工过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物料返回至原工艺过程,并重复常规生产的一步或几步必要的步骤。
再加工(Reworking):将以前加工过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物料用与原工艺不同的加工步骤进行加工处理。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s):经过批准用于执行某一特定操作的书面规程。
验证(Validation):一个能确保某项特定工艺、方法、或系统始终如一产生满足预定标准的书面计划和规程。
验证负责人(the person in charge of validation):由企业指定负责验证工作的人员。验证负责人可以是项目中负责验证的人员,也可以是企业质量部门中主管验证的人员或质量部门的负责人。
供应商(Supplier):按合同提供原料或提供一种或多种服务的组织。

Ⅳ 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范围是什么

一、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
(一)申请范围
除以下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1.监测期内的药品;
2.用于急救和其它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
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
3.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如注射剂、埋植剂等;
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
5.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
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
7.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
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
9.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
10.其它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详见《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

Ⅵ 药用辅料学当今的发展状况

随着国家医改的不断深入,拉动医疗保健需求迅速增长,药用辅料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其前景被普遍看好。据BCC研究公司发表的最新研究报告《药品中的辅料》指出,预计今后10年里,制药行业的进步将会对药用辅料产生较大的影响。

纵观近年来药用辅料市场,产品陈旧,缺乏创新,推动其快速发展的动力不足。“这与制药行业的发展水平有关,药用辅料品种和规格虽然不多,质量水平也不高,但已经可以满足药品生产的需要。不过,随着制药行业的发展,对药用辅料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药用辅料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教授平其能指出,药用辅料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是医药产业整体升级的一种客观要求。随着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别是药品工业化生产的发展,必然要求生产药用辅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与之相配套。同时,药用辅料如果不开发新产品,就不能满足制剂和药品生产的要求。

“药用辅料传统的作用往往在于帮助主药成分的释放、促进主药成分的溶解或是用于一些专门的用途,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药用辅料所扮演的角色肯定会越来越大。”沈阳药科大学药学院教授何仲贵认为,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和以蛋白学为基础的新疗法的兴起,药用辅料的定义也在发生改变,新的抗体或其他新概念产品都被纳入了药用辅料的范畴。如今研究人员已充分认识到了辅料对药品的生物有效性的影响,而且这些辅料具有的特点已经在被利用。比如:喉包衣能使药片更加容易被吞咽,已经被用来改善药片的美观性;肠包衣已经改善了药品的生物有效性,使得活性成分能够持续释放;润滑剂和助流剂通过加快生产过程,提高了药物生产的经济性等等。另外,一些新开发的辅料被用来取代动物源性辅料,还有一些催生了新的剂型和先进的释药系统。

先进的释药系统可以使药品制剂发生彻底的变化,并将对辅料需求产生重大的影响。何仲贵以口腔黏膜释药系统为例介绍说,舌膜剂、锭剂和在口腔溶化、无需水服的药片等口腔黏膜给药的出现,彻底改革了药物的释药方式,促进了辅料的应用。这种系统防止了剂量差错,迎合了越来越多人的需求,比如有语言障碍的病人、儿科病人以及老年病人。“方便性和可接受性将会推动应用于先进给药系统的辅料使用量迅猛增长,这个市场潜力是不可估量的。”

现代剂型复杂性的增加也是促进药用辅料产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平其能表示,药用辅料的发展趋势是更加精细化,药用辅料供应商针对客户的不同要求,定制生产和开发一些产品和技术,用来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药用辅料供应商可以为研发项目推荐一种正确的辅料,也可以设计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新型辅料。此外,专用型、改进型和功能特性高的药用辅料也会获很大的发展,比如有些药品生产企业希望通过直接压缩(而不是需要湿法制粒)改善片剂的硬度,让片剂具有很好的含量均匀度。

药用辅料还是药品生产企业降低成本的关注点。平其能分析说,在专利到期,通用名药物竞争加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药品生产企业都在思考着如何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压缩产品开发成本,提高利润。目前,药品生产企业面临的困境之一是其利润与企业在研发上的投入不成正比,药用辅料因其对药物疗效、安全、稳定性及储存具有的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药品生产企业的重视。

“药用辅料产业规模一直相对较小,明显逊色于制剂和原料药领域,中国药用辅料产业水平更是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平其能指出,近年来,国内一些学术团体、辅料生产企业、药品研究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对药用辅料逐渐开始关注,每年都举行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药用辅料学术会议,在对技术等进行交流的同时也对其产业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这是一件好事,我国药用辅料产业一定要抓住机遇,注重创新,推动整个产业快速发展。”

Ⅶ 化学药品的处方工艺

注射剂品种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规格设计审评
1、以药典收载或已经上市规格为合理性依据。
2、按照用法用量判断不合理的规格。
3、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4、已完成临床试验,如规格不合理,不批准生产,要求修订规格。
5、按照公斤体重给药或速度给药批中(单词用药的剂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创药品上市规格(常指进口或国外上市规格)如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应视为规格设置的重要依据,如不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临床应用的实际需要出发,一般按照成人体重(60公斤)计算临床用量,据此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6、注射剂一般不主张开发成大输液,如果原发厂家有输液剂型,其规格严格按照已上市的规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规格。
原料药合成工艺审评
1、反应步骤要求
●欧盟要求3步反应,美国要求至少1步反应(均不包括成盐/酸和精制)。
● CDE原料药合成中至少应包括3步反应(包括成盐/酸和精制),即申报工艺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骤(有共价键形成的反应)。
● 外购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药的方式不认可。(无机盐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艺审评原则
● 对于申报生产的品种,应以补充资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艺中起始原料详细资料,如详细工艺路线,使用的有机溶剂和有关物质情况等,并对起始原料制定严格的内控标准,其中有机溶媒、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需经方法学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则建议修改合成路线。
● 对于申报临床的品种,在对终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问题留在批件中。
3、文献处理原则:一般工艺资料应提供文献依据
4、外购中间体处理原则:含多个手性中心药物的手性中间体、一部合成的复杂中间体、或者动物组织体液提取的多组分生化药的中间体,需要结合工艺过程来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间体的制备路线,工艺、所用有机溶媒情况,质控方法等。
5、原料药批准生产后改变工艺(常为缩短)
● 首先,要求提供外购中间体的详细制备工艺,并与原申报的工艺进行比较。
● 如果工艺没有改变,则为保证该外购中间体的质量,申报单位应制订详细的质量标准,对工艺设计的有关物质及残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 如果工艺有改变,则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对该外购中间体或终产品进行结构确证。
● 其次,为保证外购中间体质量的稳定,申报单位应固定外购中间体的生产厂家与制备工艺,如有变更,则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
制剂中原料药来源审评
● 因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剂采用了按内控标准批准的原料药(甚至无合法来源),后续仿制的制剂如采用需同时申报原料药。
● 如采用原料的前体为原料,通过制剂过程制得目标制剂,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上述研究不能获准,而应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备制剂,并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
● 制剂(含复方制剂)中含有无机盐类原料药,但这些原料药有些无合法来源(国内为批准或者已经上药典,但国内无厂家生产),如未注射剂,应同时申报原料药,如不同时申报,则不批准。如为口服制剂暂不作要求。
●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辅料生产注射剂:应对原料药进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对标准进行提高,制订内控标准。
制剂中辅料来源审评
辅料的来源应包括:
● 生产企业(来源证明——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等)
● 质量标准
● 检验报告
●批准文号(非强制要求)
1、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特殊辅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辅料,如必须使用均需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证明在所选用量下,辅料不表现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首先关注是否有在该给药途径、用量的确切依据,然后再审核其内控标准是否可行,并将这些评价意见清晰地反映在专业审评报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辅料可以作为口服药用辅料。
4、对注射剂中的辅料更应重视。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的辅料,需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首次应用于注射途径辅料,要求同时进行辅料注册。
5、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的辅料,应采用已批准的药用辅料,不采用其他途径批准的产品(化工试剂或食品等)
6、可允许未提供用于调节pH值的盐酸、氢氧化钠的来源和质量标准(仅限上述两个),如用磷酸或碳酸氢钠等调节pH均需发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
●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为溶液总量的0.1%~1.0%(g /ml),对于最低使用浓度, CDE没有强制规定。
● 一般注射液工艺中均要求活性炭处理步骤,如活性炭吸附较大,导致不采用活性炭吸附步骤,常需发补。
1、 为采用吸附工艺的处理原则
(1) 活性炭处理比较困难(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过对原、辅料的控制达到注射剂要求(鞥加细菌内毒素),也可以达到对终产品的控制。
(2) 经过试验研究,确定一定浓度的活性炭对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适量的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辅料后脱碳,再在脱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药溶解后精滤(一般对小规格注射剂认可)
(3) 如果主药需要脱色或活性炭的浓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据吸附量,适当增加主药投料量,确保中间体和成品含量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过标准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认可的处理原则
(1) 通过终产品细菌内毒素/热原控制工艺:规格较小且临床用量低,如样品经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控制合格,工艺曾被认可,现在这个处理原则已被否定。
(2) 超滤控制:超滤膜孔径为0.001~0.02μm,能除去热原,但对主药成分截留较严重,不经济,局限性打。化学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认可。
(3) 工艺中若未采用活性炭处理的,为保障终产品的热原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工艺增加除热原的工艺步骤。
配伍稳定性试验审评
根据临床说明书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如果根据已上市产品的信息,已经可以确定主药同常规的输液之间无相互作用,并且产品处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制剂的常规辅料,可不必补充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其他条件下,可根据评价的需要考虑。
审评要求处方合理
1、对比原料药和制剂制备及储存过程中有关物质变化情况,如制剂明显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测定结果明显高于已批同品种的有关物质,常被认为本品处方和工艺过程不合理,建议对处方进行适当修改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
2、申报生产处方与申报临床处方不一致,一般采用非书面补充资料。
增加规格处理原则
1、判断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规格和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对比资料。
3、增加规格产品的处方和工艺与原规格基本一致,可不进行质量研究(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Ⅷ 原料、辅料和试剂的区别是什么

又称化学试剂或试药。 主要是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使用的纯净化学品。 一般按用途分为通用试剂、高纯试剂、分析试剂、仪器分析试剂、临床诊断试剂、生化试剂、无机离子显色剂试剂等。 有四种常用规格:优级纯或一级品(GR,精密分析和科学研究工作);分析纯或二级品(AR,重要分析和一般研究工作);化学纯或三级品(CP,工矿及学校一般化学实验);实验试剂(L.P.)。 基准试剂含量应该是99.9%~100.1%。随着科学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发展,对化学试剂的纯度、净度以及精密度要求愈加严格和专门化。 在分析化学中应用极为广泛。试剂的品级与规格应根据具体要求和使用情况加以选择 。在中国国家标准(GB)中 ,将一般试剂划分为3个等级:一级试剂为优级纯,二级试剂为分析纯,三级试剂为化学纯。定级的根据是试剂的纯度(即含量)、杂质含量 、提纯的难易,以及各项物理性质。有时也根据用途来定级 ,例如光谱纯试剂、色谱纯试剂,以及pH标准试剂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不可能得到所需纯度的试剂,需要提纯,应针对不同的试剂,选择合适的提纯方法。 提纯方法有:①蒸馏。对于易挥发的试剂,如常用的无机酸,有机溶剂等是最常用的提纯方法。根据沸点的高低选用常压或减压蒸馏法。②升华。对于某些易升华的试剂,如碘、萘等,此法最简便。③重结晶。适用于大多数固体试剂的提纯,其关键是选择好合适的溶剂。④溶剂萃取。无论将母体或杂质萃取到有机溶剂相中,均可达到提纯的目的。⑤离子交换色谱分离。是一种新型的高效提纯方法,例如,用阴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清除盐酸中的铁(FeCl4-)。此外,还有薄层层析、电渗析、区域熔融、离子交换膜等特殊手段来分离提纯化学试剂。 药用辅料药用辅料(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是指在制剂处方设计时,为解决制剂的成型性、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加入处方中除主药以外的一切药用物料的统称。药物制剂处方设计过程实质是依据药物特性与剂型要求,筛选与应用药用辅料的过程。 药用辅料是药物制剂的基础材料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药物制剂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制剂剂型和生产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不仅赋予药物一定剂型。而且与提高药物的疗效、降低不良反应有很大的关系,其质量可靠性和多样性是保证剂型和制剂先进性的基础。 上面是从网络找到的试剂和药用辅料的概念,供参考。 总体看为调节PH而加入制剂的盐酸应属辅料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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